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經營食用鹽去哪些部門辦理哪些證件
第十四條 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應依法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可證》;經營食鹽轉(代)批發業務,應領取《食鹽轉(代)批發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批發和轉(代)批發業務。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鹽生產、批發經營的企業和承擔食鹽運輸的單位、個人。
第三條 食鹽專營許可證分為以下三類:
1、食鹽生產許可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包括正本和副本)
2、食鹽批發[含轉(代)批發]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
3、食鹽准運證
食鹽專營許可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定製。
第八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登記注冊成立的公司。
2、遵守國家的食鹽法規、法令,按照國家計劃組織生產和銷售。
3、結合行業結構調整需要,具備合理的生產規模。
4、達到《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質量管理技術規范》國家標准要求。
5、食用鹽質量達到GB5461國家標准;調味鹽、強化營養鹽等多品種食鹽達到行業質量標准;其它食鹽品種質量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提請國家鹽行業產品專業檢測機構對產品進行抽樣、檢測,出具當年的檢驗報告。
6、符合食鹽生產合理布局和產銷基本平衡的原則。
7、按規定報送食鹽生產、銷售統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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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前的准備工作及辦理條件:
1、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3、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倉儲設施;
4、符合本地區食鹽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
5、滿足國家食鹽批發企業管理質量等級劃分及技術要求。
申請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經營場所、倉儲設施、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等證明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3、集貿市場(批發市場)主辦單位出具的副食品類商品經營面積的證明文件;
4、食鹽批發(含轉代批發)許可證申請表;
5、食鹽轉代批發委託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食鹽專營辦法
㈡ 個人導賣食用鹽是否犯法
違法,食鹽屬於特許經營,需要許可。
個人未經批准,倒賣食鹽的,屬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運輸途中勾結他人倒賣食鹽的,仍然是一種無證買賣食鹽的行為,從性質上講,更是一種違法行為。
《食鹽專營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條國家對食鹽實行專營管理。本辦法所稱食鹽,是指直接食用和製作食品所用的鹽。
第十條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經營食鹽批發業務,必須依法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可證。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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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日起,鹽業體制改革正式實施,食鹽定點生產可以跨區域經營。
《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改革》第三條第六項規定: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允許生產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並建立銷售渠道,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一體,或者委託有食鹽批發資質的企業代理銷售。
取消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指定范圍銷售的規定,允許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鹽並開展跨區域經營,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省經營,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在本省(區、市)范圍內開展經營。鼓勵鹽業企業依託現有營銷網路,大力發展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開展綜合性商品流通業務。
㈢ 如何監管食鹽批發企業自建物流系統
「通過自建物流系統或與第三方物流企業簽訂配送合同委託其將食鹽配送到商超、銷售網點以及從事食品加工、餐飲服務的單位等食鹽終端用戶」、「通過自建銷售網點直接開展食鹽銷售業務」。
(一)監管銷區直營門店。對持有食鹽批發許可證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省級鹽業公司在銷區自建實體鹽店包括其他直銷形式的銷售網點,開展設立檢查和經營食鹽批發銷售的檢查,監督規范其辦理《營業執照》且為食鹽批發企業直接批發銷售的應稅經營行為。開展事中事後監督檢查時,制止直營門店無《營業執照》經營的自建銷售網點,制止直營門店批發銷售食鹽交貨無銷售票據的行為,制止直營門店委託食鹽終端用戶轉代批發食鹽的違規行為。
(二)抽查原廠發貨銷售。包括開展B2B、B2C銷售的食鹽電子商務,持有食鹽批發許可證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省級鹽業公司直接在企業所在地接收訂單收取定金或價款後,發送至銷區食鹽終端用戶或消費者。需對原廠發貨銷售到銷區終端的食鹽實行事後監督抽查,規范管控配送到點存貨,制止以配送代替銷售、以配送票據代替銷售票據的行為,制止無銷售發票批發銷售食鹽包括憑銷售小票據收鹽款後在合理期間內沒有提供普通或增值稅發票的行為,制止用於食鹽再批發用途的終端銷售。嚴密監視入市食鹽產品質量安全,防止不合格碘鹽流入食鹽零售市場、未加碘食用鹽在專銷點以外流通。
(三)監督派駐廠方代表。對持證企業原廠發貨銷售時,委派在銷區從事聯系食鹽終端用戶訂單、協調地接食鹽配送、轉交票據、催收貨款、處理食鹽批發銷售、配送問題等業務的廠方代表、供銷代表等,檢查其能否出示持有食鹽批發許可證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省級鹽業公司對代表職務的安排文件、介紹信、證明或員工證、工作證,回籠鹽款是否直接匯付食鹽批發企業帳戶,是否有企業交待的鹽產品推銷、配送、結算、票據管理制度、廠方代表守法誠信承諾等供查閱。實施事中事後監督檢查中,發現有廠方代表個人就地直接經營、在銷區產生無照經營食鹽應稅業務等不規范之處,可以責令廠方代表或食鹽批發企業改正。
㈣ 鹽業公司自建分公司是否應提供第三方檢測報告
公司出現分公司師福提於第三方檢查的,必須提取第三方檢測報告,負責的話沒有完成
㈤ 食鹽配送需要什麼手續
《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197號,1996年5月27日)第十八條第一款:「托運或者運輸食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有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核發的食鹽准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