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辦理煙花爆竹工商營業執照需要什麼
你好,根據相關條例:
第十六條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城市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
第十七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條件;
(二)經營場所與周邊建築、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
(四)有保管員、倉庫守護員;
(五)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六)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櫃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三)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希望採納,謝謝!
B. 辦理煙花炮竹批發有哪些步驟
要到安監機關辦理,是分為常年銷售和臨時銷售(短期銷售)
(常年銷售許可證有效期1年,臨時銷售一般為30—45天)。
短期銷售需要申請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申請人及2名銷售人員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張,填寫申請表格。參加安監機關組織的煙花爆竹從業培訓,考試合格後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各地的要求也不同 資料僅供參考 以上資料由福緣煙花提供
C. 成立煙花爆竹批發公司需要什麼相關手續
國家對煙花爆竹零售實行定點經營制度。零售經營煙花爆竹的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取得《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並憑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登記手續,未取得許可證和未經工商登記注冊的,不得銷售煙花爆竹。開煙花爆竹銷售店的條件很嚴,具體可向市安監局咨詢。
D. 做鞭炮生產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申報條件:
1.煙花爆竹批發單位申請辦理銷售許可證(臨時),必須具備的條件:(1)具有經工商機關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資格,建立了企業安全經營管理機構;(2)具有與其銷售品種、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金,具有專門的銷售、儲存場所;(3)銷售場所和儲存設施建築物結構、布局、安全距離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倉庫區要有符合要求的平面布局圖;(4)主要負責人、安全經營管理人員經過培訓,並經考核,取得安全資格;(5)具有健全的采購、運輸、儲存、銷售各環節的安全規章制度和崗位責任制,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組織,有完善的消防制度和消防設施;(6)法律、法規和技術標准規定的其他條件。2.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申請辦理銷售許可證(臨時),必須具備的條件:(1)應設專人銷貨,專人管理,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儲水桶,並張貼安全經營管理制度;(2)銷售地點周圍200米范圍內,沒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50米范圍內,沒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3)零售網點煙花爆竹存放數量不得超過批發企業核定的最高限量(15箱);(4)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安全知識。
申報材料:
1.煙花爆竹批發單位申請辦理銷售許可證(臨時),須提交的材料:(1)銷售許可證(臨時)申請書(一式三份);(2)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復印件);(3)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4)符合本市煙花爆竹批發銷售規劃要求的證明材料;(5)與省供銷社簽訂的安全供銷合同;(6)原公安機關已頒發《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批發銷售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新設立批發銷售單位《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7)《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原件或復印件;(8)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儲存條件評估表。2.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申請辦理銷售許可證(臨時),須提交的材料:(1)銷售許可證(臨時)申請書(一式三份);(2)市、縣級供銷社布建銷售網點的證明材料;(3)《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原件或復印件。
辦理程序:
1.煙花爆竹銷售企業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並將有關材料送政務中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窗口。窗口工作人員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2.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受理企業申請後,指派有關人員對申請材料和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需要到現場審查的,應當到現場進行審查;3.負責審查的有關人員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審查意見;4.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審查人員的審查意見進行研究,做出是否頒發銷售許可證的決定;5.政務服務中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窗口工作人員在規定的時限內通知申請單位取回證書或說明不予頒發的理由。
承諾期限:
20個工作日,據《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
收費標准:
一般省市不收費。注:此項行政許可規定的相關條件、程序、送交材料為臨時性的,待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於煙花爆竹銷售規定下發後再作調整;省設區市和縣級安全監管局分別負責省屬批發企業、省屬以外的批發企業和當地零售網點銷售許可證(臨時)頒發管理工作。
辦理程序:
1.煙花爆竹銷售企業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並將有關材料送政務中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窗口。窗口工作人員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2.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受理企業申請後,指派有關人員對申請材料和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需要到現場審查的,應當到現場進行審查;3.負責審查的有關人員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審查意見;4.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審查人員的審查意見進行研究,做出是否頒發銷售許可證的決定;5.政務服務中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窗口工作人員在規定的時限內通知申請單位取回證書或說明不予頒發的理由。
承諾期限:
20個工作日,據《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
收費標准:一般省市不收費。注:此項行政許可規定的相關條件、程序、送交材料為臨時性的,待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於煙花爆竹銷售規定下發後再作調整;省設區市和縣級安全監管局分別負責省屬批發企業、省屬以外的批發企業和當地零售網點銷售許可證(臨時)頒發管理工作。
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調整意見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3〕15號)精神,省編委辦公室於2004年3月 24 日下發了《關於省公安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煙花爆竹安全監管職責劃轉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煙花爆竹安全監管職責的分工。
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運輸通行證發放和煙花爆竹運輸路線確定工作;管理煙花爆竹禁放工作;實施煙花爆竹廠點四鄰安全距離等公共安全管理;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負責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和安全生產許可證、銷售許可證發放工作;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查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
同時,省安全監管局和省公安廳研究決定:自4月16日起,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銷售許可證》(包括零售)由安全監管部門核發,公安部門不再核發;煙花爆竹儲存和購買環節的安全管理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要內容,公安部門不再核發煙花爆竹《儲存許可證》和《購買證》;公安部門在為運輸煙花爆竹的單位開具《爆炸物品運輸證》時,應以同級安全監管部門出具的購買憑證等手續作為前置條件。
E. 賣煙花炮竹需要什麼手續
賣煙花炮竹需要以下手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煙花爆竹銷售合同、房產證或房產租賃合同,另外還需要相關人員進行現場察看,看是否符合辦證條件。
煙花爆竹批發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煙花爆竹經營單位應總量控制、合理布局,符合當地的產業規劃、產業政策和當地市場的消費需求,並納入安全監管;
(二)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有企業從業人員1%以上且至少1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配備相當數量的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安全投入應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並專款專用,應當為從業人員交納工傷保險費、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交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五)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危險崗位的從業人員和銷售人員等必須通過安全資格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後,方可上崗。銷售人員應當掌握所售產品的特性和安全知識,並有能力指導消費者正確燃放;
(六)採取相應的職業危害預防措施,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准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七)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制訂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八)設立儲存設施的煙花爆竹批發銷售企業,儲存設施建築物結構、布局、安全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儲存設施不得改變其功能和用途;
(九)只能向本省合法的生產企業或經省安監局定點的外省生產企業訂貨,禁止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企業或私人訂貨、進貨,嚴禁用煙花爆竹、煙火葯或原料換取其他物品;
(十)建立內部管理制度和流向登記的計算機系統;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5)辦批發鞭炮公司手續擴展閱讀:
申請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的批發單位應提交下列申報材料:
(一)煙花爆竹批發單位銷售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單位各級、各職能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復印件);
(四)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清單;
(五)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清單;
(六)建立應急救援預案以及應急救援組織的證明材料;
(七)職工體檢情況及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清單;
(八)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九)倉庫保管和搬運等危險作業人員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其他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十)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安全風險抵押金和安全生產經費專款專用的證明材料;
(十一)防雷、防靜電、消防設施檢測合格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十二)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十三)經營場所和倉庫布局的設計圖紙;
