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批發公司 > 鹽業分公司有批發權么

鹽業分公司有批發權么

發布時間:2021-07-26 18:22:04

⑴ 產鹽的生產商不是有很多嗎為何鹽業還是壟斷行業呢

鹽業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1990〕5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1號�

《鹽業管理條例》已經1990年2月9日國務院第五十四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總理李鵬�

1990年3月2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鹽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加強鹽業管理,促進鹽業生產發展,保證鹽的正常運銷,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鹽資源開發,鹽業生產和運銷活動,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鹽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國家對鹽資源實行保護,並有計劃地開發利用。國家鼓勵發展鹽業生產,對鹽的生產經營實行計劃管理。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輕工業部是國務院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鹽業工作,省及省級以下人民政府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鹽業工作。�

第五條、國家鼓勵鹽業的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對於在鹽業科學技術研究和運用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資源開發

第六條、開發鹽資源(包括利用海水制鹽、開發岩鹽、湖鹽和天然鹵水制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礦產資源開發、土地管理、環境保護,固定資產投資及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

第七條、國家對開發鹽資源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有計劃地開發。國家鼓勵開發鹽資源,發展鹽業生產,鼓勵化工企業和其他有關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自籌資金投資辦鹽場或者與現有制鹽企業聯合經營,地方人民政府予以扶持。�

第八條、開發鹽資源,開辦制鹽企業(含非制鹽企業開發鹽資源,下同),必須經省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按規定向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領取營業執照。�

開采礦鹽,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領取采礦許可證、礦鹽的具體范圍,由地質礦產部會同輕工業部確定。

制鹽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有關規定辦理。私營企業和個人不得開發鹽資源。�

第九條、鹽業企業與其他單位和個人之間在資源使用權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亡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由有關人民政府處理。

第三章鹽場(廠、礦)保護

第十條、為了保證國家對鹽資源的開發利用,維護制鹽企業的正常生產,劃定合理的海鹽場保護區和湖鹽場(廠)保護區。�

海鹽場防護堤臨海面的一定區域和納潮排淡溝道兩側的一定區域劃為海鹽場保護區。保護區具體界限的劃定,由海鹽場所在地省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湖鹽場(廠)開發的鹽湖邊緣向外一定區域劃為湖鹽場(廠)保護區。保護區具體界限的劃定,由湖鹽場(廠)所在地省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海鹽場保護區內興建小蝦池、小鹽田以及非法進行其他有損海鹽場的活動。本條例發布前已有的小蝦池、小鹽田等的處理,由當地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省級人民政府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湖鹽場(廠)保護區內的防護林帶、植被和其他防護設施。本條例發布前有關保護區問題的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省級人民政府處理。�

第十二條、制鹽企業的下列財產和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侵佔、盜竊、哄搶:�

(一)制鹽企業依法使用的土地、灘塗和鹽礦資源;�

(二)海鹽場防護堤和納潮排淡溝道;�

(三)制鹽企業的生產工具,設備和產品;�

(四)制鹽企業已開採的鹽礦石(包括共生、伴生礦石)和鹵水,已納入鹽田的海水、各級鹵水,鹽田中的鹵蟲、魚蝦、微藻等鹽田生物。�

第十三條、制鹽企業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加強鹽區治安保衛工作,以維護鹽區正常的生產秩序。�

鹽區治安管理的具體問題,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鹽業行政主管部門與同級公安機關共同協商解決。

第四章生產管理

第十四條、制鹽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計劃組織生產,加強企業管理,提高技術水平,降低消耗,增加效益。�

第十五條、制鹽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質量監督檢測工作,不符合質量和衛生標準的產品不準出企業。�

第十六條、在食鹽中添加任何營養強化劑或葯物,須經省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禁止利用鹽土、硝土和工業廢渣,廢液加工制鹽。但以鹽為原料的鹼廠綜合利用資源加工制鹽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國家鼓勵制鹽企業綜合利用鹽資源,發展鹽化工和水產養殖等多品種生產。

