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醫葯公司可以跨地區銷售葯品嗎
按照《葯品管理法》規定,具備《葯品經營許可證》的葯品批發企業,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范圍內從事葯品批發經營,因此,醫葯公司跨地區銷售葯品在法律上是不存在問題的。
但是,許多葯品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在全國范圍內是分片(區)銷售的,每一片(區)指定某一家批發企業代理,代理銷售的企業只能在供應商指定的區域(即代理區域)銷售,不能跨地區銷售(行業內稱「串貨」),否則供貨商是要處罰代理商的。
Ⅱ 葯品生產企業可以批發給葯品批發企業嗎
這2者本身就是上下游的關系, 你是不是問反了? 批發企業也可以給生產企業批發原料葯的
Ⅲ 個人在正規醫葯批發公司批發了葯品自用,葯監局以不允許個人在批發公司購葯為由罰款,有什麼依據
能補充下,具體一點是什麼地方的么,你說的批發公司是指制葯企業附屬的批發公司還是指獨立的商業公司?如果是制葯企業的話應該沒問題的,但是獨立商業的話貌似是GSP規定不能賣給個人。。。
Ⅳ 葯品批發企業可以從事葯品零售嗎
不能.
因為批發企業的葯品經營許可證上的經營方式是批發.
除非再辦一個葯品零售的許可證.
Ⅳ 醫葯企業可以同時做批發和零售嗎
可以啊
零售主要對個人,就是像葯店的性質;
批發主要就是對醫療醫院、診所之類的;
Ⅵ 葯業公司批發葯品加多少錢國家有沒有規定
當然是有監管的,不然物價都亂套了。
Ⅶ 醫葯公司可以批發中成葯給個人嗎
醫葯公司葯品只供應給醫葯企業。
Ⅷ 為什麼葯品批發企業不許零售葯品,零售企業不許批發葯品
這是根據對葯品批發企業和零售企業依法進行經營許可的條件決定的。
葯品批發企業是將葯品銷售給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的葯品經營企業,批發企業的經營特點在於購銷葯品的數量大、儲存規模大、銷售去向可實施有效追蹤,而且其銷售客戶均依法應當建有相應的質量保證體系,配備專業的技術人員,能夠對葯品質量進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所以GSP規定批發企業的質量控制要點是購銷渠道審核、儲存養護、運輸配送。
葯品零售企業是將葯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葯品經營企業,它的經營特點是購銷數量小、儲存量少、銷售去向不能實施有效追蹤,而且其銷售對象不一定具備葯品安全、合理使用的基本專業知識,消費者很難對葯品質量進行有效鑒別和選擇。所以,GSP規定零售企業的質量控制要點是確保消費者安全、合理用葯,葯店駐店葯師或專業技術人員必須依法承擔起對消費者合理購葯的質量審核、安全用葯的技術指導職責。
由於核發《葯品經營許可證》及實施GSP認證時,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未對批發企業向消費者銷售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等條件進行審核、認定,也未對零售企業進行規模化經營、儲存葯品等條件進行審核、認定,所以,批發企業不得零售葯品,零售企業不得批發葯品。
Ⅸ 個人葯品代理商(營銷自然人)可以靠掛公司直接進行葯品批發嗎
所謂的掛靠就是擦邊球,因為自然人本身沒有資格經營葯品,你只要是掛靠公司,那麼你的一切經營行為都算是公司的。法律責任都是公司來承擔。你和公司只是內部協定。如果一旦出現法律糾紛,那麼,你們的協定可能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因為本身是違法的,法律不保護違法協定。當然,簽合同也有些技巧。但是,國內多數葯品代理商都處於這樣的灰色地帶,民不舉官不究,公司,代理商,主管部門也都是心照不宣的,不出事的情況下問題不大,出事了誰也兜不住。沒事多讀讀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