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醫葯庫房屬於重點消防嗎
是的,這屬於單位的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B. 醫葯批發公司的QAQC工作內容
我也是 學葯的 以前在葯店呆過 實習快要結束的時候應聘了醫葯公司的質量管理部 工作到現在 這份工作還可以 但是它沒有銷售的性質 所以比起葯店木有個人爭取提成 (但會有績效的吧)除了掌握葯品基本知識 還要懂葯品方面的法律法規
C. 醫葯公司消防辦理手續
這個在當地行政審批中心的消防窗口辦理即可,需要的資料會有文件給出的。
D. 葯品批發企業屬於什麼行業
從葯品的角度上來講,屬於醫葯行業
從批發的角度上來講,屬於批發行業,但是是屬於流通類的
現在有個新的行業名稱,是醫葯物流行業。
從分類上來講,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02)裡面查詢,葯品批發企業屬於批發行業。具體行業代碼:
門類:E
大類:63(批發)
中類:635(醫葯及醫療器材批發)
小類:6351(類別名稱:西葯批發)
6352(類別名稱:中葯材及中成葯批發)
6353(類別名稱:醫療用品及器材批發)
E. 葯品批發零售企業定義
根據《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章第83條 之規定,將葯品經營企業分為兩類:
「葯品零售企業:是指將購進的葯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葯品經營企業。」
「葯品批發企業: 是指將購進的葯品銷售給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的葯品經營企業。」
註:( 這里「將購進的葯品銷售給葯品生產企業」是指葯品批發企業將購進的生產所需的原料葯銷售給葯品生產企業。)
F. 個人在正規醫葯批發公司批發了葯品自用,葯監局以不允許個人在批發公司購葯為由罰款,有什麼依據
能補充下,具體一點是什麼地方的么,你說的批發公司是指制葯企業附屬的批發公司還是指獨立的商業公司?如果是制葯企業的話應該沒問題的,但是獨立商業的話貌似是GSP規定不能賣給個人。。。
G. 葯品GSP有那些條款
葯品批發企業GSP認證檢查項目(試行)
1、為統一標准,規范葯品GSP認證檢查,確保認證工作質量,根據《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2000.7.1〉及《葯品經營質量規范實施細則》,制定葯品批發企業GSP認證檢查評定標准。
2、葯品批發企業GSP認證檢查項目共132項,其中關鍵項目(條款前加"*")37項,一般項目95項。
3、現場檢查時,應對所列項目及其涵蓋內容進行全面檢查,並逐項做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評定。凡屬不完整、不齊全的項目,稱為缺陷項目;關鍵項目不合格為嚴重缺陷;一般項目不合格為一般缺陷。
4、局認證中心在審核現場報告時,如認為有的一般缺陷項目對葯品經營質量影響較大,則通知企業限期整改。
5、葯品批發企業分支機構抽查比例30%;一個分支機構不合格,視為一個嚴重缺陷。
6、結果評定:
項目 結果
嚴重缺陷 一般缺陷
0 ≤10% 通過GSP認證
0 10-30% 限期3個月內政改後追蹤檢查
≤2 ≤10%
≤2 >10% 不通過GSP認證
>2
0 >30%
葯品批發企業GSP認證檢查項目(試行)
條款 檢查內容
* 0401 企業應按照依法批準的經營方式和經營范圍,從事葯品經營活動。
0501 企業應建立以主要負責人為首,包括進貨、銷售、儲運等業務部門負責人和企業質量管理機構負責人在內的質量領導組織。
0502 企業質量領導組織的主要職責是:建立企業的質量體系,實施企業質量方針,並保證企業質量管理工作人員行使職權。
* 0601 企業應設置專門的質量管理機構,機構下設質量管理組、質量驗收組。
0602 企業質量管理機構應行使質量管理職能,在企業內部對葯品質量具有裁決權。
0603 企業質量管理機構應負責起草企業的葯品質量管理制度,並指導、督促制度執行。
0604 企業質量管理機構應負責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質量審核。
0605 企業質量管理機構應負責建立企業所經營葯品並包括質量標准等內容的質量檔案。
* 0606 企業質量管理機構應負責葯品質量的查詢和葯品質量事故或質量投訴的調查、處理及報告。
0607 企業質量管理機構應負責葯品的驗收。
0608 企業質量管理機構應負責指導和監督葯品保管、養護和運輸中質量工作。
0609 企業質量管理機構應負責質量不合格葯品的審核,對不合格葯品的處理過程實施監督。
0610 企業質量管理機構應負責收集和分析葯品質量信息。
0611 企業質量管理機構應協助開展對企業職工葯品質量方面的教育或培訓。
