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批發公司 > 酒水批發公司管理制度

酒水批發公司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1-08-15 16:17:14

1. 酒類庫存管理及銷售管理制度

對於酒類來說,能夠有效地佔據一方餐飲渠道終端,也是產品市場推廣中的重點所在。作為酒類消費的重點場所,酒店既是酒類產業鏈中一類實現銷售的重要餐飲渠道,又是即飲消費的重要終端環節。當年的小糊塗仙酒就是通過酒店這一渠道終端的強勢介入從而拉動了整個市場流通環節,成就了一方品牌,並成為了如今諸多酒類品牌運作酒店終端的典範。因此,企業(包括區域的代理商)如何有效地管理酒店類餐飲渠道是營銷價值鏈中的實現價值增值的關鍵所在。

筆者以為,企業若要有效地開發和管理酒店餐飲渠道,應至少關注以下「八項注意」:

一、 酒店渠道的規劃

一個眾所周知的道理,即一款酒在一個地區中不能夠適合所有的酒店。而要找到適合自己的酒店,需從產品自身的市場定位、目標市場環境、競爭狀況、企業資金實力、人員管理等幾方面來有效地規劃,這是一款酒品進入一個市場之前所必須要做的工作之一。

在每個區域市場中的酒店,大都分為A、B、C、D類等幾種,其中以B、C類為主,基本上各種酒品都適合入店銷售,但是能否有銷量卻是另一回事。因為現在的酒店也正在進入細分化的時代,如海鮮類、區域菜系類、麵食類、火鍋類、魚類、牛羊肉類以及正在興起的素餐類酒店等等,其中火鍋類的則以白酒和啤酒為主,而素餐類則更是以無醇的素啤酒為中心,同樣麵食類酒店也基本上是以啤酒和低端、低度白酒或者黃酒為主。

除了酒店的類別之外,還有就是關鍵的檔次定位了,即上述的分類等級,酒店的檔次直接影響了酒水的品牌與價格檔次。

此外,企業的資金實力也是影響酒店渠道規劃的重中之重,尤其是在一類的中心城市,由於酒店是分散式集中且數量眾多,因此,是全盤跟進還是先進哪一個區?在一個區中是先進哪一條街等都是規劃之時必然的考慮。

二、 如何進店

在進行了酒店規劃之後,進店是企業進行目標酒店渠道管理正式實施的開始。

進店之前要調查清楚酒店的資本背景、運作模式、組織架構、內部主要人員關系、其它酒品的生存情況等。

緊接著就是進店前的談判了,進店的談判由誰來談很重要,不管是企業親自談還是由區域經銷商來談;因為,在目前終端為王的環境里,這直接關繫到企業進店的成本及進店後的店方待遇,通過進店前的溝通更可以更多地了解酒店的一些實際狀況及可行性。

此外,進店的時機選擇也是企業贏得終端的原因之一。如酒店中某重要人物的特殊日子或者是酒店出現經營瓶頸的時候,企業如果能夠提供更多的有關改善經營的合理化建議都有助於降低產品的進店的門檻及提高日後的待遇。

同時,進店之時也是企業展示形象的機會,因此,在進店之前,有關企業和品牌的傳播物料(如促銷員形象、終端平面形象等)一定要准備充足,用實力和信心增加談判的籌碼。

三、 防止跑店

產品進店之後並非萬事大吉,企業最擔心的莫過於就是酒店的跑店了。因為很多的原因都能導致酒店的經營者會一夜之間改變主意從而在一夜之間從人間蒸發,這早已不是什麼新鮮事了,尤其是對於規模稍微較小一些的C、D類店,相對來說,連鎖酒店的安全要大於單店。

因此,企業要增加自己的安全機制和安全信息通道,如晚上的不定期巡店、白天的定期電話訪問、在酒店內設「暗哨」、及時清理庫存等行為的保持。

四、 促銷管理

從作為終端的角度來說,酒店對於銷售的貢獻力量就在於臨門一腳的臨門機會及成功機率,因此,在沒有成為主流的循環消費品牌之前,更高的開瓶率還是要企業做出努力才行,企業如何有效地利用酒店的終端開展促銷活動將有助於即飲消費的開瓶率的提升。

通常在酒店的促銷活動包括以下幾種:

