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谁知道河北省清河县的招商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在清河投资新建工业、农业、服务业及其它类项目的,在享受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 建立县经济发展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由两部分组成:①县财政专款;②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项目投产后,企业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县留成部分。奖励基金用于符合本规定各条款项目的奖励。
第二章 工业项目奖励
第三条 投资工业项目,协议约定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含)以上,三年内平均纳税贡献率达到5万元/亩的,享受以下奖励:
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含)——1亿元以下的新建项目,分别给予征地费用等额(交省厅部分除外)50%、70%的奖励。
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3亿元以下的新建项目,给予征地费用等额(交省厅部分除外)的奖励。
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以上的新建项目、高新技术项目、高税收(税收贡献率20万元/亩/年以上)项目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四条 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新建项目,自签订项目建设协议起三年内;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自签订项目建设协议起四年内,纳税贡献率达到10万元/亩/年(含)以上的,第一年给予企业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等额奖励,第二年减半奖励;纳税贡献率达到15万元/亩/年(含)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二年分别给予企业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等额奖励,第三年至第四年减半奖励;纳税贡献率达到20万元/亩/年(含)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分别给予企业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等额奖励,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奖励。
第五条 对一年内投产达效且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的新建项目,或经扩建、技术改造新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达到500万元的,投产后第一个会计年度(下同)纳税达到1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所缴税款10%奖励(扩建、技改项目的纳税奖励应剔除企业前三年年纳税总额平均值和本年度全县税收平均增长比例后,再给予计奖,下同)。达到2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5%;连续三年达到的,第二年给予企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等额奖励,第三年减半奖励。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连续五年达到的,第二年至第三年分别给予企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等额奖励,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奖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年纳税达到1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所缴纳营业税10%的奖励;达到2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所缴纳营业税15%的奖励;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所缴纳营业税20%的奖励。
第六条 以上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经初步审定后,除市级及以上规定必须收取的规费按最低限征收外,其余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第七条 以上项目经考核,建设期内未达到投资强度100万元/亩、正式投产后三年内平均纳税贡献率5万元/亩/年,政府收回该项目的全部奖励。
第三章 农业、服务业及其它类项目奖励
第八条 对投资现代农业、创汇农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注册资本达300万元(含)以上,两年内建成的,建成后第一年至第三年分别给予企业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等额奖励,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奖励。
第九条 新上旅游业、娱乐业、物业管理等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含)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分别给予企业所缴纳营业税县留成部分等额20%、40%、60%的奖励。
新上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以上专业批发市场项目,自营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分别给予企业所缴纳营业税县留成部分等额40%奖励。
新上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的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项目、仓储类物流项目、专业物流服务类项目、从事货物运输的专业运输项目,第一年、第二年,年纳税达到6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所缴纳营业税县留成部分等额30%、40%、50%的奖励。
新上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自营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分别给予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等额40%奖励。
第十条 新上县外社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教育、文体、养老等社会公益项目,参照清政〔2009〕6号《清河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进行奖励;年终纳入项目考核。
第十一条 企业经省级及以上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且在认定有效期限内,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分别给予企业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量县留成部分等额奖励;经国家科技部门认定的,在以上奖励的基础上,第四年至第六年再分别给予增量县留成部分50%奖励。
第十二条 对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农业、服务业及其它类项目,可参照第二章规定执行。第二章、第三章优惠政策不同时享受。
第四章 单位、个人奖励
第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委、县政府授予“清河创业功勋”金质勋章,并可推荐两名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标准优先到事业单位工作。
项目自建设之日起一年内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5亿元(含)以上(经考核验收后,下同),或三年累计新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2.5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年纳税2000万元(含)以上、集团年纳税3000万元(含)以上(地税比例不低于纳税总额的20%,下同)且年增幅在20%以上的企业(集团)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委、县政府授予“清河创业功臣”金质奖章,并可推荐一名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标准优先到事业单位工作。
项目自建设之日起一年内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8000万元(含)以上,或三年累计新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年纳税2000万元(含)以上、集团年纳税3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集团)法定代表人;
年纳税1000万元(含)以上、集团年纳税2000万元(含)以上且年增幅在20%以上,或三年累计纳税2000万元(含)以上、集团累计纳税5000万元(含)以上,且年增幅在20%以上的企业(集团)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委、县政府授予“清河明星企业家”荣誉奖牌。
项目自建设之日起一年内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4000万元(含)以上,或三年累计新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年纳税500万元(含)以上,或三年累计纳税1000万元 (含)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委、县政府授予“清河优秀企业家”荣誉奖牌。
项目自建设之日起一年内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或三年累计新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年纳税200万元(含)以上,或三年累计纳税4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以上荣誉获得者所在企业均列为“全县重点保护企业”,予以挂牌保护。
第十八条 对项目引荐人和服务团队实行奖励,由县财政列支。对县外来清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独资企业或引进外资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额6‰奖励引荐人(3‰)和服务团队(3‰)。该奖金按项目进度分批次进行奖励。
对于引进县外社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社会公益项目,对引荐人和服务团队按6‰奖励。
对为公益性事业、企业争取到上级无偿资金的县直单位,给予资金到位额不超过3%的工作经费奖励。
第十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由县财政列支:①运作成为上市公司的;②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的;③荣获中国名牌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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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县纳鑫贸易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30534308485104T,企业法人宋宝,目前企业处于注销状态。
清河县纳鑫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绒毛制品、皮毛制品、床上用品、服装服饰、日化用品、汽车配件、箱包鞋帽、文体用品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河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8464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146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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