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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葯批發公司要求注冊幾個執業葯師

發布時間:2021-05-30 18:39:49

㈠ 葯品批發企業需要配備多少執業葯師

這個需要看葯品批發企業的規模,一般情況下,對葯品批發企業的執業葯師,以及負責人的要求有如下:

1、企業負責人:大學專科以上學歷者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經過基本的葯學專業知識培訓,熟悉有關葯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本規范。

2、企業質量負責人: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執業葯師資格和3年以上葯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歷,在質量管理工作中具備正確判斷和保障實施的能力。

3、企業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執業葯師資格和3年以上葯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歷,能獨立解決經營過程中的質量問題。

4、質量管理工作人員:葯學中專或者醫學、生物、化學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葯學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5、驗收、養護工作人員:葯學或者醫學、生物、化學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葯學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6、中葯材、中葯飲片驗收工作人員:中葯學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中葯學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7、中葯材、中葯飲片養護工作人員:中葯學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中葯學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8、中葯材、中葯飲片直接收購地產中葯材驗收人員:中葯學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9、經營疫苗企業負責疫苗質量管理和驗收工作人員:應當的配備2名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專門負責疫苗質量管理和驗收工作,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預防醫學、葯學、微生物學或者醫學等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並有3年以上從事以免管理或者技術工作經歷。

10、采購者:葯學或者醫學、生物、化學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從事銷售、儲存等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㈡ 2016年醫葯批發零售店需要幾個執業葯師

對於零售葯店來說,各地情況不盡相同,有些地方規定在縣城及以上的城區零售葯店,必須配置2名執業葯師充當駐店葯師,而縣城以下的零售葯店只需要一名執業葯師,另外一名駐店葯師可由其他相關資格人員擔任,所以此問題需要按照當地的相關制度執行和辦理。
而對於批發企業來說,GSP已經明確規定了企業的質量負責人和質量管理機構負責人均必須由執業葯師資格人員擔任,也就是需要2名具有執業葯師資格的人員,這個是全國統一的標准。

㈢ 成立一個醫葯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十四條 開辦葯品批發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開辦葯品零售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無《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葯品。

《葯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范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開辦葯品經營企業,除依據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眾購葯的原則。

第十五條 開辦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三)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3)醫葯批發公司要求注冊幾個執業葯師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二十九條 研製新葯,必須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如實報送研製方法、質量指標、葯理及毒理試驗結果等有關資料和樣品,經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臨床試驗。葯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共同制定。

完成臨床試驗並通過審批的新葯,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發給新葯證書。

第三十條 葯物的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和臨床試驗機構必須分別執行葯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葯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

葯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葯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由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第三十一條 生產新葯或者已有國家標準的葯品的,須經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批准文號;但是,生產沒有實施批准文號管理的中葯材和中葯飲片除外。實施批准文號管理的中葯材、中葯飲片品種目錄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中醫葯管理部門制定。

