A. 如何做好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工作
烟花炮竹的零售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各项安全监管措施,扎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安全管理:强化宣传力度,强化隐患排查,强化监管力度,强化打击力度。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
1、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按照烟花爆竹零售点基本安全条件,逐户审核,严格办理。
2、安全管理工作要结合区域环境、拟经营场所安全条件、是否方便群众购买等因素,认真、细致开展零售网点预规划工作,为科学规划布点奠定基础。
3、严格实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点一律不予办理经营许可证。
、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坚决取缔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点。
4、认真组织烟花爆竹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尤其要落实隐患排查“零报告”制度,严打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5、坚决打击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采取舆论宣传,举报奖励、行政执法,治安处罚,责任追究等手段,保持高压态势,严防事故发生。
B. 谁知道烟花爆竹安全零售责任制内容
关于2010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有关问题的通告
为认真做好南京城区2010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工作,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现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及市禁放办有关要求,就2010年春节期间主城区烟花爆竹临时许可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临时销售许可范围
鼓楼、白下、玄武、秦淮、下关、建邺(不含江心洲)共六城区。
二、零售网点布设要求
1.下列地点或区域及周边30米范围内,禁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3)油气罐、站、化工等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院、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学校周边在学生放假的情况下可以临时布设);
(6)公园、风景区共旅游景点;
(7)新街口、湖南路、夫子庙等商贸及人流物流集中区;中山路、中山东路、中央路、汉中路等景观风貌区。
2.饭店、旅社、地下商店、集贸市场等场所内,写字楼、居民楼等非邻街一楼门面以及其他动火毗邻场所严禁销售烟花爆竹。
3.为方便群众就近购买到合法合格的烟花爆竹,减少途中携带危险,2010年将适当增加零售经营网点,并在坚持“一点一证”的前提下,允许法人单位易地布点和一店多点。
三、《许可证》申报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1月10日止。
四、《许可证》申报受理单位
具备销售烟花爆竹安全条件的经营单位到所在地的区安监局申报。
五、零售经营应当具备的安全许可条件
1.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先核准证明材料;
2.商场、超市、卖场等法人单位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伍万元;其他经营单位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贰万元;
3.室内销售烟花爆竹必须在地面一楼的相对封闭空间,并有单独门面或出口对外,避开人员出入口和密集区;室外销售烟花爆竹(仅限商场、超市、卖场等有空旷场地的法人单位),必须经市容部门同意,避开人员密集区,选择比较空旷的安全场地,用轻质不燃材料搭建相对封闭的销售临时营业用房(统一建设图纸,图纸由市、区安监部门提供),实行专人销售,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销售结束后立即拆除;
4.备售商品必须存放在与销售点相互隔离的密闭物体或场所内,并与销售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或实行防火分隔,杜绝火源;
5.拟用玻璃封闭的门、窗、橱窗选用防爆型材料或加贴透明防爆膜;
6.实行专店专人销售。零售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周边500米范围内原则上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零售场所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备售仓库;
7.实行“一证一点”,亮证销售,严禁“一证多点”销售,严禁摆摊设点和走街串巷销售,严禁在零售店门外沿街摆卖;
8.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安全警示标志,严禁火种火源进入,严禁现场燃放、试放;
9.到合法定点的市批发单位采购烟花爆竹,不得订购和销售非法生产、销售及国家明令禁止的烟花爆竹;不得直接向厂方采购烟花爆竹;
10.经营单位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建立烟花爆竹销售安全责任制及操作规程;
11.安监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安全条件。
六、安全监管与管理
1.对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经劝告拒不改正的,由安监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采购、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C.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日常安全管理有哪些要求
首先参加安全管理方面的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管理常识;其次要做到专柜专营,并配备必要的
灭火器
D.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三严的内容是什么
一是严标准,精布局。申报对象为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包含杂货或副食等的各类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需经安全培训合格,并取得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安全资格证书。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零售点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零售点设置清晰、醒目的易燃易爆 以及周边严禁烟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标志,配备灭火器、消防水桶、充电防爆照明灯等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台帐。
二是严程序,精把关。按照隶属关系,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镇(街道)提出申请,经镇(街道)现场审查同意,以文件形式公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通过布点审查的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把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资料装订成册,送当地镇(街道)安监办,由镇(街道)安监办组织人员审查,经镇(街道)同意后报该局。该局受理申报资料的2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意见及申报资料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是严要求,精宣传。要求各镇(街道)安监办高度重视并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周密部署并集中精力做好此项工作,确保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如期完成。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限放区继续办理季节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其中历史城区范围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经营点,其他镇(街道)除无设点的行政村外,原则上不再新增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同时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自觉遵守各项规定,确保2019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