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超市退货货制度
超市退换货制度:
第一条 商品退换货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条 商品退换货是商品销售的继续,我们必须坚持购物自愿、退货自由的原则,最大限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第三条 因商品质量原因或消费者喜好发生变化要求退换货的,市场里的商户需本着“三倾斜”原则,即:制度向消费者倾斜、意识向消费者倾斜、利益向消费者倾斜;可换可不换的,以换为主,可换可退的,以退为主;可退可不退的,以退为主。
第四条 消费者需要调换货的,或者在规定日期内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可由柜组、部门解决。
第五条 因商品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的,先由柜组解决。如有争议时,由客服中心调查核实后并注明原因,按相关规定履行退货手续。
第六条 对于来市场投诉的消费者,各层管理人员及营业员必须主动热情接待,并填写投诉登记表,做出处理意见。如果消费者对楼层的处理结果有异议时,管理人员将其处理结果随消费者一起向客服中心进行投诉,接待人员调查核实,并予以最终裁决。
第七条 对于不属于质量问题,只是由于消费者需求变化而提出退换的商品,只要商品保持原质、原样、吊牌标识齐全、不脏、不残、不损、不影响再次销售;
第八条 消费者购买了认为不合格的商品,本公司相关人员无法认定时,消费者可去省、市质量监督部门鉴定,确属质量问题的商品,供应商应承担鉴定费和顾客往返的城市最低交通费用,并给予退换。如无质量问题的,一切费用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第九条 超市销售清单和发票在购物3天内可退货,7天内可换同价商品,15天以后不能退换(属于国家三包范围之内的商品以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生鲜食品,个人卫生用品(如内衣、内裤、袜子),消耗性商品(如电池、 胶卷)一般不予退换;开封使用过的化妆品、内衣裤、名贵珠宝、名贵手表、高档裘皮、裁剪改型过的服装以及标明是(特价商品)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原因的除外)等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的,不予退换。
第十一条 有明显使用痕迹的商品不予退换;原包装遗失,配件不全或者损坏的商 品不予退换,本公司出售的清仓降价商品。
第十二条 退换商品遇调价情况做如下处理:在15日以内,如遇涨价、降价情况,应按原购物价格退款;超过15日,如遇降价,按降价后价格退换,如遇涨价,按原价格退换。
第十三条 因消费者使用、洗涤、保养不当而导致出现的问题的商品,不予退换货。 第十四条 单价在2000元以上商品售出后,无质量问题(质量问题需有质量检测报告),不予退货。
第十五条 因物价标签误导消费,引起消费者投诉的,应予以退换货,并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在退换货过程中,由于有关人员服务态度不当,而导致工作人员被顾客投诉到有关行政部门而被媒体曝光的,给予相关责任人200元—1000元处罚。
第十七条 凡需退换的商品数必须经主管鉴定后,无质量问题才能退/换货。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和供应商双方共同遵守,投诉中心以“商品退换处理单”的形式进行退换货的最终裁决。对于裁决结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任何理由推诿和拒绝,必须在接到“处理单”后无条件地遵照执行。
㈡ 客户的退换货要求,资深人员帮忙出出说服客户的主意,有语句范例更好
首先,你要跟公司沟通好,看是否真的不愿意这样操作;实在是不愿意,你就跟公司协商,能不能改成其他客户如果有这个型号需求的,先把这个客户的库存划过去,然后不够的再从公司库存中调货,如果公司同意了,你就开始跟客户沟通。
先告诉客户我们公司没有这样的先例的,但是我这边尽量跟公司申请了,其他客户由需求这个型号的,先把你的库存调回,你再更换其他的产品。
㈢ 《部分商品退换货责任规定》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1995年8月25日国空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发布)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目录 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才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 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 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 妥善处理消费者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承担修理工服务业务;
(二) 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帮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 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 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码率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 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明确三包方式 。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时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 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推倒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 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时间。