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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部连锁加盟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7-21 09:13:53

1. 求一份,连锁超市配送中心管理制度,谢谢!

连锁经营概念
连锁经营是指通过一定的联结纽带,遵循一定的规则,将众多分散孤立的经营单位联结在一起,并按照规则的要求进行商业运作。连锁经营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 一般认为,连锁经营包括三种模式:直营连锁、特许连锁和自由连锁。特点:1、机构有总部+配送中心(中心厨房)+连锁分店。2、统一店名店貌价格经营管理采购配送,3、形成连锁化的网络销售。
连锁经营与其它各种模式联系区别
连锁经营与零售单店经营:零售单店只有一个经营场所,连锁经营分布在不同地域的若干店铺形成连锁化的网络销售,且销售额总量及市场覆盖面超过零售单店。
连锁经营与总分店经营:1连锁经营店名店貌是标准化统一的,而总分店则不是。2连锁经营分店数量和区域比总分店大很多。3连锁经营机构有总部+配送中心+连锁分店,总分店没有配送中心。4连锁经营统一管理,总分店管理方式灵活。
连锁经营与商业企业集团经营:商业企业集团中可有多种经营内容的多个企业,连锁经营则只有一个内容。商业企业集团下属企业是独立法人,连锁经营不是。
连锁经营与联购分销模式:联购分销模式没有企业实体,只是不同企业采购的联营。各企业在售价方面不统一。
3种常见连锁类型异同
一般认为,连锁经营包括三种类型:直营连锁、特许连锁和自由连锁。直营连锁,即所有的店铺都是由同一经营实体-总公司所有,其特点是资本的所有权和经营决策权都高度集中于总公司的总部。自由连锁,即各店铺资本所有权独立,采用共同进货,协议定价的一种商业横向联合。特点:多个法人,无知识产权,若干统一最松散。特许经营,即以单个店铺经营权的授权为核心的连锁经营。特征是总部+直营+特许店,有掌握知识产权的主导企业,多个法人,没有财务管理权。
商区商圈内容意义
商业区是指城市街区中,由于诸多复杂因素形成的,在商业繁华程度、商店数量结构、经营特点、消费者人数等方面形成明显差别而区分出的不同商业区域概念。大城市中有4级商业区。其意义是对城市的总体规划建设、城市的发展有指导意义;不同的零售业态有不同的生存商区,对指导零售业态寻找最佳商业地理位置的意义。
商圈是指以店铺坐落点为核心向外延伸一定距离而形成的一个方圆范围,是店铺吸引顾客的地理区域。它是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形成了不同零售业态的商场与消费群之间的购销关系区域范围。商圈分析是商店选址的一重大步骤,也是重要的基础工作。
连锁经营13种业态选址
13种业态:大型超市、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食杂店、便利店、折扣店、专业店、专卖店、家具建材店、购物中心、厂家直销中心、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自动售货亭、电话购物。
选址:大超(3、4级商业区内,商圈3-5km)、超市(2、3级商区,商圈2km)、仓储会员店(3、4级商区)、便利店(商圈300m,2、3级商区居民区)、专卖店专业店(1、2、3商业区繁华段)、折扣店(商圈2km)、食杂店(2、3级商圈居民区,商圈500m)
配送中心概念、业务流程、配送中心与批发业务区别
配送中心是指接受供应者所提供的多品种、小批量的货物,通过储存、保管、分拣、配货以及流通加工、信息处理等作业后,将按需要者订货要求配齐的货物送交顾客的组织机构和物流设施。业务流程:(一)进货。(二)订单处理。(三)拣货(四)补货。(五)配货。。(六)送货(七)流通加工(八)退货。配送批发区别:1服务内容(批发不加工,配送加工),2获利方式(批发进销差价,配送进销差价+劳务费),3作用与功能(批发蓄水池,配送提高效率降低连锁经营成本)。
商业采购(常见方式、采购时间、采购量)
商业采购方式:代销是采购——先不给供货商付款而提货,后按合同约定时间方式结算。买断式采购——采购时,如果不存在质量问题,则立即付清全部货款。订单式采购——根据市场需求明确向供货商提出要求并按订单订货。招标式采购——大型特大型连锁企业定期公布采购计划要求,供货商投标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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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急急急……急求连锁药店门店的管理制度和标准谢谢大家了!!

