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製造商、生產廠家、經銷商、代理商、供應商的區別是什麼
製造商=生產廠家
經銷商:經銷商是指,拿著錢,從企業進貨,他們買貨不是自己用,而是轉手賣出去,對於他們只是經過手,再銷售而已,他們關注的利差,而不是實際的價格
代理商:代企業打理生意,不是買斷企業的產品,而是廠家給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他們不是自己用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
2. 經銷商與廠家關系
實戰派品牌營銷策劃專家郭漢堯郭漢堯支招:經銷商與廠家關系?
最具價值的經銷商訂貨會培訓專家、成長型企業品牌運營管理專家郭漢堯老師指出:
廠家和商家的關系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呈現不斷發展與轉變的態勢,最早的時候是交易型,產品由廠家開發生產,交給經銷商,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商家銷售到哪裡,已經跟廠家沒有關系了。第二個發展階段,此時廠商開始合作了,限定商家在某個區域獨家代理。發展到今天是第三個階段,廠商形成一個戰略聯盟關系,商家是廠家在某個省的分公司,廠家將該省市場劃歸該商家,該地區的所有的專賣店由商家來進行拓展。廠家給與商家諸多智力支持,扶持商家開發當地市場。隨著市場的發展,廠商之間關系呈不斷聯系緊密,加強合作的趨勢。至此,不難發現,戰略聯盟關系才是我們廠商之間一個正常的關系,是可以賺取更多利益的和諧關系。
廠家和商家的關系,就是圍繞利益基礎的朋友關系,那麼沒有利益就沒有朋友,有了利益這個朋友才能夠加固。所以說戰略聯盟型是合作雙方雙贏的關系,所謂一損俱損,一榮俱榮。
3. 生產商如何處理與代理商的關系
第一,充分保障經銷商的利潤空間。利潤是利益的根本,要保障經銷商的利潤空間,廠商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 手:首先,通過季度獎勵、年終獎勵等政策,既可以調動經銷商的銷售積極性,又可以為經銷商帶來額外的利潤,但要注意採取相應的配套措施,以防止經銷商片面追求獎勵而大量積壓貨物;其次,通過提供合理的產品組合建議,增加經銷商的利潤空間,這樣做同時也可以避免經銷商代理競品給廠商帶來的不利影響。
第二,採取有效激勵措施,充分調動經銷商積極性。傳統的返點、折讓、賬期等方式,一方面會減少廠商利潤或增加廠商風險,另一方面也易導致經銷商為完成指標而大量積貨,造成不利影響,而通過間接激勵方式滿足廠商利潤之外的其他需求,往往會起到更好的效果。首先,廠商可以定期召開經銷商大會,經常走訪經銷商,通過溝通,了解經銷商需求並幫助解決
第三,通過有效的溝通和協調管理,減少沖突。首先,經銷商之間存在的竄貨等水平沖突,要求廠商制定統一的價格和促銷活動,平衡各地區差異;其次,對於廠商與經銷商之間存在的回款等方面的垂直沖突,廠商可以針對回款時間給予不同的扣點,激勵經銷商及早回款;最後,廠商還可以通過控制經銷商數量的方式,有效避免經銷商之間的沖突。
第四,管理好經銷商的下線客戶,有助於經銷商管理。關注經銷商的下線客戶,可以幫助廠商從微觀上找到銷量增減的原因和產品與市場的結合度,從而有針對性地為經銷商提供營銷建議。
總之,經銷商作為企業與市場連接的中介,在價值實現過程中不可或缺,廠商除了加強自身管理外,還必須關注並盡量滿足經銷商的需求,這樣才有可能實現廠商與經銷商的共贏。
4. 生產商與經銷商的關系是什麼,它們分別擔當什麼角色,
生產商與經銷商的關系
和前鋒與後衛是一樣的。
生產商負責生產產品。經銷商負責銷售。
5. 請問生產商和經銷商的區別在哪具體點,要怎樣判斷一個廠家或公司
生產商一般有自己的廠房生產線,這類企業有的只生產然後通過招商在全國建立經銷商,由經銷商通過自己的終端網路來銷售,有的生產的同時自己直接建立各地分公司或銷售隊伍進行全國銷售;
