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具有食盐零售资质批发食盐承担什么责任
现在食盐是专营 不允许私人批发。 商户只能零售, 或者代批, 由于是垄断,留给商户的利润很小。 一般商户只是为了配货才做
② 贩私盐和官盐如何区分
国家对食盐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均有严格规定。然而经常有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置人们健康与生命而不顾,私自贩卖未经加工的劣质盐(私盐),使消费者深受其害。
食用私盐对人体有何害处呢?
私盐即通常所说的粗盐、平锅盐,是未经加工处理的矿井盐,其特点是含碘量大大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且有害杂质多。外表多表现出颗粒较粗,色质黑(含碘盐晶莹透白)。私盐中往往含有过量的矿物元素,长期摄入对健康极为有害。如未经精制的井盐中可能氯化钡含量较高,食用会引起四肢麻木,导致肌肉和关节疾病;私盐如有苦味,多半是含镁和钙元素量过高,食后可致人胃肠不适、腹痛、腹泻等;更严重的是,私盐中一般不含碘或含量极微。由于我国老百姓的饮食中摄入碘元素普遍较低,食用碘盐是改变这种状况的最佳方法。如果经常食用私盐可能导致地方性甲状腺肿,母亲缺碘,可致婴儿智力低下,生长缓慢、痴呆,成年女性缺碘,可影响生长发育。
近年来我国许多地方不时有报道因食用私盐而引起中毒的事故。所以作为消费者除应学会必要的识别伪劣盐的方法,更重要的是应到有信誉度的商店购买食盐。
③ 经销食盐须办哪些证
朋友你好!食盐专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 作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 生产、储运和销售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 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 第二章 食盐生产
第五条 国家对食盐实行走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 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第六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根据食盐资源状况和 国家核定的食盐产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证质量的要求, 确定食盐走点生产企业。
第七条 国家对食盐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第八条 严禁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
第三章 食盐销售
第九条 国家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 理。 食盐年度分配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 门下达,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 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一条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食盐批 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食盐批发许可证由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
(四)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三条 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计划购进食 盐,并按照规定的销售范围销售食盐。
第十四条 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 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 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第十五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食盐 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 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食盐价格。 第十六条 严禁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农业用盐;
(三)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盐产品;
(五)其他非食用盐产品
④ 有食盐零售资质个体能够批发食盐吗
日暮掩柴扉。
⑤ 国家盐业是怎么定价的,为什么各个地区的盐价都不一样啊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盐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盐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食盐专营办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食盐价格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四条 食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食盐生产、经销环节分别制定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含产区批发价格和销区批发价格,下同)
和零售价格。
第五条 食盐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
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和小包装费用标准。
第六条 制定或调整食盐价格应以生产经营食盐的社会平均成本费用为基础,并考虑生产经营条件差别、食盐品种等级差别、消费者特别是
边远地区居民承受能力、毗邻地区价格衔接等因素。
第七条 出厂价格是指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销售大包装食盐的含税价格,由食盐生产环节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利润
、税金等构成。
第八条 产区批发价格是指按照国家食盐分配调拨计划从食盐产区向食盐销区调拨食盐的含税价格,由出厂价格和产区食盐调拨过程发生的
调拨费用、税金等构成。
调拨费用包括短途运费、装卸费用、站台码头费用和管理费等。
第九条 销区批发价格是指食盐批发企业或受其委托的转代批单位向零售单位或食品加工单位销售食盐的含税价格,由出厂价格或产区批发
价格和批发环节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经营费用和期间费用)、税金、利润等构成。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碘盐基金列入批发环节成本费用。
第十条 食盐生产、批发环节的成本费用利润率,根据社会平均利润率水平、盐行业发展的需要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由国务院价格主管
部门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小包装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分别在同类大包装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基础上加上小包装费用确定。
小包装费用标准由小包装袋、防伪标识、外包装物的购进成本和分装成本费用、税金、利润等构成。
小包装成本费用利润率应控制在15%以内,损耗率不得超过3%。
第十二条 食盐零售价格是指食盐在零售市场上的最终销售价格,按照批发价格加批零差价的方式确定。批零差率应控制在20%以内。
第十三条 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应充分考虑边远地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同品种食盐原则上实行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零售价格。
第十四条 制定或调整大包装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食盐经营者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审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盐生产、经销企业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和经营状况;
(二)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具体方案及其主要理由;
(三)食盐生产、经销企业和其他方面的意见;
(四)与毗邻及有产销关联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的协调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当生产经销食盐的成本费用发生较大变化、价格矛盾突出和社会各界反应强烈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直接调整大包装食盐出厂价格、
批发价格。
第十五条 食盐经营者要求制定或调整大包装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的书面建议的内容、形式和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小包装费用标
准的程序、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制定或调整食盐价格的审核报告或书面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