人員促銷:即企業派出促銷人員進入酒店、直接面對消費者的銷售行為。對於新品牌來說,人員促銷提高了消費者接觸品牌的機會,但是,人員促銷的成功率更多的是源於促銷人員的促銷態度和水平及形象。此外,促銷人員更是企業有效獲得酒店情況的重要途徑之一,因此,企業對於促銷人員的培訓是提升促銷人員能力的重要基礎。

如果企業沒有促銷人員而是依靠酒店服務人員推廣,那麼,就要對酒店裡的相關服務人員設計出一套方便操作的「暗促」流程。

活動促銷:這不僅包括企業自己的買贈行為,還有企業和酒店聯合的促銷活動。企業應善於藉助各種節慶日努力策劃更多的和酒店及消費者的互動式的促銷活動,既能提升品牌在酒店中的影響力又能提升銷量。

廣告促銷:即企業通過在酒店中設置的各種廣告牌所營造的品牌氛圍或者通過廣告傳達促銷信息達到促銷效果。

五、 價格體系管理

眾所周知,酒店中的酒水價格有時會高得離譜而有時又低於企業的酒店參考價。這樣的酒店終端價格體系控的狀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主要的還是由於酒店在運營之中以自我為中心的霸王地位所致。而企業則要平衡整個區域中的價格體系,過高則會被束之高閣而影響銷量,過低則會影響到附近的終端,因此,企業不僅要通過進店時的條款限定酒店價格空間,更是做到實時的監控。

對於主流酒店的酒水價格,企業要適當在支持政策上靈活運用以穩定酒水的價格空間。

六、 賬期管理

通常酒店的企業的結算包括定期結算和翻單批結二種。企業應力爭較短的賬期和更多的批結交數,這樣既可以有效地增加企業和酒店的溝通了解,並可以通過年度的結算次數作為給予酒店獎勵的激勵方式以增加酒店結算的積極性。此外,企業更可以通過賬期結算的財務方面及時了解到酒店的經營狀況。

七、 客情關系

客情關系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產品在酒店的銷售業績及在店內生存的機會,它的重要性是所有企業都知道的,但是,能夠始終如一堅持去做的卻並不多。

對於酒店的客情關系,一直以來,企業關注的僅僅是采購人員、領班等負責進店點菜推薦酒水的人員、財務人員等,而忽略了酒店是一個整體,忽略了其它人員如掌勺的大廚、其它部門經理及人員對於品牌的影響,因為在那個特定的消費圈內,每個人都有自己的人脈資源。

此外,持續的客情關系的維護,不僅需要銷售人員的敬業態度和溝通技巧,更重要的是企業要有一套維護客情的制度作為保障,而終端銷售人員的穩定也是酒店對於品牌的信心所在,而維系的成本也無須想像的那樣多,在如今信息技術發達的情況下,持續的簡訊、電子郵件等同樣能夠讓人的記憶始終如一。

八、 酒店庫存與物流配送

物流的重要性正在被高度重視。相關數據表明,酒類等食品的物流成本是所有行業中最高的,占總銷售額的30%以上。因此,對酒店的庫存數量的監控使之保持在合理的范圍同樣是有效管理物流成本的因素之一。

對於酒店來說,一般酒品的備貨都不很多,而又由於終端銷售的不確定性,最擔心的就是在產品突然旺銷時的缺貨;而對於企業來說,終端是不能斷貨的,一旦斷貨就等於放棄。因此,對於以酒店作為主銷渠道的品牌來說,如何規劃在區域市場中的配送布局和配送方式是提高終端服務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啟動一個區域市場之時,物流配送要從及時、方便、低成本等方面加以規劃。

小結

作為實現銷售酒類的重要銷售場所,酒店渠道創造了酒類市場的銷售制高點。酒店不僅是實現快速銷售的終端,同時也是品牌形象傳播的陣地,更是拉動品牌銷售價值鏈的重要支點。盡管以上八項注意包涵了酒店渠道管理的規劃、促銷管理、資金安全、人員管理、客情及物流配送等幾大方面,但是,若要真正有效地開發和管理酒店終端還需企業要有執著的心態和行動才行。

