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經營煙花爆竹的公司,是不是就辦理危化企業的安全員就可以了還是兩者有區別
煙花爆竹批發公司的法人、安全管理人員的合格證(原來叫資格證)是煙花爆竹類的,不是危化類。煙花爆竹與危險化學品類細分不是一類。
⑵ 煙花爆竹安全員崗位職責
對煙花爆竹企業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有哪些職責要分生產企業、存儲企業兩種:
一、生產型企業專職安全員主要職責:
(1)堅持原則,帶領員工制止各種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不良行為;
(2)全面熟悉掌握國家關於禁用限用葯物的理化性能,監督配葯技術人員按國家安全標准規定配製煙火葯劑。
(3)熟悉生產工藝,懂得主要原材料質量要求和煙火葯劑的理化性能和操作性能,監督各帶葯工序的葯物控制在最大存葯量以下。在監督檢查中能發現總是,並能及時整改危險隱患。
(4)嚴格執行危爆物品管理有關規定,對企業安全生產進行管理,組織職工學習安全知識,提高職工安全意識。
(5)勤於企業內的安全檢查,及時糾正職工違章現象,按章處理違章違規人員。
(6)發現隱患,及時糾正並落實整改。發現重大隱患,不能即時整改的,應在採取緊急措施的情況下,及時報告企業主管部門並同時報告公安機關,使其迅速落實整改。
(7)發生事故時,及時報告,並按「四不放過」的原則,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
(8)積極參加安全知識培訓,及時發現認真探討企業安全生產問題,及時匯報安全管理工作情況。
二、存儲型企業專職安全員職責主要:
(1)在企業法人的領導下,負責本企業安全檢查、安全防範、指導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本企業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方案及安全技術長遠規劃的執行和實施。
(3)每天必須按時對生產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在檢查中,發現各種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必須立即制止,並及時做好各項安全檢查記錄
(4)發現隱患應及時整改,並落實有效措施:發現重大隱患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向主管部門和主管領導報告,同時做好隱患的查處及整改記錄。
(5)每天對全公司的安全情況進行登記,對違紀、違章、大小事故隱患、大小安全事故登記在案,並向上級主管領導匯報。
(6)深入庫房,監督並協助各保管員搞好本庫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7)發生事故應及時報告,並按"四不放過"原則,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並及時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和做好事故記錄。
(8)在董事長的領導下,按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定期組織全公司職工進行消防演練和應急救援演練。
⑶ 想請教一下各位,我是開煙花炮竹批發公司的,在運輸煙花爆竹時未開煙花道路運輸證,被當地派出所沒收,
對罰沒物品,如果屬於違禁物品,則應當予以銷毀。如果不屬於違禁物品,可以變價銷售,所得款項上繳車庫。
你所說的爆竹,如果是非法生產的,達不到安全要求的,應當予以銷毀。如果僅僅是因為沒有運輸證,爆竹本身是合法廠家生產的,則可以進行變賣。
⑷ 煙花爆竹經營店的安全員辭職後,該店沒有安全員了,還能繼續經營嗎
盡量早點在找個安全員
⑸ 煙花爆竹安全員存在哪些風險
安全員的工作風險大,但要學會規避。
一般安全事故調查組進駐後的第一件事就是查封安全資料,安全資料最大的作用就是記錄現場實際的安全管理行為。所以沒有事故發生時,安全資料貌似就是一堆廢紙,但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安全資料就是護身符!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
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一)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日常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
(二)現場監督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
(三)對作業人員違規違章行為有權予以糾正或查處;
(四)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有權責令立即整改;
(五)對於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有權向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六)依法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安全生產法》中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 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 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根據上述安全管理人員的法定職責,我們需注重以下方面:
1、注重安全日誌的規范填寫
很多安全員懶得寫安全日誌,或者記錄些雞毛蒜皮的流水賬,更有甚者安全日誌僅記錄當日施工人數施工部位,這些都是無效的安全日誌,一旦出現安全事故,對你自身的保護作用就是零。
