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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批发零售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发布时间:2021-06-25 04:05:05

1. 下列各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有

A、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B、储蓄存款利息
C、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主要项目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的文件法规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主要有: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含县) 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者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4、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

2018年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

(2)饲料批发零售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扩展阅读

征税对象

法定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 哪些饲料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预期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指示,现规定免税预期产品的范围如下:

(1)单一散装饲料。从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中提取的产品或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麸皮、酒糟、鱼粉、草料、饲料级磷酸氢钙、菜粕、棉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及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产品。

(2)混合服务。指两种或两种以上按一定比例分配的单一散装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和饲料添加剂,其中单一散装饲料、粮食副产品的配合比不低于95%。

(3)配方饲料。根据不同取食对象的营养需求和取食对象的不同生长阶段,按照饲料配方生产各种饲料原料,可满足饲料动物的所有营养需求(除水外)。

(4)复合预混料。指动物喂养相应阶段所需的微量元素(4种或4种以上)和维生素(8种或8种以上)的均匀混合物,可按照食品国家标准要求提供。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添加剂的任意两种或两种以上组分以及一定比例的载体或稀释剂组成。

(5)浓缩饲料。指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和矿物质按一定比例的均匀混合物。(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第121号,2001年7月12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很难属于上述“饲料”的解释,不能享受规定的“饲料”免征增值税待遇。

鱼油是鱼粉生产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养殖。大量的饲料。经研究,自2003年1月1日起,按照现行的“单一大宗服务物资”增值税政策,对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

矿物微量元素舔砖是由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添加剂和高压浓缩载体制成的块状预混料,可直接供牛、羊等牲畜食用。按“补料”规定免征增值税。

根据现行的“单一散装饲料”增值税政策,餐饮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服务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专用发票的,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增值税。

(3)饲料批发零售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扩展阅读:

一、免税优惠政策

1、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法定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

(二)避孕用具和器械

(三)向社会购买的旧书

(四)直接用于社会消费的进口仪器、设备。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

(五)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材料和设备

(六)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残疾人专用物品

(七)销售本单位自用物品的

2、其他免税项目:

(1)销售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轮胎粉;翻新轮胎;污水处理服务(财税[2008]156号)。

(2)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肥料(财税[2008]56号)。

(3)农民合作社销售农产品。

(4)农民合作社向其成员出售。农膜、农机、化肥、农药、种子、苗木(财税2008年第81号)。

3、不征税的货物或服务不征收增值税。根据我国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以下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农业灌溉用水水库、自产地下水工厂等)(国税[1993]154号)。

(2)由国家税务总局无偿配发的疫苗。阿尔特和防疫站(国税函[1999]191号)。

(3)军、军、工、军、警物资(财税11号)。

(4)残疾人用品(财税字1994年第60号)。

(5)农村电网维护费(财税字1998年第47号)。

(6)集邮商品销售邮政部门、集邮公司联系(国税发76号)。

(7)代他人购买无增值税货物(财税字1994号)。

4. 请问饲料销售企业能否享受增值税减免

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4)饲料批发零售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5.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主要项目有哪些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含县) 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者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4、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5、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指国家对为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的一项特定律贴,并非泛指国务院批准发放的其他各项补贴、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6、福利费,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职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7、抚恤金、救济金(指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8、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9、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0、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标准领取的退职费)、退休费、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1、我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2、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其超过规定的部分应当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13、按照国税发(1999)43号文件规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营业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14、按照国税函发(1997)087号文件规定,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5、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对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16、按照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律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

不征税: 独生子女补贴;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补贴; 托儿补助费;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发给的误餐费)。

17、按照财税字(1998)061号文件规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8、按照国税发(1994)127号、财税字(1998)012号文件规定,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体育彩票,凡一次中奖收人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9、按照(94)财税字第020号文件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得到的奖金;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0、按照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规定,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有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格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21、按照国税发(1999)125号文件规定,科研机构(指按照中编办发(1997)326号文件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高等学校(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校

和高等专科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必须时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个人的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2、按照(80)财税外字第196号文件规定,对于从海外汇入的下列外汇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华侨从海外汇入我国境内赡养其家属的侨汇;继承国外遗产从海外调入的外汇;取回解冻在美资金汇入的外汇

(5)饲料批发零售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扩展阅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1、残疾、孤寡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国税函(1999)32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上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寡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

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他所得不能减征个人所得税。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稿酬所得可以按照应纳税额减征30%

6. 哪些项目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提示: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11.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12.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3.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7. 对哪些项目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其中,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辽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其中,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费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其中,退职费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工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减税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上述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暂免征税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下列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俱全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遇、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五)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定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六)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七)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八)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九)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一)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传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二)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落千丈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世界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不包括城镇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十四)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超过上述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五)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从所得税。

(十六)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8. 从事饲料、饲料原料批发零售的个体户,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中的“国内环节”是指,符合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商贸企业批发、零售饲料产品,对属于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种类的,应予免征增值税;对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则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批发、零售免税饲料的企业,必须将免税饲料产品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且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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