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后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天同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免费为消费者调换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和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按购销合办理。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起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引据免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旧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和盖更换章。
第十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 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 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 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 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 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
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
第十九条
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生产销双方商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设置修理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
第二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等八部委局发布的国标发(1986)177号《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
名称 三包有效期(年) 主要部件名称折旧率(日)备注
整机 主要部件
自行车12车架、变速器 0.05%
彩色电视机13显像管、行输出变压器、高频头、集成电路 0.1%
黑白电视机13显像管、行输出变压器、高频头、集成电路 0.05%
家用录像机 11 磁鼓电机、主导轴电机、加载电机、集成电路 0.1%
摄像机 11 磁鼓电机、主导轴电机、加载电机、带盘电机、镜头、集成电路、磁头 0.1%
收录机 0.5 1 电机、激光头、集成电路、电位器 0.05% 含音响
电子琴 1 无 0.05% 87键(含)以上
家用电冰箱13压缩机、风扇电机、温控器、蒸发阀、过滤器、冷凝器、毛细管 0.05% 含冰柜
洗衣机13电机、定时器、程控器、电容器 0.05%
电风扇13电机、定时器、程控器、 0.05%
微波炉12电机、磁控器、定时器 0.05%
吸尘器13电机 0.05%
家用空调器13压缩机、风扇电机、温控器 0.1%
吸排油烟机 0.5 1 电机 0.05%
燃气热水器 1 1 电子打火部分 0.05%
缝纫机 1 无 0.05%
钟表 1 无 0.05% 50元以上
摩托车 见备注1 发动机 0.2%
1. 三包有效期为1年或行驶里程式6000KM,达到其中一项者。
2. 含残废人三轮摩托车,其他三轮摩托车除外。
㈣ 我们国家法律规定顾客买了东西可以无条件退货吗
我们国家法律有规定网络等平台购物可以在七天内无理由退货,但也有例外的情况。法律没有规定其他途径购物存在无条件退货,除非经营单位与消费者另有约定。具体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下: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批发部与客户间的退换货制度扩展阅读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㈤ 需要个食品(农副产品类)退换货制度
产品退货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产品经营管理,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建立一个产品退货的标准管理制度。
2.范围
2.1用户使用我公司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或用户收货后,检验认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2.2由于运输造成包装破损,无法继续销售的产品。
2.3由于工作失误如:送错货,对方无款等,但未超过有效期或生产日期在一年半以内的产品。
2.4贮存期过长已不符合食用标准及其它原因确需退货者。
3.责任人
品管部负责人、生产部负责人、仓库保管员、相关部门负责人。
4.内容
4.1对于预退货产品(包括外包装破损),应先由业务部门授权人填写产品退货申请表,在此表中定清退货单位、品名、规格、批号、数量、退货原因等(因运输造成包装破损应注明责任司机),然后交于品管部,品管部根据具体情况出具处理意见,退货部门依照处理意见办理。
4.2产品退货,必须经品管部同意,否则仓库保管员应拒绝收货入库。
4.3在未接到品管部准退货的处理意见前,禁止退货,否则根据情况,严厉处罚责任部门。
4.4依照品管部的处理意见,对允许退回的产品,业务部应认真填写“产品退货处理表”,每份表只能填写一个退货单位、同一品名、同一规格的退货产品,不允许在同一份处理表上填写不同退货单位、不同规格的退货产品。
4.5如大量退货品管部须请示总经理,并按总经理意见处理。
4.6产品退货处理表,由业务部开始填写,按顺序传递处理。
4.7待返回产品到达仓库后,由销售、仓库、品管部QA人员对返回产品共同清点,仓库保管员应对品名、规格、数量、批号负责,销售部需对退货
单位的准确性及返回原因负责,QA主要对所接收货物外观质量状况负责。
4.8品管部根据退货原因,对产品质量进行确认,必要时安排取样检验,结合返回产品质量状况做出处理意见。
