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哪些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095号)规定:“一、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贰』 金银首饰每道销售环节都要征收消费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95号)中规定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原来的生产销售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对“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即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注意此处“经营单位”的概念)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另有规定者除外).并将以下行为视同零售业务:(一)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二)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从以上规定中不难理解: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为零售环节征收,而且金银首饰销售的对象只要不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生产、加工、批发、零售的单位即为零售,就应缴纳金银首饰消费税。若是批发业务销售方和销售的对象一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就应缴纳金银首饰消费税。但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已停止执行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的行政审批项目。上述文件便存在两种理解:一种是目前的金银首饰销售的对象中国人民银行均不进行行政审批,只要发生金银首饰销售行为就应缴纳金银首饰消费税。另一种是根据上述文件视同零售业务第三条理解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不缴金银首饰消费税,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取消行政审批后,原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不缴金银首饰消费税,现在没有文件规定此类企业缴纳金银首饰消费税,这类企业依然不缴金银首饰消费税,新发生此类批发业务的单位也比照执行。也就是金银首饰消费税只在零售给消费者个人这一环节征收,销售给企业不征。这就形成了金银首饰消费税在征收管理上的不一致性。
『叁』 生产环节销售的金银首饰要交消费税吗我只记得零售环节要交。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其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消费税只对单一环节征税,但烟除外。
『肆』 金银首饰批发与零售哪个环节需要交消费税
仅供参考
金银首饰消费税只在零售环节缴纳。生产、进口、批发环节都不缴纳消费税。
『伍』 关于金银饰品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珠宝玉石和金银饰品应该算2种消费品了,都应该交各自的消费税,不重复
『陆』 金银饰品消费税为什么销售环节征收
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环节自1995年1月1日起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在当时黄金制品控制管理的条件下,既保证了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又对黄金制品控制起到配合的作用。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的行政审批项目停止执行后,金银首饰消费税的“零售环节”以及视同“零售环节”的确认失去了依据,也就是金银首饰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确认失去了依据。将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改为流通环节,同时采用凭票扣除的办法,既与增值税的征收保持一致,又与消费税购进扣除办法相一致,征免界限清楚,便于征管,并且原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税基保持不变。
『柒』 珠宝饰品在什么环节征收消费税
珠宝饰品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从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7)金银饰品批发零售环节是否缴消费税扩展阅读: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 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护肤护发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