安全日誌記錄著安全員一天的安全管理活動記錄,其實是安全事故發生後最重要最重要的證明性文件。安全日誌應詳細記錄當日發現的安全隱患,安全隱患是否已整改(即使已經整改,也能證明安全員對該類隱患進行了管理,若該類隱患再次出現並導致事故,也能證明安全員並非不作為)。若安全隱患未整改,隱患整改人是誰,要求何時整改完畢(若該時出現安全事故,安全員隱患排查責任已完成,隱患整改是由其他責任人員負責,安全員僅負責監督落實)。尤其出現安全員權力以外不好落實的隱患,必須在安全日誌中記錄。重復出現一直未落實的整改,應匯報項目經理或上級領導,注意留存郵件記錄、聊天截圖等證明性東西,這是最好的履職表現,這時的安全責任已轉變到擁有實際調撥權的實際決策人那裡。其它安全管理活動,例如:人員教育培訓、應急預案演練、安全檢查等應也在安全日誌中記錄(與安全資料其它內容相互補充印證,孤證不可作為證據)。
2、做好人員教育培訓,如實記錄教育培訓情況
人員入場三級安全教育必須全數做,公司級自己本人決定不了,那就做好項目級和班組級(個人職責內的)。必須強調一點:所有教育培訓的簽字必須本人簽字,切莫代簽,否則一律無效。一旦安全事故發生,補簽已是不可能。即使可能補簽,事故當事人也絕不會發善心來幫忙減輕你的管理責任,他只會想著如何增加你的管理責任,好博取更大的利益。所以,切莫怕麻煩,切莫給自己埋下隱患。安全教育除了進場時做以外,還需做好經常性安全教育的資料收集(退一萬步講,做沒做不知道,但資料沒有就肯定是沒做)、季節性安全教育、變換工種安全教育、節假日安全教育等等等,安全教育節點實在是多,只能說隔段時間就做一次吧。
安全技術交底(分部分項、環境變化後等)更不必說,安全交底切莫籠統照抄,要跟現場實際相符合,否則也是無效,沒有意義。建議寧多勿少,或者在交底最後留一處空白用筆填寫.......,在此不多說了。
安全考核試卷,不要嫌麻煩,要本人做。不要出現考核不合格的還在現場的,哪怕題目是別人寫,名字必須本人簽(不會寫字時候)。
班前活動記錄,補!安排班組長去做。
安全協議,最好簽,可以減輕自身管理責任。很多單位弄了小冊子,把很多注意的東西都放裡面,然後第一頁是職工簽字,然後就拿第一頁去簽字,然後收集第一頁,然後就沒有然後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最好也是放這小冊里,有沒有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很重要,兩個性質的事情,職工有沒有簽字很重要,有了制度規程沒有向職工宣傳教育等於沒有。
3、監督現場安全措施的落實
這里的安全措施不僅是安全防護,同時也是安全專項方案中的安全措施。沒有編制安全專項方案?要求技術負責人編制(留有記錄、日誌記錄),沒有效果就向項目經理或上級領導匯報(留有記錄、日誌記錄),還沒效果,對不起,我也沒有辦法了,這是擁有決策權的人的事情了。安全措施不落實,同樣匯報記錄。當然如果遇到如此漠視安全,還是考慮抓緊撤吧。
4、安全檢查和安全隱患
每日安全巡視和定期安全檢查、專項檢查這是必不可少的,不要管別人組織不組織了。檢查出的隱患,整改通知單規規矩矩做,必須本人簽收。到時候未整改,落實獎罰措施(獎罰措施未兌現,誰未兌現誰承擔),但開沒開單子就是你的事情了。未整改的隱患發送聯系單,不好意思讓同事簽字的,可以微信或者郵箱發,收好發送記錄或截圖。再不行就只能匯報項目經理或領導了。這里有個最可怕的事情,就是安全事故發生後,導致安全事故的直接安全隱患我們拿不出自己已管理的證明,你不可能每個隱患都管到,這也是安全員無奈的地方。但容易出大問題的隱患就那麼多(小問題也不至於判刑的地步),所以對危險性較大的隱患務必重視關注。這里提下每周的安全例會,例會的會議記錄很重要的,也是證明性文件之一(附有簽到表),可以多寫寫關於隱患的方面,同時可以多寫寫關於要求其他管理人員多參加安全管理的內容,體現安全員監督指導其他崗位安全管理的責任履行。
5、對現場的人員違章
曾經出現安全員與違章人員現場對罵的景象,但安全員用手機錄了音,結果該違章人員出現了安全事故。當律師來調查取證時,聽到該段錄音後,自己主動走了,最後安全員啥事沒有。所以針對違章人員管理要留有記錄,尤其是拒不服從指揮的蠻幹人員,最好留個違章處罰單或者錄音、錄像,這樣可以有效保護自己。
6、應急管理
應急預案必須有,應急情況下的分工表必須有,這里的分工表必須要責任人簽字,有了但相關人不知道也是沒用的(會問某個管理人員自己的分工職責是什麼)。定期應急演練肯定要,強調下每個安全活動一定要有個簽到表。
歸根結底,只有履職才能免責,只有安全資料才能證明履職,所以安全資料是風險規避最重要的手段。
附法律條文: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責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⑹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什麼
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主要內容及具體要求
1、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煙花爆竹生產企業要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員(按照職工人數1:100的比率,且不少於2名進行配備),配備兼職安全員(按照職工人數5:100的比率進行配備)。
2、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落實下列職責:1.在年初制定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2.每月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確保企業每年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少於20學時,按規定如實告知有關安全生產事項;3.如實記錄培訓時間、內容、人員和考核情況;4.一般從業人員經企業培訓合格後方能上崗;5.建立特種作業管理制度:確定特種作業上崗審批責任人。建立特種作業人員信息台帳,按規定組織特種作業人員參加培(復)訓;6.主要負責人、專(兼)職安全員經專門培訓考核合格;7.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使用新設備前需進行專門培訓。8.企業在每年3月和9月企業將清查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人員姓名、特種作業操作證號、清查需送培人員名單、特種作業持證上崗承諾等資料經主要負責人簽字,加蓋企業公章後報安監站。
