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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鄉縣鹽業公司在柘城銷售食鹽定點批發案件

發布時間:2021-07-19 19:45:11

1. 運輸工業鹽違法嗎

首先,行政處罰應當出具處罰通知書,你可根據處罰通知書所依據的條款分析其出發依據是否成立,若對行政處罰有異議的,可申請行政復議或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其次,你所稱的1995年通知雖然取消了准運證制度,但依然實行通行證制度,即依然要想交通運輸部門報計劃,取得通行證。只是有關運輸採取合同訂貨,不構成非法經營罪而已;

再次,各省一般都有鹽業管理條例,其中有關條款可能涉及「未取得鹽產品准運證或者通行證,擅自運輸鹽產品的」的法律責任,所適用的後果是行政處罰,你可具體找出來,再行針對處罰通知所依據的條款,進一步分析其合法性和依據;

最後,既然你只是沒有辦理運輸通行證,而對方說你走私、沒收鹽,依據不足、程序違法,你可向其上級部門提請復議。此外,出現這種事情,建議要求貨站積極出面協調,澄清事實。對於部分鹽業工作人員越權執法的行為,應當積極要求嚴肅處理,而態度應當有理有利有節。

2. 食鹽改革能使食鹽價格實現總體均衡嗎

鹽業改革案落:基本食鹽均價預計幅降 本輪食鹽專營已20其近半間都醞釀改革 今靴終於落務院前發布《鹽業體制改革案》廢除食鹽計劃管理政府定價機制要求20171月1始放所鹽產品價格取消食鹽准運證允許現食鹽批發企業向食鹽定點產企業購鹽並展跨區域經營允許食鹽定點產企業自主品牌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體 些改革措施百姓餐桌何影響給食鹽產業帶哪些改變 競爭加劇基本食鹽均價預計幅降 聽說家限制鹽價要漲價啊百姓聽鹽業改革新聞第反應僅漲放價格較段間食鹽價格能所降鹽業協副理事兼秘書宋占京說 市場供求看目前食鹽產業面臨產能剩困擾食鹽度需求量平均1000萬噸左右食鹽定點企業產量已超4000萬噸需求量4倍背景引入市場競爭企業勢必現搶占市場降價競銷行 運營本看降價空間按政府定價食鹽廠價每噸約450元—590元由鹽業公司給批發價每噸2500元左右新推品種鹽更達3000元—4000元盡管批發公司承擔運輸、包裝、流通等項本仍定降價空間 鹽價降太宋占京說與其調味品相比食鹽價格本高目前每袋普通食鹽零售均價(500克)2元邊遠區運費比較高倘若價格幅降零售商沒積極性 預計放價格食鹽幅降價經較段間市場競爭逐步形占市場主導位區域性公司食鹽價格能所升宋占京說:漲價產品能高端新產品基本食鹽均價漲 新產品、特別高端食鹽產品供給增加輪市場化改革消費者帶福利 發達家食鹽品種本市場品種鹽達近千種我食鹽售價偏低能按質論價抑制食鹽新品種發宋占京說近幾品種食鹽定價權放省級物價部門我食鹽品種所豐富食鹽企業陸續發綠色食鹽、綠標食鹽、竹鹽、平衡鹽、保健鹽等品種食鹽引進外海鹽加工高端食鹽仍能充滿足市場需求價格放產經營者創新產品積極性調起使食鹽市場供給層更豐富 監管難度加質量安全改革核 除價格消費者關注食鹽質量引入市場競爭勢必給食鹽質量安全監管帶挑戰 據鹽業協初步統計2015全共查處涉鹽違案件6萬余起同比增9.5%宋占京析涉鹽違案件增誤讀鹽業改革原別媒體誤導些食鹽專營已經取消誤進入食鹽銷售領域故意造假食鹽造假技術門檻低、投資本少、定獲利空間使涉鹽違案件呈攀升趨勢 鹽業體制改革市場監管難度進步加屆市場主體再單市場食鹽再像現自於呈現品種、品牌特點區真假偽劣難度增宋占京說由於缺乏專業監管機構專項律規工業副產鹽、化工廢渣鹽流入鹽業市場隱患依存 監管難度增監管力量保障卻面臨難題目前鹽業監管主要由鹽務局(即鹽業公司)承擔近2萬鹽政執隊伍執費用支近12億元市場競爭削減鹽業公司利潤市場監管所需力、物力能否保證 消費者必於擔食鹽質量問題輪改革確保食鹽質量安全供應安全核食鹽產品質量監管專門安排宋占京介紹主要措施包括構建鹽業主管機構專業化監管與公安、司、衛計、工商、質檢、食品葯品等部門綜合監管體系食鹽定點產、批發企業實行更嚴格規范條件保證食鹽質量安全目前建立食鹽質量追溯體系讓消費者通手機掃描標碼合標簽能夠判定否合格食鹽建立食鹽儲備體系加快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強科補碘工作加強應中國機制建設等 市場集度提升兼並重組或更躍 輪改革帶重要變化促進市場集度提升 專營制度負面影響企業力夠產企業食鹽沒自商標品牌直接參與市場競爭通跑計劃增加銷售量產品創新積極性高市場調研足食鹽批發企業期受計劃經濟思維影響官商、坐商現象突部企業冗員嚴重、效率低服務、創新意識強滿足益化市場需求銷售區域限定造流通環節經營效率較低 輪改革直擊食鹽產業痼疾:取消食鹽批發企業能指定范圍銷售規定允許向食鹽定點產企業購鹽並展跨區域經營;食鹽定點產企業自主品牌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體或委託批發資質企業中國銷售些舉措效引入競爭機制倒逼企業轉型升級同進步釋放市場力促進市場優勝劣汰 明顯表現企業兼並重組更躍宋占京說據鹽業協統計我現已取食鹽定點產許證企業共99家其海鹽定點產企業34家湖鹽定點產企業19家井礦鹽定點產企業46家直存企業散、、弱、及產業集度低問題改革案明確提要培育批具核競爭力企業鼓勵企業自主經營、產銷體通兼並重組等式斷做優做強行業健康發展提供力 據解些企業已經行起鹽業總公司表示充利用資本市場加快優質資產證券化步伐鹽鹽行業重組與擴張提供支