* 0701 企業應設置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驗收、養護等組織。企業葯品養護組或養護員在業務上應接受質量管理機構的監督指導。
0702 大中型企業應設立葯品養護組。小型企業應設立葯品養護組或葯品養護員。
* 0801 企業制定的制度應包括質量方針和目標管理、質量體系的審核、質量責任、質量否決、質量信息、首營企業和首應品種的審核、質量驗收的管理、倉儲保管、養護和出庫復核的管理、有關記錄和憑證的管理、特殊葯品的管理、有效期葯品、不合格葯品和退貨葯品的管理、質量事故、質量查詢和質量投訴的管理、葯品不良反應報告的規定、衛生和人員健康狀況的管理、質量方面的教育、培訓及考核等內容。
* 0802 企業應定期檢查和考核質量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並有記錄。
0901 企業應定期對《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情況進行內部評審。
1001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熟悉國家有關葯品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所經營葯品的知識。
* 1101 企業質量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大中型企業應具有主管葯師(含主管葯師、主管中葯師)或葯學相關專業(指醫學、生物、化學等專業,下同)工程師(含)以上的技術職稱;小型企業應具有葯師(含葯師、中葯師)或葯學相關專業助理工程師(含)以上的技術職稱。
* 1201 企業質量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應是執業葯師或符合1101項的相應條件。
1202 企業質量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應能堅持原則、有實踐經驗,可獨立解決經營過程中的質量問題。
1401 企業從事質量管理工作的人員,應具有葯師(含葯師、中葯師)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具有中專(含)以上葯學或相關專業的學歷。
1402 企業從事質量管理和檢驗工作的人員應經專業培訓和省級葯品監督部門考試合格,取得崗位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 1403 企業從事質量管理工作的人員應在職在崗,不得為兼職人員。
1501 企業從事驗收、養護、計量和銷售工作的人員應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
1502 企業從事驗收、養護、計量和銷售工作的人員應經崗位培訓和地市級(含)以上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取得崗位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1503 企業在國家有就業准入規定崗位工作的人員,需通過職業技能鑒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 1504 企業從事質量管理、驗收、養護及計量等工作的專職人員數量,應不少於企業職工總數的4%(最低應不少於3人),並保持相對穩定。
1601 企業每年應組織在質量管理、驗收、養護、保管等直接接觸葯品的崗位工作的人員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
1602 企業發現患有精神病、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葯品疾病的患者,應立即調離直接接觸葯品的崗位。
1701 企業應定期對各類人員進行葯品法律、法規、規章和專業技術、葯品知識、職業道德等教育或培訓,並建立檔案。
1702 企業從事質量管理、檢驗的人員,每年應接受省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從事驗收、養護、計量等工作的人員,應定期接受企業組織的繼續教育。以上人員的繼續教育應建立檔案。
1801 企業應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營業場所及輔助、辦公用房,營業場所明亮、整潔。
* 1901 企業應按經營規模設置相應的倉庫,其面積(為建築面積,下同)大型企業不應低於1500平方米,中型企業不應低於1000平方米,小型企業不應低於500平方米。
1902 庫區地面平整,無積水和雜草,無污染源。
1903 企業葯品儲存作業區、輔助作業區、辦公生活區應分開一定的距離或有隔離措施,裝卸作業場所有頂棚。
* 1904 企業有適宜葯品分類保管和符合葯品儲存要求的庫房。其中常溫庫溫度為0-30℃,陰涼庫溫度不高於20℃,冷庫溫度為2-lO℃;各庫房相對濕度應保持在45-75%之間。
