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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采购批发零售

发布时间:2021-06-27 23:07:39

① 中药批发市场零售的中药材和大药店买的哪个贵

那得看你买多少,如果少的话,应该都差不多,量大的话肯定是市场便宜,不过一定要擦亮眼睛看好质量!

② 中药材零售的利润差不多要多少

一般在百分三十到五十,分客户,要的少利润就高,比方淘宝网的利润基本都百分五十,毕竟要的少还有邮费

③ 中国十大中药材市场分别在哪里

中医博大精深,是我国古人智慧的结晶,我们普通人一般是很难理解透彻的,古人讲究“吃五谷杂粮哪有不生病的”,对待疾病的态度或许跟现在不一样,有一些养生的方法和技巧,比如“站如松、坐如钟,卧如弓”、“饭后百步走,能活九十九”、“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按照季节和时令进补”等等,其实很多都是跟养生有关的,而生病后,也是大多采用中药材按照一定的方子来搭配组合,通过熬制后进行服用,当然这里面有非常多的讲究,有的还有“药引子”、服药的时辰、与用餐时间的关系(餐前、餐后多久等),是一个非常神秘的医术,不像现在西医可以量化。

安徽亳州中药材交易中心、河南省禹州中药材专业市场、河北省安国中药材专业市场、成都市荷花池药材专业市场、江西樟树中药材市场,当然还有一些药材受到产地和特殊自然环境的要求,只能出现在一些指定的地点,不过这样的药材都是比较难规模化生产的。

现在还有很多仿野生的药材,其实就是人工种植,人工采摘,在生产过程中人工干预比较少,让它们在自然环境中跟其它野生植物竞争,凸显生命力的顽强。


④ 中药材采购去哪个网站

肯定是去中药材买卖通 在线交易,支付有保障,买卖有安全。

⑤ 贸易出口批发零售中药材,寻找客户资源。

你这是什么东东?
甘草吗
找药店
找药材商人

⑥ 我想从事中药材生意如批发零售走大货,但是不入行,啥也不懂,我该如何入门。求各位中药材行业大虾帮忙指

只要有熟人给你介绍,或者你朋友有认识的人,就可以送货啊,最主要你要有客户,我做这个几年了

⑦ 做药材生意,具体需要什么证件,到什么部门办理我是准备药材采购与销售的。 帮帮忙。

做药材生意,需要的证件是《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1、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2、申请受理流程:

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向市药品监督局、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分局提出 筹建申请 (开办零售(连锁)企业的,需说明连锁的管理体制),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企业筹建申请”(3.5寸盘)(申请人在网站下载企业端程序并正确填报、导出);

2)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学历证明、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3)拟经营药品的类别和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附拟注册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并注明与药品零售企业之间的最短可行进距离);拟设仓库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长宽高);

5)开办零售(连锁)企业,还应提交所属各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资产相关证明;

6)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如需提交软盘的,一并作出如有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

7)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8)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7)中药材采购批发零售扩展阅读: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十五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第二十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但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⑧ 中药材批发需不需要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中药材批发需要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1、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3、生物制品;

4、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5、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6、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中药材采购批发零售扩展阅读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2、企业经营设施设备及仓储条件变动情况;

3、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4、发证机关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1、发证机关可以要求持证企业报送《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材料,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职责;

2、发证机关可以对持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1)上一年度新开办的企业;

(2)上一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

(3)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4)发证机关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企业。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当年,监督检查和换证审查工作可一并进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1、《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2、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3、《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4、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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