3. 今日頭條新聞鹽業改革方案落地,食鹽價格會跟著降嗎

鹽業改革方案落地:基本食鹽均價預計小幅下降

本輪食鹽專營已有20年,其中近一半時間都在醞釀改革。

如今,靴子終於落地。國務院日前發布《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廢除了食鹽計劃管理和政府定價機制,要求從2017年1月1日開始,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取消食鹽准運證,允許現有食鹽批發企業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鹽並開展跨區域經營,允許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以自主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一體。

這些改革措施對百姓餐桌有何影響?又將給食鹽產業帶來哪些改變?

競爭加劇,基本食鹽均價預計小幅下降

「聽說國家不限制鹽價了,是不是要漲價啊?」這是好多百姓聽到鹽業改革新聞後的第一反應。「不僅不會漲,在放開價格後較長的一段時間里,食鹽價格可能還會有所下降。」中國鹽業協會副理事長兼秘書長宋占京說。

從市場供求看,目前食鹽產業正面臨產能過剩困擾。食鹽年度需求量平均為1000萬噸左右,但食鹽定點企業產量就已超過4000萬噸,是需求量的4倍多。在此背景下引入市場競爭,企業勢必出現為搶占市場而降價競銷的行為。

從運營成本看,也有降價空間。按政府定價,食鹽出廠價每噸約為450元—590元,而由鹽業公司給出的批發價在每噸2500元左右,新推出的多品種鹽更是可達3000元—4000元。盡管批發公司承擔了運輸、包裝、流通等多項成本,但仍有一定的降價空間。

「但鹽價也不會降太多。」宋占京說,與其他調味品相比,食鹽價格本就不高,目前每袋普通食鹽零售均價(500克)只有2元,邊遠地區運費又比較高,倘若價格大幅下降,零售商就沒有積極性了。

因此,預計放開價格後,食鹽會小幅降價。當經過較長一段時間的市場競爭,逐步形成占市場主導地位的區域性大公司後,食鹽價格可能會有所回升。宋占京說:「不過,漲價的產品很可能是高端新產品,基本食鹽均價不會大漲。」

