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有合作关系的公司,能否参加对方的招标
个人认为不可以。
根据招投标法实施细则中
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
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
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贰』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批发和零售有什么区别吗
营业执照跟批发和零售是没有直接区别的,零售和批发主要是看经营范围怎么写的,写批发就是批发,写零售就是零售,主要是看经营的产品是什么情况,就怎么写。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批发是指将商品或服务售与那些为了将商品再出售或为企业使用的目的而购买的顾客时所发生的一切活动。
零售是商品经营者或生产者把商品卖给个人消费者或社会团体消费者的交易活动。
零售的特点是:每笔商品交易的数量比较少,交易次数频繁;出卖的商品是消费资料,个人或社会团体购买后用于生活消费;交易结束后商品即离开流通领域,进入消费领域。
(2)批发和零售业能否参与投标扩展阅读:
零售贸易的主要特征有:
1、 交易对象是为直接消费而购买商品的最终消费消费包括个人消费者和集团消费者。消费者从零售商处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为了用于转卖或生产所用,而是为了自己消费。交易活动在营业人员与消费者之间单独、分散进行。
2、零售贸易的标的物不仅有商品,还有劳务, 即还要为顾客提供各种服务,如送货、安装、维修等。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加剧,零售提供的售前、售中与售后服务已成为重要的竞争手段或领域。
3、零售贸易的交易量零星分散,交易次数频繁, 每次成交额较小,未成交交易占有较大比重。
批发的发展前景:
作为商品流通的重要环节,批发业的发展对于节约全社会的成本、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生产商和零售商向批发环节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批发业的发展陷入困境,整个流通体系呈现“两头活跃、中间萎缩”的基本格局,“批发无用论”观点开始盛行。
从世界范围来看,独立批发商经历了先抑后扬的曲折发展过程,最终在社会生产和流通中的地位逐渐趋于稳固。中国批发业不仅将遵循批发发展的一般规律,还会因中国的特殊国情而呈现出更为复杂的发展动向。
『叁』 有业务往来,现在又作为竞争对手来参与投标,合规吗
这些是明文规定的串标行为。如果没有发生以下行为,当然可以。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肆』 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中允许关联单位一起参与投标吗
这个问题首先要看在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是否有这方面的约定。如果没有就比较难办。因为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关联企业投标的问题。只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32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2个及2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所以,如果没有在招标文件中有约定,则即使是关联企业也是可以一起来投标的,因为这种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具体到你所说的案例,2家公司仅仅是因为股东相同,法定代表人是夫妻关系,是不足以认为他们是关联企业的。假如一个公司是做陶瓷的,一个是做服装的,2家公司之间不存在业务往来,也没有一个公司控股另一个公司等情形,这些肯定不会构成税法上的关联企业的。另外,股东不一定就是员工,他们夫妻二人各管各的公司,再假设一下,两人感情不好,甚至有可能闹离婚,说不定在本次投标中还是真正的竞争对手。所以,从目前的证据来看,2家公司不存在法律禁止的情形,也没有构成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无效投标的情形,他们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合法的。因此我个人认为这个质疑应该不能成立。
不过也许也有人要说这样的公司总让人感觉有串标或围标的嫌疑。这个问题应该这样想,疑罪从无,我们不能仅仅是怀疑就认为人家有问题。不过,建议你们认真查看一下2家公司的投标文件,看看有没有相同之处,比如人员构成上有相同的名字,报价、资质证书、厂家授权等,如果有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因为查处违法行为是监管部门的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反映是代理机构的职责。
最后,建议在招标文件中对所谓的关联企业投标明确限制。此外,关于供应商提起质疑,最好写明要求他们提供证据材料或提供证据来源,因为质疑是民法调整的范畴,可以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监管部门是行政部门,本身具有调查权,供应商提起投诉是可以不用举证的。(杨志坚系佛山市财政局专职法律顾问)
『伍』 对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限制性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5条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时,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32条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时。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36条规定,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时,投标人及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将被废标。
『陆』 个体营业执照可以参加投标吗
个体营业执照可以参加投标。分析如下:
1、只要该项目允许个人(自然人)投标,那么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人,就是可以参加投标的。
2、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户,个体工商户还可以起字号,并以其字号进行活动;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
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家庭或户。《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它们的债务。
4、在个人经营的情况下,以个人财产承担,在家庭经营的情况下,以家庭财产承担。
(6)批发和零售业能否参与投标扩展阅读:
1、投标( Submission of Tender) 是指投标人(卖方) 应招标人的邀请,根据招标通告或招标单所规定的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递盘的行为。目前,大多数国家政府机构和公用事业单位通过招标购买设备、材料和日用品等。在进行资源勘探、开发矿藏或招商承建工程项目时,也常采用招标方式。
2、投标的基本做法:投标人首先取得招标文件,认真分析研究后(在现场实地考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实质上是一项有效期至规定开标日期为止的发盘或初步施组编写,内容必须十分明确,中标后与招标人签定合同所要包含的重要内容应全部列入,并在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标书、变更标书报价或对标书内容作实质性修改。
3、为防止投标人在投标后撤标或在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招标人通常都要求投标人提供一定比例或金额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决定中标人后,未中标的投标人已缴纳的保证金即予退还。
资料来源:网络:投标
『柒』 参与招标需要什么条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才能进行施工招 标:
(一)
招标人已经依法 成立;
(二)
初步设计及概算嫌岁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手续,已经核准;
(四)
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渗嫌
(五)
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芹喊睁料。
『捌』 关于招标: 一个厂家和其代理能否同时参与一个项目的招标 代理能否代理两家公司的产品参与招标
严格说来,一个厂家的某一产品只能授权一家代理商或者自己直接参加投标。如果出现2家以上,要看厂家的书面授权。如有相同的,由招标单位确定或者全部剔除。
一般的,招标单位会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同一公司只能代理一个公司的产品参与同一招标项目的同一包段投标;但可以代理2家以上不同产品分别投标不同标号[A包/B包/C包/D包]的产品。
『玖』 图书零售单位可以参加招投标项目吗
这个得看招标公告的资质要求了,如没有明确要求排斥,那么就可以参与投标。
『拾』 关联企业能不能同时投标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关联企业不能同时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相关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根据以上规定,应当确定企业相关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上述不能投标的规定范围。如果确定是相关法律规定的关联企业则不能同时投标。
(10)批发和零售业能否参与投标扩展阅读
关联企业的判定标准
1、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2、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的。
3、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才能正常进行的。
3、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
4、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庭、亲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