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葯品經營許可證中有哪些經營范圍
根據《葯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七條 葯品經營企業經營范圍的核定。
葯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
1、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
2、生物製品;
3、中葯材、中葯飲片、中成葯、化學原料葯及其制劑、抗生素原料葯及其制劑、生化葯品。
4、從事葯品零售的,應先核定經營類別,確定申辦人經營處方葯或非處方葯、乙類非處方葯的資格,並在經營范圍中予以明確,再核定具體經營范圍。
5、醫療用毒性葯品、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放射性葯品和預防性生物製品的核定按照國家特殊葯品管理和預防性生物製品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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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
經營處方葯、甲類非處方葯的葯品零售企業,必須配有執業葯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質量負責人應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葯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驗。
經營乙類非處方葯的葯品零售企業,以及農村鄉鎮以下地區設立葯品零售企業的,應當按照《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配備業務人員,有條件的應當配備執業葯師。企業營業時間,以上人員應當在崗。
(三)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無《葯品管理法》第75條、第82條規定情形的;
(四)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以及衛生環境。在超市等其他商業企業內設立零售葯店的,必須具有獨立的區域;
(五)具有能夠配備滿足當地消費者所需葯品的能力,並能保證24小時供應。葯品零售企業應備有的國家基本葯物品種數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結合當地具體情況確定。
國家對經營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預防性生物製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開辦葯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准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開辦葯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和《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有關內容組織制定,並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⑵ 開辦葯品批發企業必須符合什麼條件
開辦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
2.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3.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4.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⑶ 醫葯批發公司經營資質需要哪些
1.生產企業資質: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gmp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委託書(受託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上崗證)。
2.產品資質:生產批件(或再注冊批件)、葯品質量標准、說明書、包裝盒及包裝備案、質檢報告、商標注冊證等。
3.辦理首營資料時,每個單位都有大體相同的要求,請按要求准備。
⑷ 葯品經營批發企業是否有權經營葯用輔料
國家局資料庫里葯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項目根本查不到「輔料」的經營范圍,所以,樓上的答案顯然是有待商榷的。
個人認為,有經營化學原料葯經營范圍的批發企業,可以經營葯用輔料。
⑸ 醫葯公司都可以經營什麼項目 需要什麼手續
葯品的代理和批發。需要工商注冊證,葯品批發企業營業執照,國稅,地稅,機構代碼證,gsp認證證書,機構代碼證。
⑹ 一般的葯品批發企業可以經營銷售生物製品嗎
看這家企業GSP認證情況,以及核準的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
生化葯品屬於處方葯,非OTC產品。是不對個人銷售的。
如果是你個人需要使用生化製品,請通過正規渠道購買。並在醫生指導下使用。
生命和健康是不能馬虎的。請慎重。
⑺ 批發類,葯品經營許可證怎麼辦理,申請需要什麼條件
批發葯品經營許可證如何辦理中來:
廣東地區2家葯品批發公司轉讓,葯品許可證辦理
彭易經理
1.
申請
開辦葯品經營企業,需要向葯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講可行性報告及相關材料遞交上去
2.
受理
提交材料上去後,葯品監督管理局會對材料進行審核,如果資料不齊會要求你再補齊其他相關需要的資料。如果材料齊全,那就會下發受理通知書
3.
上門審查
根據葯品管理法、經營許可證管理法對經營場地進行審查,看場地是否符合辦理要求,如果有不符合的地方需要整改的要按照他們的要求進行整改。
4.
發證
經過上述幾個階段,如果都符合的話,葯品監督管理局就會下發葯品經營許可證了。
廣東地區2家葯品批發公司轉讓,葯品許可證辦理
彭易經理
⑻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可以直接向葯店批發銷售嗎
1、你們有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在你們生產的產品取得了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的前提下,就可以直接向葯店批發銷售你們自己生產的產品了。
2、你們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根據你們經營范圍上的內容,你們可以向葯品銷售取得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的產品。
3、提外話,葯店不一定有資質是可以銷售你們賣給他的產品的,它也是需要取得這方面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資質的。但是不影響你銷售給他們。只是它們沒有資質就不能賣而已。
⑼ 葯品批發企業的經營范圍有哪些
從事葯品零售的,應先核定經營類別,確定申辦人經營處方葯或非處方葯、乙類非處方葯的資格,並在經營范圍中予以明確,再核定具體經營范圍。 (3)醫療用毒性葯品、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放射性葯品和預防性生物製品的核定按照國家特殊葯品管理和預防性生物製品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追問: 可是看了後還是不太懂能否畫下重點? 回答: D(處方葯·甲類非處方葯·乙類非處方葯)是經營的類別,如果從事葯品零售的,要先核定經營類別後,再核定具體經營范圍。葯品經營企業經營范圍的核定中的(1)就是葯品經營企業經營范圍。 追問: 經營的類別不屬於經營范圍內嗎? 回答: 屬於的,經營范圍中就包括經營類別(例如:麻醉葯品中就有處方葯和非處方葯等),但確定申辦人資格的時候要先核定經營類別再核定具體的經營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