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醫葯公司可以批發中成葯給個人嗎
醫葯公司葯品只供應給醫葯企業。
B. 個人批發葯品需要些什麼證件
根據《葯品管理法》規定做葯品批發,必須獲得「葯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GSP」認證證書。才可以做葯品批發。
要獲得以上3個證件,必須要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和人員。這些是申辦條件。這些也都是前期的籌備工作。這比較復雜,不是一句兩句話,就能說明的。你可以在網上搜索:葯品批發企業必備的條件(設施、設備和人員)。
還有就是申辦程序:開辦葯品經營企業(葯品批發),首先;申辦人應當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葯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省級葯監局在3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的審批,申辦人籌建完成後應該向原審批部門申請驗收,原審批部門在30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符合條件的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申辦人憑《葯品經營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憑上述兩證到衛生行政部門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
新開辦葯品批發企業,應當自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向發給其《葯品經營許可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認證。葯品批發企業直接將申請送到省局,省級葯監局應當自收到申請3個月內,組織對申請認證的葯品批發企業進行《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認證,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
沒有獲得以上證書,經營葯品是非法的。都完成以後,這樣你才可以正常經營葯品。
C. 個人可以批發葯品嗎我自己服用
是的你直接去找廠商的話他們一般不會賣給你,不過你找廠商下面的醫葯公司,可以拿到醫葯公司批發給葯店的價格。
D. 葯品批發經營企業應將葯品銷售給什麼企業
同樣的葯品批發企業,零售葯店,醫療機構(醫院、診所、衛生院)。原料葯還有可能銷售給生產企業
E. 個人在正規醫葯批發公司批發了葯品自用,葯監局以不允許個人在批發公司購葯為由罰款,有什麼依據
能補充下,具體一點是什麼地方的么,你說的批發公司是指制葯企業附屬的批發公司還是指獨立的商業公司?如果是制葯企業的話應該沒問題的,但是獨立商業的話貌似是GSP規定不能賣給個人。。。
F. 私人如何購買批發價格的葯品
你可以到當地的大型醫葯公司去問問,看有你所要的腹膜透析液沒有,如果有你找醫葯公司的人或者朋友以一個客戶單位買。我想你想要的葯也許醫葯公司也沒有。因為醫院把這個葯壟斷了。醫院要賺黑心錢。你還是去試試看。
G. 個人掛靠醫葯公司代理葯品銷售是否合法
你不是做葯的啊 問這么幼稚的問題
做葯不是那麼簡單的道理
你有手續嗎?葯品手續很多的! 營業執照 生產許可證 GMP
H. 法律對私自倒賣葯品如何處理的
據葯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個人賣葯品是違法行為。輕者罰款,嚴重者將涉嫌犯罪。
1、我國實行的是專營許可證制度、倉儲設施以及衛生環境,且必須是執業葯師。葯品零售企業應備有的國家基本葯物品種數量由各省質量管理負責人依據《葯品管理法》,依法從事葯品批發;
2、甲類非處方葯的葯品零售企業、銷售以及經營和質量控制的全過程,從其規定、分檢。
並具有可以實現接受當地(食品)葯品監管部門(機構)監管的條件,應當按照《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配備業務人員,應符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
3、在超市等其他商業企業內設立零售葯店的,並符合以下設置標准、預防性生物製品另有規定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就其個人而言、直轄市葯品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符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葯品經營各環節的要求。
4、根據《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第六條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
(8)醫葯批發公司銷售藥品給私人擴展閱讀:
2011年年底,程某見有人低價收葯,高價賣出,可以賺取可觀的差價,便也萌生了干這行的念頭。2012年12月,在沒有葯品銷售許可證的情況下,他開始在合肥某菜市場掛牌「收葯」。
期間,每當收來的葯品積攢到一定數量後,他便會將這些低價收來的葯,高價轉賣給他人。據了解,從2012年12月~2013年9月,他先後3次將從市民手中收來的處方葯賣給他人,共計獲利5萬多元。
今年9月10日,陳某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警方抓獲。據他交代,由於妻子患病10多年,每年需要花費大量醫葯費,他便通過這一方式賺點錢。昨日,記者獲悉,犯罪嫌疑人程某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移送合肥廬陽區檢察院提請逮捕。
I. 私人想從廠家批發葯品回來需要什麼條件~
私人是不能直接到葯廠批發到葯品的,必須是葯品經營單位才可以直接從葯廠拿貨因為 這個是葯品管理法不允許的。
葯品監督管理是指葯品監督管理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葯品的研製、生產、流通和使用環節進行管理的過程。
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1年2月28日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首次明確了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執法主體地位。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是國務院綜合監督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葯品監管的直屬機構, 負責對葯品的研究、生產、流通、使用進行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負責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開展對重大事故查處;
負責保健食品的審批。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有關部門起草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組織有關部門制定食品 、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政策、工作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職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承擔的食品、保健食品 、化妝品安全監督工作。
(三)依法組織開展對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處;根據國務院授權,組織協調開展全國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的專項執法監督活動;組織協調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