1905 庫房內牆壁、頂棚和地面光潔、平整、門窗結構嚴密。企業應根據所經營葯品的儲存要求,設置不同溫、濕度條件的倉庫。。
1906 庫區有符合規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設施。
* 2001 倉庫應劃分待驗庫(區)、合格品庫(區)、發貨庫(區)、不合格品庫(區)、退貨庫(區)等專用場所,經營中葯飲片還應劃分零貨稱取專庫(區)。以上各庫(區)均應設有明顯標志。
2101 倉庫應有保持葯品與地面之間有一定距離的設備。
2102 倉庫應有避光、通風的設施。
2103 倉庫應有檢測和調節溫、濕度的設備。
2104 倉庫應有防塵、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蟲、防鼠、防鳥等設備。
2105 倉庫應有符合安全用電要求的照明設備。
2106 倉庫應有適宜拆零及拼箱發貨時場所和包裝物料等的儲存場所和設備。
* 2201 企業儲存特殊管理的葯品的專用倉庫應具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2301 經營中葯材及中葯飲片的應設置中葯標本室(櫃)。
2401 企業應在倉庫設置與企業規模相適應、符合衛生要求的驗收養護室,其面積大型企業不少於50平方米;中型企業不少於40平方米;小型企業不小於20平方米。
2402 企業的驗收養護室其應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檢測儀、標准比色液等;企業經營中葯材、中葯飲片的還應配置水分測定儀、紫外熒光燈、解剖鏡或顯微鏡。
2403 企業的驗收養護室應有必要的防潮、防塵放備。
2501 企業對所用設施和設備應定期進行檢查、維修、保養並建立檔案。、
2601 企業分裝中葯飲片應有符合規定的專門場所,其面積和設備應與分裝要求相適應。
2602 企業分裝中葯飲片的固定分裝室,其環境應整潔,牆壁、頂棚無脫落。
2701 企業應制定能夠確保購進的葯品符合質量要求的進貨程序。
* 2702 企業進貨應確定供貨企業的法定資格及質量信譽。企業購進的葯品應為合法企業所生產或經營的葯品。
* 2703 企業進貨應審核所購入葯品的合法性。
* 2704 企業進貨應對與本企業進行業務聯系的供貨單位銷售人員,進行合法資格的驗證。
2705 企業進貨應按購貨合同中質量條款執行。
2801 企業購進的葯品除國家未規定的以外,應有法定的批准文號和生產批號。
* 2802 企業購進進口葯品應有符合規定的、加蓋了供貨單位質量檢驗機構原印章的《進口葯品注冊證》和《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
2803 企業購進的葯品的包裝和標識應符合有關規定和儲運要求。
2804 企業購進的中葯材應標明產地。
* 2901 企業對首營企業應進行包括資格和質量保證能力的審核。審核由業務部門會同質量管理機構共同進行。除審核有關資料外,必要時應實地考察。經審核批准後,方可從首營企業進貨。
* 3001 企業進貨對首營品種應填寫"首次經營葯品審批表",並經企業質量管理機構和企業主管領導的審核批准。對首營品種(含新規格、新劑型、新包裝等)應進行合法性和質量基本情況的審核,包括核實葯品的批准文號和取得質量標准,審核葯品的包裝、標簽、說明書等是否符合規定,了解葯品的性能、用途、檢驗方法、儲存條件以及質量信譽等內容,審核合格後方可經營。
3101 企業編制購貨計劃時應以葯品質量作為重要依據,並有質量管理機構人員參加。
3201 企業簽訂進貨合同應明確質量條款。銷合同中應明確:葯品質量符合質量標准和有關質量要求;葯品附產品合格證;葯品包裝符合有關規定和貨物運輸要求;購入進口葯品,供應方應提供符合規定的證書和文件。
* 3301 購進葯品應有合法票據,並按規定建立購進記錄,做到票、帳、貨相符。購進記錄應註明葯品的品名、劑型、規格、有效期、生產廠商、供貨單位、購進數量、購貨日期等項內容。購進記錄應保存至超過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3302 購入特殊管理的葯品,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管理規定進行。
3401 企業每年應對進貨情況進行質量評審,評審結果存檔備查。
* 3501 企業應嚴格按照法定標准和合同規定的質量條款對購進葯品、銷後退回葯品的質量進行逐批驗收,並有記錄。
3502 驗收時應同時對葯品的包裝、標簽、說明書以及有關要求的證明或文件進行逐一檢查。驗收葯品包裝的標簽和所附說明書上應有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有葯品的品名、規格、批准文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等;標簽或說明書上還應有葯品的成分、適應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注意事項以及貯藏條件等。
3503 驗收整件包裝中應有產品合格證。
