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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辦中葯材批發公司辦什證

發布時間:2021-08-14 19:04:50

❶ 中葯材批發需不需要辦理葯品經營許可證

中葯材批發需要辦理葯品經營許可證

第七條 葯品經營企業經營范圍的核定。

1、葯品經營企業經營范圍:

2、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

3、生物製品;

4、中葯材、中葯飲片、中成葯、化學原料葯及其制劑、抗生素原料葯及其制劑、生化葯品。

5、從事葯品零售的,應先核定經營類別,確定申辦人經營處方葯或非處方葯、乙類非處方葯的資格,並在經營范圍中予以明確,再核定具體經營范圍。

6、醫療用毒性葯品、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放射性葯品和預防性生物製品的核定按照國家特殊葯品管理和預防性生物製品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開辦葯品批發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葯品經營許可證》:

一、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籌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學歷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2、執業葯師執業證書原件、復印件;

3、擬經營葯品的范圍;

4、擬設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周邊衛生環境等情況。

二、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辦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申辦人向有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辦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發給申辦人《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事項屬於本部門職權范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辦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發給申辦人《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中註明的日期為受理日期。

三、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辦人。不同意籌建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申辦人完成籌建後,向受理申請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葯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

3、擬辦企業組織機構情況;

4、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5、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

6、擬辦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及倉儲設施、設備目錄。

五、受理申請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開辦葯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准組織驗收,作出是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符合條件的,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

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辦人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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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葯品經營許可證》持證企業的監督檢查,持證企業應當按本辦法規定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1、企業名稱、經營地址、倉庫地址、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經營方式、經營范圍、分支機構等重要事項的執行和變動情況;

2、企業經營設施設備及倉儲條件變動情況;

3、企業實施《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情況;

4、發證機關需要審查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二條 監督檢查可以採取書面檢查、現場檢查或者書面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

1、發證機關可以要求持證企業報送《葯品經營許可證》相關材料,通過核查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職責;

2、發證機關可以對持證企業進行現場檢查。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必須進行現場檢查:

(1)上一年度新開辦的企業;

(2)上一年度檢查中存在問題的企業;

(3)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

(4)發證機關認為需要進行現場檢查的企業。

《葯品經營許可證》換證工作當年,監督檢查和換證審查工作可一並進行。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葯品經營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注銷:

1、《葯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換證的;

2、葯品經營企業終止經營葯品或者關閉的;

3、《葯品經營許可證》被依法撤銷、撤回、吊銷、收回、繳銷或者宣布無效的;

4、不可抗力導致《葯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注銷《葯品經營許可證》的,應當自注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 《葯品經營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❷ 做葯材生意,具體需要什麼證件,到什麼部門辦理我是准備葯材采購與銷售的。 幫幫忙。

做葯材生意,需要的證件是《葯品經營許可證》,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

1、開辦葯品批發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

開辦葯品零售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無《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葯品。

《葯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范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開辦葯品經營企業,除依據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眾購葯的原則。

2、申請受理流程:

申請開辦葯品零售(連鎖)企業的向市葯品監督局、申請開辦葯品零售企業的向擬辦企業所在地葯品監督分局提出 籌建申請 (開辦零售(連鎖)企業的,需說明連鎖的管理體制),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葯品、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管理系統企業端「企業籌建申請」(3.5寸盤)(申請人在網站下載企業端程序並正確填報、導出);

2)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的學歷證明、執業資格或職稱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3)擬經營葯品的類別和范圍;

4)擬設營業場所、倉儲設施、設備情況(附擬注冊地址的地理位置圖、平面圖(註明面積),並註明與葯品零售企業之間的最短可行進距離);擬設倉庫地理位置圖、平面圖(註明面積、長寬高);

5)開辦零售(連鎖)企業,還應提交所屬各門店《葯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資產相關證明;

6)申請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並對材料作出如有虛假承擔法律責任的承諾;如需提交軟盤的,一並作出如有病毒引起數據文件丟失自行負責的承諾;

7)凡申請企業申報材料時,申請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本人,企業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2份;

8)按申請材料順序製作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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葯品經營企業管理

第十四條

開辦葯品批發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開辦葯品零售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無《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葯品。 《葯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范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開辦葯品經營企業,除依據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眾購葯的原則。

第十五條

開辦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三)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

葯品經營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經營葯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葯品經營企業是否符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認證;對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 《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具體實施辦法、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

葯品經營企業購進葯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葯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