第五章運銷管理

第十九條、食用鹽,國家儲備鹽和國家指令性計劃的純鹼、燒鹼用鹽,由國家實行統一分配調撥。�

其他用鹽,制鹽企業在完成國家分配調撥計劃和按規定確保合理庫存的基礎上,可在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進行自銷。鹽的具體分配和調撥,由輕工業部按照國家計劃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鹽的批發業務,由各級鹽業公司統一經營。未設鹽業公司的地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統一組織經營。�

第二十一條、食鹽的零售業務,由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企業、糧食企業和供銷合作社零售單位負責。需要委託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代銷食鹽的,由縣級商業(含糧食、供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各零售單位必須把食鹽列為必備商品,保持合理庫存,不得脫銷。�

第二十二條、禁止在食用鹽市場上銷售下列鹽製品:�

(一)不符合食用鹽衛生標準的原鹽和加工鹽;�

(二)土鹽、硝鹽;�

(三)工業廢渣、廢液制鹽。�

經化工部批准酌以鹽為原料的少數鹼廠綜合利用資源加工制鹽,符合國家規定的食用鹽衛生標準的,可以作為食用鹽銷售,但必須納入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產銷計劃,並依法繳納鹽稅。�

第二十三條、對碘缺乏病地區必須供應加碘食用鹽,未經加碘的食用鹽,不得進入碘缺乏病地區食用鹽市場。�

第二十四條、運輸部門應當將鹽列為重要運輸物資,對食用鹽和指令性計劃的純鹼,燒鹼用鹽的運輸應當重點保證。�

第二十五條、海鹽產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以豐補欠的平衡鹽儲備制度,鹽的銷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食用鹽國家儲備制度。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擅自開發鹽資源,開辦制鹽企業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非法侵佔制鹽企業依法使用的土地、灘塗,擅自進入國家劃定的鹽業企業的礦區采礦的、按照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二)、(三)、(四)項規定的,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制止,責令其賠償損失,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不超過非法所得額五倍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按照他們的職責分工,有權予以制止,責令其停止銷售,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不超過非法所得額五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吊銷其營業執照。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當事人對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上一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由輕工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197號

現發布《食鹽專營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李鵬�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食鹽專營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食鹽的管理,保障食鹽加碘工作的有效實施,保護公民的身體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對食鹽實行專營管理;�

本辦法所稱食鹽,是指直接食用和製作食品所用的鹽。�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食鹽生產、儲運和銷售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以下簡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全國食鹽專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以下簡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食鹽專營工作。

第二章食鹽生產

第五條、國家對食鹽實行定點生產制度。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食鹽。�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提出,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審批。�

第六條、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根據食鹽資源狀況和國家核定的食鹽產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證質量的要求,確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

第七條、國家對食鹽生產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

食鹽年度生產計劃由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下達,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組織實施。�

第八條、嚴禁利用井礦鹽鹵水曬制、熬制食鹽。

第三章食鹽銷售

第九條、國家對食鹽的分配調撥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

食鹽年度分配調撥計劃,由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下達,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條、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必須依法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可證。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第十一條、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審查批准,頒發食鹽批發許可證,並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備案。�

食鹽批發許可證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統一製作。�

第十二條、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倉儲設施;�

(四)符合本地區食鹽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三條、食鹽批發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計劃購進食鹽,並按照規定的銷售范圍銷售食鹽。�

第十四條、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託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以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應當從當地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食鹽。�

第十五條、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託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食鹽價格。�

第十六條、嚴禁將下列產品作為食鹽銷售:�

(一)液體鹽(含天然鹵水);�

(二)工業用鹽、農業用鹽;�

(三)利用井礦鹽鹵水曬制、熬制的鹽產品;�

(四)不符合國家食鹽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鹽產品;�

(五)其他非食用鹽產品。

第四章食鹽的儲存和運輸

第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的合理庫存量,並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備案。�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的要求,保持食鹽的合理庫存。�

第十八條、托運或者自運食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有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核發的食鹽准運證。�

食鹽作為國家重點運輸物資,運輸企業應當保障運輸。

第五章罰則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食鹽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生產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利用井礦鹽鹵水曬制。熬制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鹽產品、違法所得和生產工具,可以並處違法生產的鹽產品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批發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經營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託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以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從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食鹽,可以並處違法購進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二)、(三)、(五)項的規定,將非食用鹽作為食鹽銷售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將不符合食鹽標準的鹽產品當作食鹽銷售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無食鹽准運證托運或者自運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沒收違法運輸的食鹽,對貨主處以違法運輸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對承運人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鹽業主管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從事食鹽批發業務的企業,具備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審核頒發食鹽批發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漁業、畜牧用鹽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輕工業部令��

第2號

《鹽業行政執法辦法》已於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一日經輕工業部第八次

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一九九一年九一日起施行。��

部長曾憲林�

一九九一年六月六日��

鹽業行政執法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鹽業管理條例》貫徹施行,加強鹽業行政執法(簡

稱鹽政執法,下同),制止和糾正鹽業違法行為,查處鹽業違法案件,維護鹽業部門,鹽業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鹽業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鹽業行政執法機構(簡稱鹽政執法機構,下同)及執法人員,從事鹽政執法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鹽政執法,是指各級鹽政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對《鹽業管理條例》及其他鹽業法規.規章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制止和糾正鹽業違法行為,以及依法對鹽業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四條、鹽政執法工作必須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准確、及時地糾正和查處各種鹽業違法行為。�

第五條、鹽政執法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第六條、各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鹽政執法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鹽政執法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各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鹽政執法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鹽政執法工作。�

省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在重點鹽區(包括產區和銷區),鹽業企業設立鹽政執法機構。�

第八條、各級鹽政執法機構應配備政治素質好,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鹽政業務,經省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鹽政執法工作。�

第九條、鹽政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的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鹽業管理條例》及其他鹽業法規、規章,並對其施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制止和糾正鹽業違法行為,依法對違反鹽業法規、規章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處罰,或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罰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受理鹽業行政復議;�

(四)受理對鹽業違法行為的舉報;�

(五)受理鹽業行政糾紛;�

(六)完成上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鹽政執法檢查和案件查處任務。�

第十條、鹽政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監督、檢查有關單位或個人對《鹽業管理條例》及其他鹽業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依法獨立或會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查處本轄區內的鹽業違法案件;�

(三)對鹽業違法行為的當事人、見證人和涉及鹽業違法行為的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調查、詢問,並要求被調查人、被詢問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

(四)查閱、抄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

(五)向被檢查、被調查的單位或個人索取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鹽政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按照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執法檢查和處罰;�

(二)佩戴執法標志,主動向被檢查、被處罰的單位或個人出示《中國鹽政檢查證》;�

(三)為舉報鹽業違法行為的單位、個人和被查閱、復制的文件,資料保密;�

(四)秉公執法,廉潔奉公,承擔錯誤查處的責任。�

第十二條、各級鹽業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依照《鹽業管理條例》和其他鹽業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在查處鹽業違法行為時,獨立行使鹽政執法權,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章鹽業違法案件及其管轄

第十三條、具有下列鹽業違法行為之一,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構成鹽業違法案件:�

(一)違反《鹽業管理條例》第八條、的規定,擅自開發鹽資源、開辦制鹽企業的;�

(二)破壞鹽業資源、侵犯鹽場(廠、礦)保護區的;�

(三)侵犯鹽業企業財產和設施的;�

(四)生產和銷售土鹽,硝鹽、工業廢渣、廢液制鹽及其他不符合質量,衛生標準的原鹽和加工鹽的;�

(五)向碘缺乏病地區供應,銷售非碘食鹽的;�

(六)不執行國家計劃和有關規定,未經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擅自生產、運銷、購進原鹽、加工鹽,液體鹽的;�

(七)其他違反鹽業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十四條、中國鹽業總公司經授權查處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鹽業違法案件;省、自治區、直轄市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鹽業違法案件:其他鹽業違法案件,由省級以下各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其受案劃分標准,由省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五條、兩個以上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均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查處案件的部門管轄;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之間對管轄權發生爭議時,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其共同的上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有管轄權的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時,由上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上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查處下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案件移交下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

第十六條、上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當事人因不服下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鹽業行政處罰決定而提起的行政復議。上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下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鹽業行政處罰不當,有權改變下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或指令下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重新作出處理。

第四章鹽業違法案件的查處程序

第十七條、各級鹽政執法機構查處鹽業違法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鹽業法規、規章為准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理適當、手續完備。�

第十八條、查處鹽業違法案件的程序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屬於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鹽業違法案件,事實清楚,情節較輕,或非法所得額不足二百元人民幣、違法金額不足一千元人民幣,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其他案件適用一般程序。�

第十九條、查處鹽業違法案件的簡易程序是由鹽政執法人員對鹽業違法案件直接作出處罰決定,填寫《鹽業違法案件簡易處罰決定書》交給當事人。�

第二十條、適用簡易程序時,鹽政執法人員有權採取下列處罰方式:

(一)批評,警告;�

(二)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三)沒收其非法生產、運銷、購進的原鹽、加工鹽;�

(四)沒收其非法所得金額;�

(五)處以五十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

以上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

第二十一條、查處鹽業違法案件的一般程序為:立案、調查、處理和結案。�

第二十二條、屬於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鹽業違法案件,情節較重,或非法所得額超過二百元人民幣,違法金額超過一千元人民幣的,,經鹽政執法機構審查,屬於其管轄范圍的,應予立案。�

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應填寫《鹽業違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經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包括其設立的下級鹽政執法機構和其授權的鹽業企業,下同)主管領導批准後立案。�

經批准立案的案件,應及時指定承辦人。�

第二十三條、鹽政執法人員在調查案件時,應當向當事人,證人提出詢問,作出《詢問記錄》,索取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勘查。

證據有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證人證言;�

(四)當事人的陳述;�

(五)視聽資料;�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記錄。�

第二十四條、在鹽業違法案件當事人有隱匿,銷毀證據可能的情況下,對違法物品,鹽政執法機構可以予先行封存,扣押,並向當事人出具封存、扣押通知書。�

第二十五條、鹽業違法案件經調查後,確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時,由案件承辦人填寫《鹽業違法案件處理呈批表》,報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領導批准,按照《鹽業管理條例》及其他鹽業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對鹽業違法的個人,單位及其直接責任者作出行政處罰,填寫《鹽業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六條、鹽政執法機構送達《鹽業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受送達人不在時,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交其收發部門簽收。�

受送達人拒絕簽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人員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鹽業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或者收發部門,即視為送達。�

鹽政執法機構送達《鹽業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以掛號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二十七條、鹽政執法機構一般應在立案後三十日內對鹽業違法案件做出處罰決定;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做出的,經主管領導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案期限。�

第二十八條、對鹽業行政處罰決定的復議和強制執行,按照《鹽業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鹽業違法案件辦理完畢,承辦人應填寫《鹽業違法案件結案報告》經主管領導批准後結案,並將案件全部資料立卷歸檔。�

第三十條、鹽政執法機構的正常經費開支和不屬於正常經費預算范圍的開支,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必不可少的辦案業務開支,由各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與同級人民政府和財政機關等有關部門協商解決。�

第三十一條、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鹽業管理條例》及其他鹽業法規,規章的規定,罰沒的財物,按照財政部《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二條、對舉報鹽業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各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財政部《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三十三條、各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貫徹執行《鹽業管理條例》及其他鹽業法規、規章或鹽政執法中成績顯著,以及制止或糾正鹽業違法行為,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單位或個人,應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以及《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