3504 驗收特殊管理的葯品、外用葯品,其包裝的標簽或說明書上有規定的標識和警示說明。處方葯和非處方葯按分類管理要求,標簽、說明書上有相應的警示語或忠告語;非處方葯的包裝有國家規定的專有標識。
3505 驗收進口葯品,其包裝的標簽應以中文註明葯品的名稱、主要成分以及注冊證號,並有中文說明書。
3506 驗收進口葯品,應有符合規定的《進口葯品注冊證》和《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進口預防性生物製品、血液製品應有《生物製品進口批件》復印件;進口葯材應有《進口葯材批件》復印件。以上批准文件應加蓋供貨單位質量檢驗機構或質量管理機構原印章。
3507 驗收中葯材和中葯飲片應有包裝,並附有質量合格的標志。每件包裝上,中葯材標明品名、產地、供貨單位;中葯飲片標明品名、生產企業、生產日期等。實施文號管理的中葯材和中葯飲片,在包裝上還應標明批准文號。
3508 驗收抽取的樣品應具有代表性。
* 3509 驗收葯品應做記錄。驗收記錄應記載供貨單位、數量、到貨日期、品名、劑型、規格、批准文號、批號、生產廠商、有效期、質量狀況、驗收結論和驗收人員等項內容。驗收記錄應保存至超過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3510 驗收首營品種,應有該批號葯品的質量檢驗報告書。
3511 對銷後退回的葯品,驗收人員應按進貨驗收的規定驗收,必要時應抽樣送檢驗部門檢驗。
* 3512 對麻醉葯品、一類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應實行雙人驗收制度。
3513 驗收應在符合規定的場所進行,在規定時限內完成。
3601 倉庫保管員憑驗收員簽字或蓋章收貨。對貨與單不符、質量異常、包裝不牢或破損、標志模糊等情況,有權拒收並報告企業有關部門處理。
3701 用於葯品驗收、檢驗、養護的儀器、計量器具及滴定液等,應有使用和定期檢定的記錄。
4001 企業應對質量不合格葯品進行控制性管理,發現不合格葯品應按規定的要求和程序上報。
* 4002 不合格葯品應存放在不合格葯品庫(區),並有明顯標志。
4003 對不合格葯品應查明質量不合格的原因,分清質量責任,及時處理並制定預防措施。
* 4004 不合格葯品的確認、報告、報損、銷毀應有完善的手續和記錄。
4005 對不合格葯品的處理情況應定期匯總和分析。
* 4101 葯品應按溫、濕度要求儲存於相應的庫中。
在庫葯品均應實行色標管理。其統一標準是:待驗葯品庫(區)、退貨葯品庫(區)為黃色;合格葯品庫(區)、零貨稱取庫(區)、待發葯品庫(區)為綠色;不合格葯品庫(區)為紅色。
4103 搬運和堆垛應嚴格遵守葯品外包裝圖示標志的要求,規范操作。怕壓葯品應控制堆放高度。
4104 葯品與倉間地面、牆、頂、散熱器之間應有相應間距或隔離措施。葯品堆垛應留有一定的距離。葯品與牆、屋頂(房梁)的間距不小於30厘米,與庫房散熱器或供暖管道的間距不小於30厘米,與地面的間距不小於10厘米。
4105 葯品應按批號集中堆放,有效期的葯品應分類相對集中存放,按批號及效期遠近依次或分開堆碼並有明顯標志。
4106 對近效期的葯品,應按月填報效期報表。
* 4107 葯品與非葯品、內用葯與外用葯、應分開存放;易串味的葯品、中葯材、中葯飲片以及危險品等應與其他葯品分開存放。
* 4108 麻醉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應當專庫或專櫃存放,雙人雙鎖保管,專帳記錄,帳貨相符。
* 4109 對銷後退回的葯品,憑經營部門開具的退貨憑證收貨,存放於退貨葯品庫(區),由專人保管並做好退貨記錄。
4110 銷後退回的葯品經驗收合格的,由保管人員記錄後方可存入合格葯品庫(區),不合格的葯品由保管人員記錄後放入不合格葯品庫(區)。
4111 退貨記錄應保存3年。
4201 葯品養護人員應指導保管人員對葯品進行合理儲存。
* 4202 葯品養護人員應檢查在庫葯品的儲存條件,配合保管人員進行庫房溫、濕度得監測和管理。每日應上、下午各一次定時對庫房溫、濕度進行記錄。企業庫房溫、濕度超出規定范圍,應及時採取調控措施,並予以記錄。
4203 葯品養護人員應對中葯材和中葯飲片按其特性,採取乾燥、降氧、熏蒸等方法養護。
4204 葯品養護人員應對庫存葯品根據流轉情況定期進行養護和檢查,並做好記錄。
4205 葯品養護人員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通知質量管理機構復查處理。
4206 葯品養護人員應定期匯總、分析和上報養護檢查、近效期或長時間儲存的葯品等質量信息。
4207 葯品養護人員應負責養護用儀器設備、溫濕度檢測和監控儀器、倉庫在用計量儀器及器具等的管理工作。
4208 葯品養護人員應建立葯品養護檔案。
4209 庫存養護中如發現質量問題,應懸掛明顯標志和暫停發貨,並通知質量管理機構予以處理。
4301 葯品出庫應"先產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號發貨。
