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请问饲料销售企业能否享受增值税减免
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1)批发零售饲料免税备案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贰』 饲料经营部门什么时间办免税备案
饲料经营有些种类的饲料是可以办理免税的
但是有些种类是不能办理免税的
凡特施特(专业提供饲料添加剂、复合微量元素预混料等)中有些就是可以免税的,可以办理免税备案的。
『叁』 销售什么样的饲料免征增值税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规定,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文件中“配合饲料”范畴,可按照该通知及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3)批发零售饲料免税备案扩展阅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二、增值税征收通常包括生产、流通或消费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基于增值额或价差为计税依据的中性税种,理论上包括农业各个产业领域(种植业、林业和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交通和商业服务业等,或者按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批发、零售与消费各个环节。
『肆』 关于经营饲料如何办理免税
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要有经营饲料的项目,然后到税务机关领免税的申请表,同时准备营业执照,经营该项目的批复,企业想免税的申请书。
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伍』 从事饲料、饲料原料批发零售的个体户,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中的“国内环节”是指,符合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商贸企业批发、零售饲料产品,对属于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种类的,应予免征增值税;对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则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批发、零售免税饲料的企业,必须将免税饲料产品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且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陆』 办理饲料厂增值税免税备案需要先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吗
你好,可以登录你们的电子办税平台,目前,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备案可以在网上进行办理,可以看下具体需要的资料,是需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参考北京地区规定:(一)复合预混料生产企业持农业部颁发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二)饲料添加剂(如:饲料级磷酸氢钙和饲料级磷酸二氢钙)生产企业持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三)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单一饲料(不包括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持北京市农业局颁发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四)动物源性饲料(如:鱼粉)生产企业持北京市农业局颁发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也可以拨打12366 咨询当地税务局进行确认。
『柒』 饲料生产企业如何办理免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有关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办理免税的规定予以取消。为了加强对免税饲料产品的后续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饲料生产企业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实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饲料免税企业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纠正,依法征税。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免税资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捌』 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时应提供什么证明资料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规定:“一、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出具检测证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规定:“一、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饲料生产企业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实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玖』 销售饲料是免税的吗
免征增值税,将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拾』 哪些饲料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预期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指示,现规定免税预期产品的范围如下:
(1)单一散装饲料。从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中提取的产品或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麸皮、酒糟、鱼粉、草料、饲料级磷酸氢钙、菜粕、棉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及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产品。
(2)混合服务。指两种或两种以上按一定比例分配的单一散装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和饲料添加剂,其中单一散装饲料、粮食副产品的配合比不低于95%。
(3)配方饲料。根据不同取食对象的营养需求和取食对象的不同生长阶段,按照饲料配方生产各种饲料原料,可满足饲料动物的所有营养需求(除水外)。
(4)复合预混料。指动物喂养相应阶段所需的微量元素(4种或4种以上)和维生素(8种或8种以上)的均匀混合物,可按照食品国家标准要求提供。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添加剂的任意两种或两种以上组分以及一定比例的载体或稀释剂组成。
(5)浓缩饲料。指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和矿物质按一定比例的均匀混合物。(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第121号,2001年7月12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很难属于上述“饲料”的解释,不能享受规定的“饲料”免征增值税待遇。
鱼油是鱼粉生产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养殖。大量的饲料。经研究,自2003年1月1日起,按照现行的“单一大宗服务物资”增值税政策,对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
矿物微量元素舔砖是由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添加剂和高压浓缩载体制成的块状预混料,可直接供牛、羊等牲畜食用。按“补料”规定免征增值税。
根据现行的“单一散装饲料”增值税政策,餐饮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服务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专用发票的,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增值税。
(10)批发零售饲料免税备案扩展阅读:
一、免税优惠政策
1、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法定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
(二)避孕用具和器械
(三)向社会购买的旧书
(四)直接用于社会消费的进口仪器、设备。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
(五)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材料和设备
(六)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残疾人专用物品
(七)销售本单位自用物品的
2、其他免税项目:
(1)销售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轮胎粉;翻新轮胎;污水处理服务(财税[2008]156号)。
(2)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肥料(财税[2008]56号)。
(3)农民合作社销售农产品。
(4)农民合作社向其成员出售。农膜、农机、化肥、农药、种子、苗木(财税2008年第81号)。
3、不征税的货物或服务不征收增值税。根据我国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以下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农业灌溉用水水库、自产地下水工厂等)(国税[1993]154号)。
(2)由国家税务总局无偿配发的疫苗。阿尔特和防疫站(国税函[1999]191号)。
(3)军、军、工、军、警物资(财税11号)。
(4)残疾人用品(财税字1994年第60号)。
(5)农村电网维护费(财税字1998年第47号)。
(6)集邮商品销售邮政部门、集邮公司联系(国税发76号)。
(7)代他人购买无增值税货物(财税字1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