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請教關於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1、由全有傢具廠承擔。全有傢具廠與小學是保管合同關系,小學無償代為保管。全友傢具廠應當告知小學對木材採取特殊保護措施,但是全友傢具廠沒有告知,小學按照一般的保管方式進行保管,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全有傢具廠承擔。
2、由小學承擔。合同法規定,保管人在保管期間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小學將木材與易燃物堆放在一起,具有重大過失,因此小學應當承擔責任。
3、東升公司與遠大公司是買賣合同關系,運輸的木材需要運輸,東升公司和遠大公司沒有明確約定風險承擔規則,因此風險負擔應當自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因此應當由東升公司承擔。
B. 解除勞動合同的紅頭文件怎麼寫
處理該人勞動關系應全面考慮,否則致勞動爭議後單位將處於不利地位:
1.你單位—直為其交社保,說明認可勞動關系一直存在,須依法定條件解除。
2.依〈勞動合同法〉,須提前三十日通知,故需以單位紅頭文件形式先向其發出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書,一式兩份,讓其簽收—份留存;如無法送達或其拒簽收,需以公開發行媒體刊登通知方式發出或請公證員隨同送達其住所地。
3.如能與其協商一致,雙方簽訂"終止事實勞動關系合同書"。
4.如未能協商一致,屬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關系,如不能證明該人有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過錯行為且被處分,單位將承擔08年雙倍工資、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等責任。
5.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文書應含內容:勞動關系存在過程情況〈如,前述上班情況〉; 解除勞動關系理由; 解除勞動關系依據; 關於工資、補償金的處理; 社保繳付情況; 與單位辦理相關事項交接的要求; 解除的時間〈年月日〉等。
C. 拖欠工資多久可以單方終止合同
那你就要去咨詢當地勞動部門了。有些地方的勞動部門認為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無需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有些地方的勞動部門則認為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也應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但拖欠是肯定的。請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再看《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四、關於拖欠工資
《規定》第十八條所稱「無故拖欠」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穩妥的做法如下: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把一切責任推到你身上,也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資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30天內支付你的工資及經濟補償,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1、本人(因某原因,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某項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最好寫明)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於某年某月某日某時前與本人結清工資及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
建議你用一小時看一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單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權益,也才能更全面地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會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注意收集證據。如果將來仲裁或訴訟,這很重要。
D. 《合同法》適用於答辯書的法律解釋嗎
當然可以。
答辯狀是被告(人)、被反訴人、被上訴人、被申請(訴)人針對起訴狀、反訴狀、上訴狀、再審申請(訴)書的內容,在法定期限內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文書,是訴狀中使用頻率最高的文種之一。
範本:
答辯人:劉某,女,漢族,生於1968年4月16日,住重慶市萬州區陳家壩街道陳家壩村17組128。
被答辯人:重慶市某加工廠,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悅來鎮合力村3組。
答辯人劉某針對被答辯人重慶市某加工廠合同糾紛一案,現根據事實和法律答辯如下: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並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系,被答辯人之訴求缺乏基本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一、答辯人已經向被答辯人足額支付了全部承包款,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僅支付承包款20萬元不符合事實,也不合情理
1、答辯人已經按照雙方之間承包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被答辯人支付承包款52萬元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於2011年1月27日簽訂書面《沙礫石篩選承包協議》後,已經按照慣例,向被答辯人支付全部承包款52萬元,被答辯人向答辯人出具收到全部承包款收條;
(2)合同簽訂後,由於被答辯人的原因,答辯人於2011年7月份左右被迫退出承包場地,承包合同無法履行,造成答辯人重大經濟損失;經與被答辯人多次交涉,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達成口頭合同終止協議。該口頭協議的內容為:
A、終止雙方之前簽訂的《沙礫石篩選承包協議》的履行;
B、作為對答辯人的補償,被答辯人同意向答辯人支付現金14萬元;
C、雙方之間合同權利義務全部了結,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與借口再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要求對方補償或賠償。
(3)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口頭協議達成後,被答辯人一直未按照口頭合同終止協議約定向答辯人支付14萬元;經答辯人多次努力,被答辯人要求必須收回答辯人持有的承包款收據,並要求答辯人承諾不再向被答辯人主張任何違約責任;答辯人無可奈何只得在2011年10月27日,交出承包款收據,並在被答辯人持有的合同上備註:從2011年10月27日至2012年1月27日期間不在(再)履行此協議。不存在經濟糾紛。
被答辯人這才於當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答辯人支付14萬元。
2、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僅支付承包款23萬元不符合事實,亦不合情理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承包協議中的地位事實上是不平等的。被答辯人作為發包人,擁有砂石選篩場絕對控制權,如果答辯人未按時足額向其支付承包款,被答辯人不可能允許答辯人入場篩選沙金;
(2)作為精明的生意人,被答辯人的負責人以及合夥人不可能在答辯人僅支付20萬元承包款的情況下,在雙方協議終止承包協議時,再向答辯人支付現金14萬元;
(3)作為精明的生意人,被答辯人的負責人以及合夥人不可能在答辯人未付清全部承包款的情況下,在雙方協議終止承包協議時,生怕答辯人再追究其違約責任,堅決要求答辯人在合同中註明雙方不存在經濟糾紛;
(4)答辯人與案外人王家利早已於2006年7月離婚,各自獨立生活、居住,各自獨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這從被答辯人與王家利、答辯人分別簽訂多份承包協議也得到證實;案外人王家利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與本案無關。
值得注意的是,被答辯人在與案外人王家利的合同糾紛一案((2011)渝北法民初字第12730號,(2012)渝一中法民終字第03174號)二級庭審中,一直堅稱其與王家利2010年2月6日簽訂的承包合同中,因王家利未交承包款而未得到履行;但法庭查證的事實卻與其說法完全相反,由此可見,被答辯人謊話連篇,其陳述的可性度有多麼的低。
二、從法律關系來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當然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系
本案中,共涉及二種法律關系。
其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通過2011年1月27日簽訂書面《沙礫石篩選承包協議》而建立的承包合同法律關系。該法律關系主體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法律關系客體為沙礫石篩選權;法律關系內容為:答辯人的主要權利--獲得一定時間與空間范圍的沙礫石篩選權,主要義務--支付承包款52萬元;被答辯人的主要合同權利--獲得答辯人繳納的承包款,主要合同義務,允許答辯人在一定時間與空間范圍進行沙礫石篩選。
該法律關系已經因雙方達成口頭的合同終止協議消滅,建立在該法律關系基礎之上的約定的雙方權利與義務均已消滅。
其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達成口頭的合同終止協議而產生的終止合同法律關系。該法律關系主體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法律關系客體為雙方的債權與債務;法律關系的內容為:答辯人的主要權利--獲得被答辯人支付的14萬元補償款,主要義務是--放棄追究被答辯人違約責任的權利;被答辯人主要權利--在支付答辯人補償款14萬元之後,不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主要義務--向答辯人支付補償款14萬元。
在被答辯人於2011年10月27日向答辯人支付了14萬元之後,被答辯人的合同義務已了結,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曾經存在的終止合同法律關系至此消滅。
至此,曾經存在於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兩種法律關系--承包合同法律關系與協議終止合同法律關系均已消滅,因當事人因兩種法律關系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均已消滅,因此產生的債權債務均已消滅。
本案中,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承包款32萬元,其訴求要想成立,必須要求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目前存在依然有效的承包合同法律關系;但事實上,這一曾經存在的承包合同法律關系已然消滅,那麼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承包款32萬元就缺乏相應的基礎法律關系,其訴求必定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當然不應該得到支持。
三、從雙方之間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分析,被答辯人之訴求也不應該獲得支持
1、關於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的性質與法律效果
合同終止,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系建立以後,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
既然原被告均認可雙方已經協議終止《2011年協議》的事實,那麼該協議一旦達成,那麼就會產生如下法律效果:
(1)當事人之間的承包合同關系消滅,原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均自動消滅;
(2)合同雙方產生新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形成合同之債,被答辯人支付答辯人14萬元,以作為答辯人因合同未得到完全履行所遭受的損失的補償。
既然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債權債務關系,那麼被答辯人有無權要求答辯人支付所謂承包款32萬元。