4302 企業在葯品出庫時,如發現以下問題應停止發貨,並報有關部門處理:
1、葯品包裝內有異常響動和液體滲漏;
2、外包裝出現破損、封口不牢、襯墊不實、封條嚴重損壞等現象;
3、包裝標志模糊不清或脫落;
4、葯品己超出有效期。
* 4401 葯品出庫復核時,應按發貨憑證對實物進行質量檢查和數量、項目的核對。為便於質量跟蹤所作的復核記錄,應包括購貨單位、品名、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數量、銷售日期、質量狀況和復核人員等項目。
4402 麻醉葯品、一類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出庫時應雙人復核。
4501 復核記錄應保存至超過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於三年。
4601 對有溫度要求的葯品的運輸,應根據季節溫度變化和運程採取必要的保溫或冷藏措施。
4701 特殊管理的葯品和危險品的運輸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 4801 由生產企業直調葯品時,須經經營單位質量驗收合格後方可發運。
4901 搬運、裝卸葯品應輕拿輕放,嚴格按照外包裝圖示標志要求堆放和採取防護措施。
4902 葯品運輸時,應針對運送葯品的包裝條件及道路狀況,採取相應措施,防止葯品的破損和混淆。
* 5001 企業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將葯品銷售給具有合法資格的單位。
5101 企業銷售特殊管理的葯品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201 企業銷售人員應正確介紹葯品,不得虛假誇大和誤導用戶。
* 5301 企業銷售葯品應開具合法票據,做到票、帳、貨相符。銷售票據應按規定保存。
* 5302 企業按規定建立葯品銷售記錄,記載葯品的品名、劑型、有效期、生產廠商、購貨單位、銷售數量、銷售日期等項內容。銷售記錄應保存至超過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於三年。
5401 因特殊需要從其他商業直調的葯品,本企業應保證葯品質量,並及時做好有關記錄。
5501 葯品營銷宣傳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宣傳的內容必須以國家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葯品使用說明書為准。
5601 對質量查詢、投訴、抽查和銷售過程中發現的質量問題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採取有效的處理措施,並做好記錄。
* 5701 企業已銷售的葯品如發現質量問題,應向有關管理部門報告,並及時追回葯品和做好記錄。
5702 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的規定和企業的相關制度,注意收集由本企業出售葯品的不良反應情況,應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
H. 誰能提供一份關於葯品流通企業的消防知識培訓資料
一 消防知識
1、 滅火器是一種可由人力移動的輕便滅火器具。它能在其內部壓力作用下將所充裝的滅火劑噴出,用來撲滅火災。由於它的結構簡單,操作方便,使用面廣,對撲滅初起火災有一定效果,因此,在工廠、企業、機關、商店、倉庫,以及汽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上,幾乎到處可見,已成為群眾性的常規滅火武器。
2、 滅火器的種類很多,按其移動方式可分為:手提式和推車式;按驅動滅火劑的動力來源可分為:貯氣瓶式、貯壓式、化學反應式;按所充裝的滅火劑則又可分為:泡沫、乾粉、二氧化碳、酸鹼、清水、鹵代烷滅火器。
3、 目前我國研製成的空氣泡沫滅火器是一種性能優良的新型滅火器具。它可以根據不同需要分別充裝蛋白泡沫、氟蛋白泡沫、輕水(水層膜)泡沫和抗溶性泡沫,用來撲救各種油類和極性溶劑的初起火災。由於泡沫的密度小,所以能覆蓋在易燃液體的表面上,一方面能奪液面的溫度(吸熱),使液體表面降溫,另一方面液體完全被泡沫覆蓋以後,形成一個隔絕層,隔斷空氣與液面的接觸,火就被撲滅了。
4、 發生粉塵爆炸的首要條件是粉塵本身可燃,即能與空氣中的氧氣發生氧化反應。如媒塵、鋁粉、麵粉等。其次,粉塵要懸浮在空氣中達到一定濃度(超過其爆炸下限),粉塵呈懸浮狀才能保證其表面與空氣(氧氣)充足接觸,堆積粉塵不會發生爆炸;再次,要有足夠引起粉塵爆炸的起始能量。只要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就會導致粉塵爆炸。
5、 用電話報火警。要講清楚起火單位、村鎮名稱和所處區縣、街巷、門牌號碼;要講清楚是什麼東西著火。火勢大小、是否有人被圍困、有無爆炸危險品等情況;要講清楚報警人的姓名、單位和所用的電話號碼。並注意傾聽消防隊詢問情況,准確、簡潔的給予回答。待對方明確說明時可以掛斷電話。報警後立即派人到單位門口,街道交叉路口迎候消防車,並帶領消防車迅速趕到火場。