葯品生產企業在取得葯品批准文號後,方可生產該葯品。

㈣ 葯品零售連鎖公司需要注冊幾名執業葯師

開辦葯品零售企業行政審批事項須知 一、審批內容 批准新開辦 或移地生建葯品零售企業,發放《葯品經營許可證》。
二、申請開辦條件 1、凡符合有關工商管理和葯品管理法律法規夫定的單位和個人,均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和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零售葯店設置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申請在大連市轄區內新開辦或移地得建葯品零售企業。
2、凡屬個人獨資或以股份合作形式申請開辦葯品零售企業的,其企業負責人應當專職在新辦的葯品零售企業工作;在法律上無不良品行記錄;並且要通過市葯品監督管理局組織的統一考試。
葯品零售企業的負責人應當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或者高中以上學歷(鄉鎮村區域內具有初中以上學歷)和3年以上從事醫、葯方面的工作經歷。
3、葯房必須配備葯學技術人員;屬大連市內四區、先導區及市縣城區區域內經營處方葯、甲類非處方葯的葯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執業葯師(從業葯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
經營乙類非處方葯的,應當配備經過市葯品監督管理局組織考核合格的業務人員。
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必須為本企業在職職工,不得兼任。
4、堅持合理布局,方便購葯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營業場所使用面積標准:大連市內四區、先導區及區市縣城區區域內不得少於80平方米;鄉鎮村區域內不得少於平方米。
倉庫使用面積標准:要與經營規模相適應,不得少於20平方米。
... 農村鄉、鎮政府所在地,不足1萬人口的可設1至2家,每增加1萬人口可增設1家,如系通過GSP認證的葯品零售連鎖企業新開辦門店,可再增加1;其他可設1家葯品零售企業。
通過GSP認證的葯品零售連鎖企業新開辦門店,應與其他已經通過GSP認證的葯品零售連鎖企業的門店距離150米以上。
大型超市(指營業場所使用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和農村大型集貿市場內可以設置1至2家葯品零售企業。
三、遞交申請應同時提交的材料和證件(材料1) 1、開辦或移地重建申請; 2、可行性研究報告; 3、申辦者身份證、下崗證、失業證、退休證、學歷證明;在法律上無不良品行記錄的證明(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街道辦事處開具)。
4、葯房位置圖(150米以內)和內部布局圖(標明經營面積和倉庫面積)。
5、執業葯師(從業葯師)及其他葯學技術人員資格證書、用人協議和相關公證材料。
6.工商行政部門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四、申請驗收條件 (一)有符合GSP要求的管理制度。
(二)處方葯品與非處方葯品應當分區(櫃)管理和擺放,並懸掛明顯的標志牌和警示(忠告)語。
(三)有完整的葯品購入質量驗收記錄。
(四)有符合葯品特性要求的常溫、陰涼和冷藏保管設備。
(五)葯學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懸掛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
(六)符合GSP規定的其他要求。
業葯師)或其他葯學技術人員為本企業在職職工並在崗; 五、申請驗收應同時提交的材料和證件(材料2) 1、健康檢查檔案及健康合格證; 2、葯品從業人員專業工崗位培訓合格證; 3、符合GSP要求的管理制度文本; 4、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 5、市葯品監督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㈤ 注冊醫葯公司的條件和流程

注冊醫葯公司的條件是滿足營業執照和《葯品經營許可證》的要求,具體辦理在下面有介紹。

有限責任公司營業執照辦理流程:
一、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二、辦理需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辦理事項、許可權、授權期限。
3、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4、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股東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股東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股東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股東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股東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件復印件;其他股東提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
5、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6、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提交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或其他相關材料。股東會決議由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
7、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提交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或其他相關材料。股東會決議由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
8、住所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有關房屋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屬城鎮房屋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屬城鎮房屋的,還應提交《登記附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
9、《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10、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11、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食品生產項目,提交市質量監督管理局核發《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註:
1、提交的申請書與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2、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由股東簽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託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
3、以上涉及股東簽署的,自然人股東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
4、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依法進行核實。
三、辦理程序
申請——受理——審核——決定
四、辦理期限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領取營業執照。
五、收費
免收費


申領《葯品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一)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無《葯品管理法》第76條、第83條規定的情形;
(三)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一定數量的執業葯師。質量管理負責人具有大學以上學歷,且必須是執業葯師;
(四)具有能夠保證葯品儲存質量要求的、與其經營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常溫庫、陰涼庫、冷庫。倉庫中具有適合葯品儲存的專用貨架和實現葯品入庫、傳送、分檢、上架、出庫現代物流系統的裝置和設備;
(五)具有獨立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能覆蓋企業內葯品的購進、儲存、銷售以及經營和質量控制的全過程;能全面記錄企業經營管理及實施《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葯品經營各環節的要求,並具有可以實現接受當地(食品)葯品監管部門(機構)監管的條件;
(六)具有符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葯品營業場所及輔助、辦公用房以及倉庫管理、倉庫內葯品質量安全保障和進出庫、在庫儲存與養護方面的條件。 國家對經營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預防性生物製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開辦葯品批發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葯品經營許可證》:
(一)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籌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學歷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2.執業葯師執業證書原件、復印件;
3.擬經營葯品的范圍;
4.擬設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周邊衛生環境等情況。

