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挪用公款辯論賽
虛假手段掩蓋非法目的,應當以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呂某難脫干係,作用非凡,應以共犯論處。
⑵ 金融擔保
案例一:王某不但要在合同書上簽字還要加印手印,本人認為應附有連帶責任,利息還是先別談了,本金能否要的回來都很難說。再給李某加上一條私放高利貸罪名就不好了~~~
丙公司都不用說當然附有連帶責任~
⑶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某公司的董事、經理____的行為,導致因該行為的所得收入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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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操縱股價的行為,違法所得應予以收繳。情節嚴重的,按《刑法》182條規定定罪量刑。
B屬於利用公司資產獲利,其所獲利益應當收歸公司所有。
C屬於自己交易,非法損害公司利益,謀取個人利益。其所獲收益應當收歸公司所有。
D典型的挪用資金行為。挪用資金的獲利應當收歸公司所有。
⑷ 張某、王某、李某約定共同出資成立一個商貿公司,每人出資10萬元,公司注冊資本30萬元。
虛假注冊的後果由三人承擔。公司注冊資金這是到位,可以維持經營。反之,依法取締
⑸ 擔保法案例分析,幫忙分析一下
1.擔保合同有效。個人保證擔保合同可以是單方的承諾函,從本案例的情況看,正是這種情況,完全符合要求。
2.應該是連帶責任。
3.由於未寫明利息也擔保,故要求利息的話估計難以得到法院支持。對別人借款提供擔保,一般會寫明「本金」還是「本息」的。
⑹ 哪位學法的的大大給幫幫忙
我來幫你理清思路,希望對你辯論有所幫助。
一、《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擔保法》第二條第二款 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根據法條,張某、李某簽訂的房屋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毛某、王某簽訂的保證合同合法有效。
二、「李某與4月10日將3萬元交給張某。李某稱以一處平房擔保還不夠,提出再提供一項擔保。張某於是找到好友王某、毛某,要他們向李某擔保。王某、毛某二人立即寫了一份擔保書:如果張某到期不還款,並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王某、毛某願意承擔還款責任。」
《擔保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
本案中,張某房屋擔保屬於物的擔保,毛某、王某的保證行為屬於人的擔保。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當事人已經對擔保還債有明確約定的,應按照約定執行:即先執行張某房屋,在張某房屋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情況下,毛某、王某才承擔保證責任。此順序是約定順序,也是本法規定的順序之一,不違法。應當按此順序執行,不得顛倒。
三、「8月1日,張某因著急用錢,將其已經設定抵押的平房作價2.5萬元賣給趙某。此事李某尚不知情,趙某也不知道房屋抵押一事。」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擔保法》第四十九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根據以上法律,抵押人張某在抵押權人李某、受讓人趙某不知情的情況下轉讓房屋所有權(該房屋已經經過登記:「應李某要求,張某將其一處平房作擔保,折價人民幣3萬元。雙方於4月8日辦理了抵押登記。」),其行為違反《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同意」和《擔保法》第四十九條「通知」,所以該房屋轉讓行為無效。
(另外,我想說一點題外話:這個案例有些情節不合邏輯的。既然房屋經過登記,在趙某買受該房屋過戶的時候必然會查詢到房屋登記記錄的。在案例中居然說不知情。也不知道他們房屋買賣怎麼進行的。)
房屋買賣無效,張某與買受人趙某因房屋買賣糾紛屬於另外的法律關系,另案處理。在此不述。
房屋買賣無效,李某可以根據與張某的抵押合同,優先實現房屋抵押權;不足部分按照張某與毛某、王某約定,由二人承擔保證責任。
查找法律和打字很費力,但是你向我團隊主動求助,熱心服務是宗旨。你們的辯論其實沒有多少可以辯的,法律本身就是這么規定的,人為設計的案例已經把事實問題交代得比較清楚,只需要找出法律依據即可。
⑺ 民事糾紛案例
1.張某與李某之間的借貸關系,張某與趙李某之間的抵押關系,李某與王某、毛某之間的擔保關系,張某與趙某之間的房屋買賣關系
2.借款合同於1999年4月1日成立,4月10日生效
3.趙某沒有房屋所有權,因為不動產轉移所有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4.償還本金應當予以支持,而利息,在合同沒有約定則無需償還。
5.因有約定,則只承擔還款責任
6.有,一般保證有先訴抗辯權
7.因先就債務人張某提供的房屋抵押擔保進行清償,不夠部分再由王某、毛某承擔保證責任。
⑻ 辯論賽 急需啊!!!法律問題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構成此罪的關鍵在於是否挪用公款私用,或者是否私分公款以及挪用公款所得的利潤等,刑事懲罰的范圍目前還未擴展到挪用公款公用。
但是本案中的張某並沒有把公款挪為私用 而是貸款給許某,至於許某和張某的妻子呂某的經濟關系是不夠成挪用公款罪
⑼ 張某多年來一直從事服裝加工製作生意,2004年12月5日招收了李某在自己家中為自己製作大衣的鈕扣,雙方達成
零件貨品交易屬實就是一個不可否認的買賣關系.雙方就已經形成合同的實際內容.都要履行.
⑽ 該案的代理行為的性質如何認定本案中對某時裝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由誰承擔
本案所涉及的是表見代理的問題,表見代理屬於無權代理的一種,是指因行為人與被代理人有某種事實關系存在,使第三人誤以為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其實施的民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