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超范围经营处罚
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多处罚2万元。超过这个额度可以依法向工商局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 经营超出许可证范围内的食品会怎么罚款
经营超出许可证范围内的食品会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③ 超范围经营;餐饮业'如何处罚
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金。
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工商机关核准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是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登记核准。超范围经营是指经营主体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七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④ 经营超出许可证范围内的食品会怎么罚款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由此可见,处罚是很严重的。
食品生产企业在开发新产品前,一定要确认该产品是否在现有的生产许可证范围内,如果超出现有许可范围,就需要尽快的完成生产许可增项的申报工作。
产品具体分类可查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 年第 23 号)》。
(4)食品许可证零售变批发超范围经营处罚依据扩展阅读: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⑤ 公司超范围经营如何处罚
针对公司的超范围经营行为的处罚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条: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5月13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第十三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有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有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451号公布)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令第4号发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分立合并转让迁移以及改变经营范围等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
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88]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6]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第96号修订)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四)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经营预警控制指标体系建立。
指标体系建立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好坏不仅要看企业经济发展速度,还要看企业的经济效益,今后的发展潜力;既要看绝对水平,也要反映相对水平,全面反映出经营状况。
(2)综合性原则。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量很大,一个企业有许许多多统计指标,要从中选择能综合反映某一方面运营状况的主要指标。
(3)可比性原则。各指标所反映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要一致;同一指标的内容,计算方法、计量单位、价格要一致,且当有变化时要及时调整,使指标具有可比性。
(4)可操作性原则。各指标在设置时应尽量采用现有的定量统计指标,以利于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汇总和对历史统计资料的分析。
(5)敏感性原则。必须能从某一侧面反映出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通过指标值的升降能够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2.2预警控制指标体系的设置
企业经营
(1)反映偿债能力的指标
①资产负债率:它是衡量企业长期偿债能力的指标。
②流动比率:它是反映企业用流动资金偿还负债的能力的指标。
③速动比率:它是反映企业快速偿还流动负债能力的指标。
(2)盈利能力指标
①销售利润率:它是反映企业单位销售额中所赚取的增值部分。
②资产报酬率(=销售利润率×资金周转率):它是衡量工业全部资产获取盈利的能力的指标。
③成本费用利润率:它是反映企业投入生产成本及费用获取利润的能力的指标。
(3)经营效率
①存货周转率:它是企业产品销售成本与平均存货成本之比率,反映企业销售能力强弱和存货是否过量的指标。
②应收帐款周转率:它是反映企业流动资产周转状况的指标。
③劳动生产率:它是反映劳动者劳动效率的指标。
(4)发展能力指标
①资本保值增值率:它不仅反映企业当前的运营状况,也预示企业未来的发展潜力。
②产销率:它不仅反映了销售能力与生产能力对比状况,也反映了企业未来发展的能力。
2.3预警控制综合指标的构划
前述11个指标对于各自的领域来说,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综合性,但对于企业整体评价及预警控制来说,需要设置或构划综合指标。
(1)资本金利润率
资本金利润率这个指标反映的是投资者投入资本金所获取盈利的能力,也反映了企业利用财务杠杆能力获取利润能力的大小,这一指标是企业所需要追求的最高层次、最根本的指标。
(2)经营安全率
这个指标是从企业利润相对大小的角度评价企业的经营状况,其大小反映发生亏损可能性大。
相关资料公司超范围经营行为处罚
⑥ 超范围经营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6)食品许可证零售变批发超范围经营处罚依据扩展阅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⑦ 超范围经营如何处罚
【一】
一、《民法通则》规定:
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三十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有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1.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2.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关于超范围经营
超范围经营是指经营主体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如,某医药公司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是中药、中成药批发、零售,但该公司不但批发、零售中药、中成药,还批发、零售西药、保健品,此行为就属于超范围经营。超范围经营是违法经营,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⑧ 超范围经营食品违反何种食品法律条款
单纯来说是违反《食品安全法》,但是要看你是一个什么类型的企业,你是普通的个体企业还是食品生产公司,还是饭店,针对的部门不一样,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你也可以从核查你的部门中找寻法规依据,毕竟这不是一个简单的超范围经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