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批發類,葯品經營許可證怎麼辦理,申請需要什麼條件
批發葯品經營許可證如何辦理中來:
廣東地區2家葯品批發公司轉讓,葯品許可證辦理
彭易經理
1.
申請
開辦葯品經營企業,需要向葯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講可行性報告及相關材料遞交上去
2.
受理
提交材料上去後,葯品監督管理局會對材料進行審核,如果資料不齊會要求你再補齊其他相關需要的資料。如果材料齊全,那就會下發受理通知書
3.
上門審查
根據葯品管理法、經營許可證管理法對經營場地進行審查,看場地是否符合辦理要求,如果有不符合的地方需要整改的要按照他們的要求進行整改。
4.
發證
經過上述幾個階段,如果都符合的話,葯品監督管理局就會下發葯品經營許可證了。
廣東地區2家葯品批發公司轉讓,葯品許可證辦理
彭易經理
② 葯品從葯廠進入葯品經銷公司需要什麼資料手續
資料有:葯品生產企業許可證、GMP證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產品的檢驗報告單、葯品生產批件、質量標准、物價批文、包裝樣品、銷售人員上崗證、法人委託書、銷售合同、質量保證協議等。這應該可以進入葯品經銷企業了。要不要開正式樣發票你可以跟該企業談嘛!有的企業要有的企業可以不要的,看你們具體怎麼談的了!
③ 進行葯品銷售,直接從葯廠拿貨進公司需要什麼手續
不知道你是醫院直接采購的還是自己開辦醫葯超市的
上面兩種都不需要什麼手續,只要和廠家簽訂協議或者合同就可以了
但是如果做代理的需要提供公司的一些相關證件和申請葯品經營許可證就行了
④ 開辦醫葯批發的公司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需要辦理營業執照和葯品經營許可證,下面就詳細介紹下葯品經營許可證的辦理,營業執照辦理為普通有限責任公司,手續沒有不同。
申領《葯品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一)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無《葯品管理法》第76條、第83條規定的情形;
(三)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一定數量的執業葯師。質量管理負責人具有大學以上學歷,且必須是執業葯師;
(四)具有能夠保證葯品儲存質量要求的、與其經營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常溫庫、陰涼庫、冷庫。倉庫中具有適合葯品儲存的專用貨架和實現葯品入庫、傳送、分檢、上架、出庫現代物流系統的裝置和設備;
(五)具有獨立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能覆蓋企業內葯品的購進、儲存、銷售以及經營和質量控制的全過程;能全面記錄企業經營管理及實施《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葯品經營各環節的要求,並具有可以實現接受當地(食品)葯品監管部門(機構)監管的條件;
(六)具有符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葯品營業場所及輔助、辦公用房以及倉庫管理、倉庫內葯品質量安全保障和進出庫、在庫儲存與養護方面的條件。 國家對經營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預防性生物製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開辦葯品批發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葯品經營許可證》:
(一)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籌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學歷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2.執業葯師執業證書原件、復印件;
3.擬經營葯品的范圍;
4.擬設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周邊衛生環境等情況。
⑤ 私人想從廠家批發葯品回來需要什麼條件~
私人是不能直接到葯廠批發到葯品的,必須是葯品經營單位才可以直接從葯廠拿貨因為 這個是葯品管理法不允許的。
葯品監督管理是指葯品監督管理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葯品的研製、生產、流通和使用環節進行管理的過程。
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1年2月28日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首次明確了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執法主體地位。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是國務院綜合監督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葯品監管的直屬機構, 負責對葯品的研究、生產、流通、使用進行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負責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開展對重大事故查處;
負責保健食品的審批。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有關部門起草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組織有關部門制定食品 、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政策、工作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職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承擔的食品、保健食品 、化妝品安全監督工作。
(三)依法組織開展對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處;根據國務院授權,組織協調開展全國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的專項執法監督活動;組織協調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⑥ 想要開個葯品批發公司需要什麼手續
得有葯品經營許可證,這是最基本的,還有營業執照,工商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
⑦ 開辦葯品批發、零售企業需辦理哪些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十四條 開辦葯品批發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開辦葯品零售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無《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葯品。
《葯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范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開辦葯品經營企業,除依據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眾購葯的原則。
第十五條 開辦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三)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7)從醫葯公司批發葯品需要什麼手續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十七條 葯品經營企業購進葯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葯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
第十八條 葯品經營企業購銷葯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購銷記錄必須註明葯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購(銷)貨單位、購(銷)貨數量、購銷價格、購(銷)貨日期及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葯品經營企業銷售葯品必須准確無誤,並正確說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調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葯品經營企業銷售中葯材,必須標明產地。
第二十條 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制定和執行葯品保管制度,採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葯品質量。
葯品入庫和出庫必須執行檢查制度。
第二十一條 城鄉集市貿易市場可以出售中葯材,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城鄉集市貿易市場不得出售中葯材以外的葯品,但持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葯品零售企業在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設點出售中葯材以外的葯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⑧ 葯品批發企業需要向零售葯店提供哪些手續
零售葯店不需要生產廠家的資質材料的,他只要證明葯品來源合法,即只需要提供上面的經銷商(批發企業)的全套資質就可以了。
如果實在是來查單一品種。需要提供廠家資料,可以到時候再傳真過去就可以了,一般很少有這種事情。
⑨ 個人批發葯品需要些什麼證件
根據《葯品管理法》規定做葯品批發,必須獲得「葯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GSP」認證證書。才可以做葯品批發。
要獲得以上3個證件,必須要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和人員。這些是申辦條件。這些也都是前期的籌備工作。這比較復雜,不是一句兩句話,就能說明的。你可以在網上搜索:葯品批發企業必備的條件(設施、設備和人員)。
還有就是申辦程序:開辦葯品經營企業(葯品批發),首先;申辦人應當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葯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省級葯監局在3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的審批,申辦人籌建完成後應該向原審批部門申請驗收,原審批部門在30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符合條件的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申辦人憑《葯品經營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憑上述兩證到衛生行政部門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
新開辦葯品批發企業,應當自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向發給其《葯品經營許可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認證。葯品批發企業直接將申請送到省局,省級葯監局應當自收到申請3個月內,組織對申請認證的葯品批發企業進行《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認證,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
沒有獲得以上證書,經營葯品是非法的。都完成以後,這樣你才可以正常經營葯品。
⑩ 從事葯品銷售,零售需要什麼證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開辦葯品零售,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開辦葯品經營的企業,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眾購葯的原則。
開辦葯品經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
2、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3、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4、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10)從醫葯公司批發葯品需要什麼手續擴展閱讀
葯品銷售管理要求:
1、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葯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執業葯師注冊證等。
2、營業人員應當佩戴有照片、姓名、崗位等內容的工作牌,是執業葯師和葯學技術人員的,工作牌還應當標明執業資格或者葯學專業技術職稱。在崗執業的執業葯師應當掛牌明示。
3、銷售葯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①、處方經執業葯師審核後方可調配;對處方所列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但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確認的,可以調配;調配處方後經過核對方可銷售。
②、處方審核、調配、核對人員應當在處方上簽字或者蓋章,並按照有關規定保存處方或者其復印件。
③、銷售近效期葯品應當向顧客告知有效期。
④、銷售中葯飲片做到計量准確,並告知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項;提供中葯飲片代煎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4、銷售葯品應當開具銷售憑證,內容包括葯品名稱、生產廠商、數量、價格、批號、規格等,並做好銷售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