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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零售批发企业六个必须

发布时间:2021-06-09 23:00:35

⑴ 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哪些消防安全要求

1.烟花爆竹的销售经营批发业务由各级供销杜土产日杂公司负责

烟花爆竹的销售经营批发业务统一由各级供销社的土产日杂公司负责。从外省(市)购入烟花爆竹由省供销社所属的土产日杂公司负责统一组织定货,并且负责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办理“烟花爆竹购买许可证”和“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省内地产烟花爆竹的经营批发业务,统一由县(市、区)及以上供销社生产日杂公司经营,并且必须到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厂家进货。零售网点由市、县级土产日杂公司选定。

2.烟花爆竹经营批发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各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必须设有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并且领取“烟花爆竹储存许可证”;没有独立专用仓库的单位,将限制或取消其进货。省内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本县(市、区)内具有经营权,经过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在本县(市、区)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直接销售本厂生产的产品;销往省内外县(市、区)时,只准销给县(市、区)供销社土产日杂公司。严禁设立烟花爆竹销售市场。

3.不得向非法企业采购和批发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合法的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合法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合法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生产、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4.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也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⑵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是否必须要与零售店签订供货合同

零售店在所售街道办事处申请在控制指标内报安检局共同到现场审查安全条件,合格的参加安全训培训合格的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玉批发公司。签订。花豹买卖合同带营业执照复印件,街道办事处签字盖章送安监局窗口20个工作日办结。

⑶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六严禁有哪些内容

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六严禁”主要包括:
1、严禁营运客车超速行驶;
2、严禁营运客车超员运行;
3、严禁营运客车驾驶员疲劳驾驶;
4、严禁不按规定时间运行;
5、严禁站外揽客、私拉乱跑;
6、严禁故意损毁、屏蔽GPS监控系统。
根据“六严禁”的相关规定,凡在1年内累计违反以上禁令3次以上的,取消所属企业该客运线路延续经营优先权,以上违法违规行为一律记入驾驶员计分管理档案和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符合条件的一律记入重点客货驾驶人“黑名单”,并抄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⑷ 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需要些什么条件及其费用

一、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申请办理销售许可证(临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2、由依法取得批发销售资格的单位统一布设;
3、应设专人销货,专人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张贴明显的禁烟禁火标志;
4、销售地点周边2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半径5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5、零售网点烟花爆竹存放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最高限量(30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5公斤)。
6、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资质。
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布设该零售网点的批发销售单位出具的对该网点安全条件的审核意见;
3、与批发单位签订的安全供销合同;
4、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资质证明。
二、 监督管理
按照省安监局的总体部署意见,针对我市烟花爆竹销售单位数量多、分布广、情况较复杂等特点,为了充分发挥县区安监部门的属地监管作用,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单位申请、分级实施、属地监管的原则。分级范围划分如下: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全市批发企业销售许可证(临时)的颁发管理工作;
(二)县、区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以下统称县级安监局)负责本辖区内零售网点销售许可证(临时)的颁发管理工作;
凡本市辖区内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必须接受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挠。
三、 办理程序
(一)市安监局发证程序:批发企业申请→县级安监局初审后上报→市安监局受理→市安监局业务科室审核并提出意见→市安监局分管领导签具意见→市安监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发证→市安监局制证、发证→定期公告。
(二)县级安监局发证程序:零售网点申请→乡镇、办事处安监部门初审后上报→县级安监局受理→县级安监局业务股室审核并提出意见→县级安监局分管领导签具意见→县安监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发证→县级安监局制证、发证→报市安监局备案→公告。

⑸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什么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取得安全生产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采购。

⑹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烟花爆竹零售批发企业六个必须扩展阅读:

《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⑺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遵守什么规定

1、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布设的烟花爆竹零售单位;
2、建立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安全责任制,销售场所应当张贴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并制定购销管理、事故报告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措施;购销管理制度、储存管理制度、消防器材管理制度、搬运操作规程。
3、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4、设专店或专柜销售、专人管理,应当根据防爆、灭火应急需要,必须配备2个(含2个)以上5公斤以上的水剂灭火器,并在销售场所张贴正确使用灭火器材的方式、方法。经营场所应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机动车辆装卸时必须熄火等标志),不得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同一场所经营。
5、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销售场所内,严禁吸烟、用火;不得设臵电气设施、设备(或使用防爆电器);100米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6、经营销售地点符合规定要求。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专柜与其他商品柜台的距离不小于2米,其周边30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应不小于200米的安全距离。
7、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臵张挂《烟花爆竹经营许(零售)可证》,烟花 爆竹零售单位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不得超出经营许可证上的规定,存放数量不得超过500公斤(产品的总重量)。产品应以堆垛或以货架存放,堆垛或货架应距内墙至少保持0.45M,产品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M,货架高度不得超过1.85M,经营场所内不得住宿。

⑻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要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参照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烟花爆竹零售批发企业六个必须扩展阅读

参照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参照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参照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参照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储存限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确定。

参照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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