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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零售和食盐批发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1-07-09 20:48:16

1. 具有食盐零售资质批发食盐承担什么责任

现在食盐是专营 不允许私人批发。 商户只能零售, 或者代批, 由于是垄断,留给商户的利润很小。 一般商户只是为了配货才做

2. 国家盐业是怎么定价的,为什么各个地区的盐价都不一样啊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盐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盐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食盐专营办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食盐价格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四条 食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食盐生产、经销环节分别制定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含产区批发价格和销区批发价格,下同)

和零售价格。

第五条 食盐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

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和小包装费用标准。

第六条 制定或调整食盐价格应以生产经营食盐的社会平均成本费用为基础,并考虑生产经营条件差别、食盐品种等级差别、消费者特别是

边远地区居民承受能力、毗邻地区价格衔接等因素。

第七条 出厂价格是指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销售大包装食盐的含税价格,由食盐生产环节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利润

、税金等构成。

第八条 产区批发价格是指按照国家食盐分配调拨计划从食盐产区向食盐销区调拨食盐的含税价格,由出厂价格和产区食盐调拨过程发生的

调拨费用、税金等构成。

调拨费用包括短途运费、装卸费用、站台码头费用和管理费等。

第九条 销区批发价格是指食盐批发企业或受其委托的转代批单位向零售单位或食品加工单位销售食盐的含税价格,由出厂价格或产区批发

价格和批发环节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经营费用和期间费用)、税金、利润等构成。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碘盐基金列入批发环节成本费用。

第十条 食盐生产、批发环节的成本费用利润率,根据社会平均利润率水平、盐行业发展的需要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由国务院价格主管

部门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小包装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分别在同类大包装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基础上加上小包装费用确定。

小包装费用标准由小包装袋、防伪标识、外包装物的购进成本和分装成本费用、税金、利润等构成。

小包装成本费用利润率应控制在15%以内,损耗率不得超过3%。

第十二条 食盐零售价格是指食盐在零售市场上的最终销售价格,按照批发价格加批零差价的方式确定。批零差率应控制在20%以内。

第十三条 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应充分考虑边远地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同品种食盐原则上实行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零售价格。

第十四条 制定或调整大包装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食盐经营者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审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盐生产、经销企业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和经营状况;

(二)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具体方案及其主要理由;

(三)食盐生产、经销企业和其他方面的意见;

(四)与毗邻及有产销关联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的协调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当生产经销食盐的成本费用发生较大变化、价格矛盾突出和社会各界反应强烈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直接调整大包装食盐出厂价格、

批发价格。

第十五条 食盐经营者要求制定或调整大包装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的书面建议的内容、形式和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小包装费用标

准的程序、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制定或调整食盐价格的审核报告或书面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

第十七条 制定或调整食盐价格应进行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和食盐经营者等有关方面的意见。食盐经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财

务报表、帐簿及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应在每年4月底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和其他相关资

料。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实际执行价格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的;

(二)擅自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

(三)擅自制定食盐价格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超越定价权限或范围制定、调整食盐价格,不执行、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

定价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负责人员,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多品种食盐和肠衣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或调

整。

渔业和畜牧用盐适用本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价格。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小包装费用标准和多品种食盐、肠衣盐、渔业用盐、畜牧用盐的

价格,应在公布实施前15个工作日前报送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出口食盐的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3. 有食盐零售许可证将食用盐卖到饭店里算批发吗

零售

4. 跨省经营食盐业务是指批发还是零售

个人认为跨省经营食盐业务是指零售

5. 食盐经营需要办理许可证吗

第十四条 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应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转(代)批发业务,应领取《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和转(代)批发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经营的企业和承担食盐运输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 食盐专营许可证分为以下三类:

1、食盐生产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

2、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

3、食盐准运证

食盐专营许可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定制。

第八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

2、遵守国家的食盐法规、法令,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和销售。

3、结合行业结构调整需要,具备合理的生产规模。

4、达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要求。

5、食用盐质量达到GB5461国家标准;调味盐、强化营养盐等多品种食盐达到行业质量标准;其它食盐品种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提请国家盐行业产品专业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出具当年的检验报告。

6、符合食盐生产合理布局和产销基本平衡的原则。

7、按规定报送食盐生产、销售统计报表。

(5)食盐零售和食盐批发的区别扩展阅读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准运证运输,由有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按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

1、重复使用食盐准运证;

2、超出准运证规定数量部分;

3、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伪造的食盐准运证;

4、销售地不是准运证所规定的到货地等票证不符的;

5、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的其他行为。

6. 国家为什么规定食盐不能跨区域购买

国家规定食盐不能跨区域购买是为了防止垄断,防止哄抬物价。

食盐专营办法

(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其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并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第十四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


(6)食盐零售和食盐批发的区别扩展阅读:

总体思路

一是紧紧围绕《方案》,落实《方案》已经明确和各方面达成共识的改革举措。二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改革食盐产、运、销领域的计划管理模式,打破区域限制,取消政府定价,引入市场竞争,释放市场活力。三是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完善监管体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7. 有食盐零售资质个体能够批发食盐吗

日暮掩柴扉。

8. 我们平时吃的盐与市场上卖的竹盐有什么区别

竹盐与普通盐的区别:

1、加工方法的区别:普通盐用140℃蒸发法,竹盐用1300℃以上烤制法。

2、成分的区别:普通盐NACL98.8%水不含矿物质、不含微量元素,竹盐NACL93%水含几十种微量元素。

3、化学性质的区别:普通盐PH=6.8—7(弱酸性),竹盐PH=11—12(碱性)。

4、口味区别:普通盐苦、咸、口渴竹盐甜、咸、止渴。

(8)食盐零售和食盐批发的区别扩展阅读:

一、选择规范盐,要到持有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商场或商店购买需要的食盐,以便保证食盐安全质量。

二、适量用盐,世界卫生组织和中国营养学会推荐,我国成人每天适宜的食盐摄入量为6克,也就是去掉底层胶垫的啤酒盖,平着装满一瓶盖的量。

三、慎重选择食盐的类型,按照需要选用低钠盐、碘钾盐、海藻盐、螺旋藻盐、绿色食品食用盐等。低钠盐含钾量较高,肾功能不全和心脏疾患等病人不建议食用。

四、不要存放时间太长,要随吃随买;装入有盖的容器,存放在阴凉、避光、干燥的地方

五、把握住放盐时机,注意平时炒菜的过程中,在关火之前加入食盐即可,不要刚把菜放进锅里,就把食盐往里倒。这时油锅内温度很高,会导致食盐中的碘元素挥发,盐分也会渗透进菜中,降低咸感,而且对人体不好。

9.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什么意思

《食盐专营办法》于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该办法的第十四条内容是: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该法律条款的意思是说:只是要经营食盐的单位,包括零售商店、商场以及饭店、加工厂等使用食盐的单位,在采购食盐时,应该从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正规商家(企业)采购。
食盐自古以来就是利税大户,并且利润也较高,在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环境中,个别人或企业贪图便宜制假售假,或以次充好,以工业盐冒充食用盐等,不仅严重损害了企业的诚信和良好的市场秩序,也极大的威胁到了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正因如此,该办法才规定,食盐经营或使用单位在购进食盐时必须从正规的、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商家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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