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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類批發公司管理制度範本

發布時間:2021-08-15 03:22:14

㈠ 酒類銷售公司規章制度

酒類公司管理規章制度範本

公司管理制度之考勤制度
一、為加強考勤管理,維護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製定本制度。
二、公司員工必須自覺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外出辦理業務前,須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
三、周一至周六為工作日,周日為休息日。公司機關周日和夜間值班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市場營銷部、項目技術部、投資發展部、會議中心周日值班由各部門自行安排,報分管領導批准後執行。因工作需要周日或夜間加班的,由各部門負責人填寫加班審批表,報分管領導批准後執行。節日值班由公司統一安排。
四、嚴格請、銷假制度。員工因私事請假1天以內的(含1天),由部門負責人批准;3天以內的(含3天),由副總經理批准;3天以上的,報總經理批准。副總經理和部門負責人請假,一律由總經理批准。請假員工事畢向批准人銷假。未經批准而擅離工作崗位的按曠工處理。
五、上班時間開始後5分鍾至30分鍾內到班者,按遲到論處;超過30分鍾以上者,按曠工半天論處。提前30分鍾以內下班者,按早退論處;超過30分鍾者,按曠工半天論處。
六、1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達3次者,扣發5天的基本工資;累計達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發10天的基本工資;累計達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發當月15天的基本工資;累計達10次以上者,扣發當月的基本工資。
七、曠工半天者,扣發當天的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每月累計曠工1天者,扣發5天的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並給予一次警告處分;每月累計曠工2天者,扣發10天的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並給予記過1次處分;每月累計曠工3天者,扣發當月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並給予記大過1次處分;每月累計曠工3天以上,6天以下者,扣發當月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第二個月起留用察看,發放基本工資;每月累計曠工6天以上者(含6天),予以辭退。
八、工作時間禁止打牌、下棋、串崗聊天等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如有違反者當天按曠工1天處理;當月累計2次的,按曠工2天處理;當月累計3次的,按曠工3天處理。
九、參加公司組織的會議、培訓、學習、考試或其他團隊活動,如有事請假的,必須提前向組織者或帶隊者請假。在規定時間內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處理;未經批准擅自不參加的,視為曠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條規定處理。
十、員工按規定享受探親假、婚假、產育假、結育手術假時,必須憑有關證明資料報總經理批准;未經批准者按曠工處理。員工病假期間只發給基本工資。
十一、經總經理或分管領導批准,決定假日加班工作或值班的每天補助20元;夜間加班或值班的,每個補助10元;節日值班每天補助40元。未經批准,值班人員不得空崗或遲到,如有空崗者,視為曠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條規定處理;如有遲到者,按本制度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處理。
十二、員工的考勤情況,由各部門負責人進行監督、檢查,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考勤要秉公辦事,認真負責。如有弄虛作假、包痹袒護遲到、早退、曠工員工的,一經查實,按處罰員工的雙倍予以處罰。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處理的員工,取消本年度先進個人的評比資格。

廉政建設管理制度
一、為加強廉政建設,杜絕違法亂紀行為,保持公司員工隊伍的清正廉潔,根據有關黨政紀規定製訂本制度;
二、全體員工要認真學習貫徹執行中紀委關於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規定、《廉政准則》和市建設黨工委《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實施意見》,嚴格按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公司有關規章制度辦事,嚴禁不按規定程序操作或越權審批;
三、堅持公開辦事制度,公開辦事程序、辦事結果,自覺接受監督;
四、工程建設項目和大宗設備、物資采購一律實行公開招標或議標,擇優選擇施工單位和供貨方;
五、發揚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精神,反對講排場、擺闊氣,搞鋪張浪費;對外接待要嚴格按標准執行;
六、勤政廉政,嚴禁利用職權「索、拿、卡、要」,不得擅自接受當事人的宴請或高檔娛樂消費等活動。外單位請柬,一律交公司辦公室由公司領導酌情處理;
七、嚴禁利用工作之便為自己或親友謀利,未經批准不得公車私用;
八、公務活動中,不得以任何名義接受禮金、信用卡、有價證券以及各種貴重物品。如因特殊原因難以謝絕而接受的,禮金禮物必須如數交財務部登記,並按有關規定酌情處理。 檔案管理制度
一、嚴格執行黨和國家的保密、安全制度,確保檔案和案卷機密安全。
二、各部室應在每年元月底向公司辦公室移交上年度文書檔案並履行清交手續。
三、各部室應明確規定檔案責任人,檔案責任人(檔案員)對本部門檔案的收集、建檔、保管、借閱和利用負全責。
四、各類規章制度、辦法、人事、工資資料、會議記錄、會議紀要、簡報、重要電話記錄、接待來訪記錄、上級來文、公司發文、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以及添置設備、財產的產權資料由辦公室負責歸檔。
五、各工程項目立項、國土、規劃、設計、監理、質監及技術等圖紙文字技術資料、質量資料由投資發展部負責歸檔。
六、各類承包合同、商務合同、協議的正本原件由財務部歸檔,副本原件由辦公室歸檔,其他部門備份存檔並由信息中心實行電腦化管理。
七、各招商引資貸款項目申報資料、征地、拆遷批復、國土規劃等技術、圖紙分別由投資發展部、城建資產部、項目技術部、市場營銷部等業務部門按業務分工負責歸檔。
八、歸檔資料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①文件材料齊全完整;
②根據檔案內容合並整理、立卷;
③根據檔案內容的歷史關系,區別保存價值、分類、整理、立卷,案卷標題簡明確切,便於保管和利用。
九、檔案資料借閱需履行登記、簽字手續,重要資料借閱需先請示分管領導。
十、由分管領導定期組織檔案責任人、業務部門組成檔案鑒定小組對超期檔案進行鑒定,提交檔案報告,並根據有關規定的酌情處置。
十一、加強檔案保管工作,做好防盜、防火、防蟲、防鼠、防潮、防高溫工作,定期檢查檔案保管工作。

