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開辦葯品批發企業必須符合什麼條件
開辦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
2.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3.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4.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⑵ GSP認證對葯品批發企業經營場所面積有什麼要求
新開辦葯品批發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開辦葯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准(試行)》。企業倉庫設置應適應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的需要,其中在設區的市中心城區設立批發企業,倉庫建築面積應達到3000平方米以上;在其他縣(縣級市、區)開辦批發企業或批發企業設立的批發分支機構,倉庫建築面積應達到1500平方米以上。其中陰涼庫面積不低於總庫房面積的50%。庫房凈高5米以上(二層以上可為4米以上)。冷庫容積不低於100立方米。
專營中葯材、中葯飲片的倉庫面積應達到1000平方米以上;專營生物製品的倉庫容積應達到200立方米以上。
在設區的市中心城區設立批發企業,營業場所和辦公用房面積不低於300平方米,在縣(縣級市、區)開辦批發企業或批發企業設立的批發分支機構,營業場所和辦公用房面積不低於200平方米。居民住宅(含公寓、別墅)不得作為營業和辦公場所。
⑶ 新版GSP認證對葯品庫房的要求
一、庫區選址及安全要求:
1、選址要求:葯品儲存作業區、輔助作業區、辦公生活區應分開一定距離或有隔離措施,裝卸作業場所應有頂棚。
2、庫房建築要求:倉庫具有適宜葯品分類保管和符合葯品儲存要求的庫房。庫房內牆壁、頂棚和地面光潔、平整、門窗結構嚴密。
3、安全防火要求:庫區應有符合規定要求的消防、安全措施。
4、倉庫有合理的功能分區。倉庫應劃分成待驗庫(區)、合格品庫(區)、發貨庫(區)、不合格品庫(區)、退貨庫(區)等專用場所,經營中葯飲片的還應劃分零貨稱取專庫(區)。各庫區應設立明顯的標志。
二、企業應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倉庫,其面積(建築面積)應達到下列規定要求:
大型企業不低於1500平方米,中型企業不低於1000平方米,小型企業不低於500平方米。
(3)葯品批發公司倉庫設置要求擴展閱讀
庫房應當配備以下設施設備:
1、葯品與地面之間有效隔離的設備;
2、避光、通風、防潮、防蟲、防鼠等設備;
3、有效調控溫濕度及室內外空氣交換的設備;
4、自動監測、記錄庫房溫濕度的設備;
5、符合儲存作業要求的照明設備;
6、用於零貨揀選、拼箱發貨操作及復核的作業區域和設備;
7、包裝物料的存放場所;
8、驗收、發貨、退貨的專用場所;
9、不合格葯品專用存放場所;
10、經營特殊管理的葯品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儲存設施。
企業應當根據葯品的質量特性對葯品進行合理儲存,並符合以下要求:
1、按包裝標示的溫度要求儲存葯品,包裝上沒有標示具體溫度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典》規定的貯藏要求進行儲存;
2、儲存葯品相對濕度為35%—75%;
3、在人工作業的庫房儲存葯品,按質量狀態實行色標管理,合格葯品為綠色,不合格葯品為紅色,待確定葯品為黃色;
4、儲存葯品應當按照要求採取避光、遮光、通風、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
5、搬運和堆碼葯品應當嚴格按照外包裝標示要求規范操作,堆碼高度符合包裝圖示要求,避免損壞葯品包裝;
6、葯品按批號堆碼,不同批號的葯品不得混垛,垛間距不小於5厘米,與庫房內牆、頂、溫度調控設備及管道等設施間距不小於30厘米,與地面間距不小於10厘米;
7、葯品與非葯品、外用葯與其他葯品分開存放,中葯材和中葯飲片分庫存放;
8、特殊管理的葯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儲存;
9、拆除外包裝的零貨葯品應當集中存放;
10、儲存葯品的貨架、托盤等設施設備應當保持清潔,無破損和雜物堆放;
11、未經批準的人員不得進入儲存作業區,儲存作業區內的人員不得有影響葯品質量和安全的行為;
12、葯品儲存作業區內不得存放與儲存管理無關的物品。
⑷ 醫葯批發公司倉庫必須劃哪些區域並且掛標牌
(一)按包裝標示的溫度要求儲存葯品,包裝上沒有標示具體溫度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典》規定的貯藏要求進行儲存;
(二)儲存葯品相對濕度為35%~75%;
(三)在人工作業的庫房儲存葯品,按質量狀態實行色標管理:合格葯品為綠色,不合格葯品為紅色,待確定葯品為黃色;
(四)儲存葯品應當按照要求採取避光、遮光、通風、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
(五)搬運和堆碼葯品應當嚴格按照外包裝標示要求規范操作,堆碼高度符合包裝圖示要求,避免損壞葯品包裝;
(六)葯品按批號堆碼,不同批號的葯品不得混垛,垛間距不小於5厘米,與庫房內牆、頂、溫度調控設備及管道等設施間距不小於30厘米,與地面間距不小於10厘米;
(七)葯品與非葯品、外用葯與其他葯品分開存放,中葯材和中葯飲片分庫存放;
(八)特殊管理的葯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儲存;
(九)拆除外包裝的零貨葯品應當集中存放;
(十)儲存葯品的貨架、托盤等設施設備應當保持清潔,無破損和雜物堆放;
(十一)未經批準的人員不得進入儲存作業區,儲存作業區內的人員不得有影響葯品質量和安全的行為;
(十二)葯品儲存作業區內不得存放與儲存管理無關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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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應用
⑸ 新版GSP對葯品庫房的要求有哪些
第四十三條 企業應當具有與其葯品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庫房。
第四十四條 庫房的選址、設計、布局、建造、改造和維護應當符合葯品儲存的要求,防止葯品的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錯。
第四十五條 葯品儲存作業區、輔助作業區應當與辦公區和生活區分開一定距離或者有隔離措施。
第四十六條 庫房的規模及條件應當滿足葯品的合理、安全儲存,並達到以下要求,便於開展儲存作業:
(一)庫房內外環境整潔,無污染源,庫區地面硬化或者綠化;
(二)庫房內牆、頂光潔,地面平整,門窗結構嚴密;
(三)庫房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能夠對無關人員進入實行可控管理,防止葯品被盜、替換或者混入假葯;
(四)有防止室外裝卸、搬運、接收、發運等作業受異常天氣影響的措施。
第四十七條 庫房應當配備以下設施設備:
(一)葯品與地面之間有效隔離的設備;
(二)避光、通風、防潮、防蟲、防鼠等設備;
(三)有效調控溫濕度及室內外空氣交換的設備;
(四)自動監測、記錄庫房溫濕度的設備;
(五)符合儲存作業要求的照明設備;
(六)用於零貨揀選、拼箱發貨操作及復核的作業區域和設備;
(七)包裝物料的存放場所;
(八)驗收、發貨、退貨的專用場所;
(九)不合格葯品專用存放場所;
(十)經營特殊管理的葯品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儲存設施。
⑹ GSP認證新規定對葯品批發企業經營場所面積有什麼要求
您好!新修訂葯品GSP正文規范未對營業場所面積有具體數字要求,但營業場所面積要與企業經營能力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