經銷商一般採用代理廠家產品,利用自己網路銷售產品;
如果是產品可以從產品盒子上直接看到生產廠家,那個一定是生產商;有的上面會寫經銷商,那就是經銷商了;
一般從產品或服務的宣傳資料上可以看到這方面加以區分。希望對你有幫助
6. 供應商和經銷商之間到底是一種怎樣的關系呢
以前上學的讀物理的時候會學到一種力學現象叫做作用力和反作用力,在讀經濟學的時候會有一種叫做供應和需求的關系,我有時候會覺得很好奇,先人其實早已掌握了這種事物發展和運行的規律,而我們在現實生活中也都無時無刻的在遵循著這樣一種奇妙而不能解釋的規律。 其實不管是人與人、還是事物與事物、亦或是人與事物、都無時無刻的在相互依存著,那麼經商也是一樣的道理。 供應商供的產品要符合大眾的口味,其實間接的就要符合經銷商的口味,你只有擁有一個強大的合作夥伴和一個可預見的突破口,你的產品才有可能會映入大眾的眼簾。 所有的人都說商家是地主,在不斷地榨取消費者的心血。一開始的時候我也會有這樣想法,不過後來等到自己從業了,才知道商家之所以會讓消費者心甘情願的被榨取,原因就是你滿足了他們的某種需求,這種需求有可能是食物,服裝,這些基本的物質需求,也有可能是比如書籍,文化藝術類的精神需求等。 有時候我甚至還會崇拜於某些商家,因為他們想民之所想,供民之所需。他們往往會把消費者拉進他們所設想的道上來,我又在想當那些個消費者踏上了那條商家為你鋪好的道上時,是不是意味著你就被誘惑了,亦或是你在漸漸的變得慵懶。 因為有人為我們鋪好了那條好似無底洞的需求路,而你也就心甘情願把自己託付給商家,這在一定意義上講好像是一種僱傭的關系,就好比我花錢你辦事。 至於有個別的商家想講求創新,這也是沒可能的,他們並不是供消費者之所需,而是引導消費者去需,這要有一定的創造力和實干能力才得以可以實現的。這樣做的成功幾率只有兩種很極端的結果,要麼就是繁榮開來,要麼就是一蹶不振。 也許只有在原有的基礎上講求創新才可能會有轉變的跡象。 止筆到此,關於這個問題我相信大家都有自己的一些看法,這上面純屬我個人觀點。
7. 生產商、分裝商和出品商,代理商、經銷商這些概念的區別
主要有以下區別,如:定義的不同、工作性質的不同、對產品的擁有權利不同,以下進行詳述:
一、它們的定義是有所不同的
1、生產商:它以原料或零組件(自製或外購),經過較為自動化的機器設備及生產工序,製成一系列的日常消費用品。還可以從事營銷及商品流通或進出口的功能。
2、分裝商:是企業對整包計重商品和整箱計件商品,預先按一定數量分裝和開箱拆零出售的准備工作。
3、出品商:該產品的相關權利屬於該公司所有,該產品是由此公司開發設計,按自己公司的意原所出的產品,但不一定會自己生產該產品。
4、代理商:受企業的委託,在一定的區域和處所內,在一定的代理許可權下,以企業的名義代替企業行使經濟行為(包括銷售商品及其他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企業。
5、經銷商:在某一區域和領域只擁有銷售或服務的單位或個人。
二、它們的工作性質是有所不同的
1、生產商:對商品的整個製作及流通的環節進行管理和控制。
2、分裝商:主要是是對整包商品進行分裝、拆零後,再進入下一道工序,如出售、或轉序。
3、出品商:對商品的設計開發、或商品創意原創、但不一定會自己生產該產品。
4、代理商:代理商必須以企業的名義進行活動。
5、經銷商:對商品進行銷售或服務,從而來獲得經營利潤。
三、它們對產品的擁有權是有所不同的
1、生產商:對商品的管理和流通是擁有絕對的控制權。
2、分裝商:對商品的管理和流通是沒有權利的,僅僅只是執行任務的權利。如拆分。
3、出品商:該產品的相關權利屬於該公司所有,如設計。
4、代理商:它只能是以企業的名義代替企業行使經濟行為(包括銷售商品及其他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企業。
5、經銷商:它只是擁有產品的銷售和對產品的服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