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食鹽經營需要辦理許可證嗎
第十四條 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應依法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可證》;經營食鹽轉(代)批發業務,應領取《食鹽轉(代)批發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批發和轉(代)批發業務。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鹽生產、批發經營的企業和承擔食鹽運輸的單位、個人。
第三條 食鹽專營許可證分為以下三類:
1、食鹽生產許可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包括正本和副本)
2、食鹽批發[含轉(代)批發]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
3、食鹽准運證
食鹽專營許可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定製。
第八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登記注冊成立的公司。
2、遵守國家的食鹽法規、法令,按照國家計劃組織生產和銷售。
3、結合行業結構調整需要,具備合理的生產規模。
4、達到《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質量管理技術規范》國家標准要求。
5、食用鹽質量達到GB5461國家標准;調味鹽、強化營養鹽等多品種食鹽達到行業質量標准;其它食鹽品種質量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提請國家鹽行業產品專業檢測機構對產品進行抽樣、檢測,出具當年的檢驗報告。
6、符合食鹽生產合理布局和產銷基本平衡的原則。
7、按規定報送食鹽生產、銷售統計報表。
(1)分公司是否具有批發食鹽資格擴展閱讀
第二十三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無准運證運輸,由有關省級鹽業主管機構按照《食鹽專營辦法》第二十五條予以處罰:
1、重復使用食鹽准運證;
2、超出准運證規定數量部分;
3、使用過期、塗改、復印、偽造的食鹽准運證;
4、銷售地不是准運證所規定的到貨地等票證不符的;
5、無食鹽准運證運輸食鹽的其他行為。
⑵ 經營食用鹽要具備什麼條件
根據《食鹽專營辦法(2013修訂)》第十二條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倉儲設施;
(四)符合本地區食鹽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條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必須依法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可證。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第十一條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審查批准,頒發食鹽批發許可證,並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備案。食鹽批發許可證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統一製作。
根據《食鹽專營辦法(2013修訂)》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批發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經營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託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以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從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食鹽,可以並處違法購進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⑶ 批發食鹽需要什麼手續
先去鹽業管理局辦理許可證,然後帶上許可證、本人身份證、營業場所證明材料、房屋租賃協議、照片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辦好營業執照後三十天內到稅務所辦理稅務登記證,這樣就可以了。
⑷ 我在一家鹽企的分公司打工銷售食鹽,公司跟我簽的是勞務合同,現在當地鹽務局對我進行個人罰款!
如果你沒做違法亂紀的事,處罰你個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應該處罰單位。你可提出行政復議直至行政訴訟。
⑸ 如何辦理私營食鹽批發許可證
在我國,根據《食品衛生法》的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商販,必須先取得衛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方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需帶上以下資料去辦理:
1、 申請報告;
2、 《XX市衛生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3、其他文件資料。
⑹ 分公司是否具有總公司的資質
核心提示:分公司須進行營業登記,核定其經營范圍,一般不會與總公司經營范圍完全相同。但是分公司是否具有總公司的資質,則需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⑺ 福建省鹽務局的鹽業體制
根據《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福建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閩委〔2009〕27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閩政辦〔2010〕90號),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為福建省鹽業行政主管部門。
福建省經貿委的鹽業行政管理職能
1、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鹽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2、研究擬訂福建省鹽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3、負責擬定福建省鹽業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措施,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省工業鹽、食鹽年度產銷總量平衡計劃、分配調撥計劃及政府儲備計劃。
4、負責對食鹽專營工作和有關鹽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
5、負責對開發鹽資源、開辦制鹽企業的審核。
6、負責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設立許可(包括新設、換證、變更等)的初審,並上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審批。
7、負責碘鹽加工企業設立審核。對碘鹽加工企業加工不合格碘鹽,情節嚴重的,報請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批准後,取消其加工資格。
8、負責對在食鹽中添加任何營養強化劑和葯物的審批。
9、負責食鹽(含碘鹽)批發業務的審批和食鹽批發許可證[含轉(代)批發]的審核發放。對批發企業批發不合格碘鹽,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批發資格。
10、負責食鹽批發企業經營區域和銷售范圍的審定。委託福建省鹽務局負責對福建省鹽業公司下屬各分公司食鹽批發經營區域和銷售范圍的審定,報備省經貿委。
11、負責制鹽企業停產、轉產審批。
12、負責徵用鹽田的審核。
13、負責擬定新鹽田開發建設基金的管理辦法。
14、負責鹽場保護區界限的劃定審核。
福建省鹽務局的鹽業管理職能
1、受福建省經貿委委託負責食鹽准運證的開證和運輸計劃報送工作。
2、負責確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食鹽零售單位的合理庫存量。
3、受福建省經貿委委託,福建省鹽務局負責食鹽政府儲備、平衡鹽儲備管理工作。
4、承擔有關的鹽政執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