4.9退货经检验确认产品不合格涉及其批号时,应立即执行成品检验管理制度,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4.10经检验确认退货产品为不合格时,按不合格中间产品管理制度和不合格成品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4.11品管部填写产品退货台账,检查产品退货处理表填写完整后存档备查。
㈥ 12315消协关于退货的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24、25条、第56对退货有明确规定。
第24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25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56条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6)批发部与客户间的退换货制度扩展阅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是:
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波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有不少内容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如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等,但是对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问题,只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做出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规范经营者应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承担何种义务,特别是着重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也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维护作用。
3、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是消费者个人之事,当代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密不可分,结构合理、健康发展的消费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均衡发展。没有消费,也就没有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贯彻消费政策的重要内容,因此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㈦ 超市退换货制度
转载
退换货制度
1.顾客在收到商品三天内,没有投入使用,对所购商品不满意,保证无条件退货或者更换其它商品。但如果该商品受有关授权许可协议约束,将按该商品的授权许可协议规定条款办理。
2.顾客签收日期超过三天的商品,如果商品质量符合说明书(包括网页上说明)和厂商质量保证的要求,不能进行免费退换。
3.顾客在西部网上商城订购的商品,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不能使用的质量问题,符合质量保证要求条款的,可以直接退回或免费更换。
超过商品保修卡说明的保修期限,金泉公司将协助解决质量问题,由此增加的费用由顾客承担。
4.顾客拥有商品用户卡、保修卡中所明确注明的顾客拥有的权利。.凡是要求退换货的商品,必须有金泉公司开具的发票及发货单,所退换的商品必须外包装、配件及使用说明书、保修卡齐全。
6.如果金泉公司没有按照顾客的要求及时送货,或者在送货时因送货员问题引起顾客有不满,顾客有权拒收。
7.在下列任一情况下,顾客不能享受免费退换货:
产品曾受到:非正常使用、非正常条件下存储、暴露在潮湿环境中、暴露在温度过高或过低温度中、未经授权的修理、误用、疏忽、滥用、事故、改动、不正确的安装、不可抗力、食物或液体溅落、产品的正常磨损等。
因客户使用不当、保管不善等客户自身原因而造成商品不能正常使用的,责任由客户承担。
金泉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得到顾客关于金泉公司商品缺点或者不足的通知。
发票丢失、涂改或损坏。
产品并非由金泉公司提供。
明显的人为损坏。
所有有关商品的使用、维修及维修服务地点,请客户参阅商品使用说明及维修说明。
8. 任何关于商业性或某种特定用途的适用性,隐含退换条款,都仅限于下面列出的情况下,对偶然发生的或随之而来的损坏或预计得到的利益或利润以及其它方面的损失或损害,由于使用或无法使用产品导致的工作停止或相关的损失和损坏等情况不负法律责任。
莲山课件 原文地址:http://www.5ykj.com/Article/cygwgzzd/34659.htm
㈧ 关于退货问题消协怎么规定的
一、关于退货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否则要有双方的合同或约定。
二、在实体店购物时,只有出现质量问题时,才可以七天内退货,假如是通过网络、电视、电话购买的,才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
(8)批发部与客户间的退换货制度扩展阅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㈨ 如何制定退换货制度
一、退换货时间:三天!
二、不退换商品:食品、已拆封的内衣、沐浴用品、车床、 礼盒、纸尿裤、掉牌已剪(或已穿过的)外套
三、退换货原则:产品质量问题,无条件退换;非质量问题,在包装不损坏,无污脏、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前提下,三天内可以调换相同金额别的产品。
四、促销品和处理品非质量问题不退换!
五、所有的退换货都必须凭本店的购物小票,不然本店有权不受理!
六、玩具、书籍、礼盒 、鞋子,购物时请查看产品包装及产品,确保包装及产品无质量问题时再离开!本店宣注意事项: 一、退换货制度应该贴在收银台上面或边上,让客户能明显清楚的看到!
二、文字可以用不干胶或直接贴在墙上或先贴在泡沫板上然后悬挂起来!
三、一般使用蓝颜色的隶书文字!特别需声明的就用红颜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