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受託代銷商品收取手續費方式需要委託方給受託方開具發票嗎
《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規定:「銷售商品採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託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銷售商品採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託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在這種代銷方式下,委託方在收到受託方的代銷清單當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確認銷項稅額;受託方以委託方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確認進項稅額。由於受託方按委託方規定的價格銷售,必然導致同一業務的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相等,一般情況下,受託方交納的增值稅額為零。
『貳』 委託代銷和受託代銷都是什麼意思
【例】某公司為一造紙廠, 2011年2月向外地某紙張供應站銷售白版紙117萬
元,貨款結算採用銷售後付款的形式。4月份匯來貨款30萬元。可以選擇委託代銷方式,
也可以不選擇代銷方式,那麼,哪種方式更節稅呢?
答:選擇委託代銷方式下的稅負:
此筆業務,由於購貨企業是商業企業,並且貨款結算採用了銷售後付款的結算方式,因此可
選擇委託代銷貨物的形式,按委託代銷結算方式進行稅務處理。如按委託代銷處理, 2月份可不
計算銷項稅額, 4月份按規定向代銷單位索取銷貨清單並計算銷售,計提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30 (1+17%) x17%
-4.36 (萬元)
如不按委託代銷處理,則應計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117÷ (1+17%) x17%
=17 (萬元)
如不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和申報納稅,則違反稅收規定。
經過兩種方案的比較我們可以看出,此類銷售業務選擇委託代銷結算方式對企業最有利。采
用委託代銷結算方式,該公司就可以根據其實際收到的貨款分期計算銷項稅額,對尚未收到銷貨
清單的貨款可暫緩申報計算銷項稅額,從而實現了延緩納稅。
『叄』 委託代銷商品和受託代銷商品銷售後有哪兩種不同處理方法,在核算上有何不同
視同買斷代銷方式銷售商品,是指委託方之間的協議明確受託人,受託人取得代銷商品後,是否能夠賣出,是否牟利,與委託方。
因此視同買斷方式,這種方式的寄售交易的主要商品直接銷售給受託人沒有真正的差異。因此,委託方發出貨物,收到貨物實現銷售憑據這樣的情況下,可以確認的收入。
視同買斷方式,主要會計分錄如下
1。發出貨物時直接確認為收入
方式: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 -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成本:
貸:庫存商品
一般代銷方式,它是受託人沒有賣商品的情況下商品,可以返回到主貨物和獎勵,並沒有轉移所有權的主要風險,主要不應確認收入時貨物的問題,但受託人收到寄售庫存,才可以確認收入
所以在一般的寄售模式,客戶端條目如下
:貨物托運
貸:庫存商品
2第1期。收到代銷清單的受託人,按代銷清單上表示,已售出的商品,付款的成就
:應收帳/
銀行存款等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 -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結轉成本:
信用:委託
及會計費用支付給受託人
:銷售費用貸: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
所以房東可見,兩個銷售收入確認的時間性差異的主要區別。當商品的問題視為收購的風險和報酬轉移,同時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貨物的所有權。一般貨物,只有受託人和發行完成後出售寄售列表,應視為滿足收入確認條件可確認收入前。
事實上,代銷和證券及包銷概念的概念有點類似
關於你的補充質詢:
書的答案是肯定的,確實應該銷售貨物時確認收入
『肆』 關於受託代銷,增值稅如何處理
1、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確認。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五款規定: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委託代銷貨物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的時間不一定就是收到代銷清單日,它的確認時間有三個:
(1)收到清單日;
(2)收到款項日;
(3)貨物發出1 80日。滿足以上條件中的任何一個都可以確認納稅義務。
2、所得稅納稅義務的確認。
委託代銷業務確認了增值稅納稅義務並不代表也確認了所得稅納稅義務,確認所得稅納稅義務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 75號)執行。
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相比增值稅的規定,確認所得稅納稅義務因考慮與會計制度相銜接,所以規定的條件較多,在委託代銷業務中強調了代銷清單的作用。
3、委託代銷業務的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有的企業因對這種費用區別不清楚,混淆了增值稅與營業稅的有關規定,造成稅前扣除困難。《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艦定:
(1)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於銷售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徵收營業稅。
(2)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利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徵收營業稅。
根據以上規定,在第一種情況下,受託方收取的費用與商品的銷售量、銷售額無一定聯系,受託方應開具營業稅發票(納稅人如果沒有該種發票,可由地稅機關代開)給委託方,委託方憑此票據在稅前扣除手續費。在第二種情況下,受託方收取的費用與商品的銷售量、銷售額有一定聯系,受託方應開具增值稅紅字發票給委託方,委託方憑此票據在稅前扣除相關的成本費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二手車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3號)規定,除上述行為以外,納稅人受託代理銷售二手車,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徵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視同銷售徵收增值稅。
(一)受託方不向委託方預付貨款;
(二)委託方將《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直接開具給購買方;
(三)受託方按購買方實際支付的價款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銷售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託方結算貨款,並另外收取手續費。
依據上述規定,所有企業代購或代銷貨物,凡同時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的(受託方不墊付資金、發票開具給委託方或購買方、受託方按實際支付的價款和增值稅額與委託方或購買方結算貸款,並另外收取手續費),不繳納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繳納增值稅。
『伍』 受託代銷商品 與 委託代銷商品 的相關分錄
受託代銷商品的分錄為:
1)接受委託方公司的商品
借:受託代銷商品
貸:受託代銷商品款
2)銷售代銷商品
借:銀行存款
貸:受託代銷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收到委託方發票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
4)計算手續費的收入。
借:受託代銷商品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5)結清代銷商品款
借:委託代銷商品款
應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陸』 請問 代銷如何做賬
代銷商品是銷售商品的一種方式,牽涉到委託方和受託方兩個方面,處在委託方立場上的商品稱為委託代銷商品,處在受託方立場上的商品稱為受託代銷商品。
代銷商品銷售後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方法。一種是受託方和委託方分別作商品購銷處理;另一種是受託方根據銷售額向委託方結算代銷手續費,委託方作商品銷售處理。
(一)作商品購銷業務的核算
1.委託方的核算批發企業對於新產試銷商品、季節性商品、呆滯積壓商品等,為了加速商品流轉、推銷新產品和呆滯積壓商品、合理地使用倉位和節約倉儲費用,可以將商品先發往購貨單位,委託其代銷,等商品銷售後,再定期結算貨款。
採取委託代銷方式銷售商品,一般先由業務部門確定委託代銷商品的品種、規格、數量和金額,經領導批准後,由業務部門與各購貨單位訂立「商品委託代銷購銷合同」。合同上註明結算方式、貨款清償時間、商品保管的要求及雙方承擔的責任等。
委託代銷商品的業務程序一般是:由業務部門根據「商品委託代銷購銷合同」,填制「委託代銷商品發貨單」;然後由儲運部門將商品發運給受託單位,不轉移商品所有權,根據合同規定,定期進行結算;到結算屆期時,由受託單位將已售代銷商品的清單交付委託方,委託方據以填制專用發票,向受託單位收取貨款;委託單位收到貨款時,將收到貨款部分的委託代銷商品作為商品銷售處理。
〔例〕上海交電公司根據商品委託代銷合同,將紅星牌收錄機100 只委託人民商廈代銷,其購進單價為500元,銷售平價為540元,增值稅率為17%,合同規定每個月未結算一次貨款。
(1)7月5日,發運商品時,作分錄如下:
借:庫存商品——委託代銷商品 50 000
貸:庫存商品——收錄機類 50 000
(2)7月31日,收到人民商廈轉賬支票一張,金額31590元,系付已售代銷的 50隻紅星牌收錄機貨款 27 000元、增值稅額4 590元,支票已存入銀行,作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31 590
貸:商品銷售收入——收錄機類 27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 590
同時結轉已售委託代銷商品的銷售成本 25 000元,作分錄如下:
借:商品銷售成本 25 000
貸:庫存商品——委託代銷商品 25 000
2.受託方的核算接受代銷商品的批發企業在收到代銷商品並已驗收入庫時,雖然企業尚未取得商品的所有權,但是企業對代銷商品有支配權,可以開展商品銷售業務,以有效地利用供貨單位的資金開展經營業務。受託單位為了加強對代銷商品的管理和核算,在收到商品時,應借記「受託代銷商品」賬戶,貸記「代銷商品款」賬戶。