药品进货和验收质量管理制度

一、门店药品进货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从加盟连锁公司或受公司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货。

二、门店严禁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

三、门店在接受配送中心统一配送的药品时,应对药品质量进行逐批检查验收,按送货凭证的相关项目对照实物,对品名、规格、批号、生产企业、数量等进行核对,做到票货相符。

四、验收时如发现有货与单不符,包装破损,质量异常等问题,应及时报告公司销售和质量管理部门,在接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的退货通知后,再作退货处理。

五、验收进口药品,应有加盖连锁公司红色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药品应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

六、药品验收合格,质管人员应在送货凭证上签上“验收合格”字样并签名或盖章。

七、药品购进票据应按顺序分月加封面装订成册,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药品陈列管理管理制度

一、门店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卫生,符合药品陈列环境和存放条件,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二、门店应配备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如:温湿度计,空调或风扇等。

三、陈列药品应遵循药品分类管理的原则,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品与一般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品应分开存放,并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四、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陈列方式。

五、危险品不应陈列,确需要陈列时,只能陈列空包装。

六、门店须设置拆零药品专柜,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药品专柜。

七、每月应对药品陈列的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更多的制度在附件,希望能帮到你!

3. 我想要一份连锁加盟店的管理制度及运作流程

连锁加盟店运作流程及管理制度图:

4. 如何管理加盟商,有没有一套完善的制度

我们拿培训来说,企业方可以给加盟商哪些培训,从而确保以后运营的是否顺利呢?

因为培训也是管理员工的一种方式。

1,集中培训(★★★☆☆)

,理论培训是必要的,集中培训有助于学习和交流,但是一对多的授课方式,可能会导致一些人注意力不够集中,讲者也难以关照到每一位听众。理论培训如果不结合实践,常常会让加盟商在实际开店中产生认知与实践“脱节”的问题。

2,实操培训(★★★★☆)

想快速对不熟悉的行业上手,还是需要考察总部是否提供“实操”等实践课程。只有通过实践,才能更深入的了解理论,也有助于加盟商回到自己的店面后,能够迅速操作。

,肯德基开办的“肯德基大学”就是很好的例子,学员要从清洗设备、切食材、炸薯条、做汉堡开始,学习精细化的流程每一步操作。实操培训可以让没有创业或行业经验的加盟商迅速熟悉业务流程,不至于开店后手忙脚乱。

3,带店培训(★★★★★)

,除了集中理论培训、实操培训外,品牌总部的另一种培训方式是带店培训。带店培训是指,总部派驻经验丰富的指导老师,到加盟商的店面进行“手把手”的驻店指导,让加盟商“心里有底”。

4.2.3培训内容:

按培训内容分为产品培训和运营管理培训两方面。

企业怎么管理加盟商

1,产品培训

针对项目实际经营过程中的流程,方法,实操注意事项等基础培训,需要加盟商掌握之后才能做好产品、服务。

2,运营管理培训

很多扶持较好的品牌企业还会对加盟商进行运营管理方面的培训,帮助加盟商如何开店、如何管理店铺、如何做营销活动、如何获得稳定的客流等。在开店流程,店铺经营,营销技巧等方面没有经验的加盟商,总部会提供这些方面的培训扶持。因为店铺需要进行运营管理才能够持续下去,这方面也是我们选择加盟的一个原因。

理论培训、实操培训基本是总部的“标配”,总部会向加盟创业者提供基础的培训内容,驻店指导培训则是“高配”,高效实用但是需要较高的人工成本,因此品牌会体现为“加盟费”相对较高,但是开店成功率也相对较高。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5. 国家对连锁加盟的有哪些规定

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 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当事人

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第八条 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第九条 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二)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三)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特许人不得强行要求被特许人接受其货物供应,但可以规定货物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或提出若干供应商供被特许人选择;