新產品、特別是高端食鹽產品供給增加,也是此輪市場化改革為消費者帶來的福利之一。

「發達國家食鹽品種很多,日本市場多品種鹽多達近千種。而我國食鹽售價常年偏低,不能按質論價抑制了食鹽新品種開發。」宋占京說,近幾年多品種食鹽定價權下放到省級物價部門後,我國食鹽品種有所豐富,食鹽企業陸續開發了綠色食鹽、綠標食鹽、竹鹽、平衡鹽、保健鹽等多品種食鹽,有的還引進國外海鹽加工成高端食鹽。但仍不能充分滿足市場需求。而價格放開後,生產經營者創新產品的積極性被調動起來,將使食鹽市場供給層次更為豐富。

監管難度加大,質量安全是改革核心

除了價格,消費者還關注食鹽質量。而引入市場競爭,勢必會給食鹽質量安全監管帶來挑戰。

據中國鹽業協會初步統計,2015年全國共查處涉鹽違法案件6萬余起,同比增長9.5%。宋占京分析,涉鹽違法案件增多,有誤讀鹽業改革的原因。在個別媒體誤導下,一些人以為食鹽專營已經取消,誤進入食鹽銷售領域。也有故意造假的不法分子,食鹽造假技術門檻低、投資成本少、又有一定獲利空間,使得涉鹽違法案件呈攀升趨勢。

鹽業體制改革後,市場監管難度將進一步加大。「屆時市場主體不再單一,市場上的食鹽不再像現在這樣只來自於一地,而是呈現品種多、品牌多的特點,區分真假偽劣難度增大。」宋占京說,由於缺乏專業監管機構和專項法律法規,工業副產鹽、化工廢渣鹽流入鹽業市場的隱患依然存在。

監管難度增大,監管力量保障卻面臨難題。目前鹽業監管主要由鹽務局(即鹽業公司)承擔,近2萬人的鹽政執法隊伍年執法費用支出近12億元,當市場競爭削減鹽業公司利潤後,市場監管所需的人力、物力能否保證?

「不過,消費者也不必過於擔心食鹽質量問題。此輪改革以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為核心,對食鹽產品質量監管有專門的安排。」宋占京介紹,主要措施包括構建以鹽業主管機構專業化監管,與公安、司法、衛生計生、工商、質檢、食品葯品等部門綜合監管的體系,對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實行更嚴格的規范條件,為保證食鹽質量安全,目前正在建立食鹽質量追溯體系,讓消費者通過手機掃描「標碼合一」標簽,能夠判定是否合格食鹽。建立食鹽儲備體系,加快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強科學補碘工作,加強應急機制建設等。

市場集中度提升,兼並重組或更活躍

此輪改革帶來的一個重要變化,是將促進市場集中度提升。

專營制度最大的負面影響,是企業活力不夠。生產企業在食鹽上沒有自己的商標和品牌,無法直接參與市場競爭,只有通過「跑計劃」來增加銷售量,產品創新積極性不高,市場調研不足。食鹽批發企業長期受計劃經濟思維影響,官商、坐商現象突出,部分企業冗員嚴重、效率低下,服務、創新意識不強,無法滿足日益多樣化的市場需求。而銷售區域的限定,也造成流通環節過多,經營效率較低。

此輪改革,直擊食鹽產業痼疾:取消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指定范圍銷售的規定,允許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鹽並開展跨區域經營;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可以自主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一體或委託有批發資質的企業代理銷售。這些舉措將有效引入競爭機制,倒逼企業轉型升級,同時也將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促進市場優勝劣汰。

「一個明顯表現將是企業兼並重組更為活躍。」宋占京說,據中國鹽業協會統計,我國現已取得食鹽定點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共有99家,其中海鹽定點生產企業34家,湖鹽定點生產企業19家,井礦鹽定點生產企業46家,多年來一直存在企業散、小、弱、多,以及產業集中度低的問題。改革方案中也明確提出,要「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企業」「鼓勵企業自主經營、產銷一體,通過兼並重組等方式不斷做優做強,為行業健康發展提供動力」。