保 密 制 度 為保守公司秘密,維護公司利益,制訂本制度。
一、全體員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義務。在對外交往和合作中,須特別注意不泄露公司秘密,更不準出賣公司秘密。
二、公司秘密是關系公司發展和利益,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員工知悉的事項。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項:
1、公司經營發展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2、人事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3、專有技術;
4、招標項目的標底、合作條件、貿易條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戶和合作渠道;
6、公司非向公眾公開的財務情況、銀行帳戶帳號;
7、董事會或總經理確定應當保守的公司其他秘密事項。
三、屬於公司秘密的文件、資料,應標明「秘密」字樣,由專人負責印製、收發、傳遞、保管,非經批准,不準復印、摘抄秘密文件、資料。
四、公司秘密應根據需要,限於一定范圍的員工接觸。接觸公司秘密的員工,未經批准不準向他人泄露。非接觸公司秘密的員工,不準打聽公司秘密。
五、記載有公司秘密事項的工作筆記,持有人必須妥善保管。如有遺失,必須立即報告並採取補救措施。
六、對保守公司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揚、獎勵。
違反本規定故意或過失泄露公司秘密的,視情節及危害後果予以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直至予以除名。
七、檔案室、微機室等機要重地,非工作人員不得隨便進入;工作人員更不能隨便帶人進入。
八、辦公室應定期檢查各部門的保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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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酒類批發購銷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保證酒類產品質量,維護消費者利益,加強酒類生產、流通管理,保護合法經營,打擊違

法活動,促進酒類生產、流通穩定、協調地發展,根據四川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酒類包括白酒、黃酒、啤酒、果酒、配製酒、食用酒精等酒類產品。

凡在四川境內從事酒類生產、運輸、銷售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酒類專賣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酒類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酒類行業管理,行使統籌、

指導、協調、監督、服務職能。其主要職責是:協助計劃部門編制酒類發展規劃;監督、檢查酒類產銷活動;參與審查、核發酒類產銷許可證;會同技術監督部門制定各種酒類質量標准,根據國家統一部署,參與組織、協調名優酒評比。
各級計劃部門會同酒類管理部門和酒類生產企業主管部門編制、審查各類酒廠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投資計劃。

酒類生產、銷售企業的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所屬酒類產銷企業的管理。其主要職責是:督促所屬企業貫徹酒類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編制本系統酒類發展規劃、計劃草案;審查本系統各類酒廠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投資計劃;參與審查酒類產銷許可證,指導所屬企業加強技術改造工作,提高產品質量,改善經營管理,降低成本,加強綜合利用,提高經濟效益。

工商行政管理、衛生、技術監督(標准計量)、物價、稅務、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能,協同酒類管理部門共同做好酒類管理、檢查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 酒類生產、批發實行許可證制度。酒類產銷許可證由各級計經委(經委)組織有關部門審查後,

生產企業由計經委(經委)核准頒發;批發企業由酒類管理部門核准頒發。許可證管理按《四川省酒類產銷許可證制度實施辦法》辦理。
第五條 各類酒廠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投資,應按照固定資產投資程序報市、州以上計劃部門批准。

第六條 酒類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符合酒類生產要求的場地、設施、技術、檢測手段和衛生、安全條件,

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並按規定領取酒類產銷許可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後,方可投入生產。
第七條 酒類生產企業應當保證產品質量,發展名優酒和新產品,節約用糧,綜合利用副產品。

酒類產品應當按照標准生產,出廠前必須嚴格進行質量檢驗,出具合格證明,標簽按國家「食品標簽標准」和「飲料酒標簽標准」標注。不符合標準的酒不準出廠。嚴禁生產假酒、劣質酒、假冒商標酒。 加工改制液態白酒,須經市、州酒類管理部門批准,必須使用糧食或糖蜜為原料的達到國家二級標准以上的食用酒精;嚴禁使用合成酒精、水解酒精、工業酒精、甲醇和有害人體健康的添加劑。
第八條 酒類企業聯合體生產名優酒,應統一生產工藝、統一質量標准、統一商標標識,名優白酒還應統一成品勾兌、統一出廠價格,確保名優酒質量。嚴禁製造假名優酒。
第九條 酒類批發業務主要由國營糖酒公司和經營副食品批發的供銷社經營。酒類生產企業可以經營本企業生產的酒類產品的批發業務;酒類生產企業主管部門的供銷機構可以經營本系統生產的酒類產品的批發業務。其它企業經營酒類批發業務的,須經省和市、州酒類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個體工商戶不得從事酒類批發業務。
酒類批發企業應當具備符合規定的注冊資金、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熟悉酒類知識的專業人員,計量器具准確,衛生條件符合規定,並按規定領取酒類產銷許可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後,方可從事酒類批發業務。

國家名白酒的計劃調撥和批發業務由國營糖酒公司統一經營。國家名白酒生產廠完成計劃調撥任務後,可將本廠生產的國家名白酒批發給有經營權的企業。未經批準的企業,不得經營國家名白酒的批發業務。

第十條 酒類的調出調入,必須嚴格把關,保證質量。調出四川境外的酒類,調出單位必須出具縣以上衛生、質量監督機構核發的檢驗合格證,從市(縣)外調入酒類產品,必須具有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證明。