(五)特许人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六)合同约定的促销及广告宣传;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被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特许人授权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二)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指导;(三)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时获得由特许人提供或安排的货物供应;(四)获得特许人统一开展的促销支持;(五)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被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展营业活动;(二)支付特许经营费、保证金;(三)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未经特许人许可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四)向特许人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合同约定的信息;(五)接受特许人的指导和监督;(六)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是否具有独占性;
(三)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
(四)保密条款;
(五)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控制及责任;
(六)培训和指导;
(七)商号的使用;
(八)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
(九)消费者投诉;
(十)宣传与广告;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条款
(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下列几种:

(一)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二)使用费:是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

(三)其他约定的费用:是指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特许人提供的相关货物供应或服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证金是指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

特许经营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商定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

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特许经营合同的续约条件。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原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者其他标志,不得将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相似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不得将与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不得将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门店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特许人应当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十九条 特许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年限等主要事项,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纳税等基本情况;

(二)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以及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表等,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占被特许人总数比例;

(三)商标的注册、许可使用和诉讼情况;商号、经营模式等其他经营资源的有关情况;

(四)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收取方法及保证金返还方式;

(五)最近五年内所有涉及诉讼的情况;

(六)可以为被特许人提供的各种货物供应或者服务,以及附加的条件和限制等;

(七)能够给被特许人提供培训、指导的能力证明和提供培训或指导的实际情况;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曾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等;

(九)特许人应被特许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资料。

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特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包括主体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等合同约定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间及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及其雇员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未与特许人鉴定特许经营合同,但通过特许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人和申请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转让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广告宣传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在宣传、促销、出售特许经营权时,广告宣传内容应当准确、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骗、遗漏重要事实或者可能发生误导的陈述。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广告宣传材料中直接或者间接含有特许人的经营收入或者收益的记录、数字或者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涉及的地区及时间应当明确。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误导、欺骗、导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商标、广告画面及用语或者其他辨识标记。

第二十六条 在特许经营推广活动中,特许人不得人为夸大特许经营所带来的利益或者有意隐瞒特许经营客观上可能出现的影响他人利益的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和协调,指导当地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人、被特许人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二十八条 特许经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专利许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并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事宜。

第三十一条 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之前,特许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

第七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业务。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及董事会决议;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修改);
(四)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五)反映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本信息资料;
(六)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七)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获得批准后,应在获得审批部门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原审批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专门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时,除符合本办法外,还须符合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将已开展业务的情况向原审批部门备案,继续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按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港、澳、台投资企业在内地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广告宣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 2月 1日起施行,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6. 如何制定加盟店管理制度

一般制定规章制度的初期都是,参照同类企业的模式执行,在以后的实践中逐步健全完善。所以,可以先找其他加盟店管理制度参照执行。

7. 食品批发公司日常怎样经营管理及各项流程制度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四、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五、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六、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七、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九、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十、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

十一、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条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八条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8. 食品经营部如何制定管理制度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1、 每天按指定时间完成填写库存报表及采购申请工作,要求标明物品的名称、数量、单价、规格、
、申购量等内容
2、 严格检验入库货物,根据有效到货清单,核准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3、 根据使用部门需要量及物料性质,选择适当的摆放方式,轻拿轻放,分类明细,避免人为损坏及堆放杂乱带来的不便,科学安排库房物品布局,做到整齐、美观、方便。
4、 物品入库后要马上入账,准确登记
5、 物品出库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全不得发货。有特殊情况,需有关领导签字批准。发货时按
办理出库手续,削减账卡
6、 做好月盘点工作,做到物卡相符,账物相等,账账相符
7、 主动与使用部门联系,了解物品的消耗情况,防止因缺少沟通造成的物品短缺
库房管理制度与规定
1、 入库验收:接到购进物料,要求根据申购单与原始发票进行检查点数,检查规格和质量,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入账。清单一式三联,分别留存根,交客户和采购
2、
办理正常入库手续后,按照物料性质种类分别存入库房,物品存放要合理科学,清洁整齐,防止积压损坏,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 出库管理:各部门在领用物品时,要填写领料单并由部门总监批准,方可到库房领取,超过计划领用必须报总经理审批
4、 库管在发放物品时,应按领料单所列品种、规格、数量逐项核准,逐项点发。如果缺货不得用
,不得更改单据上任何品名和数字。物品出库后要相应减掉账目数字,以保证账物相符
5、 库房盘点:每月按规定时间进行盘点,严格按照账目核实出
及现货库存,并列出详细的物料库存明细表,经审核后上报。如盘点与实际库存相符,应签名备查,如出现误差,要经调查落实后书面报告总经理
6、 仓库保管人员必需定员和指定专人专职负责。物品出
工作和账物管理工作必需由两人共同负责,管物不管账,管账不管物,不能因工作量小而由一个人同时兼任
7、
人员应对所管物品的种类、品名、数量、规格、单价、入库日期等项目进行造册、登记
8、 仓库帐簿的记账原则是:简单、清楚、及时、准确。为便于记账和便于查找,应按

