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国统计年鉴中批发零售业有没有统计电子商务数据
有专门批发零售的年鉴,楼主需要的话可以去数据圈论坛上下载
B. 批发零售业的基本情况
概念定义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批发零售业共包括2大类、18中类、92小类,详情见附件。
批发业是指批发商向批发、零售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机关批量销售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纪与代理的活动。批发商可以对所批发的货物拥有所有权,并以本单位、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活动;也可以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而以中介身份做代理销售商;还包括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中固定摊位的批发活动。
零售业指从工农业生产者、批发贸易业或居民购进商品,转卖给城乡居民作为生活消费和售给社会集团作为公共消费的商品流通企业。它是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如居民等)的销售活动。包括以互联网、邮政、电话、售货机等方式的销售活动。还包括在同一地点,后面加工生产,前面销售的店铺(如面包房)。
目前我国的客户中,从事批发零售行业的客户占45%,包括从事服装、图书、建材等产品销售的客户,均属于此类行业。
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当地政府根据从业人数与销售额来规定的一种划分界线,比如某市批发业限额以上是指年末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年销售额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贸易业限额以上是指年末从业人员60人及以上,年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每个城市的这个限额都不同的。
C. 零售业总产值怎样计算
用通俗的语言来说:
总产值是制造业企业的一个统计指标,不是财务指标,与财务的销售收入不一样。
销售收入是企业当年实现的收入(基本是开出发票收入),产值是企业当年生产的价值。
产值等于销售收入,说明当年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出去了。
产值大于销售收入,说明当年生产的产品,有一部分销售了出去,有一部分没有销售出去留在了库存。
产值小于销售收入,说明当年销售的产品,有一部分是上年或前几年的。
单纯的零售业应该没有产值之说。
这样的回答,希望能使你对产值概念的理解有所帮助。
D. 什么是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
批发业(包括外贸企业):年商品销售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包括2000万元),同时年末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上;零售业:年商品销售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同时年末从业人员在60人以上
E. 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样本单位基本情况商品销售额怎么计算
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
销售和库存额统计表中商品销售额,应该是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数。
F. 批发零售行业的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行业标准
流动比率是流动资产除以流动负债,表示流动资产对流动负债的偿还能力。
而速动比率是流动资产减去存货部分后再除以流动负债,因为存货通常不能随时兑现,所以速动比率表示的是公司是否有随时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
G.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怎么统计
在每个统计局都有一个商业.服务业这个专业,规模以上的是经常性报表也就是每个月都要报,而规模以下的一般就是采用抽样调查这的方法来获取数据
H. 最新的规模以上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是什么
最新企业划分标准如下:
一、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二、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 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8)批发零售业统计标准扩展阅读
划分方法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03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