2. 國家酒類專賣管理

根據樓主的問題,盡力而答:
<br>一.如何辦理進出口經營權
<br>
<br>中國企業要直接從事對外經貿活動,需要向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許可並取得進出口經營權。
<br>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是管理對外經濟交往和貿易活動的政府主管部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在各大城市設有特派員辦事處。各地政府機關設有外經貿委,負責管理本地區的對外經濟交往和貿易活動。
<br>(一)、 生產企業申請自營進出口權
<br>申請資格:國有大型(特大、大一、大二)生產企業提出申請,即可辦理批准手續;技術密集型的機電產品生產企業年出口供貨額必須達到50萬美元;其他行業的生產性企業年出口供貨額達到100萬美元。
<br>審批程序:生產企業向當地外經貿委和經委提出申請,經「兩委」共同審查後上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經貿委,國家經貿委向外經貿部推薦,外經貿部批復。
<br>(二)、 科研院所和高新技術企業申請自營進出口權
<br>申請資格:國務院各部委直屬的科研院所和地方所屬的副廳(局)級以上科研院所只要提出申請,即可辦理批准手續;其它科研院所年銷售額300萬元人民幣以上;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年總收入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省級科委認定的開發型高新技術企業,年總收入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可申請自營進出口權。
<br>審批程序: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向當地外經貿委和科委提出申請,「兩委」審核後上報外經貿部和國家科學技術部,國家科學技術部推薦,外經貿部審批。
<br>(三)、商業、物資、連鎖經營企業申請自營進出口權
<br>申請資格:內地物資企業、商業批發企業年銷售額在2億元人民幣以上,注冊資本應在1,000萬元以上;商業零售企業年銷售額在3億元人民幣以上,固定資產原值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連鎖經營企業年銷售額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br>審批程序:企業向當地外經貿委、經委、商委提出申請,由「三委」會簽後向國家內貿局、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申報,國家內貿局初審後告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審查後向外經貿部推薦,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復。
<br>(四)、申報材料
<br>1.企業申請報告;
<br>2.申請進出口經營權企業概況表;
<br>3.企業申請經營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br>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br>5.商業物資企業申請進出口經營權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br>6.商業、物資企業前兩年經營情況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統計部門原始統計表
<br>
<br>
<br>二.如何辦理<特種酒經營許可證>
<br>申報材料:
<br>1、申請報告;
<br>2、經營場所、倉儲設施符合有關規定;
<br>3、有相當的經營規模;
<br>4、有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
<br>5、有熟悉酒類知識的專業人員;
<br>6、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br>
<br>受理時限 申請資料由承辦人員審核後,送科長審查,再報局長審批,審批時限10個工作日。
<br>
<br>流程說明: 酒類零售許可證申領者持《衛生許可證》到市酒類專賣管理局(市經貿局市場管理科)填寫經營許可證。
<br>
<br>三.如何商檢,如何入關,打稅
<br>我國對進口酒類在國內市場實行下列管理:
<br> (一)海關監管管理。
<br> (二)衛生監督管理,包括口岸衛生監督檢驗(衛生檢疫、「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標志」和衛生證書管理等)和國內生產、經營衛生監督管理。
<br> (三)質量監督管理。
<br> (四)市場經營行為和市場秩序監督管理。
<br> (五)稅收征管管理等。
<br> 第五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進口酒類生產加工、流通活動的企業,應遵守本辦法。
<br>
<br> 第二章 進口酒類口岸管理
<br> 第六條 口岸進口食品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對進入我國境內的進口酒類(包括免稅進口酒類)依法進行監督檢驗。 進口單位應提供進口酒類輸出國(地區)產地衛生證明。 進口酒類(不包括免稅進口酒類)應根據我國《食品標簽通用標准》和有關規定加貼中文標簽。 口岸進口食品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機構依照本條規定對進口酒類進行監督檢驗。對監督檢驗合格的加貼「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標志」,簽發衛生證書(正本、副本)。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準進口。
<br> 第七條 海關依法對進口酒類進行監管,徵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海關憑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簽發的進口貨物許可證和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簽發的放行通知單並征稅後驗放。
<br>
<br> 第三章 進口酒類國內市場流通管理
<br> 第八條 進口酒類國內市場流通管理,是指對進口酒類的批發、零售和儲運等流通環節的管理。
<br> 第九條 從事進口酒類的批發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br> (一)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金)、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
<br> (二)有健全的批發企業管理制度。
<br> (三)有熟悉進口酒類知識的專業人員。
<br> (四)有穩定的批發銷售網路。
<br> (五)有識別「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標志」的手段。
<br> (六)有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
<br> (七)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br> 第十條 進口酒類的批發企業的資格認定,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范圍內的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條規定條件審定,並辦理企業法人注冊登記,遇有問題,由國家經貿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有關部門解決;地方批發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條規定條件審定,並按照登記管轄規定辦理企業法人注冊登記,遇有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有關部門解決。 企業經注冊登記後,方可開展進口酒類批發業務。
<br> 第十一條 從事進口酒類銷售的企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br> (一)持有進口貨物許可證(可以是復印件)、海關征稅稅單(可以是復印件)和衛生證書(正、副本),經銷的進口酒類必須貼有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的「中文標簽」和第四款規定的「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標志」。
<br> (二)不得偽造、變造進口酒類衛生監督檢驗合格標志、認證標志和中文標簽等質量標志。
<br> (三)不得制售假冒偽劣進口酒類。
<br> (四)不得經銷走私進口酒類。
<br> (五)接受質量、衛生標准等有關業務的培訓指導。
<br> 第十三條 經銷進口酒類的企業的主管部門及旅遊飯店、酒店的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規定的職責,指導建立和規范進口酒類配送中心、連鎖經營和代理經營等,建立健全進口酒類流通網路。

