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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商生产产品批发给零售商

发布时间:2021-06-15 23:14:11

批发商零售商商业行为的区别

1.批发商是指向生产企业购进产品,然后转售给零售商、产业用户或各种非营利组织,不直接服务于个人消费者的商业机构,位于商品流通的中间环节。
2.批发商是相对于零售商来说的,零售商就是只卖一个或二个产品
,而批发商是买大量的产品。批发商就是批量采购上一级供应商(如工厂/代理/经销)的货,然后再批量卖给下一级需求者(如零售商)的经济实体。批发商-
显现特点批发商区别于零售商的最主要标志是一端联结生产商,另一端联结零售商。
3.零售商是“批发”的对称。商品经营者或生产者把商品卖给个人消费者或社会团体消费者的交易活动。特点是:每笔商品交易的数量比较少,交易次数频繁;出卖的商品是消费资料,个人或社会团体购买后用于生活消费;交易结束后商品即离开流通领域,进入消费领域。
4.零售商从事的活动,就是把制造商生产出来的产品及相关服务出售给最终销售品,从而使产品和服务增值。零售商要成功地承担起制造商、批发商及其他供应商以及最终消费者的中介作用,必须合理地安排以下活动:
(1)企业战略规划;
(2)组织系统设计;
(3)商店选址;
(4)商店设计;
(5)商品规划;
(6)商品陈列;
(7)商品采购与存货;
(8)商品定价;
(9)商品促销;
(10)商店服务。

❷ 计算消费税的时候,什么是卷烟的批发环节是批发商卖给零售商那生产商卖给批发商按生产环节交税

卷烟的批发环节,是指生产商在出售给批发商的过程中,进行消费税的征收。其中,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一、法律规定:

企业在委托加工烟丝时,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即由委托方提供烟叶,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收回后继续生产成卷烟销售的,按当月生产所领用数量计算抵扣应纳消费税。

二、计算公式:

委托加工的烟丝,按受托方的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烟丝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三、公式运用:

例如:甲烟厂2002年5月3日委托M烟厂加工烟丝,两厂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烟厂提供烟叶价值10000元,5月9日M厂收取加工费4000元,增值税680元,加工烟丝1吨,M厂没有同类烟丝的售价。甲烟厂5月12日收回烟丝。烟丝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或连续加工成卷烟销售的会计分录如下:

情况一:甲厂(委托方)烟丝收回后直接销售,售价为30000元(不含税),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货款。

1、5月3日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10000
贷:原材料10000

2、5月9日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
贷:银行存款4680

3、5月12日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消费税额=(10000+4000)÷(1-30%)×30%=6000
(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6000
贷:银行存款6000

4、收回烟丝入库待销售:

借:产成品——烟丝2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20000

5、销售烟丝:

借:银行存款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情况二:甲厂用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加工成卷烟对外销售。当月销售额为50000元(适用税率为45%),月初库存委托加工烟丝已纳消费税7000元,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消费税3000元。
1、发出材料、支付加工费的会计分录与情况一相同。

2、因为修改后的税法已将“收回扣税法”改为“生产实耗扣税法”,为了在会计上清晰反映其抵扣过程,可设“待扣税金”账户,支付代收消费税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6000
贷:银行存款6000

收回委托加工烟丝时:

借:原材料——烟丝14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14000

3、收回的烟丝加工成卷烟后销售:

(1)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2)计算消费税时:

应纳消费税额=50000×45%=22500(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2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22500

(3)当月准予抵扣的消费税=7000+6000-3000=10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0000
贷: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10000

(4)下月初实际上缴消费税时:

消费税额=22500-10000=125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2500
贷:银行存款12500

❸ 经销商,代理商,分销商,厂商,零售商,批发商,供应商,配送商等等这些商是什么意思

经销商,就是在某一区域和领域只拥有销售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这个就是经销商。经销商具有独立的经营机构 ,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买断制造商的产品/服务) ,获得经营利润 ,多品种经营 ,经营活动过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货商限制 ,与供货商责权对等。
代理商,代理人受企业的委托,在一定的区域和处所内,在一定的代理权限下,以企业的名义代替企业行使经济行为(包括销售商品及其他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企业。
分销商(,指贸易中获得商品所有权的中间商。他们通过购买取得商品所有权并转售出去,所以要承担各种风险。分销商拥有价格决定权。他们只对利润感兴趣,并不忠实于哪个生产厂商和出口商。
厂商,在经济学中,生产者亦称厂商或企业,指能做出统一生产决定的单个经济单位。
零售商,指将商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中间商,是相对于生产者和批发商而言的,处于商品流通的最终阶段。 零售商的基本任务是直接为最终消费者服务,它的职能包括购、销、调、存、加工、拆零、分包、传递信息、提供销售服务等。在地点、时间与服务方面,方便消费者购买,它又是联系生产企业、批发商与消费者的桥梁,在分销途径中具有重要作用。
批发商,指向生产企业购进产品,然后转售给零售商、产业用户或各种非营利组织,不直接服务于个人消费者的商业机构,位于商品流通的中间环节。
供应商,向企业及其竞争对手供应各种所需资源的企业和个人,包括提供原材料、设备、能源、劳务等。
配送商,主要职能就是商品的配送,有配送能力即可。