據了解,一些企業已經行動起來。中國鹽業總公司就表示,將充分利用資本市場,加快優質資產證券化步伐,為中鹽在鹽行業的重組與擴張提供支撐。

4. 兩千噸外地鹽遭江蘇扣留是怎麼回事

4月11日,媒體報道稱,中鹽上海公司將江蘇省鹽務局起訴,要求法院判決該局此前下發的一份文件違法。

5. 廣東省鹽業集團有限公司的粵鹽簡介

廣東省鹽業集團有限公司是全省鹽業的主體,集團內設9個職能部門,下轄32家全資子公司(其中21家運銷企業、4家省屬鹽場、7家非專營企業)、2家控股公司、6家參股公司;其中廣州、深圳、汕頭、江門、陽江、梅州等6家地市級鹽業公司及多品種鹽公司、徐聞鹽場、雷州鹽場為國家食鹽定點生產企業。
截至2012年底,集團在全省共有135個食鹽批發網點,其中有5個國家AAA級食鹽批發企業,90個國家AA級食鹽批發企業,40個國家A級食鹽批發企業,銷售網路遍布全省21個市。2012年7月,廣州、江門、中山、深圳、梅州5家地市級鹽業公司順利通過了國家「AAA」 食鹽批發企業資質評定,該資質為國家食鹽批發企業最高資質。
集團下轄雷州、徐聞、陽江三個省屬鹽場,分別位於廣東省雷州市、徐聞縣和陽西縣境內,生產面積合計922公頃,年生產能力10萬噸左右,主要供應省內的腌制用鹽企業和李錦記、海天等著名調味品生產企業。海鹽作為調味用鹽效果要遠優於井礦鹽,徐聞和雷州兩個省屬鹽場所在的雷州半島海域水質較好,經過鹽田技術改造後,海鹽產量和質量得到提升。
在保證普通碘鹽供應的基礎上,根據市場及廣大消費者的多層次需求,推出了海水自然晶鹽、低鈉鹽、特製綠色食鹽、澳洲湖鹽雪晶鹽、冰晶鹽、南方精選海鹽等多種鹽產品,滿足了廣大消費者不同方面不同層次的需求。省衛生廳等部門每年組織對碘鹽覆蓋情況進行抽樣檢查。2012年,廣東省碘鹽覆蓋率98.1%、碘鹽合格率98.1%、合格碘鹽食用率96.3%,進一步鞏固消除碘缺乏病成果。
2012年,按照省委、省政府「三打兩建」的統一部署,省鹽務局牽頭組織開展食鹽打假專項行動,成立了省、市兩級鹽務局食鹽打假專項行動領導小組,配合有關部門整頓和規范食鹽市場秩序,打擊涉鹽違法行為,凈化食鹽市場,共立案查處案件3167宗,搗毀窩點69個,查獲鹽產品4145噸,沒收鹽產品3454噸,涉案貨值391萬元。查辦案件、端掉制假窩點、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涉鹽違法犯罪案件,都創下同期歷史新高。

6. 承包食鹽是否違法

鹽業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1990〕5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7. 產鹽的生產商不是有很多嗎為何鹽業還是壟斷行業呢

鹽業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1990〕5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1號�

《鹽業管理條例》已經1990年2月9日國務院第五十四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總理李鵬�

1990年3月2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鹽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加強鹽業管理,促進鹽業生產發展,保證鹽的正常運銷,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鹽資源開發,鹽業生產和運銷活動,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鹽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國家對鹽資源實行保護,並有計劃地開發利用。國家鼓勵發展鹽業生產,對鹽的生產經營實行計劃管理。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輕工業部是國務院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鹽業工作,省及省級以下人民政府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鹽業工作。�

第五條、國家鼓勵鹽業的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對於在鹽業科學技術研究和運用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資源開發

第六條、開發鹽資源(包括利用海水制鹽、開發岩鹽、湖鹽和天然鹵水制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礦產資源開發、土地管理、環境保護,固定資產投資及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

