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店我药店是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为什么以无证经营处罚依据是什么没有依据我怎么办
许可证上应有经营方式,零售还是批发?如果认为处罚不当,可以向其上一级药监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程序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程序。
B. 零售药店给医院批发了一批药,违反了药品法第几条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其两项行政处罚,即:责令改正从无药品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并处购进药品金额2倍的罚款。
C. 销售“窜货”药品如何定性
而药品包装左侧明确提示:药品包装防伪标识和产品序列号不全均为假药。 执法人员当场查封了尚未销售的该种药品。经调查,A药店的药品是从厂家销售员处购进的,由销售员从外省B药店“窜货”而来。厂家销售药品时,每个省有一个固定的产品序列号,该销售员为了达到在本省销售的目的,自行把药品外包装上的产品序列号、电话防伪标识抠掉后,将药品销售给A药店,并为其出具了B药店的销售发票。 对于A药店销售“抠号”药品行为如何处理,执法人员产生了分歧: 有人认为,A药店的行为应按销售假药进行处罚,理由是厂家已明确提示产品序列号、防伪标识没有或不全为假药;有人认为应按劣药进行处罚,此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有人认为,应按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进行处罚,因为发票是由B药店开具的,而B药店并不具备药品批发资格。 【分析】 本案存在三个违法行为,应针对不同违法主体分别处罚。 包装不规范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本案中被“抠号”的药品不应认定为假药或劣药。我国现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中针对药品包装不合法而视同假药或劣药的,只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按假药论处;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按劣药论处。也就是说,其规范调整的是药品包装的适应症(功能主治)、有效期和生产批号三个内容,并未规定将药品外包装产品序列号、电话防伪查询标识不规范的以假药或劣药论处。所以,药监部门应该按照“处罚法定”的原则要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定性和处理,而不能片面依据药品包装左侧的提示文字,简单将其认定为假药或劣药。 同时也应该看到,该批被“抠号”的药品包装不规范,不符合有关规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辨,标识应当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本案中,该批药品的产品序列号、电话防伪查询标识被人为刮掉,应认定为药品外标签标识不清,药品包装不符合规范。依照《药品管理法》第86条规定,由有管辖权的药监部门对该批药品生产厂家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处罚,并责成生产厂家妥善处理此批包装不规范的药品。至于销售员的“抠号”行为,则属于生产厂家内部管理问题,药监部门不应过多干涉,而由生产厂家处理。 药店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方式 我国对药品经营实行法定许可制度,《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照经营方式的不同,将药品经营企业划分为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并分别规定了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申办许可证的审批权限、主体、程序和审查要求,同时,还明确了两者的许可销售对象。 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虽然领取的都是《药品经营许可证》,但其经营能力和经营方式有所不同。因此,《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第32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17条规定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73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B药店作为零售企业,未经批准便向A药店销售药品,并出具了销售发票,擅自从事药品批发业务,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应由药监部门依照无证经营药品违法行为处理。 A药店构成从非法渠道购药 A药店构成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违法行为。《药品管理法》第34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D. 零售药店涉嫌批发药品工商机关如何处理
零售药店批发药品应该归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不是工商部门处理。
零售药店批发药品按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论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章第七十三条“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 药店超范围经营怎么处罚新版 gsp
《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如有违反,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F. 药品批发企业需要向零售药店提供哪些手续
零售药店不需要生产厂家的资质材料的,他只要证明药品来源合法,即只需要提供上面的经销商(批发企业)的全套资质就可以了。
如果实在是来查单一品种。需要提供厂家资料,可以到时候再传真过去就可以了,一般很少有这种事情。
G. 药品批发企业可以从事药品零售吗
不能.
因为批发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方式是批发.
除非再办一个药品零售的许可证.
H. 零售药店批发药品工商机关如何处理
零售药店批发药品应该归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不是工商部门处理。
零售药店批发药品按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论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章第七十三条“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I. 法律对私自倒卖药品如何处理的
据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个人卖药品是违法行为。轻者罚款,严重者将涉嫌犯罪。
1、我国实行的是专营许可证制度、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且必须是执业药师。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质量管理负责人依据《药品管理法》,依法从事药品批发;
2、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从其规定、分检。
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监管的条件,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
3、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并符合以下设置标准、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就其个人而言、直辖市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
4、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
(9)零售药店从事药品批发业务如何处罚扩展阅读:
2011年年底,程某见有人低价收药,高价卖出,可以赚取可观的差价,便也萌生了干这行的念头。2012年12月,在没有药品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他开始在合肥某菜市场挂牌“收药”。
期间,每当收来的药品积攒到一定数量后,他便会将这些低价收来的药,高价转卖给他人。据了解,从2012年12月~2013年9月,他先后3次将从市民手中收来的处方药卖给他人,共计获利5万多元。
今年9月10日,陈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警方抓获。据他交代,由于妻子患病10多年,每年需要花费大量医药费,他便通过这一方式赚点钱。昨日,记者获悉,犯罪嫌疑人程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移送合肥庐阳区检察院提请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