二、酒類質量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本經營單位灑類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確保本經營單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酒類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維護酒類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五條從事酒類生產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申請酒類生產許可證。申請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的資質證明復印件;
(四)生產設備和檢驗檢測設備明細表;
(五)生產技術文件和工藝流程圖;
(六)質量管理和責任制度文件;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對於由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許可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報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審查。對於由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許可的,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省酒類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酒類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並書面告知理由。
第七條酒類生產者應當執行《飲料酒標簽標准》和《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在包裝的顯著位置用中文標明實際生產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生產許可證編號、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等內容。有使用期限的酒類應當標明保質期。
第八條聯營企業生產或者委託加工同一品牌的酒類,應當統一原料配方、生產工藝、產品標准,並在酒類標簽上註明真實產地的廠名、廠址。
第九條酒類生產禁止下列行為:
(一)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或者其他非食用化學物質配製酒類;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三)偽造酒類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及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
(四)違法使用知名酒類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違法使用與知名酒類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知名酒類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酒類;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流通管理
第十條從事酒類批發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經營場所、倉儲設施;
(三)有熟悉酒類相關知識的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從事酒類批發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所在地設區的市、自治州酒類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許可,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復印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酒類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許可需要提供的材料應當予以公示。
第十二條設區的市、自治州酒類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酒類批發許可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酒類批發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並書面告知理由。
對進口酒類批發的許可申請,應當報省酒類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酒類批發許可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
第十三條從事酒類零售業務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地酒類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書復印件備案。
第十四條酒類經營者(供貨方)在批發酒類商品時應當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以下簡稱《隨附單》),詳細記錄酒類商品流通信息,單隨貨走,單貨相符,實現酒類商品自出廠到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隨附單》內容包括售貨單位的名稱、地址、批發許可證號(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批發備案登記制度的,為備案登記號)、聯系方式,購貨單位名稱,銷售日期,銷售商品的品名、規格、產地、生產批號或者生產日期、數量、單位等內容,並加蓋經營者印章。
第十五條酒類批發和零售經營者采購酒類時,應當向供應方索取生產許可證、酒類批發許可證(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批發備案登記制度的,為備案登記表)、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書、經銷授權文書的復印件和《隨附單》。進口酒類還應當索取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的副本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的復印件。
消費者購買酒類時,有權查閱《隨附單》。
第十六條酒類生產者,不得向無酒類批發許可證(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批發備案登記制度的,為備案登記表)的經營者批發酒類;酒類經營者,不得向無酒類生產許可證的生產者或者無酒類批發許可證(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批發備案登記制度的,為備案登記表)的經營者采購酒類。
第十七條酒類流通禁止下列行為:
(一)銷售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或者其他非食用化學物質配製的酒類;
(二)銷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酒類;
(三)銷售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冒用認證標志、國際標准採用標志、名優標志、防偽標識的酒類;
(四)銷售偽造產品產地、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酒類;
(五)銷售違法使用知名酒類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違法使用與知名酒類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知名酒類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酒類的酒類;
(六)銷售過期、失效、變質的酒類;
(七)銷售不加貼中文標簽的進口酒類;
(八)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酒類。
第十八條酒類經營者經營散裝酒,必須在固定的地點銷售,盛裝容器應當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粘貼符合國家飲料酒標簽標準的標識,並標明開啟後的有效銷售期、經營者及其聯系方式、產地、原料、酒精度。
第十九條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並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酒類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酒類市場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酒類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酒類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酒類市場監督檢查時,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
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當事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和收受當事人的財物。
第二十二條在已經取得違法嫌疑證據或者接到舉報等情況下,酒類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涉嫌從事違法生產、銷售酒類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或者錄制與酒類監督事項有關的材料;
(三)確有必要時,可以對酒類抽樣取證,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經執法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
(四)要求當事人就酒類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五)經執法單位負責人批准,對有證據證明銷售本條例第十七條禁止銷售的酒類予以查封、扣押;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當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證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三條監督檢查單位對於查封、扣押和抽樣取證的酒類以及登記保存的酒類、原料、設備、工具等有關物品,應當填寫登記表,由執法人員、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字。當事人拒絕簽字的,由執法人員註明拒簽事由。登記表一式二份,當場交付當事人一份。
監督檢查單位對於查封、扣押和抽樣取證的酒類以及登記保存的酒類、原料、設備、工具等有關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並在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給當事人造成直接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二十四條酒類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酒類監督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於酒類生產、經營或者監督檢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酒類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接受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查實,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沒有取得酒類批發許可證,擅自批發酒類的,由酒類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批發酒類,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酒類批發許可證的,由酒類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酒類經營者(供貨方)批發酒類沒有填制《隨附單》或者單貨不相符的,或者酒類批發和零售經營者采購酒類沒有向供貨方索取有關憑據的,由酒類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酒類生產者向無酒類批發許可證(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批發備案登記制度的,為備案登記表)的經營者批發酒類的,由酒類行政主管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酒類經營者向無酒類生產許可證的生產者采購酒類的,由酒類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酒類,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酒類經營者向無酒類批發許可證(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批發備案登記制度的,為備案登記表)的經營者采購酒類的,由酒類行政主管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酒類經營者不在固定地點銷售散裝酒的,由酒類行政主管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酒類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示的,由酒類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酒類經營者明知是未成年人仍向其銷售酒類造成嚴重後果的,由酒類行政主管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由酒類行政主管部門協同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酒類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酒類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工作制度

一、上班時間為8:30-下午6:00不遲到、早退;上班時間內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上班時不準上網閑聊、嗑瓜子、織毛衣、十字綉、打牌等) ;

二、上班時不能因私事外出,因工作需要外出需在小黑板上說明理由、去向、地點;

三、中午可休息90分鍾(包含吃飯時間);

四、前三個月為試用期1600元/月,試用期過後1800元/月。

五、試用期過後公司負責辦理社會養老保險50%(月薪按1450元/月計算);做滿二年後,公司負責辦理社會養老保險75%(月薪按1450元/月計算);做滿三年後,公司負責辦理社會養老保險100%(月薪按1450元/月計算);

六、產品應收應付,員工工資核算,配合兼職會計收繳資料等等;

七、工作能力強,對工作負責,責任心強等;年終獎100元/月起。
每月18號發放上月工資,以銀行轉帳形式支付。

八、每月休息4天,與同事之間需錯開休息時間,需提前2天前申請(休息應定在星期六或星期日),特殊事情除外,但需提前2天申請,批准即可(特殊事情需有限度),如每月超過休息天數,按月工資比例扣算或下月補上。

