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某甲有限責任公司,經營塑料產品的執照,加工和買賣,總資產為1200萬元,總負債為200萬元。因業務興旺,
(1)以甲公司名義投資300萬元,與乙公司組成合夥企業。
不合法。因為公司轉投資後,以各自投資額對所投公司負責,即承擔有限責任。所以投資對象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其他法人企業,但是不能向合夥企業投資。
(2)以甲公司名義向丙電腦有限責任公司投資350萬元。
合法。因為,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但是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其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甲公司凈資產為1000萬元,其對丙公司的投資額沒有超過其50%,所以合法。
(3)以甲公司名義發行150萬元公司債券。
不合法。因為根據公司法規定,有資格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而甲公司不是上述公司之列,不具備發行公司債券的主體資格。
(4)以甲公司的財產為個體戶張某的債務提供擔保。
不合法。因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不能以公司的財產為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2. 公司法案例,求答案
(1)張某、劉某的說法正確嗎?
【答】張某、劉某的說法正確。
理由: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有限責任公司,當發生債務糾紛時,按照《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只承擔有限責任,因此作為股東的張某和劉某隻承擔出資范圍內的有限承擔、而沒有義務承擔出資以外的債務的,即有限責任以外的責任張某和劉某是不承擔的,因此張某、劉某的說法正確,同時張某、劉某按照《公司法》規定「不承擔出資額以外債務」的主張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2)肖某和姜某的說法是否正確?
【答】肖某和姜某的說法正確。
理由與(1)中張某和劉某隻承擔出資額以內的有限責任、而不承擔出資額以外的債務和責任的道理是一樣的。因此肖某和姜某的說法正確,同時肖某和姜某按照《公司法》規定「不承擔出資額以外債務」的主張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3)金某的說法是否正確?
【答】金某的說法正確。
理由:金某雖然是丙企業的合夥出資人,由於金某已經退出了丙企業,即丙企業的債務就與金某沒有任何的關系了,因此金某不承擔對丙企業的債務責任,同時金某根據《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不承擔對丙企業的債務責任」的主張也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債務可以由丙企業的現有股東承擔各自出資額范圍之類的有限責任。
(4)甲公司的債權如何實現?
【答】甲公司和乙、丙公司都是有限責任公司,各自的主體是公司(法人)而不是與公司有關聯的股東。按照目前相關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與公司之間發生債務時,只能夠向公司(法人)進行主張,而不能夠向公司(法人)的股東主張還債。因此作為上述乙、丙公司的股東,理論上是不承擔責任的,因為股東不是法人,而甲企業追債的對象是法人。上述五人只承擔各自出資額范圍內的有限責任,不承擔有限責任之外的債務和責任是法律賦予給〔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利。
3. 我注冊了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經營項目里寫的是:批發、零售,我現在想把它改成銷售。 需要哪些程序
做好資料到工商局做經營范圍的變更就可以了。
4. 甲公司是由A、B兩個自然人於2006年3月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10
1,是應該的。
2,A、B應該對該購車款承擔連帶責任。A、B設立公司後,對公司負有出資義務,在沒有出資的情況下,應該對該出資負有連帶責任。
3,不應該。
乙公司的行為,不是抽逃出資。乙公司不是甲公司的股東,對甲公司沒有出資義務。而且在設立的過程中,乙公司並沒有過錯。故不承擔責任。
5. 營業執照是個體商戶,但是實際經營的是批發業務,如對外自稱商貿有限公司,可以嗎工商部門不會罰款吧
你簽合同可不能把子虛烏有的事情說進去啊,因為公司是承擔有限責任的,而個體工商戶是承擔無限責任的,也就是說你個人財產都會為你的債務承擔責任,而有限責任公司則是以注冊資金為限度承擔有限責任的。
如果你用公司的名義和別人簽訂合同的話,這種合同是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可得謹慎啊。
6. 1。甲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發生下列有關接受投資的經濟業務: (1)收到A股東的貨
有些責任公司出現任何經濟糾紛的時候找專業團隊來解決。
7. 經濟法的作業
第一題:1、王某在B公司的任職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經理不得紫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壞公司利益的活動.本題王某是A公司的董事,又是B公司的常務副總經理,而A公司與B公司所經營的業務屬於同類營業,且其行為損害了A公司的利益.所以,王某在B公司的任職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
2、①,A公司要求王某將其B公司所得收入歸A公司所有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經理從事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的,其所的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②,A公司董事會撤銷王某董事職務,增補張某為A公司董事的決議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選舉和更換董事屬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職權,公司董事會無權選舉和更換董事.
第二題:1、注冊資本附和規定,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為3萬元;貨幣出資附和規定,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貨幣資本不得低於注冊資本30%
2、符合規定,據規定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20%,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3、符合規定。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
4、不符合規定。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按出資比例進行利潤分配
8. 本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注冊金10萬元,經營范圍有「經營進出口業務」一項,請問還需申請進出口權嗎
您好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協助到您
首先您這邊是這樣的,做酒類進出口,食品流通許可證必須是該公司的,那麼還需要辦理酒類批發(零售)許可證,營業執照,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還要申請一般納稅人,申請進出口權
9. 誰能幫我答下這幾個案例分析
1(1)張某和劉某的說法是正確的,因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所以張某和劉某無義務承擔出資以外的債務。
(2)肖某和姜某的說法是錯誤的,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八條 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本案中丙企業賬面上確無資金,於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九條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當丙企業無力承擔債務時,肖某和姜某應承擔企業債務。
(3)金某的說法是錯誤的,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三條 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丙企業對甲公司的債務是在金某退出合夥前就發生的,所以金某雖退出了丙企業,仍應對該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對於乙公司所欠債務,甲公司可像法院申請乙公司破產,以得到清償。對於丙企業所欠債務,甲公司可要求肖某、姜某和金某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該勞動合同不符合勞動法規定。(1)試用期1年是違法的。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題中,賓館對王某簽訂了為期1年的試用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 (2)試用期內王某隨時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所以,王某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賓館解除勞動合同。 (3)試用期滿後,王某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時,提前30日書面通知賓館就可以了。《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4)賓館無權規定在本單位工作期間不得結婚生育。因為結婚生育是公民基本權利的一部分,賓館無權干涉。 (5)賓館無權要求王某繳納保證金。《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3.從法律的角度講,末位淘汰制有違法嫌疑。對於企業和員工共同簽定的勞動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這是在雙方意願的基礎上行為,一旦訂立就對當事人雙方產生約束力。在合同期限未滿前,任何一方單方的解除合同,都必須有法定的理由,否則就視為違法。而在末位淘汰制中,企業與員工解除合同的理由僅僅是員工的工作表現,法律依據是不足的,因此企業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可見,對於企業來講,適用末位淘汰制是有違法的可能性的。當然,在機關單位中,幹部職務的任命、降低和撤消都是由單位單方可以做出的法律行為,這里並不涉及法律問題。總之,從法律的角度來講,末位淘汰制可能造成違法。
10. 劉某是甲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兼總經理,該公司主要經營計算機銷售業務。
選擇C項。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5款、最後一句話規定的內容就是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