3.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的具體條文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酒類流通秩序,促進酒類市場有序發展,維護國家利益,保護酒類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酒類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於0.5%(體積分數)的含酒精飲料,包括發酵酒、蒸餾酒、配製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飲品。經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生產的葯酒、保健食品酒類除外。
本辦法所稱酒類流通包括酒類批發、零售、儲運等經營活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酒類流通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酒類流通實行經營者備案登記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從事酒類批發、零售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6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
第七條 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程序如下:
(一)領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登記表》可以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下載,或到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領取。
(二)填寫《登記表》。酒類經營者應完整、准確、真實地填寫《登記表》;同時認真閱讀《登記表》所附條款,並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
(三)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述備案登記材料:
1、 按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要求填寫的《登記表》一式兩份;
2、 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3、 經商務部認可並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酒類經營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在《登記表》上加蓋印章。
第九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完整准確地記錄和保存酒類經營者的備案登記信息和登記材料,建立備案登記檔案,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並可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登記表上的任何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酒類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商務主管部門收到酒類經營者提交的書面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登記表》自酒類經營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登記或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自動失效。商務主管部門應定期與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實注銷或吊銷情況。
第十一條 商務主管部門在辦理備案登記或變更備案登記時,僅可收取經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工本費,不得收取其它費用。
第十二條 酒類經營者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或騙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 第十三條 從事酒類批發、零售、儲運等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執行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十四條 酒類經營者(供貨方)在批發酒類商品時應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以下簡稱《隨附單》),詳細記錄酒類商品流通信息。《隨附單》附隨於酒類流通的全過程,單隨貨走,單貨相符,實現酒類商品自出廠到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隨附單》內容應包括售貨單位(名稱、地址、備案登記號、聯系方式)、購貨單位名稱、銷售日期、銷售商品(品名、規格、產地、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數量、單位)等內容,並加蓋經營者印章。
已建立完善的並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類經營者,經商務部認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單據,代替本辦法規定的《隨附單》。
第十五條酒類經營者采購酒類商品時,應向首次供貨方索取其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限生產商)、登記表、酒類商品經銷授權書(限生產商)等復印件。
酒類經營者對每批購進的酒類商品應索取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復印件以及加蓋酒類經營者印章的《隨附單》或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單據;對進口酒類商品還應索取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核發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復印件。
酒類經營者應建立酒類經營購銷台帳,保留3年。
第十六條 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固定地點貼標銷售散裝酒,禁止流動銷售散裝酒。
散裝酒盛裝容器應符合國家食品衛生要求,粘貼符合國家飲料酒標簽標準的標識,並標明開啟後的有效銷售期、經營者及其聯系電話。
第十七條 酒類經營者儲運酒類商品時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儲運的相關要求。酒類商品應遠離高污染、高輻射地區,不得與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蝕性等物品混放。
第十八條 酒類經營者銷售酒類商品應明碼標價,誠實守信。
第十九條 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並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條 禁止批發、零售、儲運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體健康物質兌制的酒類商品;
(二)偽造、篡改生產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的酒類商品;
(三)侵犯商標專用權等知識產權的酒類商品;
(四) 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過保質期等的酒類商品和非法進口酒;
(五)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酒類商品。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酒類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不得限制或阻礙合法酒類商品在本地區的流通。
第二十二條 商務主管部門在監督管理時,應出示有效證件,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在有證據或接到舉報等情況下,執法人員可以查閱賬冊或抽取樣品。抽取樣品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有效憑證。
商務主管部門有義務為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
酒類經營者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情況,不得擅自轉移、銷毀待查受檢酒類商品。
第二十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建立酒類流通監測體系,對當地酒類流通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建立酒類經營者信用檔案,並適時向社會公布。
商務部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酒類流通管理和酒類商品安全信息系統,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酒類經營者應及時報送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商務主管部門可自行或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地區銷售的酒類商品進行抽樣檢驗,並可向社會公布檢驗結果。
商務主管部門出具或認可的酒類鑒定結論應以國家法定檢測機構檢測結果為依據。
第二十五條 鼓勵酒類行業組織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制度。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舉報、投訴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酒類經營者處2000元以下罰款,並可向社會公告。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可視情節輕重,處1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可向社會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處5000元以下罰款,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十七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10000元以下罰款,並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沒收非法商品,並可視情節輕重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及侵犯商標專用權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移送相關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從事酒類流通監督管理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已依法實行酒類流通行政許可管理的地區,應繼續執行許可證制度,酒類商品流通按本辦法實行溯源制度,酒類流通許可證書視同《登記表》。
第三十五條 《登記表》和《隨附單》由商務部統一制定,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託相關機構從事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設立3個月過渡期。在過渡期內,酒類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和建立酒類流通溯源制度。

