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商品售出,概不退货”合法吗求解答
加到家后,陆某的女儿依照说明书的介绍开始使用该复读机,但在使用中发现,该商品缺少说明书中讲的自动报时、语音纠错两项功能,且外形与海报中展示的产品图片有较大差异。当陆某找到商场要求退换时,商场负责人指着家电柜台上的一行“店规”说:“这上面不是写得很明白吗?‘商品售出,概不退货’,‘售出产品的最终解释权归生产厂家’,所以我们也没有办法。”无奈之下,陆某只好向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要求商场给予退货。市消费者委员会接到陆某的投诉后,经调查发现商场中果然有“商品售出,概不退货”、“售出产品的最终解释权归生产厂家”的告示,而且面对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商场负责人仍然认为:买卖商品都是双方自愿的行为,既然消费者决定购买了就别后悔;而商场做出这样的规定,也没有什么不对。最后,经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指出商场的店堂告示是与法律相悖的,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最终,商场同意了陆某的退货要求。 法律分析:
这是一起因广告与真实产品不相符而引发的退货纠纷案例。近年来,人们到商场购物时,常常在经营场所看到“偷一罚十”、“商品售出,概不退货”等一类的店堂告示。一旦消费者对某种商品或服务提出不同意见,经营者就以各种早已规定好的店堂告示作为“挡箭牌”推脱责任。那么究竟如“商品售出,概不退货”之类的店堂告示能否对消费者构成法律上的约束力呢?
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店堂告示是指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悬挂、张贴的带有警示性的标语、招牌等为消费者知晓的事项。店堂告示的内容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涉及经营情况的一般性宣示,如“本店盘点,暂不经营”;二是涉及交易内容即合同条款,如“商品售出,概不退货”。第一类告示一般不涉及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第二类告示则作为合同条款设置,它涉及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第二类店堂告示,必须具备内容本身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也不得不正当地免除经营的责任,否则其规定无效。比如常见的“顾客自重,偷一罚十”甚至于有的经营者张贴出“本公司保留在收银处查阅带进本店袋子的权利”,这些明显地属于违法告示,违反了《宪法》、《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保护公民人格权的规定。“商品售出,概不退货”则属于不正当免责的说明,因为它把经营者的责任推脱得干干净净。上述各告示的内容都是无效的,消费者可不予遵守。
具体到本案,居民陆某是根据海报介绍方决定购买复读机的,但复读机的实际功能却与海报不符,商场负责人以商场有店堂告示为由拒绝退货。该店堂告示的内容具有减轻、免除经营者自身的责任和义务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公平性。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与经营者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陆某购买复读机并按价付款后,商场却没有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在商场这种违约在先的情况下,陆某有权要求退货并索回货款,但商场负责人却以店堂告示为由拒绝退货,实际上是自行免除其合同违约的民事责任,这一自我免责的行为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而是无效的。
但是,经营者自行设立的这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并非全部无效,例如“假一赔十”就是商家对消费者做出的经营真货的承诺,也就是说只要顾客在该商店买到假货,商店愿意承担赔偿十倍货款给消费者的义务。这种承诺是商家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消费者一旦买到假货可据此向商家索赔。
② 快过期食品经销商以没说过可以换货为由不给换货(也没人告知不可以换货),请问经销商这样做法合法吗
这种做法是欺骗式消费。你可以拨打12315去举报经销商。行使你的消费者权益。
③ 消法对于退换货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同时,经营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一方面,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另一方面,经营者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标注。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④ 不支持无理由退货违法吗
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没有发货的,由于货没有到,所以是无法退货的,但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⑤ 食品退货有规定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6条规定,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如果该食品类商品未按照约定提供,你是有理由选择按照你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其中运费部分也应有经营者支付合理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
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