㈥ 請問北京市葯品批發企業至少需配備幾名執業葯師質量負責人和質量管理機構負責人可以兼任嗎

根據2015年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CFDA2015年第13號令)》(簡稱GSP)規定,批發企業至少配備2名執業葯師:企業質量負責人及質量管理機構負責人(GSP第20條及第21條)。
按照GSP第23條規定:從事質量管理、驗收工作的人員應當在職在崗,不得兼職其他業務工作。一般地,質量管理崗位是不得兼任。如果有特殊情況,可以在省、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進行咨詢。比如廣東省規定葯品生產企業的質量受權人和質量負責人必須兼任。
各省市或許情況不一,但質量負責人和質量管理機構負責人都是需要去備案的,如果備案同一個人他們應該會告訴你是否可行。

㈦ 現在開葯店是不是要2個執業葯師

為保證葯品質量和公眾用葯安全,將加強對葯品零售企業的監督管理。
根據日前印發的《加強葯品零售企業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要求,今後新開葯店必須配備兩名執業葯師,該規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據規定,今後擬申請開辦葯品零售連鎖企業須在已具有10家(含)以上零售葯店的基礎上申報,且葯品零售連鎖企業及其門店應為同一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及質量管理人員按葯品批發企業標准配備。
連鎖總部應有相應的經營、辦公場所,並設置常溫庫、陰涼庫、冷庫,總面積不得少於500平方米。
連鎖企業總部應有獨立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對葯品的采購、銷售等進行全覆蓋自動關聯控制。
擬申請開辦單體葯店和連鎖門店應配備兩名執業葯師,負責處方審核,指導合理用葯。
執業葯師工作單位應與其《執業葯師注冊證》載明的執業單位一致,且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
經營范圍中有中葯飲片的,應配備執業中葯師。
營業場所同一平面建築面積應不少於100平方米,超市等其它商業企業內設立的經營場所使用面積不少於80平方米,且為三面封閉的獨立區域。
該規定還要求,葯品零售連鎖企業及其門店應統一企業標識、統一質量控制、統一采購配送、統一人員管理、統一財務管理、統一網路計算機管理。門店不得自行采購葯品。葯品零售企業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營櫃台、攤位、發票,不得出租、出借《葯品經營許可證》,為他人提供經營葯品的條件。

㈧ i注冊一個葯品銷售公司須要什麼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十五條 開辦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三)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 葯品經營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經營葯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葯品經營企業是否符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認證;對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

《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具體實施辦法、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 葯品經營企業購進葯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葯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

第十八條 葯品經營企業購銷葯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購銷記錄必須註明葯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購(銷)貨單位、購(銷)貨數量、購銷價格、購(銷)貨日期及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葯品經營企業銷售葯品必須准確無誤,並正確說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調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葯品經營企業銷售中葯材,必須標明產地。

(8)醫葯批發公司要求注冊幾個執業葯師擴展閱讀:

根據《葯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葯品生產企業、葯品批發企業銷售葯品時,應當開具標明供貨單位名稱、葯品名稱、生產廠商、批號、數量、價格等內容的銷售憑證。

葯品零售企業銷售葯品時,應當開具標明葯品名稱、生產廠商、數量、價格、批號等內容的銷售憑證。

第十二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采購葯品時,應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索取、查驗、留存供貨企業有關證件、資料,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索取、留存銷售憑證。

葯品生產、經營企業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留存的資料和銷售憑證,應當保存至超過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第十三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葯品行為的,不得為其提供葯品。

第十四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為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經營葯品提供場所,或者資質證明文件,或者票據等便利條件。

第十五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以展示會、博覽會、交易會、訂貨會、產品宣傳會等方式現貨銷售葯品。

第十六條葯品經營企業不得購進和銷售醫療機構配製的制劑。

第十七條未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葯品經營企業不得改變經營方式。

葯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葯品經營許可證》許可的經營范圍經營葯品。

第十八條葯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葯。

經營處方葯和甲類非處方葯的葯品零售企業,執業葯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並停止銷售處方葯和甲類非處方葯。

第十九條葯品說明書要求低溫、冷藏儲存的葯品,葯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低溫、冷藏設施設備運輸和儲存。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應當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葯品,並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以搭售、買葯品贈葯品、買商品贈葯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葯或者甲類非處方葯。

第二十一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採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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