2從雙方之間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內容分析,也能得出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系的結論
在被答辯人持有的合同的結尾處,有答辯人的備註:從2011年10月27日至2012年1月27日期間不在(再)履行此協議。不存在經濟糾紛。
按照合同解釋的基本規則,對前述備注比較合理的解釋是:(1)答辯人的這一備注,是應被答辯人的要求而添寫的,至少是被答辯人同意而形成的,反映了被答辯人的意志;(2)原承包協議終止,雙方均不再履行,協議對雙方不再具有法律約束力;(3)雙方已經對承包協議履行情況進行了清算了結完畢;(4)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另一方追究違約責任。
既然雙方之間不存在協承包協議已經了結清楚,雙方之間不存在經濟糾紛,現在被答辯人又要求答辯人支付承包款32萬元顯然與該終止協議約定內容相悖。
3、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達成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該按照該協議內容執行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達成口頭合同終止協議簽訂主體適格、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具有無效的法定事由,已經成立並生效,對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該按照該口頭協議執行。
4、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補交承包費之訴求與雙方之間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內容相悖,不應該獲得法庭支持
(1)前已述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達成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後,雙方之間原承包合同約定的內容已經終止,不再對任何一方產生法律約束力,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已經從承包合同關系轉而變成協議終止合同關系。
(2)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交承包費屬於雙方在2011年1月27日簽訂書面《沙礫石篩選承包協議》中約定的義務內容,而該協議約定內容及雙方的合同權利與義務已因雙方在此之後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而終止履行,不再對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具有任何法律約束力。也就是說,被答辯人的訴求是建立在已經廢止的協議基礎之上,其訴求明顯缺乏相應的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
(3)《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補交承包費之訴求與雙方之間達成的有效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內容相悖,被答辯人實際上是要否定雙方之前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內容的法律效力,其訴求與法律規定相悖。
三、從被答辯人訴訟理由分析,其訴求也不應該獲得法律支持
1、被答辯人在訴狀中,要求答辯人支付承包款32萬元的理由是「既然原告已退還王家利《2010年協議》的承包費,那麼被告劉某與原告簽訂《2011年協議》後雙方約定由王家利之前所交承包費中抵轉而來的32萬元就並不存在了……」
其似乎認為,其與答辯人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故對該終止協議約定的內容不認可,要求答辯人按照《2011年協議》履行義務。
這裡面,被答辯人誤解了無效合同與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退一步講,即便是本案中確實存在被答辯人重大誤解的問題,但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是可撤銷或變更的合同,而不是無效合同。在被撤銷或變更之前,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2、如果被答辯人要求不受雙方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約束,堅持按照《2011年協議》要求答辯人支付32萬元承包款,其必須要否定雙方之間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的效力。而要否定該口頭協議的法律效力,其路徑包括:認定該口頭協議無效;或者是撤銷或變更該協議。但顯然,這兩條路徑均無法行通:
其一,遍查相關法律法規,實在找不出該口頭協議無效的理由,協議雙方均應該受該協議約束;
其二,即使該口頭協議是被答辯人在重大誤解之下簽訂的,是可以撤銷或變更的;但撤銷與變更必須由被答辯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變更或撤銷。然而,截至今日,我們沒有看到任何法院判決書撤銷或變更雙方之間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既然該口頭協議未被撤銷與變更,那麼該口頭協議就是有效的,對協議雙方均是有法律約束力的。
2、即使被答辯人以其他理由起訴,要求答辯人支付承包款32萬元,但橫亘在其中的法律障礙--雙方曾經達成,並已經履行完畢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一日不被認定無效或被撤銷,被答辯人的訴求就缺乏基礎法律關系,其起訴註定先天不足,不能滿足勝訴的全部要件,其訴訟請求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
綜上,被答辯人的訴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與法理相悖,與情理不合,應予駁回。
答辯人
2013-10-11
E. 合同法案例
1、服裝廠有權解除合同,因為服裝廠行使的是法定的合同解除權。法定的合同解除權的事由之一是遲延履行,按《合同法》第94條第(三)項,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相對方催告後於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對方得解除合同。本案中約定的履行交貨義務的期限是4月15日,但紡織廠經服裝廠幾次催告,並在8月10日之前一直未履行合同,應視為在催告後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合同,因此服裝廠有權解除合同。
