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哪些企業是中小型企業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文件
財 政 部
國 家 統 計 局
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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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計委、財政廳(局)、統計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按照法律規定,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研究制訂了《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中的中小企業標准上限即為大企業標準的下限,國家統計部門據此制訂大中小型企業的統計分類,並提供相應的統計數據;國務院有關部門據此進行相關數據分析,不再制訂與《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不一致的企業劃分標准;對尚未確定企業劃型標準的服務行業,有關部門將根據2003年全國第三產業普查結果,共同提出企業劃型標准。
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制定本規定。
二、中小企業標准根據企業職工人數、銷售額、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三、本規定適用於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和郵政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其中,工業包括采礦業、製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本標准以外其他行業的中小企業標准另行制定。
四、中小企業標准為:
工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2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為4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3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建築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3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4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6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批發和零售業,零售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500人以下,或銷售額15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100人及以上,銷售額1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批發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2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1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交通運輸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3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5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郵政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1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4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住宿和餐飲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800人以下,或銷售額15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4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五、本規定中,職工人數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末從業人員數代替;工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產品銷售收入代替;建築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工程結算收入代替;批發和零售業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銷售額代替;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營業收入代替;資產總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資產合計代替。
六、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
七、企業類型的確認以國家統計部門的法定統計數據為依據,不再沿用企業申請、政府審核的方式。
八、本標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經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標准》及1992年公布的該標準的補充標准同時廢止。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財 政 部
國 家 統 計 局
二OO三年二月十九日
國家經貿委中小企業司提供
『貳』 怎樣區別中型企業和小型企業
一、工業
1、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3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
2、其餘為小型企業。
二、建築業
1、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6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
2、其餘為小型企業。
三、批發和零售業
1、零售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100人及以上,銷售額1000萬元及以上;
2、其餘為小型企業。
四、交通運輸業
1、交通運輸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5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
2、其餘為小型企業。
五、住宿和餐飲業
1、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4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
2、其餘為小型企業。
中小型企業是相對於中小型企業而言的生產規模大的企業,即勞動力、勞動手段、勞動對象和產品生產集中程度高的企業。大型企業在國民經濟中起著重要骨幹作用,是國家建設的重點,它符合生產社會化和科學技術進步的客觀要求,在投資和生產經營上能帶來明顯的經濟效益。要根據不同時期的具體特點和條件正確對待大型企業的設立,以便在大、中、小型企業相結合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大型企業的優勢。
企業一般是指以盈利為目的,運用各種生產要素(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和企業家才能等),向市場提供商品或服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
在商品經濟范疇內,作為組織單元的多種模式之一,按照一定的組織規律,有機構成的經濟實體,一般以營利為目的,以實現投資人、客戶、員工、社會大眾的利益最大化為使命,通過提供產品或服務換取收入。它是社會發展的產物,因社會分工的發展而成長壯大。企業是市場經濟活動的主要參與者;在社會主義經濟體制下,各種企業並存共同構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微觀基礎。企業存在三類基本組織形式: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公司,公司制企業是現代企業中最主要的最典型的組織形式。
現代經濟學理論認為,企業本質上是「一種資源配置的機制」,其能夠實現整個社會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降低整個社會的「交易成本」。
『叄』 商貿公司簡介
上海悍騁清洗設備有限公司於2018年08月2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王素平,公司經營范圍包括:清洗設備、消防設備、儀器儀表、機電設備安裝、維修、批發、零售,機械設備加工(限分支機構經營)、批發、零售等。[1]
公司名稱
上海悍騁清洗設備有限公司
成立時間
2018年08月29日
總部地點
上海市奉賢區茂園路661號3985室
工商信息
經營狀態
成立日期
注冊資本
法定代表人
公司類型
存續(在營、開業、在冊)
2018年08月29日
200 萬元人民幣
王素平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肆』 什麼是中小型企業
中小企業是與所處行業的大企業相比人員規模、資產規模與經營規模都比較小的經濟單位。
不同國家、不同經濟發展的階段、不同行業對其界定的標准不盡相同,且隨著經濟的發展而動態變化。各國一般從質和量兩個方面對中小企業進行定義,質的指標主要包括企業的組織形式、融資方式及所處行業地位等,量的指標則主要包括雇員人數、實收資本、資產總值等。量的指標較質的指標更為直觀,數據選取容易,大多數國家都以量的標准進行劃分,如美國國會2001年出台的《美國小企業法》對中小企業的界定標准為雇員人數不超過500人,英國、歐盟等在採取量的指標的同時,也以質的指標作為輔助。
世界各國和地區中小企業劃分標准:
美國:雇員人數不超過500人
英國:質的規定:市場份額較小;所有者親自管理;企業獨立經營。
量的指標:小製造業:從業人員在200人以下
小建築業、礦業:從業人員在25人以下
小零售業:年銷售收入在18.5萬英鎊以下
小批發業:年銷售收入在73萬英鎊以下
歐盟:雇員人數在250人以下且年產值不超過4000萬埃居、或者資占年度負債總額不超過2700萬埃居、且不被一個或幾個大企業持有25%以上的股權。其中:雇員少於50人、年產值不超過700萬埃居,或者資產年度負債總額不超過500萬埃居,並且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企業。
日本:製造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資本額3億日元以下
批發業:從業人員100人以下或資本額1億日元以下
零售業:從業人員50人以下或資本額5000萬日元以下
服務業:從業人員100人以下或資本額5000萬日元以下
我國目前對中小企業的劃分標准為2003年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研究制訂的《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國家統計部門據此制訂大中小型企業的統計分類。
我國中小企業最新劃分標准
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的精神,原國家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於2003年2月19日發布了《關於印發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對主要行業的中小企業的標准作出了明確的界定。該標準是根據企業職工人數、銷售額、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的。按照《通知》的規定,不同行業的中小企業應該按照以下標准認定:
工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2000 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 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為40000 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300 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 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 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建築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3000 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 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40000 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600 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 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 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批發和零售業,零售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500 人以下,或銷售額15000 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100 人及以上,銷售額1000 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批發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200 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 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100 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 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交通運輸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3000 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 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500 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 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郵政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1000 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 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400 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 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住宿和餐飲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800 人以下,或銷售額15000 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400 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 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職工人數」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末從業人員數代替;「工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產品銷售收入代替;「建築業企業的銷售額會計科目」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工程結算收入代替;「批發和零售業的銷售額」 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銷售額代替;「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營業收入代替;「資
產總額」 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資產合計代替。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
『伍』 中小型企業指哪些公司 說出詳細名字
四、各行業劃型標准為: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工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建築業。營業收入8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6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批發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零售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5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交通運輸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倉儲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郵政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陸』 中小型企業的規模是多大
各行業劃型標准為:
(一)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
(二)工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三)建築業。營業收入8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6)中小型批發公司簡介擴展閱讀:
依據台灣經濟部發布之中小企業認定標准,系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標准之事業:
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下者。
二、農林漁牧業、水電燃氣業、批發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金融及保險業、不動產及租賃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教育服務業、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服務業、文化運動及休閑服務業、其他服務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下者。
另得以下列經常僱用員工數為中小企業認定標准:
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
二、農林漁牧業、水電燃氣業、批發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金融及保險業、不動產及租賃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教育服務業、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服務業、文化運動及休閑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十人者 。
『柒』 銷售額達到30000萬元,人數達不到300人,如何界定是中型企業還是小型企業
一般指職工人數2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為40000萬元以下的企業。其中,建築業為職工人數3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40000萬元以下。零售業為職工人數500人以下,或銷售額15000萬元以下。批發業中小型企業為職工人數2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交通運輸業為職工人數3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郵政業中小型企業為職工人數1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住宿和餐飲業為職工人數800人以下,或銷售額15000萬元以下。
編輯本段
中型企業簡介及劃分方法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制定本規定。
二、中小企業標准根據企業職工人數、銷售額、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三、本規定適用於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和郵政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其中,工業包括采礦業、製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本標准以外其他行業的中小企業標准另行制定。
四、中小企業標准為:
工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2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為4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3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建築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3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4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6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批發和零售業,零售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500人以下,或銷售額15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100人及以上,銷售額1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批發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2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1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交通運輸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3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5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郵政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1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4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住宿和餐飲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800人以下,或銷售額15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4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五、本規定中,職工人數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末從業人員數代替;工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產品銷售收入代替;建築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工程結算收入代替;批發和零售業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銷售額代替;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營業收入代替;資產總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資產合計代替。
六、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
七、企業類型的確認以國家統計部門的法定統計數據為依據,不再沿用企業申請、政府審核的方式。
八、本標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經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標准》及1992年公布的該標準的補充標准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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