3、建立和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內部安全檢查整改)制度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規定:1.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主要負責人、分管(生產、安全)廠長、專職安全員、兼職安全員、(車間、生產線)主任等各層級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范圍、檢查內容、檢查頻次及考核標准;2.建立主要負責人、分管(生產、安全)廠長、專職安全員、兼職安全員、(車間、生產線)主任等各層級內部安全檢查(隱患排查)記錄台賬,並如實記錄;3.主要負責人、分管(生產、安全)廠長、專職安全員、兼職安全員、(車間、生產線)主任等各層級對下一級內部安全檢查(隱患排查)工作進行督查落實、對其檢查記錄台賬進行審查和建立獎懲機制進行考核;4.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的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建立隱患排查整改情況台帳;5、每周向從業人員公開通報企業違章違規及其處理情況。
4、制定企業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規定: 1.年初組織制定和修訂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2.按計劃組織對事故應急預案進行培訓學習和現場演練,使員工了解、掌握有關應急處理措施。
5、建立和落實原材料、葯物(含余廢葯物)管理制度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規定:1.建立或落實黑火葯、亮珠、引火線、易制爆(毒)危險化學品原材料等危險物品管理制度及台賬,做到台賬與實際相符;2.按規定銷毀處置余廢葯物並如實記載。
⑺ 賣煙花爆竹需要什麼證件,沒有證件會受到什麼處罰
需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沒有證件的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根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規定:
第十七條 零售經營者申請領取零售許可證時,應當向所在地發證機關提交申請書、零售點及其周圍安全條件說明和發證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發證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和零售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現場核查。負責現場核查的人員應當提出書面核查意見。
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
第三十六條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製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
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條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定報告的,處5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7)煙花爆竹批發公司沒有安全員在位擴展閱讀:
案例:
1月14日,潞城派出所對轄區內無證煙花爆竹經銷點進行突擊檢查,查處無證煙花爆竹銷售點1家,收繳煙花爆竹50餘件(本報1月15日5版報道)。昨天,記者從潞城派出所獲悉,這個銷售點的店主徐某被治安拘留5天。
1月14日早晨,潞城派出所接到市民的舉報稱,一家超市在售賣煙花爆竹,不知道合不合法。接到舉報後,潞城派出所隨即會同安監部門趕到現場調查,發現店主是60歲的女子徐某。店裡擺放著各類煙花爆竹50餘件。
徐某告訴檢查人員,自家售賣的煙花爆竹是從遙觀一個廠家進的,有以前的存貨,也有新進的。她也承認自己是無證售賣。「她以前有售賣許可證的,不過兩年前就過期了。」民警說。
徐某被帶到派出所進行調查。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徐某涉嫌非法儲存危險物質,因情節較輕,被處以治安拘留5天。
「2月1日起,我市主城區部分區域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我們所在這個區域里。很多居民看到這條新聞後,都積極向所里舉報一些燃放或者買賣煙花爆竹的行為。」潞城派出所民警說,這一陣所里接到很多這樣的舉報,「現在還沒到2月1日,到了時間,我們接到燃放的舉報,肯定會按規定進行處置。無證售賣煙花爆竹一直是不允許的,我們也會加大檢查力度。」
⑻ 煙花爆竹管理人員是不是特殊工種
是特殊工種參考如下: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規范煙花爆竹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重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煙花爆竹(含煙花爆竹易燃易爆原材料)批發(含進出口)、常年零售、臨時零售經營活動的單位。