九、在工作期內和以後,不得向任何人泄漏本公司的商業機密消息。產品價格及所接觸的技術資料等,公司認為影響其市場的佔有份額的,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十、在職期間不得同時再與本企業經營相似的公司、團體以及與本公司有業務關系的企業團體兼職。於本公司離職時,應向公司負責人員交回所有與經營有關的文件資料,包括通信、備忘錄、顧客清單、圖表資料及培訓教材等。

十一、在工作期內,持有正當理由,不願繼續在本公司工作時,可以提出辭職,但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公司負責人,經公司負責人批准後生效。

十二、公司的權利

(一)、在工作期內因工作需要,公司有權調整工作人員的工作崗位。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隨時通知工作人員一天內離職。

1、在工作期內發現工作人員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工作人員嚴重違反公司工作責任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3、工作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安排的;

5、公司認為有必要減少人員的;

十三、責任及義務
1.工作人員有義務維護公司形象和聲譽
2.嚴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3.每天上班前搞好店內衛生。
4.工作積極主動,微笑待客。
5.上班時間不準去另公司與另公司人員閑聊。
6.與同事間友好相處,多多交流,共同進步,加強自身的團隊合作精神。
7.有效使用和保管公司的各種資源,愛惜店內物品,節約用紙、用電等。
8.本制度自即日起實行。

㈢ 酒類庫存管理及銷售管理制度

對於酒類來說,能夠有效地佔據一方餐飲渠道終端,也是產品市場推廣中的重點所在。作為酒類消費的重點場所,酒店既是酒類產業鏈中一類實現銷售的重要餐飲渠道,又是即飲消費的重要終端環節。當年的小糊塗仙酒就是通過酒店這一渠道終端的強勢介入從而拉動了整個市場流通環節,成就了一方品牌,並成為了如今諸多酒類品牌運作酒店終端的典範。因此,企業(包括區域的代理商)如何有效地管理酒店類餐飲渠道是營銷價值鏈中的實現價值增值的關鍵所在。

筆者以為,企業若要有效地開發和管理酒店餐飲渠道,應至少關注以下「八項注意」:

一、 酒店渠道的規劃

一個眾所周知的道理,即一款酒在一個地區中不能夠適合所有的酒店。而要找到適合自己的酒店,需從產品自身的市場定位、目標市場環境、競爭狀況、企業資金實力、人員管理等幾方面來有效地規劃,這是一款酒品進入一個市場之前所必須要做的工作之一。

在每個區域市場中的酒店,大都分為A、B、C、D類等幾種,其中以B、C類為主,基本上各種酒品都適合入店銷售,但是能否有銷量卻是另一回事。因為現在的酒店也正在進入細分化的時代,如海鮮類、區域菜系類、麵食類、火鍋類、魚類、牛羊肉類以及正在興起的素餐類酒店等等,其中火鍋類的則以白酒和啤酒為主,而素餐類則更是以無醇的素啤酒為中心,同樣麵食類酒店也基本上是以啤酒和低端、低度白酒或者黃酒為主。

除了酒店的類別之外,還有就是關鍵的檔次定位了,即上述的分類等級,酒店的檔次直接影響了酒水的品牌與價格檔次。

此外,企業的資金實力也是影響酒店渠道規劃的重中之重,尤其是在一類的中心城市,由於酒店是分散式集中且數量眾多,因此,是全盤跟進還是先進哪一個區?在一個區中是先進哪一條街等都是規劃之時必然的考慮。

二、 如何進店

在進行了酒店規劃之後,進店是企業進行目標酒店渠道管理正式實施的開始。

進店之前要調查清楚酒店的資本背景、運作模式、組織架構、內部主要人員關系、其它酒品的生存情況等。

緊接著就是進店前的談判了,進店的談判由誰來談很重要,不管是企業親自談還是由區域經銷商來談;因為,在目前終端為王的環境里,這直接關繫到企業進店的成本及進店後的店方待遇,通過進店前的溝通更可以更多地了解酒店的一些實際狀況及可行性。

此外,進店的時機選擇也是企業贏得終端的原因之一。如酒店中某重要人物的特殊日子或者是酒店出現經營瓶頸的時候,企業如果能夠提供更多的有關改善經營的合理化建議都有助於降低產品的進店的門檻及提高日後的待遇。

同時,進店之時也是企業展示形象的機會,因此,在進店之前,有關企業和品牌的傳播物料(如促銷員形象、終端平面形象等)一定要准備充足,用實力和信心增加談判的籌碼。

三、 防止跑店

產品進店之後並非萬事大吉,企業最擔心的莫過於就是酒店的跑店了。因為很多的原因都能導致酒店的經營者會一夜之間改變主意從而在一夜之間從人間蒸發,這早已不是什麼新鮮事了,尤其是對於規模稍微較小一些的C、D類店,相對來說,連鎖酒店的安全要大於單店。

因此,企業要增加自己的安全機制和安全信息通道,如晚上的不定期巡店、白天的定期電話訪問、在酒店內設「暗哨」、及時清理庫存等行為的保持。

四、 促銷管理

從作為終端的角度來說,酒店對於銷售的貢獻力量就在於臨門一腳的臨門機會及成功機率,因此,在沒有成為主流的循環消費品牌之前,更高的開瓶率還是要企業做出努力才行,企業如何有效地利用酒店的終端開展促銷活動將有助於即飲消費的開瓶率的提升。

通常在酒店的促銷活動包括以下幾種:

人員促銷:即企業派出促銷人員進入酒店、直接面對消費者的銷售行為。對於新品牌來說,人員促銷提高了消費者接觸品牌的機會,但是,人員促銷的成功率更多的是源於促銷人員的促銷態度和水平及形象。此外,促銷人員更是企業有效獲得酒店情況的重要途徑之一,因此,企業對於促銷人員的培訓是提升促銷人員能力的重要基礎。

