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葯品零售連鎖企業可以變更為葯品批發企業嗎
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沒有明確約定不可以變更。
但是葯品屬於特殊行業,受到國家的重點管控。整個企業的經營模式改變,對上下游產業以及稅收都會有較大的影響,且在執行中需要多方面咨詢和溝通。
請貴公司的行政人員向總機構所在地的工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局、食葯監局等政府主管部門進行溝通和咨詢。溝通取得成效後,需要按政府要求提交資料。
『貳』 葯品批發企業可向葯品零售連鎖分店銷售嗎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批發企業可以將葯品銷售給具有合法資格的批發企業、零售企業和醫療機構,不得銷售給個人,銷售給葯品零售連鎖分店法律並沒有規定不允許。
新版GSP規定,葯品零售連鎖分店如果自行采購葯品,必須按照零售單店認證管理。
『叄』 葯品批發企業給零售單體葯店供貨,按GSP要求,需要單體葯店什麼資質
1、企業應當將葯品銷售給合法的購貨單位,並對購貨單位的證明文件、采購人員及提貨人員的身份證明進行核實,保證葯品銷售流向真實、合法。葯品的送貨地址應與購貨單位《葯品生產許可證》或者《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的地址相一致.
2、葯品經營企業:提供《葯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等復印件;
3、如果是醫療機構則 提供《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4、采購員委託書復印件等
有些還有含特殊葯品如麻黃鹼類的,還需要麻黃鹼委託書,開戶銀行證書,都需加蓋公章
『肆』 同一法人開的葯品批發公司和零售連鎖公司,倉庫是否可以共用可以共用的話還用委託配送協議嗎
同一法人的企業,如經營范圍一樣,可以在省級葯監那備案全委託配送,零售總部就可以不用設倉庫。新GSP連鎖企業中有這方面的規定。
『伍』 葯品批發零售
葯品經營企業只能是批發或者零售,不能兩者同時進行.
第十四條 開辦葯品批發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開辦葯品零售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憑《葯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無《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葯品。
《葯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范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開辦葯品經營企業,除依據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眾購葯的原則。
第十五條 開辦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三)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陸』 葯品零售企業組織機構圖
如圖所示:
葯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
1、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
2、生物製品;
3、中葯材、中葯飲片、中成葯、化學原料葯及其制劑、抗生素原料葯及其制劑、生化葯品。
4、從事葯品零售的,應先核定經營類別,確定申辦人經營處方葯或非處方葯、乙類非處方葯的資格,並在經營范圍中予以明確,再核定具體經營范圍。
(6)葯品零售與批發公司對接會擴展閱讀:
《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
葯品經營方式,是指葯品批發和葯品零售。
葯品經營范圍,是指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經營葯品的品種類別。
葯品批發企業,是指將購進的葯品銷售給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的葯品經營企業。
葯品零售企業,是指將購進的葯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葯品經營企業。
零售活動不僅向最終消費者出售商品,同時也提供相關服務。零售活動常常伴隨商品出售提供各種服務,如送貨、維修、安裝等,多數情形下,顧客在購買商品時,也買到某些服務。
零售活動不一定非在零售店鋪中進行,也可以利用一些使顧客便利的設施及方式,如上門推銷、郵購、自動售貨機、網路銷售等,無論商品以何種方式出售或在何地出售,都不會改變零售的實質。
『柒』 葯品零售企業和葯品批發企業的區別
呵呵!葯品批發部門就是各地區的國營或私營的醫葯公司下屬的批發站,分為一級站(地區級)、二級站(縣市級),主要負責將葯品批發到各零售單位(包括葯店、醫院、保健站等)!
葯品零售單位就是葯店、醫院葯房、各個區縣街道保健站。各大企業的保健站等!
『捌』 葯品批發企業,葯品零售企業在gsp認證有什麼不同
葯品批發企業和零售企業的Gsp認證區別很大。本身質量管理規范裡面,條款將批發企業和零售企業都是單獨分開的。從企業管理、設施設備、人員要求等都不一樣。批發企業要嚴格的多。零售企業相對要簡單一些,要求低一些。
『玖』 葯品批發公司和零售連鎖公司不是同一個法人,倉庫是否可以共用嗎零
這種情況估計是不行,咨詢當地葯監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