❹ 举一企业实例说明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供应链分销渠道

管理模式,是指比较稳定的管理方式。对人的管理模式,一般可分为三类:一是刚性管理模式;二是柔性管理模式;三是刚柔相济管理模式。
刚性管理模式,是指运用一定的组织纪律、行政措施、规章制度来约束、规范和调整人们行为习惯的一种方式。它发源于美国。
柔性管理模式,是现代企业的一种灵活管理模式,是相对刚性模式而言的。用柔性管理模式来管理人,就是冲破刚性管理模式的有形界限,不依赖于固定的组织结构、稳定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而是随着时间、外部环境等客观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在研究人们心理和行为规律的基础上,采用非强制性方式,在人们心目中产生一种潜在的说服力,从而把组织意志变为人们的自觉行动。这是一种充分理性的人格化管理模式。它的最大特点,在于它主要不是依靠外力(如上级的发号施令),而是依靠人性解放、权利平等、民主管理,从内心深处来激发每个人的内在潜力、主动性和创造精神。它是把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放在首位的管理模式。

通过分析,我认为根本性原因就是。

生产质量面对的对象是物!
消费市场面对的对象是人!

生产质量考核是以固定标准来考核的,当然用用刚性的

销售面对的是各种不同的人,能用一种固定的模块去做吗

❺ 零售商为何不直接向生产商要货而要找批发商

现代商业在经营上,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分工系统,各个环节有各个环节的优势,比如生产商,他们更愿意面对大批量下单的批发商而不是面对若干个小的零售商,同样的生产商给零售商的价格也会相对较高。当然这种情况不是绝对的,有实力、有一定规模的零售商,他们有相当的市场规模,那么他们就会直接找生产商去谈供货。

❻ 为什么会有批发商存在、零售商直接向生产商进货不行吗

因为生产商只有生产的品种太单一,而批发商就有许多品种供你选择,你比如你开了一家服饰店,需要不同款式衣服的时候,而厂家无法满足你的选择,所以这时找批发商就方便多了,当然这种情况不是绝对的,有实力、有一定规模的零售商,他们有相当的市场规模,那么他们就会直接找生产商去谈供货。

❼ 举例说明经销商和零售商的区别

经销商和零售商的区别:

一、面向的客户不一样

零售商是直接面对最终用户,比方说超市;经销商负责一些渠道销售的业务。

二、服务的区域不一样

经销商在某一区域和领域 ,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买断制造商的产品/服务) ,获得经营利润,多品种经营 ,经营活动过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货商限制 ,与供货商责权对等。

比如阿迪达斯广州地区的经销商,阿迪达斯公司就不在再向广州地区的其他客户供货,其他客户如果想要销售这个牌子的产品,就必须通过经销商来进货;

零售商就是做零售的,店面的,或者推销的,当然也可能有一些零星的行业采购。

三、供货商的要求不一样

供货商一般对经销商都用要求,比如要求经销商一年要进多少货,需要铺多少范围等等;供货商一般不直接对接零售商,经销商一般负责给零售商供货,比如大型超市。

(7)制造商生产产品批发给零售商扩展阅读:

经销商是中国市场上既传统又中坚的渠道力量,也在遭遇渠道扁平化浪潮和新生渠道力量的考验,在重重压力下经销商或被动或主动地在业务发展战略上作出了适应性调整:

1、部分经销商开始向生产商贴牌甚至自行投资建厂生产自有品牌产品,使渠道资源效益发挥最大化;

2、部分经销商开始进入零售领域,向渠道下游延伸,稳定并巩固自身在市场中的地位;

3、最大化获取优势产品资源,以产品分担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追求企业经营的品类规模。遗憾的是,更多的经销商正在成为生产商的附庸,完全被生产商“套牢”,更在终端零售商与生产商的双重“挤压”下困难重重,更为可怕的是经销商中的弱势群体正在不断地被淘汰出局。

零售商是分销渠道的最终环节。面对个人消费者市场,是分销渠道系统的终端,直接联结消费者,完成产品最终实现价值的任务。零售商业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发展起着重大的作用。零售商业种类繁多、经营方式变化快,构成了多样的、动态的零售分销系统。

零售商面对的终端顾客每次购买数量小,要求商品档次、花色品种齐全,提供购买与消费的方便服务。零售经营者为此通常要多品种小批量进货,以加快销售过程,提高资金的周转率。这就形成了零售商少量多次进货、低库存和重视现场促销服务的经营特点。

❽ 什么样的产品适合短线销售(生产商直接销售给零售商)什么适合长线销售(生产商-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

对价钱敏感销量稍大的适合短线,销量少且价格比较不透明的可长线销售,当然也有特殊情况的,有门槛有壁垒的产品怎样做都可以。

❾ 制造商将产品积极地卖给批发商的策略是

拓展销售渠道 人多力量大 薄利多销

❿ 经销商,分销商,零售商是什么意思

1.
零售商是指将商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中间商,是相对于生产者和批发商而言的,处于商品流通的最终阶段。
2.
分销商是指那些专门从事将商品从生产者转移到消费者的活动的机构和人员。
3.
批发商是指向生产企业购进产品,然后转售给零售商、产业用户或各种非营利组织,不直接服务于个人消费者的商业机构,位于商品流通的中间环节。
4.
代理商又称商务代理,是在其行业惯例范围内接受他人委托,为他人促成或缔结交易的一般代理人。
5.
经销商,就是在某一区域和领域只拥有销售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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