第三條 市安監局負責審批核發煙花爆竹批發經營單位《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區縣(自治縣、市)安監局負責審批核發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
市供銷合作總社負責全市煙花爆竹統一歸口經營管理,履行煙花爆竹日常安全監管職責。
第四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按許可的銷售方式、許可范圍從事批發、零售經營活動;不得將經營權轉包或變相承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從事經營活動。
第五條 限放區域在農歷除夕前15天開始零售網點的煙花爆竹產品的配送,在農歷除夕前3天開始銷售,農歷正月十五日21時停止銷售。
第六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嚴禁銷售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紙及本市公布可在本市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品種以外的危險品種。
第七條 從市外購進煙花爆竹產品,必須是經市公安局、市安監局、市環保局、市供銷合作總社共同確定並公布的煙花爆竹品種有合法資質的生產廠家進貨,運輸由市公安局核准辦理准運手續;凡在我市銷售的煙花爆竹,嚴格實行監封制度,每箱產品必須加貼市安監局、市公安局、市供銷合作總社聯合印製的監封條;每支煙花或每封鞭炮,必須粘貼市安監局、市公安局、市供銷合作總社印製的防偽標志。
第二章 經營單位基本條件
第八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應取得《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並憑證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依法履行各項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應當逐級逐崗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一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煙花爆竹銷售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
第十二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從業人員需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業務培訓,熟練掌握煙花爆竹的性能、特點、安全知識。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特殊工種從業人員要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持證上崗。
第十三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應有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第十四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應制定處置突發事故的應急預案;每半年必須對固定銷售場所、配送場所和儲存場所進行一次突發事故應急預案演練。
第三章 批發經營單位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煙花爆竹批發經營單位必須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占本企業從業人員總數1%以上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且至少有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煙花爆竹批發經營單位必須具備為零售單位配送煙花爆竹產品的能力。
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必須依法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十七條 煙花爆竹批發經營單位要對銷售的煙花爆竹產品安全負責。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並落實產品質量跟蹤措施。
第十八條 煙花爆竹批發經營單位銷售和配送產品,必須為零售單位提供產品安全手冊和產品安全燃放說明。
第十九條 煙花爆竹批發經營單位在裝卸場所、配送場所必須配備2名以上兼職安全員,負責監督檢查作業場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 煙花爆竹批發經營單位在銷售場所、配送場所和存儲場所必須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銷售場所、配送場所、存儲場所和裝卸場所不得吸煙、不得有明火、100米范圍內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第四章 零售經營單位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本市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設置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
《重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規定的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及其周邊10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煙花爆竹零售場所。