4. 上海酒類經營管理制度

上海市酒類商品產銷管理條例

(1997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7年11月3日公布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酒類商品的產銷管理,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酒類商品,包括白酒、黃酒、啤酒、果酒以及其他含有乙醇的飲料。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酒類商品生產、批發和零售業務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上海市商業委員會是本市酒類商品產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上海市酒類專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酒類專賣局)在上海市商業委員會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區、縣酒類商品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市酒類專賣管理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酒類商品產銷管理。
第五條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衛生、物價、稅務、公安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協同做好本市酒類商品的產銷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市酒類商品的生產、批發和零售,實行許可證制度。
第七條 申領本市酒類商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符合酒類商品生產規定的注冊資本、生產場地、設施、工藝、檢測手段和衛生、環保條件,並具有熟悉酒類商品生產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八條 申領本市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並具有熟悉酒類商品業務知識的人員。
第九條 申領本市酒類商品生產或者批發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向市酒類專賣局提出申請,市酒類專賣局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書面答復,經審核同意的,發給酒類商品生產或者批發許可證。
取得酒類商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可以從事本企業生產的酒類商品的批發業務。
第十條 申領本市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向其所在地的區、縣酒類商品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區、縣酒類商品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方便消費、合理布局的原則,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復,經審核同意的,發給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
第十一條 持有本市酒類商品生產、批發或者零售許可證的企業,在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酒類商品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業務。
持有本市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的個體工商戶,在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酒類商品的零售業務。
第十二條 持有本市酒類商品生產、批發或者零售許可證的企業以及持有本市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的個體工商戶,因名稱、地址變更或者合並、撤銷的,應當向發證單位辦理許可證變更、注銷手續。
第十三條 禁止塗改、偽造、轉借、買賣酒類商品的生產、批發和零售許可證。
第十四條 酒類商品生產企業新開發的酒類商品,應當報送市酒類專賣局審檢,經審檢合格的方可投入生產。
第十五條 酒類商品生產企業應當保證產品質量,對其生產的每批酒類商品進行質量檢驗,檢驗合格的,出具合格證明,未經檢驗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十六條 酒類商品生產企業采購酒類半成品,應當索取並查驗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標准、產地縣級以上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或者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核發的合格證。
酒類商品批發、零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采購酒類商品,應當查驗合格證明,其包裝上標明優質產品的,還應當索取並查驗相應的證明文件。
酒類商品批發、零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采購進口酒類商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索取並查驗有關進口和質量的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 酒類商品生產、批發、零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得生產、批發和零售假冒偽劣或者標識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酒類商品。
第十八條 酒類商品的質量,由市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酒類商品檢測機構鑒定。
第十九條 市酒類專賣局和區、縣酒類商品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市酒類商品生產、批發、零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監督檢查,並定期進行市場抽檢。
酒類商品生產、批發、零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接受市酒類專賣局和區、縣酒類商品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檢查。
第二十條 對酒類商品生產、批發和零售活動中的違法經營行為,消費者可以向市酒類專賣局或者區、縣酒類商品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市酒類專賣局和區、縣酒類商品管理部門對消費者或者其他人員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 酒類商品生產、批發、零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違反本條例規定,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由市酒類專賣局或者區、縣酒類商品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對無生產許可證生產或者批發酒類商品的,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生產的酒類商品和違法所得,並可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對無批發許可證批發酒類商品的,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對無零售許可證零售酒類商品的,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對未按規定辦理酒類商品生產、批發或者零售許可證變更、注銷手續的,責令其改正,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對塗改、偽造、轉借、買賣酒類商品生產、批發和零售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
(六)采購進口酒類商品,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證明文件的,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七)對生產、批發和零售假冒偽劣酒類商品的,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生產、批發和零售的酒類商品和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吊銷酒類商品生產、批發或者零售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對生產、批發和零售標識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酒類商品的,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並可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罰款。
吊銷酒類商品生產、批發許可證的處罰,由市酒類專賣局決定。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另有規定的,可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進行處罰。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 市酒類專賣局和區、縣酒類商品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款和沒收財物時,應當出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收據。
罰沒款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市酒類專賣局和區、縣酒類商品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上海市商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5. 酒類商品經營管理制度