如果企業沒有促銷人員而是依靠酒店服務人員推廣,那麼,就要對酒店裡的相關服務人員設計出一套方便操作的「暗促」流程。

活動促銷:這不僅包括企業自己的買贈行為,還有企業和酒店聯合的促銷活動。企業應善於藉助各種節慶日努力策劃更多的和酒店及消費者的互動式的促銷活動,既能提升品牌在酒店中的影響力又能提升銷量。

廣告促銷:即企業通過在酒店中設置的各種廣告牌所營造的品牌氛圍或者通過廣告傳達促銷信息達到促銷效果。

五、 價格體系管理

眾所周知,酒店中的酒水價格有時會高得離譜而有時又低於企業的酒店參考價。這樣的酒店終端價格體系控的狀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主要的還是由於酒店在運營之中以自我為中心的霸王地位所致。而企業則要平衡整個區域中的價格體系,過高則會被束之高閣而影響銷量,過低則會影響到附近的終端,因此,企業不僅要通過進店時的條款限定酒店價格空間,更是做到實時的監控。

對於主流酒店的酒水價格,企業要適當在支持政策上靈活運用以穩定酒水的價格空間。

六、 賬期管理

通常酒店的企業的結算包括定期結算和翻單批結二種。企業應力爭較短的賬期和更多的批結交數,這樣既可以有效地增加企業和酒店的溝通了解,並可以通過年度的結算次數作為給予酒店獎勵的激勵方式以增加酒店結算的積極性。此外,企業更可以通過賬期結算的財務方面及時了解到酒店的經營狀況。

七、 客情關系

客情關系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產品在酒店的銷售業績及在店內生存的機會,它的重要性是所有企業都知道的,但是,能夠始終如一堅持去做的卻並不多。

對於酒店的客情關系,一直以來,企業關注的僅僅是采購人員、領班等負責進店點菜推薦酒水的人員、財務人員等,而忽略了酒店是一個整體,忽略了其它人員如掌勺的大廚、其它部門經理及人員對於品牌的影響,因為在那個特定的消費圈內,每個人都有自己的人脈資源。

此外,持續的客情關系的維護,不僅需要銷售人員的敬業態度和溝通技巧,更重要的是企業要有一套維護客情的制度作為保障,而終端銷售人員的穩定也是酒店對於品牌的信心所在,而維系的成本也無須想像的那樣多,在如今信息技術發達的情況下,持續的簡訊、電子郵件等同樣能夠讓人的記憶始終如一。

八、 酒店庫存與物流配送

物流的重要性正在被高度重視。相關數據表明,酒類等食品的物流成本是所有行業中最高的,占總銷售額的30%以上。因此,對酒店的庫存數量的監控使之保持在合理的范圍同樣是有效管理物流成本的因素之一。

對於酒店來說,一般酒品的備貨都不很多,而又由於終端銷售的不確定性,最擔心的就是在產品突然旺銷時的缺貨;而對於企業來說,終端是不能斷貨的,一旦斷貨就等於放棄。因此,對於以酒店作為主銷渠道的品牌來說,如何規劃在區域市場中的配送布局和配送方式是提高終端服務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啟動一個區域市場之時,物流配送要從及時、方便、低成本等方面加以規劃。

小結

作為實現銷售酒類的重要銷售場所,酒店渠道創造了酒類市場的銷售制高點。酒店不僅是實現快速銷售的終端,同時也是品牌形象傳播的陣地,更是拉動品牌銷售價值鏈的重要支點。盡管以上八項注意包涵了酒店渠道管理的規劃、促銷管理、資金安全、人員管理、客情及物流配送等幾大方面,但是,若要真正有效地開發和管理酒店終端還需企業要有執著的心態和行動才行。

㈣ 酒類批發管理條例

這條規定限制的是酒廠(生產酒的企業)不能向沒有許可證的單位批發酒類,也就是說,如果單位、酒店沒有取得酒類經營許可證的話,不能直接到酒廠去批發酒。你作為經營酒類批發的單位,批發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受這條規定的限制。

