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為什麼葯品批發企業不許零售葯品,零售企業不許批發葯品
這是根據對葯品批發企業和零售企業依法進行經營許可的條件決定的。
葯品批發企業是將葯品銷售給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的葯品經營企業,批發企業的經營特點在於購銷葯品的數量大、儲存規模大、銷售去向可實施有效追蹤,而且其銷售客戶均依法應當建有相應的質量保證體系,配備專業的技術人員,能夠對葯品質量進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所以GSP規定批發企業的質量控制要點是購銷渠道審核、儲存養護、運輸配送。
葯品零售企業是將葯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葯品經營企業,它的經營特點是購銷數量小、儲存量少、銷售去向不能實施有效追蹤,而且其銷售對象不一定具備葯品安全、合理使用的基本專業知識,消費者很難對葯品質量進行有效鑒別和選擇。所以,GSP規定零售企業的質量控制要點是確保消費者安全、合理用葯,葯店駐店葯師或專業技術人員必須依法承擔起對消費者合理購葯的質量審核、安全用葯的技術指導職責。
由於核發《葯品經營許可證》及實施GSP認證時,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未對批發企業向消費者銷售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等條件進行審核、認定,也未對零售企業進行規模化經營、儲存葯品等條件進行審核、認定,所以,批發企業不得零售葯品,零售企業不得批發葯品。
Ⅱ 葯品批發公司購進銷售葯品高錳酸鉀100g20平,公安局因此罰企業1萬元,是否合法
處罰依據是什麼?
Ⅲ 葯監部門對一盒 發霉葯怎樣處罰
太輕的處罰啦,要我說生產假葯就直接拉出去殺啦,這樣才可以以懲後人,才有作用,罰款一點用都沒有,所以中國的法律是為窮人定的,對於那些官啊,商啊,富人之類的一點作用都沒有
Ⅳ 葯品批發企業葯品報廢視同銷售嗎
1、從稅務部門角度,視同銷售,需要納稅或退稅
2、從企業管理或葯監部門角度看就是按GSP相關文件執行就可,保證貨物去向明確、庫存准確
Ⅳ 葯品批發經營企業應將葯品銷售給什麼企業
同樣的葯品批發企業,零售葯店,醫療機構(醫院、診所、衛生院)。原料葯還有可能銷售給生產企業
Ⅵ 個人在正規醫葯批發公司批發了葯品自用,葯監局以不允許個人在批發公司購葯為由罰款,有什麼依據
能補充下,具體一點是什麼地方的么,你說的批發公司是指制葯企業附屬的批發公司還是指獨立的商業公司?如果是制葯企業的話應該沒問題的,但是獨立商業的話貌似是GSP規定不能賣給個人。。。
Ⅶ 我是葯品批發公司庫管,葯品過期讓我賠償,這種做法合法嗎
你是葯品批發公司庫管,你有沒有提前定期把那些近期葯品統計出來報給你的批發部門?
Ⅷ 企業發現已售出葯品有嚴重質量問題,應當怎樣處理
生產廠家:24小時內發出召回並通知葯監部門。 批發企業:通知葯監部門,停止出售該批次問題葯品並告知下家不得繼續。 零售企業:聯系消費者,告知停止使用葯品,並告知葯監部門
Ⅸ 對葯品批發企業過期葯品如何處置
定期檢查及時處理
對於還有6~8個月就到效期的葯品,要記錄在「效期葯品預警表」中,然後
按照GSP規范的要求實施有效的促銷;對距有效期3個月以內的葯品,要全部下架,
或到供葯企業退、換貨,或直接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