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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鹽批發企業自建分公司條件

發布時間:2021-07-07 02:40:40

A. 經營食用鹽要具備什麼條件

根據《食鹽專營辦法(2013修訂)》第十二條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倉儲設施;

(四)符合本地區食鹽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條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必須依法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可證。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第十一條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審查批准,頒發食鹽批發許可證,並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備案。食鹽批發許可證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統一製作。

(1)食鹽批發企業自建分公司條件擴展閱讀:

根據《食鹽專營辦法(2013修訂)》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批發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經營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託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以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從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食鹽,可以並處違法購進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B. 如何監管食鹽批發企業自建物流系統

「通過自建物流系統或與第三方物流企業簽訂配送合同委託其將食鹽配送到商超、銷售網點以及從事食品加工、餐飲服務的單位等食鹽終端用戶」、「通過自建銷售網點直接開展食鹽銷售業務」。
(一)監管銷區直營門店。對持有食鹽批發許可證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省級鹽業公司在銷區自建實體鹽店包括其他直銷形式的銷售網點,開展設立檢查和經營食鹽批發銷售的檢查,監督規范其辦理《營業執照》且為食鹽批發企業直接批發銷售的應稅經營行為。開展事中事後監督檢查時,制止直營門店無《營業執照》經營的自建銷售網點,制止直營門店批發銷售食鹽交貨無銷售票據的行為,制止直營門店委託食鹽終端用戶轉代批發食鹽的違規行為。
(二)抽查原廠發貨銷售。包括開展B2B、B2C銷售的食鹽電子商務,持有食鹽批發許可證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省級鹽業公司直接在企業所在地接收訂單收取定金或價款後,發送至銷區食鹽終端用戶或消費者。需對原廠發貨銷售到銷區終端的食鹽實行事後監督抽查,規范管控配送到點存貨,制止以配送代替銷售、以配送票據代替銷售票據的行為,制止無銷售發票批發銷售食鹽包括憑銷售小票據收鹽款後在合理期間內沒有提供普通或增值稅發票的行為,制止用於食鹽再批發用途的終端銷售。嚴密監視入市食鹽產品質量安全,防止不合格碘鹽流入食鹽零售市場、未加碘食用鹽在專銷點以外流通。
(三)監督派駐廠方代表。對持證企業原廠發貨銷售時,委派在銷區從事聯系食鹽終端用戶訂單、協調地接食鹽配送、轉交票據、催收貨款、處理食鹽批發銷售、配送問題等業務的廠方代表、供銷代表等,檢查其能否出示持有食鹽批發許可證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省級鹽業公司對代表職務的安排文件、介紹信、證明或員工證、工作證,回籠鹽款是否直接匯付食鹽批發企業帳戶,是否有企業交待的鹽產品推銷、配送、結算、票據管理制度、廠方代表守法誠信承諾等供查閱。實施事中事後監督檢查中,發現有廠方代表個人就地直接經營、在銷區產生無照經營食鹽應稅業務等不規范之處,可以責令廠方代表或食鹽批發企業改正。

C. 經營食用鹽需要什麼手續

經營食用鹽只需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即可。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3)食鹽批發企業自建分公司條件擴展閱讀:

《食鹽專營辦法》第十五條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當建立采購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十六條食鹽零售單位應當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

第十七條食鹽價格由經營者自主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食鹽零售價格的市場日常監測。當食鹽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採取價格干預或者其他應急措施。

D. 做食鹽批發都需要辦理什麼手續,辦這些手續需要多少錢啊

涉及食品:《食品流通許可證》/工商局;
涉及卷煙:《煙草零售許可證》/煙草專賣局;
涉及食鹽:《食鹽專賣許可證》/鹽業局或商務局;
涉及酒類:《酒類經營許可證》/商務局;
涉及小吃:《餐飲服務許可證》/衛生局;
涉及煙花爆竹:《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公安局;
憑以上證件到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時,才可以申請相關商品的經營。
另外,還得分別辦理國稅和地稅的《稅務登記許可證》/國、地稅局。

E. 食鹽經營需要辦理許可證嗎

第十四條 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應依法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可證》;經營食鹽轉(代)批發業務,應領取《食鹽轉(代)批發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批發和轉(代)批發業務。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鹽生產、批發經營的企業和承擔食鹽運輸的單位、個人。

第三條 食鹽專營許可證分為以下三類:

1、食鹽生產許可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包括正本和副本)

2、食鹽批發[含轉(代)批發]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

3、食鹽准運證

食鹽專營許可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定製。

第八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登記注冊成立的公司。

2、遵守國家的食鹽法規、法令,按照國家計劃組織生產和銷售。

3、結合行業結構調整需要,具備合理的生產規模。

4、達到《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質量管理技術規范》國家標准要求。

5、食用鹽質量達到GB5461國家標准;調味鹽、強化營養鹽等多品種食鹽達到行業質量標准;其它食鹽品種質量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提請國家鹽行業產品專業檢測機構對產品進行抽樣、檢測,出具當年的檢驗報告。

6、符合食鹽生產合理布局和產銷基本平衡的原則。

7、按規定報送食鹽生產、銷售統計報表。

(5)食鹽批發企業自建分公司條件擴展閱讀

第二十三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無准運證運輸,由有關省級鹽業主管機構按照《食鹽專營辦法》第二十五條予以處罰:

1、重復使用食鹽准運證;

2、超出准運證規定數量部分;

3、使用過期、塗改、復印、偽造的食鹽准運證;

4、銷售地不是准運證所規定的到貨地等票證不符的;

5、無食鹽准運證運輸食鹽的其他行為。

F. 成立一個鹽業公司需要哪些證件

私人無法注冊鹽業公司,此類型屬國家管控。只能注冊公司經營食鹽。
食鹽專營許可證包含食鹽定點生產許可證、食鹽批發許可證和食鹽准運證。2008年3月,國家發改委的鹽業行政管理職能劃歸國家工信部。根據《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工信部分別於2013年1月、2014年1月將食鹽准運許可和食鹽定點生產許可審批許可權下放至省級鹽業主管部門。由於管理主體的調整及行政審批權的下放,國家發改委決定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是國家發改委為貫徹《行政許可法》制定的部門規章,該辦法的廢止,不影響國務院行政法規《食鹽專營辦法》、《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的合法有效及貫徹執行。而《食鹽專營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審查批准,頒發食鹽批發許可證」。因此,食鹽專營「三證」審批並未取消。

G. 食鹽配送需要什麼手續

《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197號,1996年5月27日)第十八條第一款:「托運或者運輸食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有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核發的食鹽准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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