上海酒類經營管理制度

上海市酒類商品產銷管理條例

(1997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7年11月3日公布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酒類商品的產銷管理,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酒類商品,包括白酒、黃酒、啤酒、果酒以及其他含有乙醇的飲料。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酒類商品生產、批發和零售業務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上海市商業委員會是本市酒類商品產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上海市酒類專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酒類專賣局)在上海市商業委員會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區、縣酒類商品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市酒類專賣管理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酒類商品產銷管理。
第五條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衛生、物價、稅務、公安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協同做好本市酒類商品的產銷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市酒類商品的生產、批發和零售,實行許可證制度。
第七條 申領本市酒類商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符合酒類商品生產規定的注冊資本、生產場地、設施、工藝、檢測手段和衛生、環保條件,並具有熟悉酒類商品生產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八條 申領本市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並具有熟悉酒類商品業務知識的人員。
第九條 申領本市酒類商品生產或者批發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向市酒類專賣局提出申請,市酒類專賣局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書面答復,經審核同意的,發給酒類商品生產或者批發許可證。
取得酒類商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可以從事本企業生產的酒類商品的批發業務。
第十條 申領本市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向其所在地的區、縣酒類商品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區、縣酒類商品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方便消費、合理布局的原則,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復,經審核同意的,發給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
第十一條 持有本市酒類商品生產、批發或者零售許可證的企業,在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酒類商品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業務。
持有本市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的個體工商戶,在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酒類商品的零售業務。
第十二條 持有本市酒類商品生產、批發或者零售許可證的企業以及持有本市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的個體工商戶,因名稱、地址變更或者合並、撤銷的,應當向發證單位辦理許可證變更、注銷手續。
第十三條 禁止塗改、偽造、轉借、買賣酒類商品的生產、批發和零售許可證。
第十四條 酒類商品生產企業新開發的酒類商品,應當報送市酒類專賣局審檢,經審檢合格的方可投入生產。
第十五條 酒類商品生產企業應當保證產品質量,對其生產的每批酒類商品進行質量檢驗,檢驗合格的,出具合格證明,未經檢驗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十六條 酒類商品生產企業采購酒類半成品,應當索取並查驗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標准、產地縣級以上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或者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核發的合格證。
酒類商品批發、零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采購酒類商品,應當查驗合格證明,其包裝上標明優質產品的,還應當索取並查驗相應的證明文件。
酒類商品批發、零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采購進口酒類商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索取並查驗有關進口和質量的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 酒類商品生產、批發、零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得生產、批發和零售假冒偽劣或者標識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酒類商品。
第十八條 酒類商品的質量,由市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酒類商品檢測機構鑒定。
第十九條 市酒類專賣局和區、縣酒類商品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市酒類商品生產、批發、零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監督檢查,並定期進行市場抽檢。
酒類商品生產、批發、零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接受市酒類專賣局和區、縣酒類商品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檢查。
第二十條 對酒類商品生產、批發和零售活動中的違法經營行為,消費者可以向市酒類專賣局或者區、縣酒類商品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市酒類專賣局和區、縣酒類商品管理部門對消費者或者其他人員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 酒類商品生產、批發、零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違反本條例規定,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由市酒類專賣局或者區、縣酒類商品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對無生產許可證生產或者批發酒類商品的,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生產的酒類商品和違法所得,並可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對無批發許可證批發酒類商品的,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對無零售許可證零售酒類商品的,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對未按規定辦理酒類商品生產、批發或者零售許可證變更、注銷手續的,責令其改正,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對塗改、偽造、轉借、買賣酒類商品生產、批發和零售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
(六)采購進口酒類商品,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證明文件的,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七)對生產、批發和零售假冒偽劣酒類商品的,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生產、批發和零售的酒類商品和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吊銷酒類商品生產、批發或者零售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對生產、批發和零售標識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酒類商品的,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並可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罰款。
吊銷酒類商品生產、批發許可證的處罰,由市酒類專賣局決定。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另有規定的,可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進行處罰。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 市酒類專賣局和區、縣酒類商品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款和沒收財物時,應當出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收據。
罰沒款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市酒類專賣局和區、縣酒類商品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上海市商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㈥ 酒類批發的購銷管理制度,質量檢驗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範本請回[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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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酒類商品經營管理制度