6、 向周圍群眾報警。
1) 在人員相對集中的場所,如工廠車間、辦公樓、居民宿舍區等,可用大聲呼喊和敲打發出聲響器具的方法報警。
2) 向群眾報警時,應盡量使群眾明白什麼地方什麼東西著火,是通知人們前來滅火還是緊急疏散。向滅火人員指明起火點的位置,向需要疏散人員指明疏散的通道和方向。
7、 一切滅火措施,都是為了破壞已產生的燃燒條件,根據物質燃燒原理和同火災作斗爭的實踐經驗,從滅火的原理分,滅火的基本方法有四種:
(1)隔離滅火法。
(2)窒息滅火法。
(3)冷卻滅火法。
(4)抑制滅火法。
8、 常見的點火能源可分為四大類:
9、 (1)機械火源:如摩擦、撞擊、絕熱壓縮等。
(2)熱火源:高溫表面、熱射線(包括日光)等。
(3)電火源:電氣火花、靜電火花、雷電等。
(4)化學(或物理)火源:明火、化學能、發熱自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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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x,2009-09-18 08:29:25
1、 引發火災的三個條件是:可燃物、氧化劑和點火能源同時存在,相互作用。引發爆炸的條件是:爆炸品(內含還原劑和氧化劑)或可燃物(可燃氣、蒸氣或粉塵)與空氣混合物和起爆能源同時存在、相互作用。如果我們採取措施避免或消除上述條件之一,就可以防止火災或爆炸事故的發生,這就是防火防爆的基本原理。在制定防火防爆措施時,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去考慮:
(1) 預防性措施。這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措施。我們可以把預防性措施分為兩大類:消除導致火爆災害的物質條件(即點火可燃物與氧比劑的結合)及消除導致火爆災害的能量條件(即點火或引爆能源),從而從根本上杜絕發火(引爆)的可能性。
(2) 限制性措施。即一旦發生火災爆炸事故。限制其蔓延擴大及減少其損失的措施。如安裝阻火、泄壓設備,設防火牆、防爆牆等。
(3) 消防措施。配備必要的消防措施,在萬一不慎起火時,能及時撲滅。特別是如果能在著火初期將火撲滅,就可以避免發生大火災或引發爆炸。從廣義上講,這也是防火防爆措施的一部分。
(4) 疏散性措施。預先採取必要的措施,如建築物、飛機、車輛上設置安全門或疏散樓梯、疏散通道等。當一旦發生較大火災時,能迅速將人員或重要物資撤到安全區,以減少損失。
10、為了消除導致火災爆炸災害的物質條件,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考慮:
(1) 在生產中盡量不用或少用可燃物。通過改進生產工藝及研製新材料,以不燃物或難燃物代替可燃易燃物,以爆炸危險性小的物質代替危險性大的物質,是工業防火防爆的根本措施,應首先加以考慮。如以阻燃材料代替易燃材料:以不燃或難燃溶劑代替易燃溶劑(如汽油、苯等);在礦井下用金屬、水泥支架代替木支架等,都屬此類措施。
(2) 在爆炸危險場所採取措施,使空氣中可燃物(可燃氣、蒸氣、粉塵)濃度保持在安全限度(爆炸下限十安全裕度)以下。
(3) 加強爆炸危險物的管理。在生產、使用、貯存、運輸中都要根據其特性採取有針對性的防範措施
11、目前發現具有粉塵爆炸危險的行業主要有:
(1)金屬行業(鎂、鈦、鋁粉等)
(2)煤炭行業(活性炭、煤塵等)
(3)合成材料行業(塑料、染料粉塵等)
(4)輕紡行業(棉塵、麻塵、紙塵、木塵等)
(5)化纖行業(聚酯粉塵、聚丙烯粉塵等)
(6)軍工、煙花行業(火葯、炸葯塵等)
(7)糧食行業(麵粉、澱粉等)
(8)農副產品加工行業(棉花塵、煙草塵、糖塵等)
(9)飼料行業(血粉、魚粉等)
12、乾粉滅火器是一種效能較好的滅火器。它是一種細粉與二氧化碳的聯合裝置,靠二氧化碳氣體作為動力,將粉 末噴出與燃燒發生化學反應抑制火勢的發展,從而撲滅火災。
13、使用乾粉滅火器滅火時,先拔掉保險銷,一隻手握住噴嘴(或噴槍),另一隻手提起提環(或提把),將噴嘴對准火焰根部,乾粉從噴嘴處向火焰噴射,形成濃雲般的粉霧。撲滅地面油火時,要採取平射姿勢,左右擺動膠管,由遠及近,快速推進。如在使用前,先將筒體上下顛倒幾次,使乾粉松動,然後再開氣噴粉,則效果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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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x,2009-09-18 08:30:17
14、能夠有效地在燃燒區破壞燃燒條件,達到抑制燃燒或中止燃燒的物質,稱作滅火劑。
15、對滅火劑的基本要求是:滅火劑效能高,取用方便,對人體和物體基本無害,成本低廉。
