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同學被刑事拘留了,那刑事拘留審訊是怎麼樣的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24小時內的訊問材料不是必須在看守所做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但也可繼續羈押在公安機關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所以,如果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拘留後,沒有立即送看守所,而是繼續羈押在公安機關的,則在拘留後的24小時候內的訊問可以在公安機關進行而不是必須要在看守所。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B. 派出所的拘留室是什麼樣子的還有我朋友打架被抓了進去後的審訊以及一系列的樣子
一間房子,鋼筋窗戶,有探頭。面積不大。審訊就不分日夜了。問完話帶回去一會又來問了,拍照,打指紋。。等等的
C. 行政拘留期間還會被審訊嗎
行政拘留期間一般不會被審訊,如果刑事拘留會被訊問。
行政拘留是一種重要的也是常見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刑事拘留與行政拘留區別:
1、性質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保障性措施,是一種訴訟行為,其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本身不具有懲罰性;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種處罰方式,實質上是一種行政制裁,其目的是懲罰和教育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
2、法律根據不同。刑事拘留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用的;行政拘留則是根據《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行政法律、法規而採用的。
3、適用對象不同。刑事拘留適用於刑事案件中涉嫌犯罪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適用於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兩者有著罪與非罪的界限。
4、羈押期限不同。對於一般現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為37日。而行政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5日。
D. 市公安局裡,有審訊室和拘留室嗎
市公安局裡有審訊室,如有案件是要盡快審理掌握信息。但拘留室是沒有的,拘留應上報,夠拘留條件才能被拘留並送拘留所。公安局內的拘留應是留制,一般最多24小時,超過時間還沒有審理清楚是要及時放人的。
E. 急急急,被拘留審訊以後,在里邊會被如何處理!
拘留分刑事和行政和司法拘留三種情況,具體都有自己的程序,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過期限後會釋放。刑事拘留在經過法定時間後進入逮捕程序。
F.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該在多長時間里必須進行審訊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情況緊急,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依法向其所屬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
當場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返回單位後立即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公安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四十五條為維護社會秩序,人民警察對有違法嫌疑的人員,經表明執法身份後,可以當場盤問、檢查。對當場盤問、檢查後,不能排除其違法嫌疑,依法可以適用繼續盤問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公安派出所負責人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對違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依法適用繼續盤問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准。
繼續盤問的時限一般為十二小時;對在十二小時以內確實難以證實或者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至二十四小時;對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時以內仍不能證實或者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
(6)安徽拘留所審訊桌批發商擴展閱讀: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 需要調查的案件事實包括:
(一)違法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二)違法行為是否存在;
(三)違法行為是否為違法嫌疑人實施;
(四)實施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其他情節;
(五)違法嫌疑人有無法定從重、從輕、減輕以及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六)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
G. 家裡人有進了拘留所、直轄管的警察說不接你電話是我的權利
不要和他們爭這些,不接你電話又怎樣?你認為應該怎麼處罰他們?根本沒這規定,他只要說他去廁所了你還能怎樣?所以在這種芝麻蒜皮的事情上爭論其實就是你的不對,辦正事要緊。進拘留所後偵查審訊階段是不允許親屬探視的,要見他就只能請律師去。
H. 在哪審訊犯罪嫌疑人派出所拘留所看守所
新的刑訴法出台規定,審訊犯罪嫌疑人必須在看守所里進行。至於如何防止刑訊逼供,本人是學偵查的,這個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對待,最好的辦法是裝病吧!這樣他就不敢刑訊逼供了。時間一到,自然就放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