酒類商品批發經營管理規范
前言
為規范酒類商品市場流通秩序,加強對酒類商品零售的管理,保證酒類商品零售交易過程的規范性和產品質量的可靠性,保證商品零售交易信息的真實、完整和可追溯,特製定本標准。
本標准由商務部提出並歸口。
本標准主要起草單位:中國釀酒工業協會、中商流通生產力促進中心。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王北鷹、曲英、王延才、劉普合、孔令羽、魏曉英、王耀榮
1、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酒類零售經營者從事酒類商品零售交易活動應具備的經營條件與應實行的經營管理要求。
本標准適用於酒類商品的零售經營者。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是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GB 2757 蒸餾酒及配製酒衛生標准
GB 2758 發酵酒衛生標准
GB 10343 食用酒精
GB 10344 飲料酒標簽標准
GB/T 17110 商店購物環境與營銷設施的要求
GB/T 17204 飲料酒分類(GB/T 17204----1998, eqv OIV:1996)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3.1 酒類商品零售 alcohol commodities retail
以直接向最終消費者銷售酒類商品的交易活動方式。
4、經營條件
4.1 經營資質
4.1.1 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的要求。
4.1.2 應取得合法的營業執照、食品衛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酒類零售許可待其他證明
4.2 經營場地
酒類零售經營者應有相對固定的、與經營規模或經營技術條件相適應的經營場地,持有房屋產權證或經營場地租憑合同。經營場地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消防和建築設計防火要求。
4.2.1 選址
應符合酒類商品特性要求。
4.2.2 銷售場所
4.2.2.1 應設於建築物內,具備完整、符合商品零售所必需的照明、空氣調節、空間通透的條件。
4.2.2.2 應明亮、整潔、具有商品展示、交易的功能,主通道和貨架間具備GB/T 17110 規定的要求。
4.2.2.3 與倉儲設施分開。
4.2.3 倉儲設施
4.2.3.1 應有相對固定的倉儲設施。
4.2.3.2 應遠離高污染和高輻射地區,遠離熱源或採取必要措施使其不受熱源的影響。
4.2.3.3 應設於建築物內,地面平整,乾燥通風,能夠滿足所經營酒類商品的溫度等要求。
4.3 經營設備
4.3.1 商品陳列設備
應有獨立、穩固的商品陳列、資金結算要求的設備,並保持設備功能的正常。
4.3.2 資金結算設備
應具備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資金結算設備。
4.4 專業人員
應擁有具備酒類知識,熟悉國家有關規定和有關標準的人員。
5、經營管理要求
5.1 采購管理
酒類零售經營者應保證所選擇的供應商具備合法的經營主體資質條件,采購的商品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准要求,采購過程信息記錄完整、真實。
5.1.1 供應商的選擇
5.1.1.1 酒類零售經營者就保證所選擇的酒類商品供應商具備合法的主體資質條件,認真審核其有效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或准產證、批發許可證、食品衛生許可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國空規定的其他證明等,對進口酒類商品還要審核其國家出入境檢疫部門核發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
5.1.1.2 酒類零售經營者對在政府指定的企業信用檔案系統中被列入信用黑名單的企業不應作為供應商。
5.1.2 采購商品的質量控制
酒類零售經營者應執行GBl0344相關條文,對采購的酒類商品的品種、規格、數量、標識、產地、出廠檢驗證明等進行審核,執行GBl0344、GB 2757、GB 2758、GB 10343、GB/T 17204等相關條文,應有對酒類商品的質量進行初步鑒別的控制流程。
5.1.3 采購過程信息記錄的管理
5.1.3.1 酒類零售經營者應建立采購過程信息管理台賬,保證采購過程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並完整保存三年。
5.1.3.2 采購過程信息管理台賬應記錄下述信息:
——供應商基本信息(如企業名稱、注冊地址、目前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許可證代碼、聯系電話 等);
——采購商品基本信息(如名稱、種類、數量、批次、標准、價格等);
——商品質量信息(如質量證明文件、質量檢查或鑒定等);
——「索證索票」狀況信息;
——采購商品入庫信息。
5.2 銷售管理
5.2.1 酒類零售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提供質量合格的商品,不應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並有明確的流程式控制制加以保證。
5.2.2 酒類零售經營者不應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
5.2.3 酒類零售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提供銷售小票或發票。
5.2.4 所售酒類商品應明碼標價。
5.2.5 酒類商品不應與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蝕性物品等混放。
5.3人員管理
5.3.1直接接觸酒類商品的人員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
5.3.2配備經過專業培訓,並按國家或行業規定取得崗位資格證書的人員。
5.4 廣告管理
酒類商品的宣傳廣告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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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購銷台帳制度
為從根本上遏制不合格食品的流通銷售,確保人民群眾的健康安全,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市場(商場、超市)營銷信譽,誠信為民,根據《甘肅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凡進入市場(商場、超市)經銷食品的經營者,必須建立食品購銷台帳並詳細登記。
二、經營者與供貨人的交易,應當索取供貨人相應的證照,即: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進貨發票、出廠合格證(復印件),並每年核對一次。
三、經營者對購進的食品應當按批次向供貨人索取食品質量檢驗證明、合格證和檢疫證明(復印件),一式兩份,一份交市場開辦方(商場、超市)備案,一份由經營者本人留存。
四、經營者要對每日購進的食品按批次將品名、產地、生產或加工廠家、進貨渠道、購進日期和數量、供貨人姓名等內容詳細記入台帳。
五、經營者要將供貨人提供的各種資料和進貨發票(包括進貨單),按批次裝訂保存完整,以備查驗。
六、經營者除詳細登記進貨內容外,還應將銷貨情況認真詳細的登記,一但發現有不合格食品售出,可按照銷售記錄迅速將消費者找到並召回售出食品。
七、經營者要妥善保管《食品購銷台帳》和相關資料,不得污損,不準轉借。
倉庫管理規定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使本公司的倉庫管理規范化,保證財產物資的完好無損,根據企業管理和財務管理的一般要求,結合本公司的一些具體情況,特訂本規定。
第二條倉庫管理工作的任務:
(1)根據本規定做好物資出庫和入庫工作,並使物資儲存、供應、銷售各環節平衡銜接。
(2)做好物資的保管工作,如實登記倉庫實物賬,經常清查、盤點庫存物資,做到賬、卡、物相符。
(3)積極開展廢舊物資、生產余料的回收、整理、利用工作,協助做好積壓物資的處理工作。
(4)做好倉庫安全保衛工作,確保倉庫和物資的安全。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公司所屬的各級公司,包括全資公司和控股公司。
第四條倉庫管理人員納入其所在企業的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倉庫保管員由總公司財務委員會統一安排和調配。
二、倉庫物資的入庫
第五條外購物資(包括外購材料、商品等)到達後,由業務部門經辦人填制「商品驗收單」一式四份(經倉管員簽字後的「商品驗收單」,一聯由業務部門留底,一聯交統計,一聯由業務部門交給財務部,一聯交倉庫作為開具「入庫單」依據),倉管員根據「商品驗收單」填寫的品名、規格、數量、單價,將實物點驗入庫後,在「商品驗收單」上簽名,並根據點驗結果如實填制「入庫規格單」一式三份,送貨人須就貨物與入庫單的相應項目與倉庫員核對,確認無誤後在「入庫單」上簽名,做到貨、單相符,倉管員憑手續齊全的「商品驗收單(倉庫聯)」和「入庫單」的存根登記倉庫實物賬,其餘一聯交財務部門,一聯交業務部門。
第六條企業自身生產的產成品入庫,須有質量管理部門出具的產品質量合格證,由專人送交倉庫,倉管員根據入庫情況填制「入庫單」一式三份,雙方相互核對無誤後須在「入庫單」上簽名,簽名後的入庫單一聯由倉庫作為登記實物賬的依據,一聯交生產車間做產量統計依據,一聯交財部作為成本核算和產品核算的依據。
第七條委託加工材料和產品加工完後的入庫手續類比外購物資入庫手續進行辦理,但在「入庫單」上註明其來源,並在「發外加工登記簿」上予以登記。
第八條因生產需要而直接進入生產車間的外購物資或已完工的委託加工材料,應同時辦理入庫手續和出庫手續,以准確反映公司的物資量。
第九條來料加工戶所提供的材料類比外購物資入庫辦理手續,但不登記倉庫實物賬,而設「來料加工材料登記簿」,以作備查。
第十條車間余料退庫應填制紅字領料單一式三份,並在備注欄內詳細說明原因,如系月底的假退料,則在辦理退料手續的同時,辦理下月領料手續。
第十一條對於物資驗收入庫過程中所發現的有關數量、質量、規格、品種等不相符的現象,倉管員有權拒絕辦理入庫手續並視其程度報告業務部門、財務部門和公司經理處理。
三、倉庫物資的出庫
第十二條公司倉庫一切商品貨物的對外發放,一律憑蓋有財務專用章和有關人士簽章的「商品調撥單(倉庫聯)」,一式四份,一聯交業務部門,一聯交財務部門,一聯交倉庫作為開具「出庫單」依據,一聯交統計。由公司業務員辦理出庫手續,倉管員根據「商品調撥單」開具業務承辦人,一聯由倉庫作為登記實物賬的依據,一聯由倉管員定期交財務部。
第十三條生產車間領用原料、工具等物資時,倉管員憑生產技術部門的用料定額和車間負責人簽發的領料單發放,倉管員和領料人均須在令料單上簽名。領料單一式三份,一聯退回車間作為其物資消耗的考核依據,一聯交財務部作成本核算依據,一聯由倉庫作為登記實物賬的依據。
第十四條發往外單位委託加工的材料,應同樣辦理出庫手續,但須在出庫單上註明,並設置「發外加工登記簿」進行登記。
第十五條來料加工客戶所提供的材料在使用時,應類比生產車間領用辦理出庫手續,但須在領料單上註明,且不登記實物賬,而是在「來料加工材料登記簿」上予以登記。
第十六條對於一切手續不全的提貨、領料事項,倉管員有權拒絕發貨,並視其程度報告業務部門、財務部門和公司經理處理。
四、倉庫物資的保管
第十七條倉庫設商品材料實物保管賬(簡稱「倉庫實物賬」)和實物登記卡,倉庫實物賬按物資類別、品名、規格分類進行銷存核算,只記數量,不記金額,同時,在每一商品材料存放點設置商品材料實物登記卡,跟入庫單、出庫單和領料單等及時登記倉庫實物賬及實行卡,保證賬、卡、物相符。
第十八條每月必須對庫存的商品材料進行實物盤點一次,財務人員予以抽查或監盤,並由倉管員填寫制盤點表一式三份,一聯倉庫留存,一聯交財務部,一聯交公司有關領導,並將實物盤點數與倉庫實物賬核對,如有損耗或升溢應在盤點表中相關欄目內填列,經財務部門核實,並報有關部門和領導批准,方可作調賬處理,以保證財務賬、倉庫實物賬、實物登記卡和實物相符合。
第十九條倉庫物資的計量工作應按通用的計量標准實行,對不同物資採用不同的計量方法,確保物資計量的准確性。
第二十條做好倉庫與供應、銷售環節的銜接工作,在保證生產供應等合理儲備的前提下,力求減少庫存量,並對物資的利用、積壓產品的正確處理等提出建議。
第二十一條倉庫物資的保管要根據各種物資的不同種類及其特性,結合倉庫條件,採用不同方法分別存放,既要保證物資免受各種損害,又要保證物資的進出和盤點方便。
第二十二條對於某些特殊物資,如易燃、易爆、劇毒等物資,應指定專人保管,並設置明顯標志。
第二十三條建立和健全出入庫人員登記制度,入庫人員均須經過倉管員的同意,並經過登記之後,方可在倉管員的陪同下進入倉庫,進入倉庫的人員一律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庫房內吸煙。
第二十四條倉管員應嚴格執行安全工作規定,切實做好防火、防盜等工作,定期檢查維修避雷和消防等器材和設備,保障倉庫和物資財產的安全。
第二十五條倉管員工作調動時,必須辦理移交手續,由財務領導進行監交,表上簽名,只有當結交手續辦妥之後,才能離開工作單位。
第二十六條未按本規定辦理物資人、出庫手續而造成物資短缺、規格或質量不合要求的和賬實不符,倉管員應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損失,財務經理應負領導責任。
'公司針對所生產產品的特性,特做質量檢驗制度如下:
1、技術質量部負責組織各職能部門管理人員對產品實現過程進行每月至少兩次聯合檢查,並作好《生產現場工藝紀律檢查》記錄,執行監視和測量的檢查要求。
A.對各工序遵守工藝操作規程的檢查;
B.對設備、電器的完好情況的檢查;
c.對監視和測量裝置的校準狀態及完好狀態的檢查;
D.對規定崗位人員的資格與能力的檢查,文明生產及產品標識、標識狀態情況的檢查;
E.質量記錄填寫情況的檢查。
2、公司對檢驗人員及產品檢驗質量活動的過程包括
A.對產品檢測人員的素質要求∶
a.堅持原則,忠於職守,樹立顧客質量意識,獨立不受干擾行使產品質量判斷。
b.具有相應的技術知識素質,熟悉和了解產品所需的質量特性要求,正確操作和使用監視和測量裝置。
c.熟悉公司質量管理體系文件,熟悉和了解產品不合格控制的程序管理要求。