第十七条 制定或调整食盐价格应进行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和食盐经营者等有关方面的意见。食盐经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财
务报表、帐簿及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应在每年4月底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和其他相关资
料。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实际执行价格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的;
(二)擅自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
(三)擅自制定食盐价格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超越定价权限或范围制定、调整食盐价格,不执行、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
定价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负责人员,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多品种食盐和肠衣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或调
整。
渔业和畜牧用盐适用本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价格。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小包装费用标准和多品种食盐、肠衣盐、渔业用盐、畜牧用盐的
价格,应在公布实施前15个工作日前报送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出口食盐的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⑥ 工业盐与食用盐如何区别
1.结构上:食盐是较纯净的氯化钠,氯化钠的化学式是NaCl,式量58.44,由氯离子和钠离子构成。工业用盐中除含有氯化钠之外,还有超标的亚硝酸钠,其化学式是NaNO2,式量是69.00,由亚硝酸根离子和钠离子构成。
2.性质上:食盐性质较稳定,水溶液呈中性。亚硝酸钠在干燥条件下较为稳定,但能缓慢吸收氧而氧化成硝酸钠,水溶液呈碱性。
3.外观上:两者都呈白色,特殊情况下食盐也可能显黄色或淡蓝色,亚硝酸钠也可能微显淡黄色。两者都呈晶体状,在显微镜下几何形体有一定的区别,但用肉眼是分辨不出的。
4.溶解性:亚硝酸钠和食盐都极易溶于水,易潮解,无臭味。
5.味道:亚硝酸钠略有咸味,食盐咸味较重,食用时靠味觉难以分辨。
由上述比较可以看出,亚硝酸钠在外观、滋味上与食盐相似,容易引起误食中毒。
轻度中毒一般不需要治疗,较重者应立即送医院救护。
主要治疗措施有:
1.催吐、洗胃和导吐。
2.用解毒剂亚甲兰(美兰)、维生素,对消除高铁血红蛋白症有一定疗效。
3.给予大剂量维生素C和葡萄糖。
⑦ 如何办食盐批发许可证
食盐专营办 第章 总 则 第条 加强食盐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 作效实施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办 第二条 家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本办所称食盐指直接食用制作食品所用盐 第三条 本办适用于华民共境内食盐 产、储运销售 第四条 务院授权盐业主管机构(简称 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食盐专营工作 县级各级民政府授权盐业主管机构 (简称县级各级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 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盐专营工作 第二章 食盐产 第五条 家食盐实行走点产制度非食盐定 点产企业产食盐 食盐定点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盐 业主管机构提报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第六条 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根据食盐资源状况 家核定食盐产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证质量要求 确定食盐走点产企业 第七条 家食盐产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食盐度产计划由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达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严禁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 第三章 食盐销售 第九条 家食盐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 理 食盐度配调拨计划由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 门达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家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 证未取食盐批发许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条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企业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食盐批 发许证并报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食盐批发许证由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统制作 第十二条 取食盐批发许证应具备列条件: ()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 (二)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家规定仓储设施; (四)符合本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要求 第十三条 食盐批发企业应按照家计划购进食 盐并按照规定销售范围销售食盐 第十四条 食盐零售单位受委托代销食盐体 工商户、代购代销店及食品加工用盐单位应 取食盐批发许证企业购进食盐 第十五条 食盐定点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食盐 零售单位受委托代销食盐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 应执行家规定食盐价格 第十六条 严禁列产品作食盐销售: ()液体盐(含卤水); (二)工业用盐、农业用盐; (三)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盐产品; (四)符合家食盐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盐产品; (五)其非食用盐产品 第四章 食盐储存运输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首辖市民政府盐业主管机 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区食盐定点产企业、食 盐批发企业合理库存量并报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 案 食盐定点产企业甜食盐批发企业应按照省、自 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要求保持食盐 合理库存 第十八条 托运或者自运食盐单位应 持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 市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棱发食盐准运证 食盐作家重点运输物资运输企业应保障运输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第五条规定非食盐定点 产企业产食盐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产没 收违产食盐违所并处违产食 盐价值3倍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第八条规定利用井矿盐 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产 没收违产盐产品、违所产工具并处 违产盐产品价值3倍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亦第十条规定未取食 盐批发许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由盐业主管机构责 令停止批发没收违经营食盐违所并处违经营食盐价值3倍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第十四条规定食盐零 售单位受委托代销食盐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 及食品加工用盐单位未取食盐批发许证企 业、单位或者购进食盐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今改 没收违购进食盐并处违购进食盐价值 3倍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第十六条第(-)、(二)、 (三)、(五)项规定非食用盐作食盐销售由盐 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所并处违 所5倍罚款;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第十六条第(四)项规 定符合食盐标准盐产品作食盐销售依照 《华民共产品质量》、《华民共标准化》
⑧ 有食盐零售许可证将食用盐卖到饭店里算批发吗
零售
⑨ 跨省经营食盐业务是指批发还是零售
个人认为跨省经营食盐业务是指零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