代銷商品在銷售後,應填制專用發票,據以借記「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賬戶;貸記「商品銷售收入」賬戶和「應交稅金」賬戶。並按進價貨款借記「商品銷售成本」賬戶;貸記「受託代銷商品」賬戶。同時借記「代銷商品款」賬戶;貸記「應付賬款」賬戶。俟結算屆期時,將代銷商品清單交付委託方,當收到其開來的專用發票時,據以支付貨款和增值稅額。屆時借記「應付賬款」賬戶和「應交稅金」賬戶;貸記「銀行存款」賬戶。
〔例〕上海交電公司根據受託代銷合同,接受凱樂無線電廠200隻星浪牌收錄機的代銷業務,該機購進單價為550元,銷售單價為600元,增值稅率為17%,合同規定每個月未結算貨款。
(1)3月1日,收到200隻星浪牌收錄機,作分錄如下:
借:受託代銷商品——凱樂無線電廠 110 000
貸:代銷商品款——凱樂無線電廠 110 000
(2) 3月 15日,銷售星浪牌收錄機 50隻,計貨款30 000元,增值稅額5 100元,收到轉賬支票存入銀行。
①反映商品銷售收入和銷項稅額,作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35 100
貸:商品銷售收入——收錄機類 3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 100
②結轉商品銷售成本,作分錄如下:
借:商品銷售成本——收錄機類 27 500
貸:受託代銷商品——凱樂無線電廠 27 500
③結轉代銷商品款,作分錄如下:
借:代銷商品款——凱樂無線電廠 27 500
貸:應付賬款——凱樂無線電廠 27 500
(3)3月31日,收到廠方開來的專用發票,計收錄機貨款27 500元、增值稅額4 675元,當即簽發轉賬支票 32 175元付訖。
①反映商品購進,作分錄如下:
借:商品采購——凱樂無線電廠 27 5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4 675
貸:銀行存款 32 175
②結轉應付賬款,作分錄如下:
借:應付賬款——凱樂無線電廠 27 500
貸:商品采購——凱樂無線電廠 27 500
「受託代銷商品」是資產類賬戶,用以核算企業接受其他單位委託代銷或寄銷的商品。企業收到代銷或寄銷商品時,記入借方接受代銷商品銷售後,結轉其銷售成本時,記入貸方;余額在借方表示企業尚未銷售的代銷商品數額。該賬戶應按委託單位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代銷商品款」是負債類賬戶,用以核算企業接受代銷、寄銷商品的貨款。企業在收到代銷、寄銷的商品時,記入貸方;在銷售代銷、寄售商品時,記入借方;余額在貸方,表示尚未銷售的代銷、寄銷商品的貨款。該賬戶應按委託單位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二)結算代銷手續費方式的核算
1.委託方的核算在委託其他企業代銷商品時,採取支付代銷手續費方式,其業務程序與代銷商品銷售的核算方法,與作商品購銷業務處理的方式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由於受託方是商品購銷雙方的中介人,委託方要根據合同的規定,按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支付受託方代銷手續費,屆時借記「經營費用」賬戶。
〔例〕上海百貨公司將電化高鍋1000隻委託江浦商廈代銷,該電化高鍋購進單價為17.40元(不含稅),銷售單價為20元,增值稅率為17%,合同規定每月末結算一次,代銷手續費為7%。
(1)4月1日,將電化高鍋交付江浦商廈時,作分錄如下:
借:庫存商品——一委託代銷商品 17 400
貸:庫存商品——鋁鍋類 17 400
(2)4月30日,對方送來代銷商品清單,代售了電化高鍋600隻,計貨款 12 000元、增值稅額2 040元。
①填制專用發票,據以按銷售處理,作分錄如下:
借:應收賬款——江浦商廈 14 040
貸:商品銷售收入——鋁鍋類 12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 040
②同時結轉已售委託代銷商品成本,作分錄如下:
借:商品銷售成本——鋁鍋類 10 440
貸:庫存商品——委託代銷商品 10 440
(3) 4月 30日,江浦商廈扣除了代銷手續費840元後,付來了已售代銷的600隻電化高鍋的貨款及增值稅額 13 200元,存入銀行,作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13 200
經營費用——勞務手續費840
貸:應收賬款一江浦商廈 14 040
2.受託方的核算接受代銷商品的企業,採用收取代銷手續費方式,在收到代銷商品時的核算方法與作商品購銷業務處理的方法,完全相同,在此不再重述。
代銷商品在銷售後,應根據規定向購貨方填制專用發票,按價稅合計收取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賬戶;按實現的銷售收入,貸記「應付賬款」賬戶;接收取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賬戶。同時注銷代銷商品,借記「代銷商品款」賬戶,貸記「受託代銷商品」賬戶。
企業根據合同規定在向委託方結算代銷手續費時,作為代購代銷收入處理。
〔例〕上海文具公司根據受託代銷合同接受上海包袋廠代銷2 000打牛仔書包,每打進價 166元(不含稅),售價 180元,增值稅率17%,合同規定每月末結算一次。
(l)l月15日,銷售牛仔書包1000打,計貸款 18 000元,增值稅額3 060元,收到支票存入銀行,作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21 060
貸:應付賬款——上海包袋廠 18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 060
(2)同時注銷代銷商品,作分錄如下:
借:代銷商品款——上海包袋廠 16 600
貸:受託代銷商品——上海包袋廠 16 600
(3) 1月30日,收到委託方開來專用發票,計1000打牛仔書包的貨款 18 000元、增值稅額3 060元。
①根據代銷收入的5%應向委託方收取代銷手續費900元,今扣除代銷手續費後簽發轉賬支票 20 160元,支付上海包袋廠已售代銷商品貨款及增值稅額,作分錄如下:
借:應付賬款——上海包袋廠 21 060