16、乾粉滅火劑主要用於撲救各種非水溶性及水溶性可燃、易燃液體的火災,以及天然氣和石油氣等可燃氣體火災和一般帶電設備的火災。在撲救非水溶性可燃、易燃液體火災時,可與氟蛋白泡沫聯用以取得更好的滅火效果,並有效地防止復燃。
17、乾粉是一種乾燥的、易流動的並具有很好防潮、防結塊性能的固體粉末,又稱為粉末滅火劑。目前分為兩類:
(1)普通乾粉滅火劑(又稱BC乾粉滅火劑),是由碳酸氫鈉(92%)、活性白土(4%)、雲母粉和防結塊添加劑(4%)組成。
(2)多用途乾粉滅火劑(又稱ABC乾粉滅火劑),是由磷酸二氫鈉(75%)和硫酸銨(20%)以及催化劑、防結塊劑(3%),活性白土(1.85%),氧化鐵黃(0.15%)組成。
18、乾粉滅火劑平時貯存於乾粉滅火器或滅火設備中。滅火時依靠加壓氣體(二氧化碳或氮氣)將乾粉從噴嘴噴出,形成一股霧狀粉流,射向燃燒區。當乾粉滅火劑與火焰接觸時,發生一系列的物理化學反應,將火撲滅。
19、乾粉滅火器: (1)乾粉儲壓式滅火器(手提式)是以氮氣為動力,將筒體內乾粉壓出。適宜於撲救石油產品、油漆、有機溶劑火災。它能抑制燃燒的連鎖反映而滅火。也適宜於撲滅液體、氣體、電氣火災(乾粉有5萬伏以上的電絕緣性能)。有的還能撲救固體火災。 (2)乾粉滅火器不能撲救輕金屬燃燒的火災。 (3)使用時先拔掉保險銷(有的是拉起拉環),再按下壓把,乾粉即可噴出。 (4)滅火時要接近火焰噴射;乾粉噴射時間短,噴射前要選擇好噴射目標,由於乾粉容易飄散,不宜逆風噴射。 (5)注意保養滅火器,要放在好取、乾燥、通風處。每年要檢查兩次乾粉是否結塊,如有接塊要及更換;每年檢查一次葯劑重量,若少於規定的重量或看壓力表如下掉氣壓,應及時充裝。 (6)乾粉推車使用時,首先將推車滅火器快速推到火源近處,拉出噴射膠管並展直,拔出保險銷,開啟扳直伐門手柄,對准火焰根部,使粉霧橫掃重點火焰,注意切斷火源,控制火焰竄回,由近及遠向前推進滅火。 (7)乾粉滅火器(MFZ)2-3kg有效射程距離2.5m,4-5kg射程為4m,時間8-9秒。8kg射程為5m,時間12秒。(MFTZ)35-50kg推車有效射程為8m,時間20秒。70kg推車射程9m,時間25秒。20、二氧化碳滅火器:(1)二氧化碳滅火器都是以高壓氣瓶內儲存的二氧化碳氣體做為滅火劑進行滅火,二氧化碳滅火後不留痕跡,適宜於撲救貴重儀器設備,檔案資料,計算機室內火災,它不導電也適宜於撲救帶電的低壓電器設備和油類火災,但不可用它撲救鉀、鈉、鎂、鋁等物質火災。(2)使用時,鴨嘴式的先拔掉保險銷,壓下壓把即可,手輪式的要先取掉鉛封,然後按逆時針方向旋轉手輪,,葯劑即可噴出。注意手指不宜觸及喇叭筒,以防凍傷。(3)二氧化碳滅火器射程較近,應接近著火點,在上風方向噴射。 (4)對二氧化碳滅火器要定期檢查,重量少於5%時,應及時充氣和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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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x,2009-09-18 08:32:10
21、鹵代烷型滅火器(俗稱「1211」滅火器和「1301」滅火器):(1)「1211」滅火器是一種高效滅火劑。滅火時不污染物品,不留痕跡,特別適用於撲救精密儀器、電子設備、文物檔案資料火災。它的滅火原理也是抑制連燒的連鎖反應,也適宜於撲救油類火災。(2)使用時要首先拔掉保險銷,然後握緊壓把開關,即有葯劑噴出。使用時滅火筒身要垂直,不可平放和顛倒使用。它的射程較近,噴射時要站在上風,接近著火點,對著火源根部掃射,向前推進,要注意防止回頭復燃。(3)「1211」滅火器每三個月要檢查一次氮氣壓力,每半年要檢查一次葯劑重量、壓力,葯劑重量若減少10%時,應重新充氣、灌葯。(4)「1211」滅火器,1kg有效射程2.5m,2-3kg射程3.5m,4kg射程4.5m,時間為8秒。「1211」推車有效射程:25kg射程8m,時間20秒,40kg射程8m,時間25秒。(5)鹵代型滅火器由於對環境保護有影響,已不提倡使用。22、泡沫滅火器:(1)目前主要是化學泡沫,將來要發展空氣泡沫,泡沫能覆蓋在燃燒物的表面,防止空氣進入。它最適宜撲救液體火災,不能撲救水溶性可燃、易燃液體的火災(如:醇、酯、醚、酮等物質)和電器火災。(2)使用時先用手指堵住噴嘴將筒體上下顛倒兩次,就有泡沫噴出。對於油類火災,不能對著油麵中心噴射,以防著火的油品賤出,順著火緣根部的周圍,向上側噴射,逐漸覆蓋油麵,將火撲滅。使用時不可將筒底筒蓋對著人體 ,以防萬一發生危險。(3)筒內葯劑一般每半年,最遲一年換一次,冬夏季節要做好防凍、防曬保養。(4)泡沫推車使用:先將推車推到火源近處展直噴射膠管,將推車筒體稍向上活動,轉開手輪,扳直閥門手柄,手把和筒體立即觸地,將噴槍頭直對火源根部周圍覆蓋重點火源。(5)泡沫MP6m滅火器(10公升)噴射距離5m,時間35秒;65L的射程9m,時間150秒左右。23、清水滅火器:噴出主要是水,作用與酸鹼滅火器相同,使用時不用顛倒筒身,先取下安全帽,然後用力打擊凸頭,就有水從噴嘴噴出。