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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经过批发到零售药店

发布时间:2021-06-27 11:38:47

㈠ 药品批发企业可向药品零售连锁分店销售吗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批发企业可以将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不得销售给个人,销售给药品零售连锁分店法律并没有规定不允许。
新版GSP规定,药品零售连锁分店如果自行采购药品,必须按照零售单店认证管理。

㈡ 我想做药品批发生意的,就是进货然后推销到药店。但不知道在哪里进货和要办什么手续!求指教!

我是医药批发公司的,现在的小药店基本上赚不到什么钱 ,因为在去年国家出台了针对 医药市场的政策相应的就增加了商家的成本, 所以 现在的医药卖价利润空间少了,只能薄利多销所以一个小药店是赚不到什么钱 的

㈢ 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的区别

呵呵!药品批发部门就是各地区的国营或私营的医药公司下属的批发站,分为一级站(地区级)、二级站(县市级),主要负责将药品批发到各零售单位(包括药店、医院、保健站等)!
药品零售单位就是药店、医院药房、各个区县街道保健站。各大企业的保健站等!

㈣ 零售药店涉嫌批发药品工商机关如何处理

零售药店批发药品应该归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不是工商部门处理。
零售药店批发药品按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论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章第七十三条“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在零售药店零售的药品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在零售药店零售的药品是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二类精神药品是可以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由于特殊地理位置的原因,需要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的,应当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审批情况由负责审批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后5日内通报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区域性批发企业时,应当明确其所承担供药责任的区域。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因医疗急需、运输困难等特殊情况需要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在调剂后2日内将调剂情况分别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药品不经过批发到零售药店扩展阅读

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该药品和该物质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四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国务院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㈥ 零售药店给医院批发了一批药,违反了药品法第几条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其两项行政处罚,即:责令改正从无药品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并处购进药品金额2倍的罚款。

㈦ 药品批发企业需要向零售药店提供哪些手续

零售药店不需要生产厂家的资质材料的,他只要证明药品来源合法,即只需要提供上面的经销商(批发企业)的全套资质就可以了。
如果实在是来查单一品种。需要提供厂家资料,可以到时候再传真过去就可以了,一般很少有这种事情。

㈧ 药品是如何从药厂销售到医院,到药店的经管的环节及监督机构

药品从实验室走到患者手里之前经历了如下几个环节:

【研发】:研究所(临床前研究)、医院(临床试验)

【生产】:制药企业

【流通】:各级代理商、医药公司

【零售】:药店、医院药房

从药厂销售到医院大概有如下几个环节,其中,各级代理商的数量可以是0 ~ n。

不知道提问的人是基于患者的角度提问,还是考虑进入这个行业的角度提问?

如果是患者,只知道上面的环节就可以啦。患者如果想找到价格较低的环节,希望降低长期医疗费用的话,找制药企业是行不通的,因为国家不允许药厂零售药品给个人,药厂只能销售药品给批发企业。而各级代理商代理的品种有限,不可能满足慢性病人多种药品的需求。那你最好医药公司有熟人,能节省一些费用。但是有个弊端,脱离医生的视线自行用药并不安全,因为处方药品的使用,需要根据患者个人的病情进展进行治疗方案调整。

如果是从业考虑,那要了解的信息就要很多了,除了流通环节,你更需要知道药品流通前后的利益分配链条。药品在流向医院的这条渠道中,药品定价单位、各级代理商、医药公司、医院药事管理部门、临床科室都可能获得权利带来的垄断利润。这里提供一些关键词自己查询更细节的信息吧:集中招标采购、过票、两票制、一票制、营改增,医药代表,二次议价、药事管理、销售回款。

目前,药品零加成政策,取消的是上图显示的国家规定的15%的医院利润。

另外,“两票制”、“营改增”税改政策等组合政策的实施,对过票公司的倒买倒卖税票、挂靠经营等行为冲击很大,其生存空间被压缩、过票功能瓦解,大量靠倒票生存的商业公司面临淘汰出局,或者小的医药公司接受兼并整合,集团型流通企业将会做大做强,进一步提高药品配送集中度。

㈨ 药品生产企业不经过当地医药公司可以直接给零售药店和门诊直接供货吗需要什么手续

在深圳是不行的,一定要经过医药公司或连锁医药公司

㈩ 零售药店批发药品工商机关如何处理

零售药店批发药品应该归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不是工商部门处理。
零售药店批发药品按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论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章第七十三条“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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