酒類商品批發經營管理規范
前言
為規范酒類商品市場流通秩序,加強對酒類商品零售的管理,保證酒類商品零售交易過程的規范性和產品質量的可靠性,保證商品零售交易信息的真實、完整和可追溯,特製定本標准。
本標准由商務部提出並歸口。
本標准主要起草單位:中國釀酒工業協會、中商流通生產力促進中心。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王北鷹、曲英、王延才、劉普合、孔令羽、魏曉英、王耀榮
1、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酒類零售經營者從事酒類商品零售交易活動應具備的經營條件與應實行的經營管理要求。
本標准適用於酒類商品的零售經營者。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是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GB 2757 蒸餾酒及配製酒衛生標准
GB 2758 發酵酒衛生標准
GB 10343 食用酒精
GB 10344 飲料酒標簽標准
GB/T 17110 商店購物環境與營銷設施的要求
GB/T 17204 飲料酒分類(GB/T 17204----1998, eqv OIV:1996)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3.1 酒類商品零售 alcohol commodities retail
以直接向最終消費者銷售酒類商品的交易活動方式。
4、經營條件
4.1 經營資質
4.1.1 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的要求。
4.1.2 應取得合法的營業執照、食品衛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酒類零售許可待其他證明
4.2 經營場地
酒類零售經營者應有相對固定的、與經營規模或經營技術條件相適應的經營場地,持有房屋產權證或經營場地租憑合同。經營場地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消防和建築設計防火要求。
4.2.1 選址
應符合酒類商品特性要求。
4.2.2 銷售場所
4.2.2.1 應設於建築物內,具備完整、符合商品零售所必需的照明、空氣調節、空間通透的條件。
4.2.2.2 應明亮、整潔、具有商品展示、交易的功能,主通道和貨架間具備GB/T 17110 規定的要求。
4.2.2.3 與倉儲設施分開。
4.2.3 倉儲設施
4.2.3.1 應有相對固定的倉儲設施。
4.2.3.2 應遠離高污染和高輻射地區,遠離熱源或採取必要措施使其不受熱源的影響。
4.2.3.3 應設於建築物內,地面平整,乾燥通風,能夠滿足所經營酒類商品的溫度等要求。
4.3 經營設備
4.3.1 商品陳列設備
應有獨立、穩固的商品陳列、資金結算要求的設備,並保持設備功能的正常。
4.3.2 資金結算設備
應具備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資金結算設備。
4.4 專業人員
應擁有具備酒類知識,熟悉國家有關規定和有關標準的人員。
5、經營管理要求
5.1 采購管理
酒類零售經營者應保證所選擇的供應商具備合法的經營主體資質條件,采購的商品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准要求,采購過程信息記錄完整、真實。
5.1.1 供應商的選擇
5.1.1.1 酒類零售經營者就保證所選擇的酒類商品供應商具備合法的主體資質條件,認真審核其有效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或准產證、批發許可證、食品衛生許可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國空規定的其他證明等,對進口酒類商品還要審核其國家出入境檢疫部門核發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
5.1.1.2 酒類零售經營者對在政府指定的企業信用檔案系統中被列入信用黑名單的企業不應作為供應商。
5.1.2 采購商品的質量控制
酒類零售經營者應執行GBl0344相關條文,對采購的酒類商品的品種、規格、數量、標識、產地、出廠檢驗證明等進行審核,執行GBl0344、GB 2757、GB 2758、GB 10343、GB/T 17204等相關條文,應有對酒類商品的質量進行初步鑒別的控制流程。
5.1.3 采購過程信息記錄的管理
5.1.3.1 酒類零售經營者應建立采購過程信息管理台賬,保證采購過程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並完整保存三年。
5.1.3.2 采購過程信息管理台賬應記錄下述信息:
——供應商基本信息(如企業名稱、注冊地址、目前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許可證代碼、聯系電話 等);
——采購商品基本信息(如名稱、種類、數量、批次、標准、價格等);
——商品質量信息(如質量證明文件、質量檢查或鑒定等);
——「索證索票」狀況信息;
——采購商品入庫信息。
5.2 銷售管理
5.2.1 酒類零售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提供質量合格的商品,不應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並有明確的流程式控制制加以保證。
5.2.2 酒類零售經營者不應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
5.2.3 酒類零售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提供銷售小票或發票。
5.2.4 所售酒類商品應明碼標價。
5.2.5 酒類商品不應與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蝕性物品等混放。
5.3人員管理
5.3.1直接接觸酒類商品的人員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
5.3.2配備經過專業培訓,並按國家或行業規定取得崗位資格證書的人員。
5.4 廣告管理
酒類商品的宣傳廣告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6. 我國對酒精類飲料銷售的管理規定是什麼