第三十四條、拒絕、阻礙鹽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鹽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徇私枉法,致使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准確的糾正,查處而造成國家、集體重大經濟損失或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中的「鹽業行政主管部門」,除第七條、第二款外,均包含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鹽業企業。�

第三十七條、鹽業行政執法標志和《中國鹽政檢查證》,由輕工業部統一製作,各省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填發。�

有關鹽政執法文書,由輕工業部制定格式,省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印發。�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

⑵ 食用鹽可以私人買賣嗎如題 謝謝了

不可以。

根據《鹽業管理條例》規定:

第十九條

食用鹽、國家儲備鹽和國家指令性計劃的純鹼、燒鹼用鹽,由國家實行統一分配調撥。

其他用鹽,制鹽企業在完成國家分配調撥計劃和按規定確保合理庫存的基礎上,可在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進行自銷。鹽的具體分配和調撥,由輕工業部按照國家計劃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鹽的批發業務,由各級鹽業公司統一經營。未設鹽業公司的地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統一組織經營。

(2)鹽業分公司有批發權么擴展閱讀

在使用和儲存食用鹽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密封保存。

碘鹽受熱、光和風等影響,容易氧化分解而使碘失效,故碘鹽應存放在加蓋的有色密封容器內。放於乾燥、陰涼處,避免日光暴曬和空氣吸濕。要隨買隨吃,一次不要購買太多而長期存放。

2、避免高溫爆炒。

碘鹽遇高溫會分解成單質碘而揮發掉,故炒菜時不要用鹽「爆鍋」,應等菜八成熟後才放入鹽,這樣可減少碘的損失。

普通市面上食用鹽是沒有保質期的 但添加了了碘或鋅,硒、鈣,核黃素等微量元素的食用鹽的保質期為一年。

⑶ 食鹽經營需要辦理許可證嗎

第十四條 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應依法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可證》;經營食鹽轉(代)批發業務,應領取《食鹽轉(代)批發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批發和轉(代)批發業務。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鹽生產、批發經營的企業和承擔食鹽運輸的單位、個人。

第三條 食鹽專營許可證分為以下三類:

1、食鹽生產許可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包括正本和副本)

2、食鹽批發[含轉(代)批發]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

3、食鹽准運證

食鹽專營許可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定製。

第八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登記注冊成立的公司。

2、遵守國家的食鹽法規、法令,按照國家計劃組織生產和銷售。

3、結合行業結構調整需要,具備合理的生產規模。

4、達到《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質量管理技術規范》國家標准要求。

5、食用鹽質量達到GB5461國家標准;調味鹽、強化營養鹽等多品種食鹽達到行業質量標准;其它食鹽品種質量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提請國家鹽行業產品專業檢測機構對產品進行抽樣、檢測,出具當年的檢驗報告。

6、符合食鹽生產合理布局和產銷基本平衡的原則。

7、按規定報送食鹽生產、銷售統計報表。

(3)鹽業分公司有批發權么擴展閱讀

第二十三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無准運證運輸,由有關省級鹽業主管機構按照《食鹽專營辦法》第二十五條予以處罰:

1、重復使用食鹽准運證;

2、超出准運證規定數量部分;

3、使用過期、塗改、復印、偽造的食鹽准運證;

4、銷售地不是准運證所規定的到貨地等票證不符的;

5、無食鹽准運證運輸食鹽的其他行為。

⑷ 大連鹽業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大連鹽業有限公司前身是大連市鹽業公司,成立於1991年,位於中國最大的海鹽產區之——遼東半島的南端,是國家授權具有食鹽批發專營權的國有企業,且為大連市唯一的食鹽專營企業,主營食鹽、漁業用鹽、工業用鹽及多品種鹽(「美康達」牌),集產鹽、供鹽、銷鹽為一體,形成多元化經營的經濟實體。
法定代表人:楊帆
成立時間:1991-09-05
注冊資本:6776.06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210231000002556
企業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地址: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沙能街123號