第七條、國家對開發鹽資源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有計劃地開發。國家鼓勵開發鹽資源,發展鹽業生產,鼓勵化工企業和其他有關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自籌資金投資辦鹽場或者與現有制鹽企業聯合經營,地方人民政府予以扶持。�

第八條、開發鹽資源,開辦制鹽企業(含非制鹽企業開發鹽資源,下同),必須經省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按規定向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領取營業執照。�

開采礦鹽,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領取采礦許可證、礦鹽的具體范圍,由地質礦產部會同輕工業部確定。

制鹽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有關規定辦理。私營企業和個人不得開發鹽資源。�

第九條、鹽業企業與其他單位和個人之間在資源使用權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亡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由有關人民政府處理。

第三章鹽場(廠、礦)保護

第十條、為了保證國家對鹽資源的開發利用,維護制鹽企業的正常生產,劃定合理的海鹽場保護區和湖鹽場(廠)保護區。�

海鹽場防護堤臨海面的一定區域和納潮排淡溝道兩側的一定區域劃為海鹽場保護區。保護區具體界限的劃定,由海鹽場所在地省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湖鹽場(廠)開發的鹽湖邊緣向外一定區域劃為湖鹽場(廠)保護區。保護區具體界限的劃定,由湖鹽場(廠)所在地省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海鹽場保護區內興建小蝦池、小鹽田以及非法進行其他有損海鹽場的活動。本條例發布前已有的小蝦池、小鹽田等的處理,由當地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省級人民政府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湖鹽場(廠)保護區內的防護林帶、植被和其他防護設施。本條例發布前有關保護區問題的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省級人民政府處理。�

第十二條、制鹽企業的下列財產和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侵佔、盜竊、哄搶:�

(一)制鹽企業依法使用的土地、灘塗和鹽礦資源;�

(二)海鹽場防護堤和納潮排淡溝道;�

(三)制鹽企業的生產工具,設備和產品;�

(四)制鹽企業已開採的鹽礦石(包括共生、伴生礦石)和鹵水,已納入鹽田的海水、各級鹵水,鹽田中的鹵蟲、魚蝦、微藻等鹽田生物。�

第十三條、制鹽企業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加強鹽區治安保衛工作,以維護鹽區正常的生產秩序。�

鹽區治安管理的具體問題,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鹽業行政主管部門與同級公安機關共同協商解決。

第四章生產管理

第十四條、制鹽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計劃組織生產,加強企業管理,提高技術水平,降低消耗,增加效益。�

第十五條、制鹽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質量監督檢測工作,不符合質量和衛生標準的產品不準出企業。�

第十六條、在食鹽中添加任何營養強化劑或葯物,須經省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禁止利用鹽土、硝土和工業廢渣,廢液加工制鹽。但以鹽為原料的鹼廠綜合利用資源加工制鹽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國家鼓勵制鹽企業綜合利用鹽資源,發展鹽化工和水產養殖等多品種生產。

第五章運銷管理

第十九條、食用鹽,國家儲備鹽和國家指令性計劃的純鹼、燒鹼用鹽,由國家實行統一分配調撥。�

其他用鹽,制鹽企業在完成國家分配調撥計劃和按規定確保合理庫存的基礎上,可在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進行自銷。鹽的具體分配和調撥,由輕工業部按照國家計劃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鹽的批發業務,由各級鹽業公司統一經營。未設鹽業公司的地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統一組織經營。�

第二十一條、食鹽的零售業務,由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企業、糧食企業和供銷合作社零售單位負責。需要委託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代銷食鹽的,由縣級商業(含糧食、供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各零售單位必須把食鹽列為必備商品,保持合理庫存,不得脫銷。�

第二十二條、禁止在食用鹽市場上銷售下列鹽製品:�

(一)不符合食用鹽衛生標準的原鹽和加工鹽;�

(二)土鹽、硝鹽;�

(三)工業廢渣、廢液制鹽。�

經化工部批准酌以鹽為原料的少數鹼廠綜合利用資源加工制鹽,符合國家規定的食用鹽衛生標準的,可以作為食用鹽銷售,但必須納入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產銷計劃,並依法繳納鹽稅。�

第二十三條、對碘缺乏病地區必須供應加碘食用鹽,未經加碘的食用鹽,不得進入碘缺乏病地區食用鹽市場。�

第二十四條、運輸部門應當將鹽列為重要運輸物資,對食用鹽和指令性計劃的純鹼,燒鹼用鹽的運輸應當重點保證。�

第二十五條、海鹽產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以豐補欠的平衡鹽儲備制度,鹽的銷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食用鹽國家儲備制度。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擅自開發鹽資源,開辦制鹽企業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非法侵佔制鹽企業依法使用的土地、灘塗,擅自進入國家劃定的鹽業企業的礦區采礦的、按照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二)、(三)、(四)項規定的,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制止,責令其賠償損失,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不超過非法所得額五倍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按照他們的職責分工,有權予以制止,責令其停止銷售,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不超過非法所得額五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吊銷其營業執照。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當事人對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上一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由輕工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197號

現發布《食鹽專營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李鵬�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食鹽專營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食鹽的管理,保障食鹽加碘工作的有效實施,保護公民的身體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對食鹽實行專營管理;�

本辦法所稱食鹽,是指直接食用和製作食品所用的鹽。�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食鹽生產、儲運和銷售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以下簡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全國食鹽專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以下簡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食鹽專營工作。

第二章食鹽生產

第五條、國家對食鹽實行定點生產制度。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食鹽。�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提出,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審批。�

第六條、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根據食鹽資源狀況和國家核定的食鹽產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證質量的要求,確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

第七條、國家對食鹽生產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

食鹽年度生產計劃由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下達,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組織實施。�

第八條、嚴禁利用井礦鹽鹵水曬制、熬制食鹽。

第三章食鹽銷售

第九條、國家對食鹽的分配調撥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

食鹽年度分配調撥計劃,由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下達,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條、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必須依法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可證。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第十一條、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審查批准,頒發食鹽批發許可證,並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備案。�

食鹽批發許可證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統一製作。�

第十二條、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倉儲設施;�

(四)符合本地區食鹽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三條、食鹽批發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計劃購進食鹽,並按照規定的銷售范圍銷售食鹽。�

第十四條、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託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以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應當從當地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食鹽。�

第十五條、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託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食鹽價格。�

第十六條、嚴禁將下列產品作為食鹽銷售:�

(一)液體鹽(含天然鹵水);�

(二)工業用鹽、農業用鹽;�

(三)利用井礦鹽鹵水曬制、熬制的鹽產品;�

(四)不符合國家食鹽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鹽產品;�

(五)其他非食用鹽產品。

第四章食鹽的儲存和運輸

第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的合理庫存量,並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備案。�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的要求,保持食鹽的合理庫存。�

第十八條、托運或者自運食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有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核發的食鹽准運證。�

食鹽作為國家重點運輸物資,運輸企業應當保障運輸。

第五章罰則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食鹽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生產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利用井礦鹽鹵水曬制。熬制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鹽產品、違法所得和生產工具,可以並處違法生產的鹽產品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批發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經營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託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以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從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食鹽,可以並處違法購進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二)、(三)、(五)項的規定,將非食用鹽作為食鹽銷售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將不符合食鹽標準的鹽產品當作食鹽銷售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無食鹽准運證托運或者自運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沒收違法運輸的食鹽,對貨主處以違法運輸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對承運人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鹽業主管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從事食鹽批發業務的企業,具備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審核頒發食鹽批發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漁業、畜牧用鹽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輕工業部令��

第2號

《鹽業行政執法辦法》已於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一日經輕工業部第八次

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一九九一年九一日起施行。��

部長曾憲林�

一九九一年六月六日��

鹽業行政執法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鹽業管理條例》貫徹施行,加強鹽業行政執法(簡

稱鹽政執法,下同),制止和糾正鹽業違法行為,查處鹽業違法案件,維護鹽業部門,鹽業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鹽業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鹽業行政執法機構(簡稱鹽政執法機構,下同)及執法人員,從事鹽政執法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鹽政執法,是指各級鹽政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對《鹽業管理條例》及其他鹽業法規.規章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制止和糾正鹽業違法行為,以及依法對鹽業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四條、鹽政執法工作必須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准確、及時地糾正和查處各種鹽業違法行為。�

第五條、鹽政執法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第六條、各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鹽政執法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鹽政執法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各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鹽政執法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鹽政執法工作。�

省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在重點鹽區(包括產區和銷區),鹽業企業設立鹽政執法機構。�

第八條、各級鹽政執法機構應配備政治素質好,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鹽政業務,經省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鹽政執法工作。�

第九條、鹽政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的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鹽業管理條例》及其他鹽業法規、規章,並對其施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制止和糾正鹽業違法行為,依法對違反鹽業法規、規章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處罰,或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罰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受理鹽業行政復議;�

(四)受理對鹽業違法行為的舉報;�

(五)受理鹽業行政糾紛;�

(六)完成上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鹽政執法檢查和案件查處任務。�

第十條、鹽政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監督、檢查有關單位或個人對《鹽業管理條例》及其他鹽業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依法獨立或會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查處本轄區內的鹽業違法案件;�

(三)對鹽業違法行為的當事人、見證人和涉及鹽業違法行為的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調查、詢問,並要求被調查人、被詢問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

(四)查閱、抄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

(五)向被檢查、被調查的單位或個人索取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鹽政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按照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執法檢查和處罰;�

(二)佩戴執法標志,主動向被檢查、被處罰的單位或個人出示《中國鹽政檢查證》;�

(三)為舉報鹽業違法行為的單位、個人和被查閱、復制的文件,資料保密;�

(四)秉公執法,廉潔奉公,承擔錯誤查處的責任。�

第十二條、各級鹽業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依照《鹽業管理條例》和其他鹽業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在查處鹽業違法行為時,獨立行使鹽政執法權,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章鹽業違法案件及其管轄

第十三條、具有下列鹽業違法行為之一,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構成鹽業違法案件:�

(一)違反《鹽業管理條例》第八條、的規定,擅自開發鹽資源、開辦制鹽企業的;�

(二)破壞鹽業資源、侵犯鹽場(廠、礦)保護區的;�

(三)侵犯鹽業企業財產和設施的;�

(四)生產和銷售土鹽,硝鹽、工業廢渣、廢液制鹽及其他不符合質量,衛生標準的原鹽和加工鹽的;�

(五)向碘缺乏病地區供應,銷售非碘食鹽的;�

(六)不執行國家計劃和有關規定,未經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擅自生產、運銷、購進原鹽、加工鹽,液體鹽的;�

(七)其他違反鹽業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十四條、中國鹽業總公司經授權查處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鹽業違法案件;省、自治區、直轄市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鹽業違法案件:其他鹽業違法案件,由省級以下各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其受案劃分標准,由省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五條、兩個以上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均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查處案件的部門管轄;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之間對管轄權發生爭議時,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其共同的上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有管轄權的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時,由上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上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查處下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案件移交下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

第十六條、上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當事人因不服下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鹽業行政處罰決定而提起的行政復議。上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下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鹽業行政處罰不當,有權改變下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或指令下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重新作出處理。

第四章鹽業違法案件的查處程序

第十七條、各級鹽政執法機構查處鹽業違法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鹽業法規、規章為准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理適當、手續完備。�

第十八條、查處鹽業違法案件的程序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屬於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鹽業違法案件,事實清楚,情節較輕,或非法所得額不足二百元人民幣、違法金額不足一千元人民幣,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其他案件適用一般程序。�

第十九條、查處鹽業違法案件的簡易程序是由鹽政執法人員對鹽業違法案件直接作出處罰決定,填寫《鹽業違法案件簡易處罰決定書》交給當事人。�

第二十條、適用簡易程序時,鹽政執法人員有權採取下列處罰方式:

(一)批評,警告;�

(二)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三)沒收其非法生產、運銷、購進的原鹽、加工鹽;�

(四)沒收其非法所得金額;�

(五)處以五十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

以上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

第二十一條、查處鹽業違法案件的一般程序為:立案、調查、處理和結案。�

第二十二條、屬於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鹽業違法案件,情節較重,或非法所得額超過二百元人民幣,違法金額超過一千元人民幣的,,經鹽政執法機構審查,屬於其管轄范圍的,應予立案。�

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應填寫《鹽業違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經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包括其設立的下級鹽政執法機構和其授權的鹽業企業,下同)主管領導批准後立案。�

經批准立案的案件,應及時指定承辦人。�

第二十三條、鹽政執法人員在調查案件時,應當向當事人,證人提出詢問,作出《詢問記錄》,索取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勘查。

證據有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證人證言;�

(四)當事人的陳述;�

(五)視聽資料;�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記錄。�

第二十四條、在鹽業違法案件當事人有隱匿,銷毀證據可能的情況下,對違法物品,鹽政執法機構可以予先行封存,扣押,並向當事人出具封存、扣押通知書。�

第二十五條、鹽業違法案件經調查後,確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時,由案件承辦人填寫《鹽業違法案件處理呈批表》,報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領導批准,按照《鹽業管理條例》及其他鹽業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對鹽業違法的個人,單位及其直接責任者作出行政處罰,填寫《鹽業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六條、鹽政執法機構送達《鹽業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受送達人不在時,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交其收發部門簽收。�

受送達人拒絕簽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人員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鹽業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或者收發部門,即視為送達。�

鹽政執法機構送達《鹽業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以掛號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二十七條、鹽政執法機構一般應在立案後三十日內對鹽業違法案件做出處罰決定;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做出的,經主管領導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案期限。�

第二十八條、對鹽業行政處罰決定的復議和強制執行,按照《鹽業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鹽業違法案件辦理完畢,承辦人應填寫《鹽業違法案件結案報告》經主管領導批准後結案,並將案件全部資料立卷歸檔。�

第三十條、鹽政執法機構的正常經費開支和不屬於正常經費預算范圍的開支,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必不可少的辦案業務開支,由各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與同級人民政府和財政機關等有關部門協商解決。�

第三十一條、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鹽業管理條例》及其他鹽業法規,規章的規定,罰沒的財物,按照財政部《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二條、對舉報鹽業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各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財政部《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三十三條、各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貫徹執行《鹽業管理條例》及其他鹽業法規、規章或鹽政執法中成績顯著,以及制止或糾正鹽業違法行為,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單位或個人,應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以及《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

第三十四條、拒絕、阻礙鹽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鹽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徇私枉法,致使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准確的糾正,查處而造成國家、集體重大經濟損失或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中的「鹽業行政主管部門」,除第七條、第二款外,均包含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鹽業企業。�

第三十七條、鹽業行政執法標志和《中國鹽政檢查證》,由輕工業部統一製作,各省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填發。�

有關鹽政執法文書,由輕工業部制定格式,省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印發。�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

8. 販賣鹽巴用那條法律法條

販賣私鹽,涉嫌非法經營,具體的法律責任,要看具體的情形。從數量上講,低於20噸的,可以行政處罰:罰款或15日以下拘留。超過20噸的,涉嫌刑事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國務院《食鹽專營辦法》;

第五條國家對食鹽實行定點生產制度。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食鹽。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審批。

第八條嚴禁利用井礦鹽鹵水曬制、熬制食鹽。

第十條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必須依法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可證。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第十四條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託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以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應當從當地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食鹽。

第十八條托運或者自運食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核發的食鹽准運證。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食鹽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生產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利用井礦鹽鹵水曬制、熬制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鹽產品、違法所得和生產工具,可以並處違法生產的鹽產品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批發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經營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託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以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從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食鹽,可以並處違法購進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二)、(三)、(五)項的規定,將非食用鹽作為食鹽銷售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將不符合食鹽標準的鹽產品當作食鹽銷售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無食鹽准運證托運或者自運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沒收違法運輸的食鹽,對貨主處以違法運輸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對承運人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

二、《最高檢關於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規定,非法生產、儲運、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 非法經營食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二十噸以上的;

(二)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十噸以上的。

第三條 非法經營食鹽行為未經處理的,其非法經營的數量累計計算;行為人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盈利,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第四條 以非碘鹽充當碘鹽或者以工業用鹽等非食鹽充當食鹽進行非法經營,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鹽業管理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其非法經營行為已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9. 鹽化工企業如何管理

可以引入6S管理,從生產到現場進行規范化生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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