2、法院不應支持紡織廠的主張。因為按照《合同法》第96條,法定合同解除權是形成權,形成權是單方意思即可發生法律效力的權利,因此服裝廠的解除合同的意思(即5月20日的通知)到達紡織廠即發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形成權的行使不須對方同意。
3、服裝廠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因為按照《合同法》第97條,合同解除後,解除權人有損失的,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本案中服裝廠因對方遲延履行而從別的渠道進貨造成損失,該損失因紡織廠違約而起,因此有權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F. 價目表和拒絕合作通知一起到達,怎麼辦
現實困惑
某板材批發公司,主要經營各種板材,公司會給其潛在客戶發送價目表,希望開拓公司的市場。某裝修公司接到該板材批發公司的價目表,對表上的每張51元的細木工板非常感興趣,來電詢問具體情況。裝修公司指出他們需要購買一大批的細木工板,願以每張49元的價格承購。該板材批發公司回電說,他們根據市場的具體情況決定細木工板的價格為每張50元,如果裝修公司不能接受就過一個星期再給裝修公司發送新的價目表,到時雙方再做協商。不到一個星期,裝修公司接到板材批發公司新的價目表和拒絕合作通知,在通知上板材批發公司稱,他們經過商量後認為,現在市場細木工板走俏,他們以每張52元的價格發貨,現在都存在貨源緊缺,決定不接受裝修公司的價格,不與其合作。價目表和拒絕合作通知一起到達,裝修公司怎麼辦?
律師答疑
板材批發公司給裝修公司寄送價目表的行為屬於要約邀請行為,裝修公司回復要求每張細木工板以49元的價格成交,屬於要約,板材批發公司對細木工板每張50元的價格回電,也屬於要約。任何一個合同的訂立,都必須經過要約階段,沒有要約,合同便沒有成立的前提和基礎。同理,任何一個合同的訂立,都必須經過承諾階段,沒有承諾合同就不能成立。合同當事人既然可以發出要約,同樣也可以撤銷或撤回要約,要約人如果撤回要約,則要約喪失了法律約束力,即不再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約束。但是《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或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准備工作的情況下要約不可以撤銷。該裝修公司發出的要約,並沒有規定承諾期限也沒有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裝修公司也沒有為履行合同做出准備工作,說明板材批發公司的要約是可以撤銷的。板材批發公司的新價目表和拒絕合同通知書同時到達裝修公司,是板材批發公司在發出新的要約的同時又撤銷了該要約,裝修公司不能主張與板材批發公司的承諾。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七條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准備工作。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法理薈萃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並非絕對不可以改變,對非實質內容可以變更,改變實質內容則是一個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G. 根據勞動合同法具體條款分析評述本單位企業相關制度的利弊。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於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相似優質問題答案
我是剛與公司簽訂了用工合同。但是因為我家裡出了事情,我想解除勞動合同,但又怕解除勞動合同要賠償,做就想犯點錯,所以想知道那些情況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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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法定解除條件
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於消滅。在此情況下,我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合同關系。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為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後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於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針對某些具體合同規定了特別法定解除條件的,從其規定。
H. 很急 幫幫忙啊 謝謝 合同法案例分析
本案例涉及兩個訴訟,一是甲公司訴佳美公司要求履行合同承擔違約責任,二是丁公司訴佳美公司要求履行合同承擔違約責任.兩個訴訟的爭議焦點是相同的,即佳美公司和甲公司,佳美公司和丁公司間的合同是否成立 解決了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佳美公司是否應繼續履行合同,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自然迎刃而解.
本案的事實與法律分析
本案例所涉兩個訴訟都是請求之訴,可從當事人的請求權入手,分析該請求權的基礎以確定是否應支持.要確定原告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承擔違約責任的請求權是否應支持,首先要分析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合同關系,即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其次再來分析當事人的義務及責任.
(一)事實分析
本案例中,我們先看佳美公司與甲公司之間是否成立合同.佳美公司向四家公司所發出的函,只是想了解四公司是否有該型號的木板,並沒有訂立合同的意圖,也沒有確定合同的內容,只能是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甲公司復函的同時,向佳美公司發貨,只是一種事實上的要約行為,而不是承諾行為,故佳美公司與甲公司之間沒有成立合同.佳美公司沒有收取該1萬張木板的義務.但其收取了5000張,用行動對甲公司作出了購買5000張木板的承諾,說明兩者達成了一個5000張木板的買賣合同.