⑸ 濟寧鹽業公司二分公司怎麼樣

簡介:濟寧鹽業公司二分公司成立於2013年08月06日,主要經營范圍為批發兼零售預包裝食品兼散裝食品,食鹽、畜牧用鹽、小工業鹽的批發(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至2016年08月05日和食鹽批發許可證,有效期至2014年12月經營)等。
法定代表人:孫祥
成立時間:2013-08-06
工商注冊號:370802100000993
企業類型:全民所有制分支機構(非法人)
公司地址: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觀音閣街道車站東路10號

⑹ 網上賣鹽犯法嗎

  1. 犯法。

  2. 《鹽業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食用鹽,國家儲備鹽和國家指令性計劃的純鹼、燒鹼用鹽,由國家實行統一分配調撥。

    其他用鹽,制鹽企業在完成國家分配調撥計劃和按規定確保合理庫存的基礎上,可在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進行自銷。鹽的具體分配和調撥,由輕工業部按照國家計劃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鹽的批發業務,由各級鹽業公司統一經營。未設鹽業公司的地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統一組織經營。

    第二十一條、食鹽的零售業務,由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企業、糧食企業和供銷合作社零售單位負責。需要委託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代銷食鹽的,由縣級商業(含糧食、供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各零售單位必須把食鹽列為必備商品,保持合理庫存,不得脫銷。

    第二十二條、禁止在食用鹽市場上銷售下列鹽製品:

    (一)不符合食用鹽衛生標準的原鹽和加工鹽;

    (二)土鹽、硝鹽;

    (三)工業廢渣、廢液制鹽。

    經化工部批准酌以鹽為原料的少數鹼廠綜合利用資源加工制鹽,符合國家規定的食用鹽衛生標準的,可以作為食用鹽銷售,但必須納入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產銷計劃,並依法繳納鹽稅。

    第二十三條、對碘缺乏病地區必須供應加碘食用鹽,未經加碘的食用鹽,不得進入碘缺乏病地區食用鹽市場。

    第二十四條、運輸部門應當將鹽列為重要運輸物資,對食用鹽和指令性計劃的純鹼,燒鹼用鹽的運輸應當重點保證。

    第二十五條、海鹽產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以豐補欠的平衡鹽儲備制度,鹽的銷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食用鹽國家儲備制度。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擅自開發鹽資源,開辦制鹽企業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非法侵佔制鹽企業依法使用的土地、灘塗,擅自進入國家劃定的鹽業企業的礦區采礦的、按照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二)、(三)、(四)項規定的,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制止,責令其賠償損失,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不超過非法所得額五倍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按照他們的職責分工,有權予以制止,責令其停止銷售,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不超過非法所得額五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吊銷其營業執照。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當事人對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上一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⑺ 以鹽業公司業務員身份批發食鹽有風險嗎

這已經不是風險問題了,而是違法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沒有取得食鹽經營證的情況下是不能私自經營批發食鹽的。