(十四)有關部門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周邊安全距離的審核意見;
(十五)申請出口經營的批發單位須一並提交針對出口經營所應具備的相關材料;
(十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條件的證明文件、資料。
F. 開一家煙花爆竹批發商要那些證件
需要《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該證肯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需提供能夠證明符合以下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
(一)具有企業法人條件;
(二)經營場所與周邊建築、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
(四)有保管員、倉庫守護員;
(五)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六)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有關材料。
提出申請後,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G. 煙花爆竹批發需要那些部門手續
我建議你,所在地管理煙花爆竹的部門去咨詢一下
經營煙花爆竹,屬於危險行業,屬於先批准再經營,關鍵是從安全形度,你們所在的地區的安監部門先要同意你經營。 關鍵是:省市政府、省市安監局
流程:需要建立倉庫,花費可就大啦,要幾百萬,再就是辦公場所,
建完後,消防驗收,安監驗收出示評估報告,報省安監局批准,獲得煙花爆竹批發許可證後,辦工商營業執照、國稅登記證、地稅登記證、煙花爆竹批發許可證、代碼證等
H. 煙花爆竹專賣許可證怎樣辦理
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由依法取得批發銷售資格的單位統一布設;應設專人銷貨,專人管理,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備,並張貼明顯的禁煙禁火標志;銷售地點周邊200米范圍內,沒有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半徑50米范圍內,沒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
市安監局發證程序,批發企業申請→縣級安監局初審後上報→市安監局受理→市安監局業務科室審核並提出意見→市安監局分管領導簽具意見→市安監局領導集體研究決定發證→市安監局制證、發證→定期公告。
I. 開辦煙花爆竹廠須要辦那些手續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製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 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第五條 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六條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責。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七條 國家鼓勵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採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業整體水平的新工藝、新配方和新技術。
第二章 生產安全
第八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產業結構規劃;
(二)基本建設項目經過批准;
(三)選址符合城鄉規劃,並與周邊建築、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四)廠房和倉庫的設計、結構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
(五)生產設備、工藝符合安全標准;
(六)產品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標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八)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九)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十)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在投入生產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並提交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內提出安全審查初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安全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第十一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生產工序和生產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
第十二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生產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對從事葯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葯、築葯、壓葯、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 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國家標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過規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國家標准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並在煙花爆竹包裝物上印製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的保管採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防止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丟失。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丟失的,企業應當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章 經營安全
第十六條 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城市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
第十七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條件;
(二)經營場所與周邊建築、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
(四)有保管員、倉庫守護員;
(五)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六)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櫃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三)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葯、煙火葯和引火線。
第四章 運輸安全
第二十二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經公安部門許可。
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托運人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承運人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質證明;
(二)駕駛員、押運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格證明;
(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
(四)托運人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證明;
(五)煙花爆竹的購銷合同及運輸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六)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和包裝合格證明;
(七)運輸車輛牌號、運輸時間、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
第二十四條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托運人、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
第二十五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二)不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
(三)運輸車輛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不得載人;
(六)運輸車輛限速行駛,途中經停必須有專人看守;
(七)出現危險情況立即採取必要的措施,並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六條 煙花爆竹運達目的地後,收貨人應當在3日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第二十七條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三十一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十二條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三條 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
(二)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三)燃放作業方案;
(四)燃放作業單位、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准規定條件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三十五條 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製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未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的;
(二)生產工序或者生產作業不符合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
(三)僱傭未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危險工序作業的;
(四)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國家標准規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過國家標准規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國家標准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或者未在煙花爆竹的包裝物上印製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第三十八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使用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的企業,丟失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未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的,由公安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丟失的物品予以追繳。
第四十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二)未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
(三)運輸車輛沒有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的;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的;
(六)超過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規定時速行駛的;
(七)運輸車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的;
(八)運達目的地後,未按規定時間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第四十一條 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三條 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經營企業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應當就地封存,並由公安部門組織銷毀、處置。
第四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式樣;《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焰火燃放許可證》,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式樣。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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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批發鞭炮需要辦理什麼證件,得花多少錢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常規性的證件。但第一個是必不可少的。
至於多少錢不好講,看你是什麼地方的,各地的價格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