它主要是冷卻作用,只能撲救一般固體火災(如:竹木、紡織品等),不能撲救液體及電器火災。24、不同類型的火災滅火器的選擇:(1)撲救A類火災即固體燃燒的火災應選用水型、泡沫、磷酸銨鹽乾粉、鹵代烷型滅火器。(2)撲救B類即液體火災和可熔化的固體物質火災應選用乾粉、泡沫、鹵代烷、二氧化碳型滅火器(這里值得注意的是,化學泡沫滅火器不能滅B類極性溶性溶劑火災,因為化學泡沫與有機溶劑按觸,泡沫會迅速被吸收,使泡沫很快消失,這樣就不能起到滅火的作用.醇、醛、酮、醚、酯等都屬於極性溶劑)。(3)撲救C類火災即氣體燃燒的火災應選用乾粉、鹵代烷、二氧化碳型滅火器。(4)撲救帶電火災應選用鹵代烷、二氧化碳、乾粉型滅火器。(5)對D類火災即金屬燃燒的火災,就我國目前情況來說,還沒有定型的滅火器產品。目前國外滅D類的滅火器主要有粉裝石墨滅火器和滅金屬火災專用乾粉滅火器。在國內尚未定型生產滅火器和滅火劑珠情況下可採用干砂或鑄鐵沫滅火。25、常見滅火器的使用方法及其標志的識別 常見的手提式滅火器只有三種:手提式乾粉滅火器、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和手提式鹵代型滅火器,其中目前,在賓館、飯店、影劇院、醫院、學校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多數是磷酸銨鹽乾粉滅火器(俗稱「ABC乾粉滅火器」)和二氧化碳滅火器,在加油、加氣站等場所使用的是碳酸氫鈉乾粉滅火器(俗稱「BC乾粉滅火器」)和二氧化碳滅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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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x,2009-09-18 08:32:49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路。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准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十七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第十八條 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第十九條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四條 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准。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認證合格後,方可生產、銷售、使用。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四十四條 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
任何單位發生火災,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
消防隊接到火警,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第四十九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撲救火災、應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單位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參加撲救外單位火災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由火災發生地的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火災撲滅後,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製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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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x,2009-09-18 08:33:50
第五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採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採取臨時查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