⑻ 鹽業放開後老百姓能做鹽的生意嗎

2017年1月1日歷經千年的鹽政終於開放,作為鹽業歷史上的一件大事。很多人看到了鹽業市場的商機都躍躍欲試。但是,很多人不了解國家對鹽業放開的真正目的,一味的想去撈一把。本人先前在鹽企業里上班10年後來出來,正好公司老闆也很想從事這塊事情。近期對各地的鹽業政策進行了仔細的研讀,把體會的心得給大家說下。
首先鹽政放開不是所謂的對公眾的放開,其實是體制內的放開。國家為了有效的控制鹽業企業的發展,資源合理利用。我國是一個鹽業資源豐富的國家每年的產鹽量遠遠大於需求量,導致一些鹽業企業發展困難,經營窘境。所以針對鹽業生產性企業放開了鹽業市場的銷售權利,取消了鹽業運輸的督察環節。促使企業從單一的生產型向產銷一體型轉變,讓企業發展壯大,成為質量型企業,而非規模性企業。但實際情況很多鹽業企業受制於多年鹽業體制,一直沒有銷售意識,更談不上銷售渠道和團隊,一下子讓他們出去銷售產品,企業不適應。而恰逢此時很多人從鹽業價格上看到了鹽產品的巨大利潤,都扎進的鹽業市場。去各個廠家談合作,搞經銷。很多本身瀕臨倒閉的企業自然高興,收取了預付貨款和保證金,有些企業甚至從別的廠家調貨賣出。這樣做嚴重違背了國家開放鹽業市場的意願,也擾亂的市場正常的運行。目前來說各地市場的鹽業稽查部門針對這種無證經營的研產品進行了扣押。在這里需要給大家說明的是,想從事鹽業經銷必須要有相關部門頒發的鹽業批發許可證,而這個證國家規定是不再頒發了。也就是說只有以前取得這個證的企業和單位才可以從事鹽業產品的流通。很多人以各種手段和名義來經銷食鹽產品都是不能長久的,國家對這塊肯定要嚴查的。你仔細想一想涉及到民生的必須消費品,國家怎麼可能讓你在這里賺錢呢~!

⑼ 請問鹽業銷售中的轉代批是什麼意思

「轉代批」業務,其實質上是在由鹽業公司負責食鹽專營的特殊體制下,鹽業公司委託農貿市場等銷售網點代理批發的一種特殊的代理行為,其業務實質是委託和被委託的關系,如果鹽業公司取消了委託權,相應的銷售網點也就失去了「轉代批」的資格。
在各省鹽業體制改革方案中,也提出要對該業務模式予以保留,但提法較為模糊,具體為:「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改革過渡期內,食鹽批發企業(含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開展食鹽銷售經營活動可以通過現有渠道開展食鹽銷售業務。
現有渠道開展食鹽銷售業務,即包括「轉代批」模式,但這種經營模式是一種單向的特定的委託模式,即原有的「轉代批」網點,只能接受原有鹽業公司的委託進行「轉代批」業務。對於其他鹽業公司或生產企業,「轉代批」不是其原有銷售渠道,因此原有的「轉代批」網點也就不能接受其他鹽業公司或生產企業的委託,從事「轉代批」業務。如果「轉代批」網點接受其他鹽業公司或生產企業委託,從事食鹽批發業務,顯然違背了食鹽專營辦法,應該予以查處。

⑽ 鹽業公司有權力扣車嗎

他能扣鹽,不能扣車,不過這個罪可不小啊。人家能聯動110就什麼也行,連同馬上給你拘留。高的話估計你告不了誰,現在中國擬還不知道嗎?

閱讀全文

與鹽業分公司有批發權么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義烏批發花市場在哪裡 瀏覽:445
昆明副食品批發公司電話 瀏覽:849
去東海批發水晶便宜嗎 瀏覽:558
中大t恤布料批發價格表 瀏覽:916
義烏兒童袖套批發 瀏覽:65
找北京布鞋批發店 瀏覽:16
貴陽什麼地方批發瓷磚 瀏覽:113
河北礦棉板批發 瀏覽:711
長春市童裝批發市場 瀏覽:462
青島高頻電磁加熱批發 瀏覽:213
合肥礦用開關櫃批發 瀏覽:410
臨沂嘉興水果批發市場香蕉價格是多少 瀏覽:830
什麼水果批發可以加盟 瀏覽:597
永年螺絲批發市場地址 瀏覽:906
廣西殺菌燈工作燈廠家批發 瀏覽:506
歐妮批發商 瀏覽:538
外轉子空調風機批發商 瀏覽:297
浙江柯橋批發格子布的地方 瀏覽:728
陶瓷佛像批發廠家地址銅像 瀏覽:853
河北金鋼網鋁型材批發 瀏覽: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