第十八條

葯品經營企業購銷葯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購銷記錄必須註明葯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購(銷)貨單位、購(銷)貨數量、購銷價格、購(銷)貨日期及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葯品經營企業銷售葯品必須准確無誤,並正確說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調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葯品經營企業銷售中葯材,必須標明產地。

第二十條

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制定和執行葯品保管制度,採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葯品質量。 葯品入庫和出庫必須執行檢查制度。

第二十一條

城鄉集市貿易市場可以出售中葯材,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城鄉集市貿易市場不得出售中葯材以外的葯品,但持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葯品零售企業在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設點出售中葯材以外的葯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❸ 在集貿市場開辦中葯材店需要辦理哪些證件

代理時廠家回提供手續,有GMP證書、企業營業執照、葯品許可證,稅務登記證、代碼證、商標注冊證、葯品批准文號的相關文件、質量標准(報告書)、每批次的檢驗報告、價格批文、授權委託書、商品條碼成員證書、質量保證協議。
除非你要代理的品種多,那樣的話你銷售時手續就會很麻煩.那樣就需要掛靠一個醫葯公司

❹ 經營中葯材生意需要哪些相關許可

需要以下許可:

  1. 省級中醫葯管理部門核發葯品(中葯材)經營企業合格證

  2.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原為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發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

  3. 甘草、麻黃草、麝香、杜仲、厚朴等中草葯由國家指定經營

  4. 辦好前置許可證後就可以到經營地工商局企業注冊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辦理相關許可應交材料: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 全體股東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許可權、委託期限。

  3. 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

  4. 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股東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股東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股東人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股東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股東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5. 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6. 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7. 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或其他相關材料。股東會決議由股東簽署(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

  8. 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或其他相關材料。股東會決議由股東簽署(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

  9. 住所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產證復印件;未取得房產證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10.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11.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12. 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 提交復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由股東加蓋公章或簽字。

取得營業執照3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後就可以開業了.

❺ 想開一中葯材店需要辦什麼手續

開一中葯材店需要營業執照、中葯葯劑師證。

營業執照辦理流程:

1、准備好經營者身份證和地址材料;

2、前往當地工商所辦理營業執照(註:個體的是去工商所辦理,公司的要到工商局辦理);

3、辦理稅務登記證。

中葯葯劑師證獲取流程:

1、中葯葯劑師證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國家葯監局負責組織擬定考試科目和考試大綱、建立試題庫、組織命審題工作,提出考試合格標准建議。

2、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准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執業葯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葯學類、中葯學類專業大專學歷,在葯學或中葯學崗位工作滿5年;

(二)取得葯學類、中葯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葯學或中葯學崗位工作滿3年;

(三)取得葯學類、中葯學類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碩士學位,在葯學或中葯學崗位工作滿1年;

(四)取得葯學類、中葯學類專業博士學位;

(五)取得葯學類、中葯學類相關專業相應學歷或學位的人員,在葯學或中葯學崗位工作的年限相應增加1年。

3、執業葯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執業葯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國家葯監局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用印,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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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應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人提交書面申請報告;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1、城鎮待業青年和其他無業人員,應持有勞動部門核發的待業證明;

2、退、離休人員應持退、離休證,提前退休憑單位退休證明;

3、辭退職(包括留職停薪)人員,應持有原單位批準的證明;

4、下崗職工,應持有勞動部門的下崗證;

5、農村村民,應持有當地鄉(村)證明。上述人員登記時須持身份證,外地人員還須持有本市公安部門出具的暫住證,證生部門出具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18周歲以上,50周 歲以下)。

(三)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表;

(四)經營場地證明:

1、利用自有私房(非住宅)應遞交房產產權證明,產權人把此房作為經營用房的證明;

2、利用自用公房應遞交房管部門的住改非證明;

3、經營場地租用的,應遞交房屋租憑協議和房屋產權證明;

4、經營場地在路邊弄口,應遞交交通、市容或城建部門的佔用道路許可證或批准件;

(五)申請從事國家有關專項規定的行業或品種的生產經營,應提交許可證或有關部門的審批文件;

(六)聘用從業人員的,應提交與從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從業人員的身份證明;

(七)登記機關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

❻ 請問開中葯店要辦什麼手續和證件

根據《葯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五條 開辦葯品零售企業,應符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眾購葯的原則,並符合以下設置規定:

(一)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

經營處方葯、甲類非處方葯的葯品零售企業,必須配有執業葯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質量負責人應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葯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驗。

經營乙類非處方葯的葯品零售企業,以及農村鄉鎮以下地區設立葯品零售企業的,應當按照《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配備業務人員,有條件的應當配備執業葯師。企業營業時間,以上人員應當在崗。

