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求煙花爆竹負責人崗位責任制、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銷售人員崗位責任制、購銷管理制度、存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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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才會有年度性的規定,全國可不是一年一變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製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 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第五條 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六條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責。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七條 國家鼓勵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採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業整體水平的新工藝、新配方和新技術。
第二章 生產安全
第八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產業結構規劃;
(二)基本建設項目經過批准;
(三)選址符合城鄉規劃,並與周邊建築、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四)廠房和倉庫的設計、結構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
(五)生產設備、工藝符合安全標准;
(六)產品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標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八)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九)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十)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在投入生產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並提交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內提出安全審查初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安全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第十一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生產工序和生產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
第十二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生產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對從事葯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葯、築葯、壓葯、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 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國家標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過規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國家標准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並在煙花爆竹包裝物上印製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的保管採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防止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丟失。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丟失的,企業應當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章 經營安全
第十六條 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城市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
第十七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條件;
(二)經營場所與周邊建築、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
(四)有保管員、倉庫守護員;
(五)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六)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櫃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三)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葯、煙火葯和引火線。
第四章 運輸安全
第二十二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經公安部門許可。
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托運人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承運人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質證明;
(二)駕駛員、押運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格證明;
(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
(四)托運人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證明;
(五)煙花爆竹的購銷合同及運輸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六)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和包裝合格證明;
(七)運輸車輛牌號、運輸時間、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
第二十四條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托運人、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
第二十五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二)不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
(三)運輸車輛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不得載人;
(六)運輸車輛限速行駛,途中經停必須有專人看守;
(七)出現危險情況立即採取必要的措施,並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六條 煙花爆竹運達目的地後,收貨人應當在3日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第二十七條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三十一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十二條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三條 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
(二)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三)燃放作業方案;
(四)燃放作業單位、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准規定條件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三十五條 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製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未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的;
(二)生產工序或者生產作業不符合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
(三)僱傭未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危險工序作業的;
(四)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國家標准規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過國家標准規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國家標准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或者未在煙花爆竹的包裝物上印製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第三十八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使用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的企業,丟失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未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的,由公安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丟失的物品予以追繳。
第四十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二)未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
(三)運輸車輛沒有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的;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的;
(六)超過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規定時速行駛的;
(七)運輸車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的;
(八)運達目的地後,未按規定時間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第四十一條 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三條 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經營企業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應當就地封存,並由公安部門組織銷毀、處置。
第四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式樣;《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焰火燃放許可證》,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式樣。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❷ 什麼是煙花爆竹零售單位的直接責任人
只有在有責任的情況下,才會有直接責任、間接責任。
❸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責任書
煙花爆竹經營(批發)單位安全生產責任狀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切實履行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斷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嚴防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本單位特訂立責任狀如下:
一、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確保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障體系,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員和資金投入,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努力實現本質安全。
三、完善並全面貫徹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操作規程,整齊排放,不超量存儲,不在庫房內進行開箱、配貨等違規作業。
四、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活動,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安全檢查,發現隱患立即整改。採取有效措施對大風、雨雪等惡劣性天氣給煙花爆竹經營帶來的不利影響,及時發現和消除隱患。
五、健全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24小時堅守值班,主要負責人24小時開機,確保信息暢通。
六、積極採用先進技術,增加科技投入,安裝監控裝置,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七、嚴格安全教育培訓,組織員工學習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業務知識,做到員工持證上崗。
八、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動,營造濃厚的安全文化氛圍。
九、自覺接受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此責任狀一式四份,企業自存一份,縣市區安監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各存一份,上報市安監局一份。
法定代表人簽字:
單位蓋章
本單位監督電話:
年 月 日
❹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有哪些
在《安全生產法》中,已明確規定了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❺ 煙花爆竹企業主要負責人向安監局述職報告
煙花爆竹企業主要負責人向安監局述職報告 的主要內容:如何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如何抓安全工作的:成立安全科、有分管負責人,加大資金投入和技術改造,加強員工教育培訓,操作規程落實到位,把握原材料質量關,違紀違規人員查處,嚴禁飲酒後和思想上嚴重顧慮的人員從事涉葯作業,縣區安監局的其他規定的執行等等。要突出重點。
❻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什麼
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主要內容及具體要求
1、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煙花爆竹生產企業要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員(按照職工人數1:100的比率,且不少於2名進行配備),配備兼職安全員(按照職工人數5:100的比率進行配備)。
2、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落實下列職責:1.在年初制定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2.每月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確保企業每年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少於20學時,按規定如實告知有關安全生產事項;3.如實記錄培訓時間、內容、人員和考核情況;4.一般從業人員經企業培訓合格後方能上崗;5.建立特種作業管理制度:確定特種作業上崗審批責任人。建立特種作業人員信息台帳,按規定組織特種作業人員參加培(復)訓;6.主要負責人、專(兼)職安全員經專門培訓考核合格;7.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使用新設備前需進行專門培訓。8.企業在每年3月和9月企業將清查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人員姓名、特種作業操作證號、清查需送培人員名單、特種作業持證上崗承諾等資料經主要負責人簽字,加蓋企業公章後報安監站。
3、建立和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內部安全檢查整改)制度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規定:1.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主要負責人、分管(生產、安全)廠長、專職安全員、兼職安全員、(車間、生產線)主任等各層級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范圍、檢查內容、檢查頻次及考核標准;2.建立主要負責人、分管(生產、安全)廠長、專職安全員、兼職安全員、(車間、生產線)主任等各層級內部安全檢查(隱患排查)記錄台賬,並如實記錄;3.主要負責人、分管(生產、安全)廠長、專職安全員、兼職安全員、(車間、生產線)主任等各層級對下一級內部安全檢查(隱患排查)工作進行督查落實、對其檢查記錄台賬進行審查和建立獎懲機制進行考核;4.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的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建立隱患排查整改情況台帳;5、每周向從業人員公開通報企業違章違規及其處理情況。
4、制定企業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規定: 1.年初組織制定和修訂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2.按計劃組織對事故應急預案進行培訓學習和現場演練,使員工了解、掌握有關應急處理措施。
5、建立和落實原材料、葯物(含余廢葯物)管理制度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規定:1.建立或落實黑火葯、亮珠、引火線、易制爆(毒)危險化學品原材料等危險物品管理制度及台賬,做到台賬與實際相符;2.按規定銷毀處置余廢葯物並如實記載。
❼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主要負責人指的是誰
指法人,特定條件下(如:承包經營、分公司、二級機構)是指實際上的主管人員或實際控制人。
❽ 誰是煙花爆竹零售單位的直接負責人,對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是單位的,其法人或負責人是該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人,對該企業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是個體工商戶的,由其經營者負責任。
❾ 什麼是煙花爆竹零售單位的直接負責人,對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大綱(試行)規定: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崗前培訓不少於72學時。
但是煙花爆竹零售參加安全培訓要幾課時,法律法規上沒有明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