酒類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舊類生產和流通的監督管理,制止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酒類,維護酒類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廈門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從事酒類生產(含加工和改裝)和流通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廈門市經濟發展委員會對酒類生產進行行業管理。
廈門市酒類管理機構、區貿易主管部門委託的酒類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酒類管理機構)依據本規定對酒類產品的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工商、技術監督、商檢、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酒類生產和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酒類包括白酒、黃酒、果露酒、啤酒、配製酒、滋補酒、食用酒精、進口酒、酒麴和其他含有酒精的飲料,但不包括經醫葯主管部門按國家規定批准生產的葯酒。

第二章 生產管理

第五條 實行有計劃地調空酒類發展,鼓勵生產名優酒和低酒精度酒,限制生產高酒精度酒。

第六條 廈門市經濟發展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廈門的產業政策及市場需求,對酒類的生產和發展進行統籌規劃。

第七條 措施酒類生產,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和廈門產業政策;
(二)達到規定的生產規模;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糧食消耗指標;
(四)具有確保酒類產品質量的生產條件;
(五)酒類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准;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方可從事酒類生產。

第八條 酒類生產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產品質量進行嚴格管理,產品出廠前必須嚴格進行質量檢驗,不合格的酒類不得出廠銷售。

嚴禁生產假冒偽劣酒類。

第九條 生產酒類的水質必須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配製酒類使用的食用酒精,必須符合國家標准。禁止使用非食用酒精、原料或者添加劑配製酒類。

第十條 酒類生產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食品標簽標准和飲料酒標簽標准,在酒類標識上應標明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主要原料、保質期、酒精含量等內容。

酒類使用優質產品標志或文字的,必須註明授獎等級、授獎單位和時間。

第十一條 聯營生產名優酒,應統一原材料配方、生產工藝、質量要求、產品檢驗標准,並註明產地的廠名、廠址。

第十二條 開發酒類新產品,應當在該新產品出廠銷售前報廈門市經濟發展委員會和酒類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酒類生產企業應當將生產和銷售情況每半年一次報酒類管理機構。

第三章 流通管理

第十四條 從事酒類批發,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金,符合規定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
(二)計量器具准確,衛生條件符合規定;
(三)有熟悉酒類知識的專業人員;
(四)有較穩定的銷售渠道;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申請酒類批發,應當向酒類管理機構申領《酒類批發許可證》。酒類管理機構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根據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及堅持商業主渠道和合理布局的原則進行審核。審核的頒布《酒類批發許可證》;不核準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持有《酒類批發許可證》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方可從事酒類批發業務。現有企業增加經營酒類批發業務的,應當持《酒類批發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酒類生產者、酒類批發者,不得向無《酒類批發許可證》者銷售酒類;酒類批發者、酒類零售者,不得向未經審核批准從事酒類生產的企業或無《酒類批發許可證》者夠進酒類。