(三)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無《葯品管理法》第75條、第82條規定情形的;

(四)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以及衛生環境。在超市等其他商業企業內設立零售葯店的,必須具有獨立的區域;

(五)具有能夠配備滿足當地消費者所需葯品的能力,並能保證24小時供應。葯品零售企業應備有的國家基本葯物品種數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結合當地具體情況確定。

國家對經營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預防性生物製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開辦葯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准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開辦葯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和《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有關內容組織制定,並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七條 葯品經營企業經營范圍的核定。

葯品經營企業經營范圍:

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

生物製品;

中葯材、中葯飲片、中成葯、化學原料葯及其制劑、抗生素原料葯及其制劑、生化葯品。

從事葯品零售的,應先核定經營類別,確定申辦人經營處方葯或非處方葯、乙類非處方葯的資格,並在經營范圍中予以明確,再核定具體經營范圍。

醫療用毒性葯品、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放射性葯品和預防性生物製品的核定按照國家特殊葯品管理和預防性生物製品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開辦葯品批發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葯品經營許可證》:

(一)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籌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學歷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2、執業葯師執業證書原件、復印件;

3、擬經營葯品的范圍;

4、擬設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周邊衛生環境等情況。

(二)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辦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申辦人向有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辦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發給申辦人《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事項屬於本部門職權范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辦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發給申辦人《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中註明的日期為受理日期。

(三)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辦人。不同意籌建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申辦人完成籌建後,向受理申請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葯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

3、擬辦企業組織機構情況;

4、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5、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

6、擬辦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及倉儲設施、設備目錄。

(五)受理申請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開辦葯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准組織驗收,作出是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

符合條件的,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辦人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九條 開辦葯品零售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葯品經營許可證》:

(一)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籌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學歷、執業資格或職稱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聘書;

2、擬經營葯品的范圍;

3、擬設營業場所、倉儲設施、設備情況。

(二)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辦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申辦人向有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辦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發給申辦人《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事項屬於本部門職權范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辦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發給申辦人《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中註明的日期為受理日期。

(三)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辦人。不同意籌建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辦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申辦人完成籌建後,向受理申請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葯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

3、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4、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

5、擬辦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設施、設備目錄。

(五)受理申請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開辦葯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准組織驗收,作出是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辦人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6)開辦中葯材批發公司辦什證擴展閱讀:

根據《葯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葯品經營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注銷:

(一)《葯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換證的;

(二)葯品經營企業終止經營葯品或者關閉的;

(三)《葯品經營許可證》被依法撤銷、撤回、吊銷、收回、繳銷或者宣布無效的;

(四)不可抗力導致《葯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注銷《葯品經營許可證》的,應當自注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❼ 開辦葯品批發、零售企業需辦理哪些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十四條 開辦葯品批發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開辦葯品零售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無《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葯品。

《葯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范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開辦葯品經營企業,除依據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眾購葯的原則。

第十五條 開辦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三)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7)開辦中葯材批發公司辦什證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十七條 葯品經營企業購進葯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葯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

第十八條 葯品經營企業購銷葯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購銷記錄必須註明葯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購(銷)貨單位、購(銷)貨數量、購銷價格、購(銷)貨日期及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葯品經營企業銷售葯品必須准確無誤,並正確說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調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葯品經營企業銷售中葯材,必須標明產地。

第二十條 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制定和執行葯品保管制度,採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葯品質量。

葯品入庫和出庫必須執行檢查制度。

第二十一條 城鄉集市貿易市場可以出售中葯材,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城鄉集市貿易市場不得出售中葯材以外的葯品,但持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葯品零售企業在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設點出售中葯材以外的葯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❽ 開辦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取得什麼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十五條開辦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三)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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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葯品管理,保證葯品質量,保障公眾用葯安全和合法權益,保護和促進公眾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葯品研製、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葯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葯、化學葯和生物製品等。

第三條葯品管理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風險管理、全程管控、社會共治的原則,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葯品質量,保障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第四條國家發展現代葯和傳統葯,充分發揮其在預防、醫療和保健中的作用。

國家保護野生葯材資源和中葯品種,鼓勵培育道地中葯材。

第五條國家鼓勵研究和創制新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研究、開發新葯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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葯材批發店,如果在中葯材市場裡面開的話,請到管理處詳細咨詢;如果在其它地方開辦,應按葯品經營(批發)企業申報,條件詳見葯品經營企業開辦要求(SFDA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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