的记账顺序,分别对不同种类、品名、规格、单价的所存物品按不同日期依次进行入库登记
9、 仓库应将所存物品、食品按不同种类、品名、规格、入库日期等分别进行码放。码放时应做到定位、定架、定号,一目了然,易于
,易于清点
10、 仓库所存物品、食品应有分类标签,标签上应注明种类、品名、规格、数量、入库日期、单价、总价等项内容。出入库时在标签上进行增减计算,并标出合计项,使仓库同品名、规格、单价的物品通过标签清楚地反映出库存情况
11、
应对所管物品的完好负责。凡因保管不善或责任心不强而造成的损失,由
负责。

销售员工作职责
在销售现场,面对顾客,销售员是一个推销员,他们直接和顾客做面对面沟通,向顾客介绍产品,回答顾客提出的问题,诱导顾客做出购买决策。把产品卖出去是销售员的天职,但成就一个好的销售员决不只是把产品卖出去这么简单。销售既然是涉及到买卖双方的事,因此站在顾客与企业的角度,销售员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销售员的工作职责包括两个方面:
1.为顾客提供服务。
2.帮助顾客做出最佳的选择。销售员在了解顾客需求心理的基础上,使顾客相信购买某种产品能使他获得最大的利益。
销售员如何帮助顾客呢?
(1)询问顾客对商品的兴趣、爱好;
(2)帮助顾客选择最能满足他们需要的商品;
(3)向顾客介绍产品的特点;
(4)向顾客说明买到此种商品后将会给他带来的益处;
(5)回答顾客对商品提出的疑问;
(6)说服顾客下决心购买此商品;
(7)向顾客推荐别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8)让顾客相信购买此种商品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一个好的销售员能向顾客提供很多有用的信息,出许多好的主意,提许多好的建议,能够帮助顾客选择中意的产品。
站在公司的角度,销售员的职责包括:
1.宣传品牌。销售员不仅要向顾客销售产品,更是销售产品背后的品牌,要在流利介绍产品的基础上,介绍产品的品牌价值,介绍一种品牌承诺,让顾客不仅买到产品本身,更是买一份放心。为此,销售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转载自百分网
,请保留此标记(1)通过在卖场与消费者的交流,向消费者宣传本品牌产品和企业形象,提高品牌知名度。
(2)在卖场派发本品牌的各种宣传资料和促销品。
2.产品销售:利用各种销售和服务技巧,提高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实现更多的销售。
3.产品陈列。做好卖场生动化、产品陈列和POP维护工作,保持产品与助销品的整洁和标准化陈列。
4.收集信息。销售员要利用直接在卖场和顾客、竞品打交道的有利条件,多方面收集并向公司反馈信息。
(1)收集顾客对产品的期望和建议,及时妥善地处理顾客异议,并及时向主管汇报。
(2)收集竞争品牌的产品、价格和市场活动等信息,及时向主管汇报。
(3)收集卖场对公司品牌的要求和建议,及时向主管汇报,建立并保持与卖场良好的客情关系,获得最佳的宣传和促销支持。
(4)了解卖场的销售、库存情况和补货要求,及时向主管反映。
5.带动终端营业员或服务员做好本产品销售。销售员不仅要自己做好销售,而且要带动终端店的营业员和服务人员做好自己公司产品的销售。为此,销售员要做到:
(1)传递产品知识、企业信息:向终端店员介绍自己的公司和产品信息,让他们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做好销售。
(2)示范:销售员可进行销售示范,教会终端店员如何销售自己的产品。
(3)联络感情:与终端店员沟通感情,以激励其销售积极性。
(4)利益激励:赠送礼品、样品、返利、开展销售竞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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