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业产品,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B.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什么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第二条相关规定: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C. 一般纳税人销售新鲜蔬菜用交增值税么
不用。
《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符合规定的蔬菜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3)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的蔬菜不得抵扣扩展阅读:
一般纳税人不用交增值税得销售新鲜蔬菜品类:
1、根菜类:红萝卜、黄萝卜、丁香萝卜、药性萝卜、番萝卜、欧防风芹菜萝卜、蒲芹萝卜、西洋牛蒡、蒜叶婆罗门参等。
2、薯芋类:土豆、山药蛋、洋芋、地蛋、荷兰薯、爪哇薯、薯蓣、白苕、脚板苕、山薯、大薯、佛掌薯、红薯、白薯、地瓜、番薯、红薯等。
3、葱蒜类:蒜头葱、瓣子葱、火葱、肉葱、四季葱、香葱、虾夷葱、草钟乳、起阳草、懒人菜、韭黄、洋葱、葱头、圆葱等。
4、白菜类:榻菜、塌棵菜、榻地菘、黑菜、结球白菜、黄芽菜、包心白菜、白菜、小白菜、青菜、油菜。
D. 购进农产品开的普通发票能不能抵税
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或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计算公式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或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扣除率11%
2.注意事项
(1)分别核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销售发票
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E. 超市销售蔬菜 增值税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超市销售蔬菜,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可扣除购进蔬菜时按照收购发 票或销售发 票及11%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才是应该交纳的增值税。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 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 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 票或收购发 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 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 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F.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免征增值税可以抵扣吗
根据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的免征增值税的商品,是不可以抵扣的。
G. 打扰一下问个问题,合作社销售蔬菜给超市,超市可以抵扣13%进项,但超市销售蔬菜又免税,商店白白进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同时还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该超市销售农产品如果缴纳增值税,购进时开具的收购发票以及取得的普通发票,按照以上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中包括蔬菜。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由于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该超市自2012年1月1日起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蔬菜,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抵扣。
H. 我们公司从市场购买蔬菜,取得免税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不可以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所以,从零售商处取得的免税普通发票不可以进行进项抵扣。
I.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购进适用免增值税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进项的凭证
“适用免增值税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的表述意思是,“并非所有蔬菜、肉、蛋都是免税的,而且免税的农产品不止这些蔬菜、鲜活肉蛋”。换句话说,“免税农产品”和“蔬菜、鲜活肉蛋”在“免征增值税”这个方面是“交叉关系”,也就是如果A={农产品},B={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C={免征增值税的产品},则A∩C={免税农产品},B∩C={使用免增值税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A∩C)∪(B∩C)={不得作为抵扣进项凭证的产品}。
J. 7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有何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 票或收购发 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 票或收购发 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 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 票或销售发 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 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 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