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醫葯批發公司倉庫必須劃哪些區域並且掛標牌
(一)按包裝標示的溫度要求儲存葯品,包裝上沒有標示具體溫度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典》規定的貯藏要求進行儲存;
(二)儲存葯品相對濕度為35%~75%;
(三)在人工作業的庫房儲存葯品,按質量狀態實行色標管理:合格葯品為綠色,不合格葯品為紅色,待確定葯品為黃色;
(四)儲存葯品應當按照要求採取避光、遮光、通風、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
(五)搬運和堆碼葯品應當嚴格按照外包裝標示要求規范操作,堆碼高度符合包裝圖示要求,避免損壞葯品包裝;
(六)葯品按批號堆碼,不同批號的葯品不得混垛,垛間距不小於5厘米,與庫房內牆、頂、溫度調控設備及管道等設施間距不小於30厘米,與地面間距不小於10厘米;
(七)葯品與非葯品、外用葯與其他葯品分開存放,中葯材和中葯飲片分庫存放;
(八)特殊管理的葯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儲存;
(九)拆除外包裝的零貨葯品應當集中存放;
(十)儲存葯品的貨架、托盤等設施設備應當保持清潔,無破損和雜物堆放;
(十一)未經批準的人員不得進入儲存作業區,儲存作業區內的人員不得有影響葯品質量和安全的行為;
(十二)葯品儲存作業區內不得存放與儲存管理無關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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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應用
『貳』 葯品庫房應當配備什麼設施設備
第四十七條 庫房應當配備以下設施設備:
1、葯品與地面之間有效隔離的設備;
2、避光、通風、防潮、防蟲、防鼠等設備;
3、有效調控溫濕度及室內外空氣交換的設備;
4、自動監測、記錄庫房溫濕度的設備;
5、符合儲存作業要求的照明設備;
6、用於零貨揀選、拼箱發貨操作及復核的作業區域和設備;
7、包裝物料的存放場所;
8、驗收、發貨、退貨的專用場所;
9、不合格葯品專用存放場所;
10、經營特殊管理的葯品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儲存設施。
第四十八條 經營中葯材、中葯飲片的,應當有專用的庫房和養護工作場所,直接收購地產中葯材的應當設置中葯樣品室(櫃)。
第四十九條 儲存、運輸冷藏、冷凍葯品的,應當配備以下設施設備:
1、與其經營規模和品種相適應的冷庫,儲存疫苗的應當配備兩個以上獨立冷庫;
2、用於冷庫溫度自動監測、顯示、記錄、調控、報警的設備;
3、冷庫製冷設備的備用發電機組或者雙迴路供電系統;
4、對有特殊低溫要求的葯品,應當配備符合其儲存要求的設施設備;
5、冷藏車及車載冷藏箱或者保溫箱等設備。
第五十條 運輸葯品應當使用封閉式貨物運輸工具。
第五十一條 運輸冷藏、冷凍葯品的冷藏車及車載冷藏箱、保溫箱應當符合葯品運輸過程中對溫度控制的要求。冷藏車具有自動調控溫度、顯示溫度、存儲和讀取溫度監測數據的功能;冷藏箱及保溫箱具有外部顯示和採集箱體內溫度數據的功能。
第五十二條 儲存、運輸設施設備的定期檢查、清潔和維護應當由專人負責,並建立記錄和檔案。
(2)葯品批發有限公司庫房設施設備一覽表擴展閱讀
第八十三條 企業應當根據葯品的質量特性對葯品進行合理儲存,並符合以下要求:
1、按包裝標示的溫度要求儲存葯品,包裝上沒有標示具體溫度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典》規定的貯藏要求進行儲存;
2、儲存葯品相對濕度為35%—75%;
3、在人工作業的庫房儲存葯品,按質量狀態實行色標管理,合格葯品為綠色,不合格葯品為紅色,待確定葯品為黃色;
4、儲存葯品應當按照要求採取避光、遮光、通風、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
5、搬運和堆碼葯品應當嚴格按照外包裝標示要求規范操作,堆碼高度符合包裝圖示要求,避免損壞葯品包裝;
6、葯品按批號堆碼,不同批號的葯品不得混垛,垛間距不小於5厘米,與庫房內牆、頂、溫度調控設備及管道等設施間距不小於30厘米,與地面間距不小於10厘米;
7、葯品與非葯品、外用葯與其他葯品分開存放,中葯材和中葯飲片分庫存放;
8、特殊管理的葯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儲存;
9、拆除外包裝的零貨葯品應當集中存放;
10、儲存葯品的貨架、托盤等設施設備應當保持清潔,無破損和雜物堆放;
11、未經批準的人員不得進入儲存作業區,儲存作業區內的人員不得有影響葯品質量和安全的行為;
12、葯品儲存作業區內不得存放與儲存管理無關的物品。
第八十四條 養護人員應當根據庫房條件、外部環境、葯品質量特性等對葯品進行養護,主要內容是:
1、指導和督促儲存人員對葯品進行合理儲存與作業。
2、檢查並改善儲存條件、防護措施、衛生環境。
3、對庫房溫濕度進行有效監測、調控。
4、按照養護計劃對庫存葯品的外觀、包裝等質量狀況進行檢查,並建立養護記錄;對儲存條件有特殊要求的或者有效期較短的品種應當進行重點養護。
5、發現有問題的葯品應當及時在計算機系統中鎖定和記錄,並通知質量管理部門處理。
6、對中葯材和中葯飲片應當按其特性採取有效方法進行養護並記錄,所採取的養護方法不得對葯品造成污染。
7、定期匯總、分析養護信息。
第八十五條 企業應當採用計算機系統對庫存葯品的有效期進行自動跟蹤和控制,採取近效期預警及超過有效期自動鎖定等措施,防止過期葯品銷售。
