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下列行为中,按13%征收增值税的有
增值税发票税率有17%、11%、6%、3%、0%。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1、17%的税率:销售或进出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服务适用;
2、13%的税率:粮食,图书,饲料,农产品,资源等国务院其他适用规定;
3、11%的税率: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装饰,修理,安装,工程服务),融资租赁(不动产),租赁服务(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地产销售(建筑物,构筑物))适用;
4、6%的税率:金融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后勤辅助服务,法医咨询服务,广播电视服务,生活服务,无形资产销售等;
5、0%的税率:出口商品是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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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有机肥料是否免增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8]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科学调整农业施肥结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机肥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一)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三)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三、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等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四、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的后续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凡经核实所提供的肥料登记证、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失效的,应停止其享受免税资格,恢复照章征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❸ 有机肥增值税
有机肥料是属于免税产品,即销售有机肥料时,并不需要交纳增值税,所以就不存在进项税和销售税的问题了。
❹ 请教:一般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4)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扩展阅读
一般纳税人相关优惠政策备案须提供的材料:
1、企业适用简易办法征收书面(打印)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生产上述货物的原料及生产流程的详细说明);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4、有关部门批准企业生产产品的资质证明或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5、企业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申请备案表》一式二份。
❺ 有机肥料销售是否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有机肥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和生物有机肥。
1、有机肥料,它是指从植物和/或动物身上提取的碳物质,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应用于土壤中。
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它是指含有一定量有机肥的复合肥,是通过有机肥料和无机肥料的混合和/或结合而制成的。
3、三生物有机肥,指以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动植物残体为主要原料,经无害化处理、分解而成的具有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5)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扩展阅读:
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4号)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等规定,对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进行独立核算。销售金额未单独核算的,不予免税。
纳税人销售免税有机肥产品,应当按照规定开具通用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不能提供的,不予免税。
生产有机肥料产品的纳税人:
1、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
2、化肥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机肥产品一年内原质量技术检验报告,出具报告的化肥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通过有关资质认证。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销售有机肥产品,还应当提供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证明原件。
❻ 生产、销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提供哪些材料
咨询热线ZI XUN RE XIAN
您好,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有机肥产品生产、销售,产品面向全国各地经销网点供应。企业若申请免征增值税应该提供哪些资料?
专业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❼ 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好处
我来回答,首先增值税是价外税,就是说1000元已经含17%的税了,就是说你实际的销售金额是854.7,税金是145.3,如果免税你销售1000就是1000了,不用缴纳145.3的税金了,只能开普通发票。当然了,你购买的产品也不能抵扣进项税
❽ 销售生物肥是否可享受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的规定,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是“有机肥料”;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是“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是“生物有机肥”。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