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莆田市艾心青草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莆田市艾心青草有限公司是莆田市的一家新型公司,总部位于莆田市东庄镇礼泉西路18号。莆田市艾心青草有限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青草批发、零售,青草茶粗加工及包装,青草种植,青草信息交流,中草药加工、包装。
法定代表人:陈志开
成立时间:2014-10-29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5030510003797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公司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营边村礼泉西路18号
Ⅱ 莆田哪个药店中药便宜
价格不是问题吧。重要的卖的中药正不正。所以建议你到正规大型药店买。要是缺斤少两了,或者货不真。价格就都一样了。更为重要的是个人健康吧。
Ⅲ 中国五大中草药批发市场
河北安国,安徽亳州,四川荷花池,河南禹州,广西玉林。我记忆不准确的地方,请包涵。
Ⅳ 莆田药材市场具体地址在哪
就目前我所知道没有这专业的药材市场。
Ⅳ 中草药批发市场在哪
中药市场 有很多
北方主要以 安国市场为主
南方以亳州市场为主
还有四川的 荷花池市场
广西的 玉林市场
10多个呢 以上的市场 都是大市场 品种全 价格底
我就是在 北方为主的 安国市场 批发饮片
Ⅵ 中草药批发怎么打开市场,跑业务主要是从什么地方入手
你可以先推销目前热卖的保健药材,比如小黄芪,玛卡,三七等等。
Ⅶ 莆田市大同医药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注册号:****所在地:福建省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黄建森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状态:存续登记机关:福建省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地址:莆田市城厢区文献路大唐广场3号楼2010室
法定代表人:黄建森
成立时间:2008-02-27
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50300100003934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莆田市城厢区文献路大唐广场3号楼2010室
Ⅷ 中药材批发需不需要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中药材批发需要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1、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3、生物制品;
4、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5、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6、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莆田市中草药批发部扩展阅读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2、企业经营设施设备及仓储条件变动情况;
3、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4、发证机关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1、发证机关可以要求持证企业报送《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材料,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职责;
2、发证机关可以对持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1)上一年度新开办的企业;
(2)上一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
(3)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4)发证机关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企业。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当年,监督检查和换证审查工作可一并进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1、《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2、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3、《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4、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