第十七條 酒類批發者、零售者在進貨時,應當索取有關酒類的質量證明和驗收產品質量。無質量證明的酒類,不得銷售。

禁止批發、零售假冒偽劣酒類。

第十八條 沒收的酒類應當在酒類管理機構監督下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從事酒類展銷活動,須報酒類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酒類運出廈門市,運抵地要求有運輸許可證明的,承運人可向酒類管理機構申領酒類運輸許可證明。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酒類批發許可證》每年審檢一次。

第二十二條 酒類管理機構和工商、技術監督等部門對酒類的生產和流通實行以抽查為主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時,有權對酒類進行檢驗,詢問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查閱帳冊等有關資料,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存放場所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 酒類執法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不出示證件的,被檢查者可拒絕檢查。

第二十四條 消費者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以及新聞輿論機構,有權對酒類質量實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酒類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違反規定的行為。酒類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者保密,並可給予適當獎勵。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無《酒類批發許可證》從事酒類批發的,由酒類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數額不超過30000元;無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塗改、出借、出租、轉讓許可證的,由酒類管理機構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酒類管理機構責令限期報備,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酒類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酒類管理機構、工商、技術監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給予下列處罰:
(一) 生產、批發、零售假冒偽劣酒類的,沒收未出廠、未
售出部分的產品,沒收已售出部分的銷貨款,並處以該批產品貨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二)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沒收違法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該批產品貨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三)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可處以500元至5000元罰款。逾期不該或情節嚴重的,沒收已售出部分的銷貨款,處以該批產品貨值10%至50%的罰款,未售出部分的產品禁止銷售。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酒類管理機構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 酒水銷售公司應該辦理哪些證件

酒水銷售公司賣酒水須要辦《酒類零售許可證》,提供《食品衛生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許可條件:有與經營規模或經營技術條件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須符合衛生,消防要求;配備熟悉酒類專業知識和身體健康的經營人員;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7)酒水批發公司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

第六條 從事酒類批發、零售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6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

第七條 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程序如下:

(一)領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登記表》可以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下載,或到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領取。

(二)填寫《登記表》。酒類經營者應完整、准確、真實地填寫《登記表》;同時認真閱讀《登記表》所附條款,並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

(三)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述備案登記材料:

1、 按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要求填寫的《登記表》一式兩份;

2、 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3、 經商務部認可並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酒類經營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在《登記表》上加蓋印章。

參考資料:網路-酒類流通管理辦法

8. 酒類批發的購銷管理制度、質量檢驗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麻煩發下給我,急要[email protected],謝謝

酒類銷售管理制度:
1、銷售酒由業務後員開具一式五聯出庫單,業務人員簽字
2、需由總經理簽名審核
3、倉庫人員按照出庫單發酒,需核對規格、數量,對於部份酒需要開箱檢驗
4、發完酒後倉庫人員需簽字確認已發
5、第一聯單留存,其餘單同貨物需客戶簽字確認,客戶留存第三聯,其實聯回交,對於未付款部份所有單據由業務內勤人員保留,客戶付款,所有單據交由財務
6、對於贈送部份需總經理簽字確認並備注去向,所有單據一聯留底,一聯留業務處,另全部交財務
7、不得贈送酒挪為私有,

閱讀全文

與酒水批發公司管理制度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義烏批發花市場在哪裡 瀏覽:445
昆明副食品批發公司電話 瀏覽:849
去東海批發水晶便宜嗎 瀏覽:558
中大t恤布料批發價格表 瀏覽:916
義烏兒童袖套批發 瀏覽:65
找北京布鞋批發店 瀏覽:16
貴陽什麼地方批發瓷磚 瀏覽:113
河北礦棉板批發 瀏覽:711
長春市童裝批發市場 瀏覽:462
青島高頻電磁加熱批發 瀏覽:213
合肥礦用開關櫃批發 瀏覽:410
臨沂嘉興水果批發市場香蕉價格是多少 瀏覽:830
什麼水果批發可以加盟 瀏覽:597
永年螺絲批發市場地址 瀏覽:906
廣西殺菌燈工作燈廠家批發 瀏覽:506
歐妮批發商 瀏覽:538
外轉子空調風機批發商 瀏覽:297
浙江柯橋批發格子布的地方 瀏覽:728
陶瓷佛像批發廠家地址銅像 瀏覽:853
河北金鋼網鋁型材批發 瀏覽: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