第八十六條 葯品因破損而導致液體、氣體、粉末泄漏時,應當迅速採取安全處理措施,防止對儲存環境和其他葯品造成污染。
第八十七條 對質量可疑的葯品應當立即採取停售措施,並在計算機系統中鎖定,同時報告質量管理部門確認。對存在質量問題的葯品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1、存放於標志明顯的專用場所,並有效隔離,不得銷售;
2、懷疑為假葯的,及時報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3、屬於特殊管理的葯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4、不合格葯品的處理過程應當有完整的手續和記錄;
5、對不合格葯品應當查明並分析原因,及時採取預防措施。
第八十八條 企業應當對庫存葯品定期盤點,做到賬、貨相符。
『叄』 葯品庫房應當配備什麼設施設備
1、庫房內外環境整潔,無污染源,庫區地面硬化或者綠化;
2、庫房內牆、頂光潔,地面平整,門窗結構嚴密;
3、庫房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能夠對無關人員進入實行可控管理,防止葯品被盜、替換或者混入假葯;
4、有防止室外裝卸、搬運、接收、發運等作業受異常天氣影響的措施。
『肆』 醫葯批發庫房需要哪些配置
以下是GSP中有關倉庫要求的檢查條款
37 1902 庫區地面平整,無積水和雜草,無污染源。
38 1903 企業葯品儲存作業區、輔助作業區、辦公生活區應分開一定距離或有隔離措施,裝卸作業場所有頂棚。
39 *1904 企業有適宜葯品分類保管和符合葯品儲存要求的庫房。其中常溫庫溫度為0~30℃,陰涼庫溫度不高於20℃,冷庫溫度為2~10℃;各庫房相對濕度應保持在45~75%之間。
40 1905 庫房內牆壁、頂棚和地面光潔、平整、門窗結構嚴密。
41 1906 庫區有符合規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設施。
42 *2001 倉庫應劃分待驗庫(區)、合格品庫(區)、發貨庫(區)、不合格品庫(區)、退貨庫(區)等專用場所,經營中葯飲片還應劃分零貨稱取專庫(區)。以上各庫(區)均應設有明顯標志。
43 2101 倉庫應保持葯品與地面之間有一定距離的設備。
44 2102 倉庫應有避光、通風的設備。
45 2103 倉庫應有檢測和調節溫、濕度的設備。
46 2104 倉庫應有防潮、防塵、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蟲、防鼠、防鳥等設備。
47 2105 倉庫應有符合安全用電要求的照明設備。
48 2106 倉庫應有適宜拆零及拼箱發貨的工作場所和包裝物料等的儲存場所和設備。
49 *2201 企業儲存特殊管理的葯品的專用倉庫應具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50 2301 經營中葯材及中葯飲片的應設置中葯標本室(櫃)
51 2401 企業應在倉庫設置與企業規模相適應、符合衛生要求的驗收養護室,其面積大型企業不小於50平方米;中型企業不小於40平方米;小型企業不小於20平方米。
52 2402 企業的驗收養護室應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檢測儀、標准比色液等;企業經營中葯材、中葯飲片的還應配置水分測定儀、紫外熒光燈、解剖鏡或顯微鏡。
53 2403 企業的驗收養護室應有必要的防潮、防塵設備。
54 2501 企業對所用設施和設備應定期進行檢查、維修、保養並建立檔案。
55 2601 企業分裝中葯飲片應有符合規定的專門場所,其面積和設備應與分裝要求相適應。
56 2602 企業分裝中葯飲片的固定分裝室,其環境應整潔,牆壁、頂棚無脫落物。
『伍』 新版GSP對葯品庫房的要求有哪些
第四十三條 企業應當具有與其葯品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庫房。
第四十四條 庫房的選址、設計、布局、建造、改造和維護應當符合葯品儲存的要求,防止葯品的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錯。
第四十五條 葯品儲存作業區、輔助作業區應當與辦公區和生活區分開一定距離或者有隔離措施。
第四十六條 庫房的規模及條件應當滿足葯品的合理、安全儲存,並達到以下要求,便於開展儲存作業:
(一)庫房內外環境整潔,無污染源,庫區地面硬化或者綠化;
(二)庫房內牆、頂光潔,地面平整,門窗結構嚴密;
(三)庫房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能夠對無關人員進入實行可控管理,防止葯品被盜、替換或者混入假葯;
(四)有防止室外裝卸、搬運、接收、發運等作業受異常天氣影響的措施。
第四十七條 庫房應當配備以下設施設備:
(一)葯品與地面之間有效隔離的設備;
(二)避光、通風、防潮、防蟲、防鼠等設備;
(三)有效調控溫濕度及室內外空氣交換的設備;
(四)自動監測、記錄庫房溫濕度的設備;
(五)符合儲存作業要求的照明設備;
(六)用於零貨揀選、拼箱發貨操作及復核的作業區域和設備;
(七)包裝物料的存放場所;
(八)驗收、發貨、退貨的專用場所;
(九)不合格葯品專用存放場所;
(十)經營特殊管理的葯品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儲存設施。
『陸』 葯品批發企業設施設備主要有哪些
空調、溫濕度監控系統、冷庫(如有生物製品范圍)、老鼠籠、滅蚊燈、排氣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