其次,我們分析佳美公司與丁公司之間是否成立合同關系.佳美公司經過比較,給丁公司去函要求購買2萬張木板,這構成一個合格的要約.丁公司收到佳美公司的要約後,復電同意並送貨,這構成一個合格的承諾.在佳美公司收到丁公司的承諾時,在雙方之間已成立2萬張木板的購銷合同.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在合同成立的第二天,佳美公司給丁公司去電,要求其只發貨1.5萬張,丁公司復電沒有同意.這是佳美公司要求變更合同,因丁公司的拒絕而變更無效.因合同已成立,故佳美公司的要求不能認為是要約的撤銷,也不能認為是要約的撤回.
(二)法律分析
判斷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是否已成立的標准就是合同訂立過程中的要約,承諾理論.
一個有效的要約應具備五個條件: 1,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即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3,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4,內容必須具體確定;5,要約必須到達受要約人.
承諾必須具備如下要件,才能產生法律效力: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2,承諾必須在合理期限內向要約人作出;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實質性內容一致;4,承諾必須表明願與要約人訂立合同;5,承諾的傳遞方式應當符合要約的要求,如果要約對承諾的方式沒有提出要求,承諾應當以合理的方式作出.要約一經承諾,合同即告成立.
如果合同成立並生效,則當事人應認真履行合同,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如合同沒有成立,當事人之間無合同權利義務,也就沒有合同履行問題.
四,處理
根據上述事實及法律規定,可以認定:1,佳美公司與甲公司之間本未成立1萬張木板的買賣合同,佳美公司沒有義務收取甲公司的貨物並支付貨款.但佳美公司收取了甲公司5000張木板,則兩公司僅就該5000張木板成立了合同,且合同已履行完畢.佳美公司拒收另外5000張木板沒有構成違約,甲公司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2,佳美公司與丁公司之間的2萬張木板購銷合同有效成立,雙方應完全履行其合同義務,佳美公司拒收丁公司5000張木板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繼續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答案:
1' 甲公司與佳美公司之間的合同關系未成立。佳美公司向四家木材公司發送的函是要約邀請,四公司的復函為要約,佳美公司並未給甲公司作出承諾。所以與甲公司未成立合同關系。
2'丁公司與佳美公司之間的合同關系成立。佳美公司再收到丁公司的復函(即要約)後作出承諾。而丁公司即復電佳美公司,稱其有現貨,第二天就運往佳美公司。所以與丁公司成立合同關系。
I. 《合同法》案例分析
我就回答第一個
我國《合同法》和《聯合國國際貨物合同銷售公約》其實差不多。不過中外合資企業的法律調整確實是適用我國法律。
但是也要看的,這個不應該是適用三資企業法嗎?
不過算了,根據合同法的話
第一要看我方有無權利要求A簽訂合同,只要看他們之前合同有沒有成立。
合同成立有三個要件:要約,承諾,合意。從題面來看,他們一切項目都已經談好了。具備了合同成立的條件,而外方提出的情勢變更根本不能成立啊……
本來投資就是有風險的,如果說每次都可以及時撤資,那投資還有啥風險啊。
本來就是缺一紙合同,此前他們的談的內容都是可以作為合同內容的,不一定說要紙面合同。
J. 請問勞動仲裁申請書的請求與事實理由這樣寫合格嗎
1、2、3項沒什麼問題,第4項有點啰嗦,就是那個月的工資差額就好,庭審會問的。第5項不對,補繳保險去稽核部不是仲裁受理范圍。第6項刪了。理由裡面你就寫寫入職時間,職務,合同情況,最後出勤日期,離職原因,是否辦理書面解除,所要工資差額情況就好了,為庭審筆錄做個鋪墊,讓仲裁元大概知道就好。不用搬法條上來,寫了也沒人看,容易招仲裁員煩,仲裁員就煩看看法條就老覺得自己懂的那種。
基本上就這些問題格式要是規范點就是:
現要求什麼公司:
1、支付。。。;
2、支付。。。。
裁決,調解書最後也都給你規范到這樣。
我是北京市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