第二十二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由煙花爆竹批發經營單位實施配送服務,按規定銷售批發經營單位配送的產品,並與區縣供銷社簽定安全責任書和與批發經營單位簽定供銷合同。
第二十三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銷售場所必須配備一名專職或兼職安全員,佩戴安全員標志,負責銷售現場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必須在銷售場所的明顯位置,懸掛「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標語。
第二十五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在經營場所應按照國家相關消防技術規范要求,配置滅火器材。
第二十六條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必須在零售場所懸掛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必須嚴格落實安全管理措施,其存放煙花爆竹產品的場所不應小於10平方米,存放量不得超過30箱,每箱重量不得超過35公斤。
第二十八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按規定在銷售店面內銷售產品,嚴禁走街串巷銷售煙花爆竹。
第二十九條 煙花爆竹臨時零售經營單位在臨時銷售許可的期限屆滿後,應當停止銷售,並將未銷售的煙花爆竹及時處理,不得繼續存放。
第五章 儲存場所安全管理
第三十條 煙花爆竹儲存倉庫選址應符合區域規劃的要求。
計算葯量3噸—4噸的煙花爆竹儲存倉庫與城鎮規劃邊緣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130米;與居民點、學校、幼兒園、工業區、加油站、危險品生產企業、軍隊駐地、醫院、旅遊區等人口稠密區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80米;與鐵路、二級以上公路、35KV高壓輸電線等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40米。
計算葯量2噸以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與城鎮規劃邊緣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110米;與居民點、學校、幼兒園、工業區、加油站、危險品生產企業、軍隊駐地、醫院、旅遊區等人口稠密區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65米;與鐵路、二級以上公路、35KV高壓輸電線等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35米。
第三十一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儲存場所儲存煙花爆竹產品,必須分級分類專庫存放。煙花爆竹產品存放,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堆垛(貨架)之間的距離不少於0.70m,堆垛與內牆距離不少於0.45m,產品堆垛高度不得超過2.5m;
(二)庫房內主要運輸通道寬度不少於2.0m,產品貨架高度不得超過1.8m;
(三)無地板的存儲倉庫,地面要設置30厘米高的垛架,鋪以防潮材料。
第三十二條 庫房內木地板、垛架和木箱上使用的鐵釘、釘頭應低於木板外表面3毫米以上,釘孔要用油灰填實。
第三十三條 煙花爆竹庫房內嚴禁使用電器設施、嚴禁使用明火。
第三十四條 煙花爆竹產品庫房內應設置測溫、測濕計,並確定專職人員每天進行檢查登記,做好防潮、降溫、通風處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中,只能單件搬運,不得碰撞、拖拉、摩擦、翻滾、倒置和劇烈振動,不許使用鐵撬等鐵質工具。
第三十六條 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庫房的管理人員、搬運人員必須配備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並執行檢查和使用制度。
第三十七條 煙花爆竹產品裝卸作業結束後,銷售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人。
第三十八條 煙花爆竹倉庫應當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進入庫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四十條 煙花爆竹倉庫周圍100米范圍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所指下列用語的含義:
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葯為原料製成的工藝美術品,通過著火源作用燃燒(爆炸)並伴有聲、光、色、煙、霧等效果的娛樂產品。
煙花,是指燃放時能形成色彩、圖案、產生音響效果,以視覺效果為主的產品。
爆竹,是指燃放時主體爆炸並能產生爆音、閃光等效果為主的產品。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⑼ 煙花爆竹管理條例規定地級市可以有幾家煙花爆竹批發企業
煙花爆竹管理條例沒有規定地級市可以有幾家煙花爆竹批發企業 。但是近期國家安監督總局對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的布點規劃出台了新有規定,文件沒有見到。原則上一個縣區至少1-2家,湖南省已先放開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