貸:代購代銷收入 900
銀行存款 20 160
②根據專用發票中的增值稅額,作為進項稅額入賬,作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 060
貸:應付賬款——上海包袋廠 3 060
『柒』 受託代銷商品和受託代銷商品款是屬於公司的資產和負債嗎
「代銷商品款」作為一單獨項目列示在資產負債表的流動負債項目中,理由如下: (1)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關於資產、負債的定義。根據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是指企業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或者雖然不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但該資源能被企業所控制。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導致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企業的潛力。符合上述資產定義的資源,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資產:一是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二是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符合資產定義和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符合資產定義、但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受託代銷商品對受託方而言,不擁有所有權,但受託方實質控制,有權銷售,同時受託代銷商品是一種低風險的銷售方式,可以為受託方帶來穩定的經濟利益。顯然它符合資產的定義,也符合確認條件,因此應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中關於負債的定義,負債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現時義務是指企業在現行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符合《基本准則》規定的負債定義的義務、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負債:一是與該義務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企業;二是未來流出的經濟利益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符合負債定義和負債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符合負債定義、但不符合負債確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代銷商品款是核算企業接受代銷商品的貨款,受託方收到代銷商品並入庫後,受託方對商品負有管理和銷售的責任,保管中對短缺和毀損商品負有賠償責任,售後返還貨款的責任,對未售完的商品予以退回的責任。顯然代銷商品款符合負債的定義,也符合負債的確認條件。因此應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 (2)受託代銷商品和代銷商品款應單獨列示。受託代銷商品在法律上不屬於受託企業的資產,為與企業自有資產(存貨)相區分,應將「受託代銷商品」與「存貨」並列於資產負債表的流動資產中。「代銷商品款」作為一單獨項目列示在資產負債表的流動負債項目中。這樣處理雖然有虛增企業資產和負債之嫌,但能充分反映企業經營狀況,並且更有利於計算有關償債能力指標。
『捌』 關於受託代銷商品的會計分錄如何做賬
一、委託方的賬務處理如下:
(1)發出商品時:
借:委託代銷商品
貸:庫存商品
(2)收到代銷清單時: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委託代銷商品
借:銷售費用
貸:應收賬款
(3)收到支付的貸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二、受託方的賬務處理如下:
(1)收到商品時:
借:受託代銷商品
貸:受託代銷商品款
(2)銷售時: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賬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
借:受託代銷商品款10 000
貸:受託代銷商品 10 000
(4)支付貨款並計算代銷手續費時:
借:應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主營業務收入
(8)百貨批發公司受託代銷擴展閱讀
受託代銷商品的核算:
1、受託代銷商品採用進價核算
(1)發行企業收到受託代銷出版物驗收入庫時,按進價,借記本科目(按受託代銷出版物類別設置的明細科目),貸記「代銷商品款」科目。
(2)發行企業將受託代銷出版物委託外單位代銷,出版物發出時,借記本科目(按委託代銷單位設置的明細科目),貸記本科目(按受託代銷出版物類別設置的二級科目)。
(3)結轉當月銷售成本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按受託代銷出版物類別或委託代銷單位設置的明細科目)。
2、受託代銷採用售價(或碼價)核算
(1)發行企業收到受託代銷出版物驗收入庫時,按售價(或碼價)。
(2)貸記本科目(按受託代銷出版物類別設置的明細科目)。
(3)結轉當月銷售成本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及「商品進銷差價」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