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化妆品生产企业将化妆品销售给批发站需要交消费税吗
问题1:化妆品应该是在生产销售环节纳消费税的
问题2:卷烟厂卖给批发商需要复合征税 但要注意的是, 这里的”批发“并不代表批发环节可以理解为销售 真正的批发环节指的是批发商又销售给零售单位,那么烟草批发商,要再征一道5%的从价税。
『贰』 老师说化妆品在销售环节不征收消费税,是因为在生产的时候就已经征收了。那如果是自产自销的化妆品呢,是
除了进口和金银铂金钻石首饰,其余应税消费税都在出厂销售环节缴纳,此后不再缴纳(除了卷烟其余应税消费品一次课征消费税)
『叁』 化妆品在生产环节缴纳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和消费环节都要纳税的意思吗
消费税中的生产环节是指生产厂家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出厂销售时的环节,也就是生产厂家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出厂销售时征收消费税,不是在生产时就要纳税。
『肆』 化妆品的生产环节 是不是既征增值税又征消费税为什么
是的。
因为化妆品属于货物,货物的销售(包括生产销售、批发销售、零售)应该缴纳增值税;同时化妆品又属于应交消费税的消费品,即应税消费品,所以又要交消费税。
『伍』 化妆品应该在哪个环节征收消费税
化妆品应该在生产或者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5)化妆品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均要缴纳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陆』 化妆品的是在生产环节还是在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商场销售粮食白酒征收消费税吗求详细解释
只有金银等贵重首饰、珠宝玉石等在零售环节征收,其他应税产品都是在出厂环节缴纳消费税,就是说化妆品、粮食白酒都是在出厂时征收消费税,商场销售时就不再征收。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征税范围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摩托车,小汽车,电池,涂料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6)化妆品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均要缴纳扩展阅读
特点
1、消费税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消费税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即国家可以根据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适当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故可称为消费税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2、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同一产品同等纳税;
3、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
4、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征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X适用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单位税额
5、消费税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6、消费税税收负担转嫁性 最终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柒』 应税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都要交税吗
我估计您问的是消费税,其纳税环节有以下几种: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税
『捌』 化妆品在什么环节交税
化妆品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交税。化妆品增值税是在流转环节交税。
『玖』 从事化妆品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委托别人加工生产,都需要交什么增值税和消费税税率都是多少啊
增值税17%,高档化妆品消费税15%
委托代工,对方会收你加工费(增值税),代收你消费税。
直接用于销售的,由于收回的物资已在生产环节即委托加工阶段征税,因此,在收回物资后到销售时,已不属于生产环节而处于待流通阶段了,不再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了,所以,收回物资已交的消费税应当计入收回物资的成本中。注意,由于收回物资的生产不是由企业自行完成的,因此不能将消费税税金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而应当计入收回物资的成本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3号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