㈨ 急需一份酒類公司管理制度

【制度屬性】 制度屬性:戰略擴張 制度名稱:中國酒類生產企業戰略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08年 制度頁數: 制度字數: 制度價格:協商定價 【制度目錄】 一、酒類生產企業企劃戰略機制 (一)特徵 (二)戰略管理的意義 二、酒類生產企業經營目標管理基礎制度 (一)度經營目標與年度經營方針 (二)全公司目標 三、酒類生產企業企劃層次綱要 (一)企業戰略的構成要素 (二)戰略的層次 四、酒類生產企業企劃戰略文本 (一)戰略管理過程的幾個階段 (二)戰略管理過程的特點 五、酒類生產企業經營企劃管理基礎制度 (一)經營企劃的定義 (二)經營企劃的目的 六、酒類生產企業戰略目標的整合體系 (一)自上而下的方法 (二)自下而上的方法 (三)上下結合的方法 (四)戰略小組方法 七、酒類生產企業基本經營方針 (一)我們的話 (二)我們的信條 (三)各部門目標 八、酒類生產企業增長戰略的執行制度 (一)集中於單一產品或服務的增長 (二)集中的多樣化經營 (三)垂直一體化 (四)水平一體化(或多樣化)經營 九、酒類生產企業基本經營方針 (一)我們的話 (二)我們的信條 (三)各部門目標 十、酒類生產企業經營方針管理基礎制度 (一)經營方針與企業活動 (二)基本經營方針和年度經營方針 (三)年度經營方針的分類 (四)年度經營方針的項目 (五)年度經營方針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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